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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刑诉彩色笔记_4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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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第 一 章 刑 事诉讼法概 述1、刑事诉讼 法的狭义 与广义区 分:(1)狭义 的 刑事诉讼 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 的刑 事诉讼法典 ;(2)所有与 刑事诉讼 有关的法 律都是广 义的刑 事诉 讼法。2、刑事诉讼 法与刑法 的关系:两者都是以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维 护社会秩 序、 限制 国家公权为 目的, 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3、刑诉基本理念:A.惩罚犯罪 与保障人 权(1)惩罚 犯罪 是 指通过公正 的诉讼程序 ,对犯罪 嫌 疑人、被告人正 确适用刑法 ,打击犯罪, 实现 国 家刑 罚权 ;保障人 权是对国 家刑罚权 的 规制, 重点是 保障犯罪 嫌疑人

2、、 被告人等 诉讼参与 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 的, 惩罚 犯 罪的目的最 终是为了实 现对人权的保障 ;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 罪为 前提 的。(3)两者 是 一对矛盾 ,发 生冲 突时应当 侧重保 障人 权。B.程序公正 与实体公 正程序 公 正 是 指 过 程 的 公 正 ,程 序 公 正 的 内 容 包 括 :充 分 参 与 、程 序 遵 守 、必 要 救 济 、程 序公 开 、程 序 中 立 、程 序 参 与 、程 序 平 等 、程 序 安 定 、程 序 保 障 ;实 体 公 正 是 指 结 果 的 公 正 。(1)程序 公 正与实体 公正是既 对立又统 一的矛 盾。(2)冲

3、突 时 程序公正 优先,正 义要以看 得见的 形式 实现。(3)司 法 应 当 追 求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程 序 公 正 与 实 体 公 正 的 统 一 。C.“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总的来看,原则上“ 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第 二 章 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 则1、侦查权、 检察权、 审 判权由 专门机关 依法 行 使原 则(刑事诉 讼法 3、4 条)(1)侦 查 权 :6 个 机 关 :公 安 、检 察 、国 安 、监 狱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走 私 犯 罪 侦 查 局(2)检察 权 :检察院(3)审判 权 :法院(4)其他 任 何机

4、关、 社 会 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 人都不能 行使以 上权 利。公诉案件:批捕检察院 自诉案件:决捕 法院 决捕 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应为被告人2、严格遵守 法律程序 (程序法 制原则)3、人民法院 、人民检 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 职权(1)刑 诉 法 第 5 条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定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此 处 没 有 权 利 机 关 )(2)法院独立: A.整 个 法 院 系 统 独 立 、审 级 独 立 、合

5、 议 庭 独 立 审 判 案 件 ;B.法 院 上 下 级 之 间 是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关 系 。(3)检察院独立 :A.检察系 统 的 独 立,而不是 单个检察院的独立;B.上 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4、人民检察 院 依法对 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 监督(1)立案 监 督:应当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7 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5日)(2

6、)侦查 监 督:67、 69、73 条。(3)审判 监 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必须是事后监督,不得当庭监督。(4)执行 监 督:死刑、减刑、假释等。5、犯罪嫌疑 人、被告 人有权获 得辩护(1)阶 段 :自 行 辩 护 与 委 托 辩 护 的 时 间 (33 条 )注 意 与 96 条 的 区 别 (法 律 帮 助 权 )公 诉 案 件 :自 案 件 审 查 起 诉 之 日 起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时 间 自 诉 案 件 :随 时 可 以 委 托 辩 护 人区 别 法 律 帮 助 权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以 在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询 问 后 或 采 取 强制 措 施 之

7、日 起 ,聘 请 律 师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此 时 律 师 还 不 能 称 为 辩 护 人 )(2)有权获 得法律帮 助 :必须 为律师(3)公 检 法的 保障义务: 33、34 条。时 间 :人 民 检 察 院 自 收 到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的 案 件 材 料 之 日 起 三 日 以 内 ,人 民 法 院 自受 理 自 诉 案 件 之 日 起 三 日 以 内 。应 当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有 权 委 托 辩 护 人 。6、未经人民 法院依法 判决,对 任何人都 不得确 定有 罪(12 条)(1)证 明 责 任 由 控 方 承 担 :例 外 :巨 额 财

8、 产 来 源 不 明 罪 、非 法 持 有 国 家 秘 密 文 件 罪(2)犯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的 区 分:在侦查和审查 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 ,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才能称为“被告人” 。(3)证据 不 足不起诉 :前置程 序以补充 侦查 为前提。(4)证据 不 足无罪判 :审判阶 段 162 条 3 款一审:审判阶段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二审:可以发回重审,可以改判再审:无罪判决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发回重审7、具有法定 情形不追 究 刑事责 任(15 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裁定终止审理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

9、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裁定终止审理,查明的无罪判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 诀:轻微射死追告进入诉讼程序前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公安机关 不予立案(公诉) 撤销案件 不起诉检察机关 不予立案(公诉) 撤销案件 不起诉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自诉)侦查 阶 段 ,注 意 :不 包 括 检 察 院 的 自 行 补 充 侦 查 ,自 行 补 充 侦 查 属 于 审 查 起 诉 阶 段审查起诉阶段;包括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况第 三 章 刑 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 人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诉 讼 代理人 、辩护人

10、、证人、 鉴定 人和翻译人 员。勘验人 、书记员 不是诉讼 参与人二、当事人1、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有权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和辩护人时间相同)。自诉人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转自诉)对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的 判 决 不 服 的

11、,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检 察 院 抗 诉 (不 包 括 裁 定 )2、自诉人 :三种自 诉案件( 告诉才处 理、 公 诉与 自诉交叉、 公诉转自 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3、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法 律对单位 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的 特别规定4、附带民 事诉讼当 事人:5、其他诉讼 参与人(1)法 定 代 理 人 :A.范 围 :父 母 、养 父 母 、监 护 人 、负 有 保 护 责 任 的 机 关 团 体 的 代 表 ;B.代理对象: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和无行为能力人C.产 生依据:法定D.权利: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

12、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替代)等等(2)诉讼代理人 :有权委托的人: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 人、 被害人的近亲属(3)辩护 人 与法律帮 助 人的 区 别(4)证人:A.资格:必须 为自然人,且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证人不论是否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均不能妨碍其成为证人。生 理 上 、精 神 上 有 缺 陷 或 者 年 幼 ,不 能 辨 别 是 非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的 人 不 能 作 为 证 人 。B.权 利 :查 阅 证 言 笔 录 、控 告 权 、经 济 补 偿 、要 求 司 法 机 关 保 障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的 安 全 。近亲属:父母

13、、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5)鉴定人:产 生的依据方 式: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回避由聘请或指派的一方决定。(6)翻 译 人 员 :外 国 人 的 翻 译 费 用 由 外 国 人 承 担 ,少 数 民 族 的 翻 译 费 用 由 国 家 承 担 。第 四 章 管 辖1.立案管辖(1)国家 安 全机关立 案侦查的 案件:国 家安全 案件(2)人民检 察 院直接 受理的刑 事案件(解释 8 条)贪污贿 赂 罪:国家 机 关工作人 员渎职犯罪:人民 检察院管 辖 的 “渎职犯罪 ”,是指 刑法分则第 九章 规定 的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 利用职 权实施的危 害人身权利和 民主权利的犯罪

14、(7 种)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刑 讯 逼供; 暴 力取证; 体 罚、 虐 待被监管人 案; 报复陷 害案;破坏 选举 案都是特殊主体犯罪 记忆口诀:两非两报(暴)、刑讯虐囚、破坏选举注意:涉税 案件、 伪 证罪、破 坏法庭秩 序罪、破 坏公 民宗教信仰 罪都不是 。典 型 例 题 :下列案件当中哪些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给出 4 种案件,一是非法拘禁案件,二是暴力取证案件,三是破坏选举案件,四是报复陷害案件,这样的考题,我 们既不能把 4 个全选上,也不能说此题无答案,结合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其中的暴力取证案件还有报复陷害案件是应当选中的,因为这两种案件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5、。其他的 ,省级以上 检察院同 意:a.主体:国 家 机关工 作人员 b.行为特征 :利用职 权 c.程序:省 级以上人 民检察院 决定。(3)人民 法 院直接受 理的刑事 案件纯自 诉: 告诉才处 理的(四 类五罪)a.侮辱诽谤 案,但 危 害 社会秩 序和国家 利益的 除 外b.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 案 ,但致 人死亡的 除外; c.虐待案, 但致人 重 伤或死亡 的除外; d.侵占案。注意:没有遗弃罪。自诉 公诉 混合:被 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 案件 (8 种解释1条2款 )记忆 口 诀 :一 个 受 伤 的 、被 遗 弃 的 伪 军 ,在 住 宅 里 拣 到 一 封 信 ,说 支

16、 持 他 妻 子 重 婚故意伤害案、遗弃案、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 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重婚案、属于刑法分 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 诉 转 自 诉 :被 害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对 被 告 人 侵 犯 自 己 人 身 、财 产 权 利 的 行

17、为 应 当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而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已 经 作 出 不 予 追 究 的 书 面 决 定 的 案 件 。注意: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4)关于 执行立案管 辖的几个问题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刑 事 案 件 涉 及 人 民 检 察 院 管 辖 的 贪 污 贿 赂 案 件 时 ,应 当 将 贪污 贿 赂 案 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侦 查 贪 污 贿 赂 案 件 涉 及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刑 事 案 件 ,应 当 将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18、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在 上 述 情 况 中 ,如 果 涉 嫌 主 罪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 由 公 安 机 关 为 主 侦 查 ,人 民 检 察 院 予 以 配 合 ;如果 涉 嫌 主 罪 属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管 辖 ,由 人 民 检 察 院 为 主 侦 查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配 合 。自诉时发现有公诉案件的,公诉案件应当另案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公诉时发现有自诉案件的,可以合并处理。特别 提 示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案 件 、涉 税 案 件 、伪 证 罪 、拒 不 执 行 生 效 判 决 、裁定 罪 、(

19、非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人 员 受 贿 案 、对 (非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人 员 行 贿 案 ,(非 国 有 )银 行 或 金 融 机构 人 员 受 贿 案 ,都 由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中 的 犯 罪 也 由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2.审判管辖(一审)(1)级别 管辖 :中级 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是涉外案件,只看犯罪人是不是外国人)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是 涉 港 澳 台 (自 诉 人 、被 告 人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是 在

20、 港 、澳 、台 居 住 的 中 国 公 民 或 者 其住 所 地 是 在 港 、澳 、台 的 单 位 的 )的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由 犯 罪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上可 审下: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3 条)下不可 审上: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 第 5 条)上下可 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

21、提起公诉的普 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高法解释4 条)就 高 不 就 低 :一 人 犯 数 罪 、共 同 犯 罪 和 其 他 需 要 并 案 审 理 的 案 件 ,只 要 其 中 一 人 或者 一 罪 属 于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全 案 由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高 法 解 释 5 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

22、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 人 民 法 院 不 同 意 移 送 的 ,应 当 向 该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下 达 不 同 意 移 送 决 定 书 ,由该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判 ;同 意 移 送 的 ,应 当 向 该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下 达 同 意 移 送 决 定 书 ,并 书 面 通 知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接 到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同 意 移 送 决 定 书 后 ,应当 通 知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当 事 人 ,并 将 起 诉 材 料 退 回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2)地区 管 辖犯 罪 地

23、为 主 ,被 告 人 的 居 住 地 为 辅 。犯 罪 地 包 括 行 为 地 (实 施 和 预 备 )、结 果 地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财 产 犯 罪 :行 为 发 生 地 和 实 际 取 得 财 产 的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地最 初 受 理 地 为 主 ,主 要 犯 罪 地 为 辅 。几 个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权 管 辖 的 案 件 ,由最 初 受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可 以 移 送 主 要 犯 罪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注意:最先受理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是,必须在级别和地域上都有管辖权举例 ,甲 住 A

24、市 ,在 A 市 杀 人 ,在 B 市 盗 窃 ,后 案 件 被 B 市 公 安 机 关 破 获 ,则 该 案只 能 由 A 市 中 院 一 审 ,B 市 基 层 法 院 没 有 级 别 管 辖 权 ,B 市 中 级 法 院 没 有 地 域 管 辖 权 ;(3)专门 管 辖 :军 事法院:主体包括 军内在编 职 工, 军人在 服 役期间实 施并被发 现 的犯罪以及 涉及 军事 秘密的案 件 (不论 主体)A.现役军人(含 军内在编职 工 ,下同) 和非军人共 同犯罪的,分 别 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 他 专门法院 管辖( 目前 为铁路法院) 涉及国家军事 秘密的,全 案由 军事法院管辖

25、。B.下列案件 由 地方人 民法院或 者 军事法 院以外 的其 他专门法院 管辖:a.非 军 人、随军 家属在 部 队 营区 内 犯罪的 ;b.军 人 在 办 理 退 役手续后 犯罪的;c.现役 军人入伍 前犯罪的 (需与服 役期内 犯罪 一并审判的 除外)d.退 役 军 人 在 服 役 期内犯 罪的( 犯 军人违 反职 责罪的除外铁路法院 :a.火车上的 案件;b.违反铁路 运输法规 的 案件;c.管辖不明 的,地方 法院管 辖 。海事法 院 :无刑事 管 辖权。(4)指定管 辖 :原因 :管 辖 不 明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不 适 宜 或 不 能 管 辖 。争 议 时 ,由 上

26、级 法 院 指 定 。 A.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层上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B.因某种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与之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对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卷宗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 件 应 当 将 全 部 案 卷 材 料 移 送 给 被 指 定 管 辖 的 人 民 法 院 ,并 书 面通 知 当 事 人 。(5)特殊情 况 的管辖国际 公约 规定的罪 :抓获地 的中级外国人 在 中国领域 外:入境 地中级中国航 空 器 :最初 降落地中国船 舶 :最初停 靠地国际 列车 :先

27、协议 ,最初停 靠站或目 的地铁路 运输 法院中 国 人 在 中 国 领 域 外 (针 对 中 国 和 中 国 人 )离 境 前 的 居 住 地 或 原 户 籍 所 在 地中国公 民 在驻外使 领馆:主 管单位所 在地或原 户籍 所在地漏罪 :原则上 为原审 法 院; 如果服刑 地或新发 现罪 的主要犯罪 地管辖更 为适宜的, 由该地法院管 辖 ;新罪 :原则 上服刑地 ,脱逃期 间犯罪并 在犯罪 地 发 现的, 犯罪地 管辖; 押 回的, 由 服刑地法院管 辖 。第 五 章 回避1、回避人员范围回避的适用 人 员:公安 司 法机关, 含人民陪审 员、书记员、鉴 定人和翻译 人员、勘验人( 侦

28、 查 人员)证人、律师不 适用回 避 。2.回避的理 由(28 条 4 类,2 9 条高 法解释 31 条)(1)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 亲属的: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养父母(2)本人 或 者他的近 亲属和本 案有利害 关系的 ;(3)担 任 过 本 案 的 证 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 讼代理人的 ;(4)与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处 理 案 件 的 ;(仅 有 其 他 关 系 不 须 回 避 )(5)接 受 当 事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人 的 请 客 送 礼 ,违 反 规 定 会 见 当 事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29、人 的 ;(6)凡在本 诉讼阶段 以前参与 办理本案 的人员 不得 再参与该案 的办理;(7)离 任 审 判 人 员 、检 察 人 员 两 年 以 内 ,不 得 以 律 师 身 份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注意:不属于刑诉法所列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3.回避的种 类 :(1)自行 回 避(2)申请回 避(3)职权回 避 (决定 回避 )应 当回避人 员没有自 行 回避, 又无 人 申 请 回避 的, 有关机关可决定其 回避4.回避的 程序(1)回避 的 申 请主体: 仅 限于 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 理人 ,近 亲 属无 申 请 回避 的 权

30、利 (有 申诉权 )注意: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申请回避,只能代为申请回避(2)回避 的 期间:诉 讼的任何 阶 段 方 式 :口 头 、书 面(3)决定 权 (30 条)院长 :审 判 人员、 法 庭书记 员、翻译 人员、鉴 定人 ;检 察 长 :检 察 人 员 、检 察 院 书 记 员 、以 及 检 察 院 聘 请 或 指 派 的 鉴 定 人 翻 译 人 员 ;侦查 机关 负责人: 侦查人员 以及由其 指派聘请 的翻 译人员鉴定 人;机 关 决 定 :审 委 会 决 定 院 长 、检 委 会 决 定 检 察 长 和 侦 查 机 关 负 责 人 。(同 级 )(4)申请 的 效果(解 释 2

31、9 条:非法定 情 况的, 法 庭当庭驳 回,并不 得复议。被申 请后 ,程序原 则上停止 ,但侦查 除外。侦 查 回 避 中 ,收 集 的 证 据 和 诉 讼 行 为 的 效 力 问 题 :谁 决 定 回 避 ,谁 决 定 效 力 。(5)对驳 回 回避申请 的复议: 5日 内 向 原 决 定 机 关 复 议 一 次 ,原 决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3日 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第 六 章 辩护与代理1.辩护人的 概念、 人 数:公诉的时间 (审查起 诉之日起) 自 诉的 时间( 随时)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

32、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多两名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只要是共犯关系,辩护人不得同时或者先后为他们辩护)2.辩护人的 范围:律师、所在 单位或团 体 推荐的 人、亲友 。注意解 释 33 条不得被委 托担任 辩护人的 情 形 :(1)被宣告 缓刑和刑 罚 尚未执 行 完毕的 人;(2)依法 被 剥夺、 限 制人身 自 由的人;(3)无行 为 能力或者 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 ;(4)人民法 院、人 民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 安全 机关、监狱 的现职人 员;(5)本院 的 人 民陪审 员;注 意 本院(6)与本 案

33、审理结果 有利害关 系的人;(7)外国 人 或者无国 籍人。前款第 (4)(5)(6)(7)项规定 的 人员, 如果 是 被告人的近 亲属或者 监护人, 由 被告人委托担 任辩护人 的,人民 法院可以 准许。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想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果委托外国律师,则该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做辩护人( 且该外国律师必须是该外国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3.辩护人的 诉讼地位 与责任:(1)独立 的 诉讼参与 人,独立 于犯罪嫌 疑人、 法院 、检察院;(2)犯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合 法 权

34、 益的专 门维护 者。依据法律和 事实独立 地发表辩 护意见。冲 突时, 如果 被告人不同 意辩护人 的辩护可 以拒绝辩护人辩 护。但辩 护人不能 主 动拒绝 辩护。4.辩护人的 权 利、 义 务(关注 权利)(1)独立的 辩 护权(依 据 事实和 法律)不受权力 机关 干涉(2)阅卷 权律 师与其他 辩 护人的 区别:非律 师辩护人 可以阅 卷与 会见,必须 经过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由于审查起诉阶段正在进行,因此这里的诉讼文书只是指侦查阶段的对外公开的程序性材料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起诉意见书等;而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指各种

35、鉴定结论;不包括证据材料,不包括内部文件,如提请逮捕书) ;审判 阶 段 阅 卷 权 的 范 围 本 案 所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的 材 料 (所 谓 本 案 所 指控 的 犯 罪 事 实 的 材 料 ,包 括 起 诉 书 、相 关 证 据 目 录 、证 人 名 单 、主 要 证 据 复 印 件 或照 片 仍 然 无 法 查 阅 全 部 证 据 ,就 连 可 以 查 阅 的 主 要 证 据 也 只 是 复 印 件 和 照片 还 包 括 自 诉 案 件 中 的 刑 事 自 诉 状 、相 关 证 据 ,检 察 院 移 送 给 法 院 的 案 卷 ;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

36、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线索的材料也不能查阅、复制、摘抄,因为要为报案人、控告人保密审判阶段辩护人只能在法院阅卷。)(3)调查 取证权 :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享有;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限制: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律师申请取证的,不允许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让律师自己拿着调查令取证)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没有经过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即使

37、被害人同意律师取证,这个证据也无效)(4)会见 通信 权:会见通信权的行使主体:辩护律师不需要许可或批准,也不需要经过安排,哪怕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其他辩护人则需要得到许可注意: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行使会见权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安排。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会见的安排时间: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5)提出意 见

38、权:审查 起 诉阶段 应当听取 辩护律 师的 意见。(6)获得通知(7)参加法 庭 调查辩论 权(8)经 授 权 的 上 诉 权 :近 亲 属 也 需 获 得 同 意 仅 被 告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才 有 独 立 上 诉 权(9)申请 解除 超期羁押 的权利律师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非律师辩护人一般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除非是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能够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律师辩护人、近亲属能够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主体:以上范围其他辩护人(10)拒 绝辩 护 权 :律 师 拒绝: 委托事项 违法、 利 用委托从 事违法活 动、 隐瞒事实真 相。

39、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 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有正当理由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也可以不同意),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 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

40、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可以拒绝两次)(二) 被告人具有“ 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不予准许。(只能拒绝一次)注意: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注意两点:根据刑法 306 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证据义务里不包括“ 辩护人隐匿证据”,法律不惩罚辩护人隐匿证据的行 为,刑 诉法 38 条虽然规定了“隐匿”但应当以实体法为准;无论辩护人怎样威胁、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法律都不惩罚。5.辩护权与 侦查阶段 法律帮助 权的区别 :96 条 。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41、起。(1)时间 法律帮助者: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身份: 辩护 人和法律帮助者(3)权利: 法 律 咨询;代理 申诉、控 告 ;申请取保 候审;了解涉嫌 罪名;会见 并了解案情( 无通信 权利)共同 犯 罪 中 可 以 共 同 委 托 同 一 个 法 律 帮 助 者 ,但 该 律 师 不 可 以 会 见 任 意 一 人 。6.法律援助 制 度刑事诉讼法 有 下列情 形可向法 律援助机 构申请法 律援 助:(1)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 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因经济 困难 没有聘请律师 的;(2)公诉 案件 中 的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

42、 人或者近亲 属,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 日起 ,因经济困难 没有委 托 诉讼代理 人的;(3)自诉 案件 的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被 人民法院受理之 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 讼 代理人 的。另外, 公诉人出 庭公诉 的 案件, 被告人 因经济困 难或 者其他原因 没有委托 辩护人, 人民法院 为被告 人指定辩 护时,法 律 援助机 构应当提 供法 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 聋、 哑 人或者未 成 年人而 没有委托 辩护 人的, 或者被告 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而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 人 民法院为 被告人指 定辩护时 ,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提供 法律援助, 无须对 被告人 进行经济 状

43、况的 审 查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第 15 条 规 定 :本 条 例 第 11 条 所 列 人 员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的 ,应当 向 审 理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被 羁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的 申 请 由 看 守 所 在 24 小 时 内 转 交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所 需 提 交 的 有 关 证件 、证 明 材 料 由 看 守 所 通 知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者 近 亲 属 协 助 提 供 。7.刑事代理(1)刑事公诉 中 代理:时间 ;与辩护人 的权利对等

44、,不享有会见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通信权。(2)刑事 自 诉代理:时间 :全权 委托 的表述: 实体权利 的处分必 须经过特 别授 权第 七 章 刑 事证据1.证据的特 征 与非法 证据排除 规则 证据的三性 :客观性 、关联性 与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1)排除范 围 :以刑讯 逼供或 威胁、 引诱 、欺骗等 非 法的方法收 集的犯罪 嫌疑人供 述、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 言;不排 除实物证 据。 (不 包 括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辩 解 ,因 为辩 解 是 无 罪 辩 解 )(2)效果: 以上证据 不能成为 认定被告 人有罪 的证 据;(3)处 罚 :侦 查 人 员 以 上 述

45、方 法 收 集 证 据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要求 另 行 指 派 侦 查 人 员 重 新 调 查 取 证 ,必 要 时 ,人 民 检 察 院 也 可 以 自 行 调 查 取 证 。举例:侦查人员打张三,张三说“不要打我了,不是我干的,是李四干的 ”,这份证据可以作为对张三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张三属于“辩解” ,但不能作为对李四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李四属于“证人证言” 。2.刑事证据 的 种类证据 的 法 定 形 式 :刑 事 诉 讼 法 42条 规 定 了 7种 :物 证 、书 证 ;证 人 证 言 ;被 害 人 陈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46、 、被 告 人 供 述 和 辩 解 ;鉴 定 结 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视 听 资 料 。(1)物证 与书 证 :区别在于 物证是以其 外部特征、 存在场所和物质 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而书 证是以其 记载的内 容和表 达 的思想证 明 案件事实的 证据。 二者的联系在 于存在书证物 证同 体的情况 。(2)证 人 证 言 :证 人 只 能 是 自 然 人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作证的规则:A、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B、证人作证优先规则证人、鉴定人不得旁

47、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3)被害 人 陈述(4)犯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供 述 与辩解: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共同犯罪中对作案分工的描述是口供,仅有口供也不能定罪。但对自己未参与的其他案件的描述是证人证言。(5)鉴定 结 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A.诉讼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B.法 院 不 得 设 立 鉴 定 机 构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侦 查 机 关 可 以 设 立 鉴 定 机 构C.鉴 定 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盖章D.鉴定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E.用作 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48、,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补 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3种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保外就医也需要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6)勘验 检 查 笔录:案发后(7)视 听 资 料 :必 须 是 案 发 时 或 案 发 前 (比 如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询 问 证 人 、勘 验检 查 时 所 作 的 录 音 、录 像 不 是 视 听 资 料 。因 为 这 不 是 案 发 时 或 案 发 前 录 制 的 )是 指以 录 音 、录 像 、电 子 计 算 机 或 高 科 技 设 备 所 存 储 的 信 息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49、 况 的 资 料 。 必 须 通 过 高 科 技 终 端 设 备 才 能 显 示 出 与 案 件 相 关 的 信 息 。(例 如 :侦 查 人 员 从 电脑 里 打 印 出 的 资 料 就 属 于 视 听 资 料 ,而 不 是 书 证 ,因 为 资 料 是 侦 查 人 员 打 印 的 ,而诉 讼 不 能 创 造 证 据 ,因 此 这 里 书 面 资 料 只 是 对 视 听 资 料 的 一 种 固 定 形 式 )3.刑事证据 的分类(1)原始 证据 与 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为 证据的来源 ,凡是直接来源 于案件事实 ,未经转述的证据 是原始 证 据 ,即第一手 资料; 凡不直 接来 源于案件事 实, 经过复制或转述的 证据 为传来 证据 ,即第二 手证据。(2)有罪 证据 与 无罪证据: 分类标准为 肯定还是否 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凡是 能够证 明 肯定犯罪 事实存 在 的且犯罪 行为 是犯罪嫌疑 人实施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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