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张文显法理学 (第三版)讲义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4)复兴中世纪后
2、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论” ,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 世纪 50 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11)流派70 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
3、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 “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 ,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 ,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 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 原因:(1) 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2)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2. 目标和功能- 2 -(1)
4、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1) 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2) 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3) 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4) 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2. 法学教育体系1) 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2) 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
5、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两个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第二节 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6、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第三节 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3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
7、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第四节 实证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3)
8、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2)政治法律条件: 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 拿破仑法典(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
9、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资本论新高峰 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同拉萨尔主义论战, 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恩格斯捍卫,新发展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4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
10、系统中的地位。(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 ,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 “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略)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
11、展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1、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意义:(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
12、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
13、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5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3)普遍使用20 世纪 90 年代(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6)替称阶段78 年后, “法学基础理论”(7)解锢阶段80 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8)普遍接受90 年代后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2)价值论问
14、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
15、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6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
16、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 法是反复适用的。(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2) 认可:国家机关
17、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 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2)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18、分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 -法的强制性体现:(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2) 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4)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第三节法的本质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 现象 VS 本质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 法是“意志”的体现(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
19、的体现(4)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1)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2)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释义(一)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二)分类: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三)规范作用 VS 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二、法的规范作用(一)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整个
20、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二)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三)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四)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五)教育作用: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六)强制作用:法制裁违法行为,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三、法的社会作
21、用(一)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三)对政治文明:保障人权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四)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四、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8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释义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1)资源来源最基本要素2)进路途径途径性要素3)动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1)立
22、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8)国际法(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第二节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概述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价值:(1)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3)不同法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界分(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
23、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品,有鲜明实在性。(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有来自不同的资源、进路、动因的法的渊源,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系。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9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
24、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7)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8)其他法的形式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5、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1、概念: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2、意义:(1)有利于法的实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3、方法:(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3)应有专有名称(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1、概念:指对已制
26、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2、意义:(1)有助于查阅,确定范围;(2)有助于明确有效失效;(3)有助于发现缺陷、空白3、方法:法的清理 法的汇编 法的编纂概念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在法的清理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基础上,将现存法或同一部门法进行审查,确定其存废,对其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特点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不产生新法是正式
27、的立法活动,产生新法主体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目的 对现存法加以研究、分析、 - 10 -分类、处理任务梳理法阶段厘清现存法基本情况,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 (非立法活动)处理法阶段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应于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提上修改日程。 (立法活动)将法集中化、系统化 删除过时法,统一同类法,形成系统法方法 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单项汇编、综合汇编 过程 编辑、出版发行 意义有助于法同社会需求的和谐;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以促进立法发展;有助于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使法集中化、系统化,便于人们了解相关法的规
28、定;使法的清理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优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为法的编纂打基础。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有助于法的体系的完善,形成基础法;有助于各种法、法律规范间协调统一;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第三节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界说法的分类: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二、法的一般分类(一)依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二)依法的表现形式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有权机关
29、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三)依法的地位、效力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四)依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五)依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11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第四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
30、力释义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二、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二)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中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 年以上适用。(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三)法的空间效力1
3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2)一定区域地方性法律、法规 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 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 3 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四)法的时间效力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2、种类:(1)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 新法取代旧法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
32、布废止某项法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七章 法的要素- 12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一、法的要素定义(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一)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二)中国:法律规范说 - 多要素说 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
33、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
34、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 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 (2)
35、较强的操作性 (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3 -(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行为的规则。(四)依强制性程度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指导性规则: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则。第四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释义(一)概念:
36、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二)功能:(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2)作为审判依据 (3)作为断案依据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一)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二)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三)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三、法律原则的分类(一)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二)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三)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四、法律原则的适用(一)适用特点:(1)存在与法律运作全过程(2)有分量问题,可“部分
37、”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可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3)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二)遵循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3)严格说明理由。第八章 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释义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特点:(1)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形成的整体(2)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4 -(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
38、之异同(1)法律体系 VS 法制体系(2)法律体系 VS 法学体系(3)法律体系 VS 立法体系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一、法律部门释义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一)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性原则(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划分方案:三分法 八分法 十分法 本书 七分法二、具体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
39、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5 -(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
40、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以社会承受力为限 互为界限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
41、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 VS 消极义务接受权利 VS 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2、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
42、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6 -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在法律没
43、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第十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社会意义(2)法律性 (3)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2、目的:人们通过
44、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
45、行为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17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第十一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释义(一)概念:法所构建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点:(1)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
46、依发生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已经存在创设性法律关系:后才出现(二)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三)依法律主体的数量双边法律关系:特定双方多边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四)依法律关系间因果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基础第二性法律关系:补救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三)资格:(1)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
47、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二)特点:(1)客观性 (2)可控性 (3)有用性(三)种类:(1)物 (2)人身、人格 (3)行为 (4)精神产品第三节法律事实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一)法律规范(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一)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 18 -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二)依存在形式肯定式法律
48、事实:存在才引起否定式法律事实;不存在才引起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一、法律责任的语义(一)概念:学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二)本质: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 我们:(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二、法律责任的构成(一)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二)要素:(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三、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法律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涵义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