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行政服务)填报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子项名称 无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行使主体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权依据【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 号)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
2、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受理范围及条件1.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提交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合同备案完成后提交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法定期限 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承诺期限1.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并核对无误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2
3、.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完成后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并核对无误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一、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1 100 及以下 1.02 100-1000(含 1000) 0.83 1000-5000(含 5000) 0.64 5000-10000(含 10000) 0.45 10000 以上 0.2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
4、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 70%收取。收费说明:不单独收费,项目招投标活动完成后向中标人收取。职权运行流程 收取受理退款核对退还责任事项1.收取责任:在投标截止时间出具保证金实际到帐明细表。2.受理退款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时间节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核对责任:核对无误的,予以退还,材料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退还。3.退还责任:对予以退还的,按来款途径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的,说明理由。4.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
5、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3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2-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 号)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
6、名义交纳。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3号)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 号) 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4-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 年 5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4-2.湖北省招投
7、标管理办法(2007 年省政府令第 306 号)第三十七条 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省级:受理省级项目市级、县级:受理市、县本级项目二、相关依据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 年 5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 年省政府令第 306 号)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 年省政府令第 308 号)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承办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科咨询方式 0728-5221297、天门市陆羽大道西端 9 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28-5221297、天门市陆羽大道西端 9 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审核意见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