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者权初探圜目圜团圜李卫红摘要:读者利用图书馆资源获取知识信息,是一种法律权利.读者权涵盖阅读自主权,人格尊严权,咨询权等内容,并与读者义务相统一,与图书馆义务相对立.关键词:读者;读者权;法律属性中图分类号:G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l 一 49OX(2003)06 一 l4OO3作者: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湖南,长沙,41O126读者满意理念,“读者第一, 用心服务“ 等图书馆服务宗旨,是图书馆界研究和探讨的热门话题.提升为读者服务理念,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关键是处理好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图书馆要重视读者的尊严,为读者提供自主,平等,宽松的借阅环境,把“爱读者 “作为工作核心和
2、精神要义 ,重要的是图书馆管理者和管理员必须从思想,理念上明确读者的权利,自觉地保障读者权的实现,以同时实现图书馆服务的宗旨.因此,对读者权及其法律属性的探讨,显得十分必要.一概说什么是读者,是我们研究读者权首先要了解的概念.读者,辞书上鳃释为“阅读书刊文章的人 “.相对图书馆来说,读者应指从图书馆借用图书资料或利用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的人.本文系从法律角度研究读者权,由此,从法律意义上将读者称为图书资源的利用者也许更精确.遵循习惯,本文仍将图书资源的利用者称为读者.为了表述严谨,有时也称利用者.关于读者权,笔者视野所限,目前国内尚未见有明确提法.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
3、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读者权,应该是一种法权,即一种法律权利.读者权,是读者与图书馆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是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读者能做什么,或者要求他人不做什么的一种权利.读者与图书馆发生法律圜关系的目的,是自由地利用图书资源,获取文化科技知识或技术和商业信息.因此,读者权,简单地说,就是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图书资源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具体地说,读者权是国家提供图书资源,利用者通过借用或自由阅览,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从法律意义讲,读者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读者权更多地体现为人身权;第二,读者权体现为读者对图书资源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4、第三,读者权与读者义务具有统一性.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了无偿利用的图书资源,读者在充分利用的同时,当然有义务遵守图书馆规则,自觉保护图书馆资源的完整性和不受侵害.第四,读者权属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范畴.读者利用图书馆的目的,在于获取知识和信息,提高自身文化科技素养,是一种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我国教育法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明文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图书馆资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等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要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可见,读者权在我国现行法中系受教育权的一部分.读者权是现代图书馆的产物.读者权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它是随着现代图书馆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并受到重视
5、的,确切地说,是随着古代图书馆的私立性,封闭性与少数人专用性向现代图书馆的公众性,开放性和民主性的转变而形成的.考察我国图书馆史不难看出,图书收藏起源于官府.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学在官府“ 局面的打破,图书收藏也从官府发展到民间.孔子,墨子为了办学的需要,收藏图书作为教材,如孔子就收藏和整理了“六经“. 自商周至清朝,中国图书馆虽已发展了两千多年,但图书资源基本上为朝廷和官府所有,民间图书资源也只是少数富家学者的私家藏书.这些藏书,无论哪一种形式均不对民众开放,而只为特定对象服务,普通民众无权享用,不能成为其读者,也就无读者权可言.到清朝末年,由于民主运动的兴起和高涨,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
6、知识分子出于维新变法的政治目的,大力倡办学校,兴建图书馆,提出了图书馆面向全体民众的民主主义思想,主张图书馆以教育民众,启迪民智为宗旨,允许并吸引民众入馆读书.“康梁 “的这些图书馆主张虽然距现代“读者权“概念较远 .但提出了人民群众的阅读权问题,而阅读权可以说是读者权之核心.由于民主思想的推动,1904 年徐树兰的“古越藏书楼“ 开放带动了私家藏书楼向现代图书馆的转变; 清朝廷也被迫废止科举,兴办学校和图书馆.1905 年我国第一个现代公共图书馆湖南省图书馆建立,它犹如一枝报春的腊梅,引来了专业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各省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等遍地开花.随着现代图书馆运动的蓬勃兴起,普通民众有
7、了“读者“ 的资格 ,也就有了一些“读者“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现代图书馆思想的倡导者康有为,梁启超提出的图书馆应面向全体民众开放,赋予人民利用图书馆藏书的权利,是中国读者权的萌芽.民国时期,读者权得到了发展.读者除了能自由入馆阅读外,许多图书馆还组织诸如读书,演讲比赛等活动.国立北平图书馆还成立了有馆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图书馆委员会和选书委员会.可见,这一时期读者除了享有阅读权外,图书馆还赋予读者参与管理图书馆的权利.于是,读者权的内涵由初步的阅读权又注入了图书馆管理的参与权.新中国的图书馆事业道路坎坷,“文化大革命 “禁书毁书 ,图书馆在劫难逃,读者权践踏殆尽.改革开放百废俱兴,图书馆事业方
8、兴未艾,随着社会的人权思想,法制意识的觉醒,读者权开始受到深层次地关注.图书馆界提出了“读者是上帝 “的口号,从管理理念,服务模式等各方面开始注重以读者为本,读者权的权能正日益扩充.在发达国家,读者权的历程似乎要平坦些.以日本为例,二战前,日本的图书馆令在内容上还没有体现出公共性,开放性与民主性,图书馆全面服务于军国主义统治下的“ 思想善导“ 而不是服务于公众 .二战后,日本相继颁布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图书馆自由宣言,明确了图书馆是为民众服务的机构,具有承担着保障国民图书资料获得权责任的地位;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 ,提供资料,并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有反对一切检查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外
9、). 不可否认,这些是对读者权的相对肯定.正面提出读者权源于上世纪 80 年代一场讨论.当时的日本政府在行政改革中实行“公立图书馆的委托经营“ 政策.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雇佣了一批非图书馆专任馆员,降低了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意味着利用者权利不能完全实现,甚至被侵害.这时,国民提出反对,理由是:国民利用图书馆,接受图书馆服务,不是“获得恩赐“, 不是“享受福利“,而是实现权利.国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与国民的生存权,学习权,认知自由权,参政权,闲暇享受权密切相关.并且还提出按照现代民主社会“主权在民“ 的原则,图书馆利用者是图书馆的主权者,不能仅仅满足于被动地接受保护,应该明确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在这
10、场讨论基础上,日本学者佐佐木顺二撰述了图书馆利用者权利宣言,明确提出了“ 利用者权利“ 一词,也即本文所述 “读者权“.二读者权的具体内容上述图书馆利用者权利宣言不仅提出了“利用者权利“, 而且对其内容有所阐述.日本另一学者森耕一在其图书馆法解读中也有相关论述.如前所述,中国学界暂无人提出“读者权 “,但有学者提及 “读者阅读权益“,指出阅读权益是每个人依法享有的阅读权利和利益,它以阅读的自尊,自主,自由,以体现读者的个性为特征,突出地反映“天赋人权“,“天赋价值“的人本主义精神.还有作者提出 ,要将读者视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读者的知悉权和获知权.其实这些都已涉及读者权的内容,这
11、是一个可喜的信号.不过后者在适用法律条文时有些牵强附会,因为? 肖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消费者“指接受有偿服务的人,而图书馆服务原则上是无偿的,服务的性质完全不同,适用法律也应有别.那么,读者权所蕴涵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呢?笔者综合日本学者的研究和中国国情,试归纳如下:第一,接受“最好图书馆服务权“.“ 最好图书馆服务“,不是指服务的数量指标,也不是仅仅和图书馆的经费状况相联系,而是指和国力与经济力等相适应的图书馆服务,包括接受最好的图书馆员提供的服务.读者有权享受到包括图书馆的硬件如场地,藏书,借阅设施等也包括图书馆的软件如管理水平,馆员素质,服务质量等都是相对最好的服务.第二,平等对待权.任何读
12、者在利用图书资源和图书馆设施时一律平等.图书馆不能将读者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否则,是对读者权的侵害,读者有权拒绝.第三,阅读自主权.读者为了自身阅读目的,对阅读内容和方式有自主决定权,不应受他人支配和安排,更不允许人为地设置障碍加以干涉.第四,咨询权.咨询权是读者向图书馆询问图书情报信息的权利.图书馆员应具有丰富的有关图书馆资料的知识,能够承担利用者的咨询.通过咨询读者能快捷地了解新的图书资料信息,节省查找时间,提高阅读效率.第五,阅读保密权.时下,人们热衷于讨论“隐私权“ 问题.但读者利用图书资料的范围和借阅登记也是个人隐私,也受法律保护却鲜为人知.上世纪 7O 年代,在日本由于警方对图
13、书馆保留的有关读者利用记录的搜查,调阅,扣压事件的频繁发生,东京一图书馆应市民的强烈要求,在本馆的图书馆设置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图书馆不得泄漏通圈过资料提供活动获知的利用者的个人秘密“,开启了为利用者保守阅读秘密的先河.1979 年日本改定的图书馆自由宣言明确规定了“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 “.跟日本相比,目前我国图书馆在保守读者阅读秘密方面几乎是空白.第六,人格尊严权.读者人格尊严权是指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获取知识信息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这是读者精神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现在
14、某些图书馆和某些图书馆员,服务意识淡薄,不是以服务者,而是以管理者自居,对读者某些“不规范 “的借阅行为训斥,罚款 ,甚至非法搜身,责令读者书面“检讨“, 并张贴公示,这些都是违反图书馆服务宗旨,有损读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第七,图书馆管理参与权.读者有为反映群众,读者的意志和要求而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权利.图书馆要为参与权的实现提供可能.“读者协会 “,“选书委员会“,服务昕证会等都是实现参与权的保障形式.不过,这些“会“ 的委员或代表的产生应该民主化,平民化.三读者权的法律属性读者权是公民的受教育权和文化权,也是公民的宪法权.我国宪法第 19,46,47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
15、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也规定了保障公民这些权利实现的措施.国家进行学历教育和鼓励自学成才.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1,42,5O 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受教育者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为受教育者接受教
16、育提供便利“. 可见 ,读者权作为一种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范畴,国家通过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加以保障.读者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这就是说:读者利用图书馆资源获取知识信息,既是享受法律上的权利,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素质为国家建设服务应尽的义务.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首开把某些权利转换为义务的先河,“ 受国民教育为国民普遍义务“ ,同时将传统的受教育权,所有权,劳动权等确认为宪法义务.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受教育权,劳动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和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共存一样,读者权也就成了读者利用图书馆资源曩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建立各级各类图书馆(室),形成覆盖全面的图书馆网络,为
17、公民(读者)无偿提供学习条件,广大读者得以实现通过图书馆获取知识的权利.读者有合法利用图书资源自我教育,提高的义务,并且有把所学知识用于国家建设的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不可分离性.马克思那句“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的格言 ,正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统一性的精确概括.读者权的权利主体是读者,相对的义务主体是图书馆.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基础.图书馆是社会教育机构之一,其职责是收集,整理,汇编图书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读书服务,帮助学习,鼓励创新.相对读者权来说,这是图书馆的义务,也是读者权实现的前提.读者与图书馆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对等的.在它们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角
18、色可变换.读者权是相对权利,不是绝对权利.读者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图书馆在履行义务时,享有相应的权利.综上所述,读者权是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图书资源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是读者受教育权的权能之一;读者权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读者权的实现以图书馆履行义务为前提;随着社会文明的提高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读者权的内涵也将不断丰富和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图书馆法,读者权的法律保护,只能在宪法,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中寻找法律依据.这虽然不影响读者权作为公民文化权的存在,但笔者认为,在我国拟制定的图书馆法中很有必要设专章规定读者权.注:关晓明:关于图书馆创新服务的思考,图书馆 )2003 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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