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规划(文 本 图 集 )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项 目 名 称 : 南 华 西 街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委 托 单 位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规 划 编 制 研 究 中 心 合 同 编 号 : 2016 规 01002A 规 划 阶 段 : 上 报 成 果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等 级 : 甲 级 证 书 编 号 : 建 城 规 编 ( 141196)院 长 : 邓 兴 栋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总 规 划 师 : 黄 慧
2、 明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审 定 : 方 正 兴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审 核:曹 轶 高 级 工 程 师初 审:袁 媛 高 级 工 程 师项 目 负 责 : 李 洪 斌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邱杰华 高 级 工 程 师 设 计 人 员 : 邱 杰 华 高 级 工 程 师赵 颖 高级工程师 潘隆苏 助 理 工 程 师 李白露 工 程 师张 擎 助理工程师 编 制 完 成 时 间 : 2017 年 11 月文本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2第三章 保护原则与保护内容 .3第四章 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 .5第五章 建(构)筑物与历史环境要素分类保
3、护整治措施 6第六章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4第 七 章 土地使用与规划控制 .15第八章 设施与环境改善规划 .17第九章 街区活化政策建议 .21第十章 建筑物功能兼容性分类管控要求 .22第十一章 实施方案建议 .22第十二章 附 则 .231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法 ( 2011 年)( 4)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 2008 年)( 5) 历 史
4、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规 范 ( GB503572005)(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2003)(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 )( 9)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 2006)( 10) 城 市 紫 线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2003第 119 号)(11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 12)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1372011)( 13) 广 东 省 城
5、 乡 规 划 条 例 ( 2012)( 14) 广 州 市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条 例 ( 2016)( 15) 广 州 市 文 物 保 护 规 定 ( 2013)( 16) 广 州 市 历 史 建 筑 和 历 史 风 貌 区 保 护 办 法 ( 2014)( 17)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2016)(1 8广州市历史文 化 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报批指引 (试行) ( 2015)(19 )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二)相关规划( 19) 广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2011-2020) (20 )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21 ) 广州市海珠
6、区三规合一规划( 22) 广 州 市 城 市 更 新 总 体 规 划 ( 2015-2020 年)(23 ) 广州市旧城更新规划纲要( 24) 广 州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骑 楼 街 保 护 与 开 发 规 划 研 究 ( 2014)(25 ) 广州市历史城区规划道路红线优化控制原则 第二条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与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划定的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 护 范 围 一 致 , 即 : 南 至 岐 兴 南 约 、 岐 兴 东 约 、 龙 庆 北 、 经 龙 武 里 至 同 福 西 路 , 北 至 南 华 西 路 ( 含 北 侧 沿 街 建 筑 ) 、 鳌 洲 内
7、 街 , 西 至 洪 德 路 , 东 至 宝 岗 大 道 , 保 护 范围面积 29.24 公顷。 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 22.3 公顷 ,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6.94 公顷。第三条 保护目标(1)梳理历史文化资源,全面深入挖掘、科学评估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 的价值和特色;(2)以行商宅邸、传统居住历史地段以及骑楼街为保护重点,建立完善的 保护体系。( 3) 划 定 合 理 的 保 护 范 围 , 制 订 有 效 的 管 控 措 施 。(4)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活化利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整合与串 联 重 要 历 史 文 化 片 段 , 激 活 地 区 发 展 , 推 动 海 珠 旧 城
8、的 “内 涵 式 ”发 展 , 为 广 州 世界文化名城战略提供重要支撑。第四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 二 章 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第五条 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3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集中体现了河南地区的发展变迁, 是清代十三行行商的聚居区,丰富建筑遗存集中地,其历史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体现了河南地区 “因水而生,因水而兴 ”的空间发展脉络;( 2) 是 广 州 十 三 行 行 商 与 外 商 交 往 的 见 证 ;(3)清末民国时期河南地区多样化居住模式的真实载体;(4)近代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运动的重要片段。第 三 章 保护原则与保护内容第六条
9、 保护原则(1 ) 真实性原则。 保护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历史信息和历史风貌, 延续街区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 禁止不尊重其原有历史品质特征的更改和恢复 行为。(2)完整性原则。扩充保护对象的内涵,关注近现代遗产、非物质文化遗 产 等 的 保 护 。 保 护 适 当 延 伸 范 围 , 关 注 历 史 环 境 要 素 的 保 护 。(3)可持续性原则。为地区发展留下弹性空间,在保护前提下开展街区微 改造,活化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地区活力。( 4) 分 类 保 护 原 则 。 对 不 同 类 型 、 级 别 的 对 象 分 别 提 出 保 护 要 求 第七条 保护对象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
10、的保护对象由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两部分组成。(一)物质要素( 1) 自 然 环 境 , 包 括 珠 江 、 漱 珠 涌 等 历 史 水 系 、 古 树 名 木 等 ;( 2) 不 可 移 动 文 化 遗 产 , 包 括 海 幢 寺 大 雄 宝 殿 、 塔 殿 、 潘 氏 大 院 等 5 处文物保护单位 以及同寅医院旧址、 耕田公凉茶铺等 5 处不可移动文物 (名录详见表 5-3) 。( 3) 栖 栅 南 街 19 号民居等 20 处历史建筑(名录详见表 5-4) 。( 4) 同 福 西 路 敬 和 里 30 号民居等 49 处 推 荐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线 索 ( 名 录 详 见 表 5
11、-5) 。4( 5) 传 统 街 巷 , 包 括 南 华 西 路 、 南 华 中 路 、 同 福 西 路 、 洪 德 路 4 条骑楼街以 及 龙 溪 新 街 等 23 条传统街巷。( 6) 其 他 历 史 环 境 要 素 , 包 括 漱 珠 桥 、 还 珠 桥 古 桥 遗 址 等 。(二)非物质要素 包 括 耕 田 公 凉 茶 铺 、 成 珠 酒 楼 等 老 字 号 , 古 琴 艺 术 ( 岭 南 派 ) 、 广 州 咸 水 歌等传统音乐, 广彩瓷烧制技艺、 彩扎 (广州狮头制作技艺) 等传统技艺以及行商 家 族 等 名 人 事 迹 。表 3 -1: 南 华 西 街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12、 护 对 象 一 览 表保 护 对 象 分 类 具 体 保 护 对 象水系 珠 江 、 漱 珠 涌自 然 环 境古 树 名 木 分 布 于 海 幢 寺 的 6 株 古 树 名 木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海 幢 寺 大 雄 宝 殿 、 塔 殿 、 潘 氏 大 院 等 5 处 文 物 保 护 单 位不 可 移 动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文物不 可 移 动 文 物同 寅 医 院 旧 址 、 耕 田 公 凉 茶 铺 等 5 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历 史 建 筑 栖 栅 南 街 19 号 民 居 等 20 处 历 史 建 筑传 统 风 貌 建 筑 同 福 西 路 敬 和
13、 里 30 号 民 居 等 49 处 推 荐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线 索骑楼街 南 华 西 路 、 南 华 中 路 、 同 福 西 路 、 洪 德 路 4 条 骑 楼 街传 统 街 巷传 统 街 巷 龙 溪 新 街 等 23 条 传 统 街 巷其 他 历 史 环 境 要 素 漱 珠 桥 、 环 珠 桥 等 古 桥 遗 址民 间 文 学 金 花 渡 、 漱 珠 涌 旧 事 、 南 华 西 诗 词老字号 耕 田 公 凉 茶 铺 ( 海 珠 区 洪 德 路 56号 一 楼 ) 、 成 珠 酒 楼 ( 原址 位 于 海 珠 区 南 华 中 路 181号 )传 统 戏 剧 木偶戏优 秀 传 统文 化
14、 和 非 传 统 音 乐 古 琴 艺 术 ( 岭 南 派 ) 、 广 州 咸 水 歌物 质 文 化传 统 技 艺 彩扎 ( 广州 狮头 制作 技艺 ) 、 小凤 饼 (鸡 仔饼) 制作 技艺、凉 茶 、 南 华 西 花 灯行商家 族 ( 以潘 、 卢 、 伍 、 四大家 族为 代表 的十 三行 行商 )艺 术 大 家 ( 居 巢 、 居 廉 、 高 剑 父 、 高 奇 峰 、 陈 树 人 、 黎 雄才 、 关 山 月 )遗产名 人 事 迹革 命 先 驱 ( 廖 仲 恺 、 何 香 凝 等 )5第 四 章 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第八条 保护范围优化 依据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六十一条, 对南
15、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进行了优化。 优化后的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总面积为 29.24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 22.68 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6.56 公顷。具体 详见保护范围图。第九条 传统格局及传统风貌保护( 1) 保 护 广 州 十 三 行 行 商 与 外 商 交 往 的 历 史 印 记保 护 现 有 的 潘 氏 大 院 等 行 商 宅 邸 遗 存 以 及 海 幢 寺 等 对 外 交 往 的 重 要 空 间 载 体 。( 2) 保 护 清 代 至 民 国 时 期 多 样 化 居 住 街 区 的 空 间 肌 理 和 传 统 风 貌 保护以清末民初竹筒屋、 大屋以及民国时期
16、的红砖洋房等特色传统居住片区的空间肌理和传统风貌。( 3) 保 护 以 漱 珠 涌 为 主 要 脉 络 的 历 史 水 系 保护漱珠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脉络,保护沿线的漱珠桥遗址等历史遗存。第十条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保护和修缮。(2)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 活动。(3 ) 新建、 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 建筑高度应控制在 12 米以下, 在体量 、 色彩、 材质等方面应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 不得改变街区传 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进行改建、修缮和危房原址重建活动的
17、,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 有房屋的建筑高度, 在体量、 色彩、 材质等方面应与街区历史风貌协调 , 不得改 变 街 区 传 统 格 局 和 历 史 风 貌 。6(5)骑楼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和危房原址重建活动的,沿街立面应延续骑楼建筑形式, 沿街立面的底层骑楼高度和进深、 尺度、 比例及檐口高 度应与相邻骑楼建筑相协调,沿街立面的外墙边线应与相邻骑楼建筑保持平齐。 第十一条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要求(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保护和修缮。( 2) 进 行 新 建 和 扩 建 活 动 的 , 建 筑 高 度 应 控 制 在 18 米以下,在体
18、量、色 彩、材质等应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3)进行改建、修缮和危房原址重建活动的,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 有房屋的建筑高度, 在体量、 色彩、 材质等方面应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 不得 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4)骑楼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和危房原址重建活动的,沿街立 面应延续骑楼建筑形式, 沿街立面的底层骑楼高度和进深 、 尺度、 比例及檐口高 度应与相邻骑楼建筑相协调,沿街立面的外墙边线应与相邻骑楼建筑保持平齐。第 五 章 建(构)筑物与历史环境要素分类 保护整治措施5.1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整治措施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整治措施
19、 对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建 ( 构 ) 筑 物 分 类 提 出 修 缮 、 改 善 、 整 治 、 更新等保护整治要求。(1)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采取 修缮的保护整治措施。 包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5 处、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5 处。 通过日常保养、 防护加固、 现状修整, 重点修 复等 手段进行修缮, 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7(2)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采取改善的保护整治措施。包括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 14 处、第二批历史建筑 1 处,第三批历史建筑 7 处。
20、 在改善过程中, 建筑应保持原有高度、 体量、 外观形象及色彩; 建筑主要立面 、 体 现 历 史 风 貌 特 色 的 部 位 、 材 料 、 构 造 、 装 饰 不 得 改 变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规要求的前提下, 内部可根据功能需求予以改善更新; 应延续现有功能, 迁离 对保护不利的功能,可适当引入文化展示、公共服务功能。( 3) 对 预 先 保 护 对 象 及 与 传 统 风 貌 相 协 调 的 现 代 建 筑 采 取 整 治 的 保 护 整 治 措 施 , 共 计 1537 处。在整治过程中,应保持原有建筑体量,整治后的外观应符合传统风貌特征; 应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
21、的建筑构件或装饰物, 允许建筑内部进行必要的更新改 造,适应使用功能的要求。确有需要可进行扩建、改建和危房原址重建。( 4) 对 与 传 统 风 貌 不 协 调 的 现 代 建 筑 采 取 更 新 的 保 护 整 治 措 施 , 共 计 102 处 。 在 更 新 过 程 中 , 可 通 过 改 变 建 筑 色 彩 、 屋 顶 形 式 、 减 层 、 局 部 拆 除 、 整 体 拆 除 等 手 段 , 使 其 与 历 史 街 区 的 传 统 风 貌 相 协 调 。其他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历史建筑线索、 传统风貌建筑线索) 经法定程序认 定后纳入保护名录, 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保护整治 。 未纳入
22、保护名录的其他传统 建筑纳入整治类进行保护利用。表 5 -1: 建 ( 构 ) 筑 物 分 类 保 护 整 治 一 览 表分类 数量 保 护 整 治方式分 类 保 护 整 治 控 制 要 求不 可 移 动 文 物 10 修缮不 得 改 变 主 要 立 面 、 主 体 结 构 、 平面 布 局 和 特 色 装 饰 、 历 史 环 境 要 素 基本。历 史 建 筑 22传 统 风 貌 建 筑 0改善 不 得 改 变 主 要 立 面 、 体 现 历 史 风 貌特 色 的 部 位 、 材 料 、 构 造 、 装 饰 。预 先 保 护 对 象 、 与 传 统风 貌 相 协 调 的 现 代 建 筑 153
23、7整治 不 得 改 变 具 有 传 统 风 貌 的 建 筑 外观。其他与 传 统 风 貌 不 协 调 的 现代建筑 102更新 更 新 后 的 建 筑 外 观 不 得 与 街 区 传 统风 貌 产 生 矛 盾 。85.2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保护范围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共 10 处 。 其 中 市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5 处 , 分 别 为 南华西路敬和里旧民居、 潘氏家庙、 双清楼、 海幢寺大雄宝殿 、 塔殿、 潘氏大院;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5 处,分别为同福西路 247 号骑 楼 、 卢 怀 庆 旧 宅 、 同 寅 医 院 旧 址 、
24、耕 田 公 凉 茶 铺 、 南 达 堂 。表 5 -2: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一 览 表序号 名称 年代 保 护 级 别1 南 华 西 路 敬 和 里 旧 民 居 清 末 民 初 市级2 海 幢 寺 大 雄 宝 殿 、 塔 殿 清 市级3 潘 氏 大 院 中 华 民 国 市级4 潘 氏 家 庙 清 市级5 双清楼 近代 市级6 南达堂 中 华 民 国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位 的 登 记 不 可 移 动 文 物7 同 寅 医 院 旧 址 中 华 民 国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位 的 登 记 不 可 移 动 文 物8 耕 田 公 凉 茶 铺 中
25、 华 民 国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位 的 登 记 不 可 移 动 文 物9 卢 怀 庆 旧 宅 清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位 的 登 记 不 可 移 动 文 物10 同 福 西 路 247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位 的 登 记 不 可 移 动 文 物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整治要求(1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修缮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 对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进 行 修 缮 、 保 养 、 迁 移 、 使 用 ,
26、 必 须 遵 守 不 改 变 文 物 原状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迁移、 重建工作 , 由取得文物保护 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4) 加 快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95.3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涉及历史建筑 22 处, 分别为栖栅 南街 19 号民居、 栖栅 南街 40 号民居 、 伍家祠道教会医院旧址、 同福中路伍氏宗祠旧址、 福居里 3 号民居、 芝灵 巷 2、 4 号 民 居 、 溪 峡 街
27、13、 13-1 号 民 居 、 溪 峡 街 1 号 民 居 、 溪 峡 街 7 号民居、 溪峡新街 18 号民居、溪峡新街 1 13( 单 号 ) 号 民 居 、 民 国 广 州 第 十 一 区 警 署 警察宿舍旧址、伍家祠道 9、 11 号民居、东亚烟厂旧址、罗明燏故居、南华西 路 77、 79 号骑楼、南华西路南福安街 4 后座民居、同福西路栖栅南街 26、28 号 民 居 、 同 福 西 路 潘 家 祠 、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52 号民居、同福西路栖栅南街 2号 民 居 、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6 号民居。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整治要求( 1) 严 格 按
28、 照 广 州 市 历 史 建 筑 和 历 史 风 貌 区 保 护 办 法 , 对 历 史 建 筑 进 行保护和利用。( 2) 应 加 快 推 荐 历 史 建 筑 线 索 的 核 定 公 布 工 作 。 核 定 公 布 前 的 推 荐 历 史 建 筑线索具有与历史建筑同样的地位价值,可参照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表 5 -3: 历 史 建 筑 一 览 表序号 名称 年代 备注1 栖 栅 南 街 19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2 栖 栅 南 街 40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3 伍 家 祠 道 教 会 医 院 旧
29、址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4 同 福 中 路 伍 氏 宗 祠 旧 址 清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5 福 居 里 3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6 芝 灵 巷 2、 4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7 溪 峡 街 13、 13-1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8 溪 峡 街 1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9 溪 峡 街 7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10
30、溪 峡 新 街 18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11 溪 峡 新 街 1 13( 单 号 )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12 民 国 广 州 第 十 一 区 警 署 警 察 宿 舍 旧 址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13 伍 家 祠 道 9、 11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14 东 亚 烟 厂 旧 址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15 罗 明 燏 故 居 清 末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二 批 历 史 建 筑16 南 华
31、 西 路 77、 79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三 批 历 史 建 筑10序号 名称 年代 备注17 南 华 西 路 南 福 安 街 4 号 后 座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三 批 历 史 建 筑18 栖 栅 南 街 26、 28 号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三 批 历 史 建 筑19 同 福 西 路 潘 家 祠 清 广 州 市 第 三 批 历 史 建 筑20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52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三 批 历 史 建 筑21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2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三
32、 批 历 史 建 筑22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6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 广 州 市 第 三 批 历 史 建 筑5.4 传统风貌建筑线索的保护第十七条 传统风貌建筑线索的保护保护范围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线索 49 处, 主要 以南华西路 15 号等骑 楼建筑、栖栅南街 44 号等红砖洋房、敬和里 30 号等传统民居为代表。 第十八条 传统风貌建筑线索的保护整治要求( 1)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线 索 的 保 护 和 维 修 , 应 严 格 执 行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 原 则 上 不 拆 除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线
33、索 , 应 按 照 第 十 四 条 建 ( 构 ) 筑 分 类 保 护整治措施进行分类整治。( 3) 对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线 索 进 行 维 修 , 应 保 持 外 观 风 貌 特 征 , 特 别 是 保 护 具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构件或装饰物。( 4) 应 加 快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线 索 的 核 定 公 布 工 作 。表 5 -4: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线 索 一 览 表序号 名称 年代1 南 华 西 路 5、 7、 9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2 南 华 西 路 15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3 南 华 西 路 25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4 南 华 西 路 27
34、、 27-1、 29 号骑楼 中 华 民 国5 南 华 西 路 49-67 号 ( 单 号 ) 骑 楼 中 华 民 国6 南 华 西 路 81、 83、 85、 87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7 南 华 西 路 119、 121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8 南 华 西 路 125、 127、 129 号骑楼 中 华 民 国9 南 华 西 路 137、 139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10 南 华 西 路 157-187 号 ( 单 号 ) 骑 楼 中 华 民 国11 南 华 西 路 96-114( 双 )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12 南 华 西 路 128-142( 双 ) 号 骑
35、楼 中 华 民 国13 南 华 西 路 148-152( 双 )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11序号 名称 年代14 南 华 西 路 德 邻 里 2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15 南 华 西 路 德 邻 里 10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16 南 华 西 路 南 福 安 街 4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17 南 华 西 路 南 福 安 街 4-1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18 同 福 西 路 潘 家 祠 14 号 民 居 清代19 同 福 西 路 潘 家 祠 5 号 民 居 清代20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街 11、 13、 15 号 清 末 民 初21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36、街 44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22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48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23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17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24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56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25 同 福 西 路 栖 栅 南 街 54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26 同 福 西 路 225、 227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27 同 福 西 路 歧 兴 北 23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28 同 福 西 路 龙 溪 新 街 30-40 号 ( 双 号 ) 民 居 中 华 民 国29 南 华 西 路 敬 和 里 39、 39-1 号民居
37、中 华 民 国30 同 福 西 路 敬 和 里 30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31 南 华 西 路 50-62 号 ( 双 号 ) 骑 楼 中 华 民 国32 会 龙 西 9 号 、 会 龙 里 9-1、 9-2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33 会 龙 西 11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34 会 龙 里 6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35 会 龙 里 8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36 会 龙 西 1、 3、 5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37 南 华 西 路 30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38 同 福 西 路 160、 162、 164 号骑楼 中 华 民 国39 同 福 西 路 20
38、4、 206、 208、 210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40 岐 兴 中 南 10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41 同 福 西 路 218-230 号 ( 双 号 ) 骑 楼 中 华 民 国42 岐 兴 南 约 2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43 同 福 西 路 268-276 号 ( 双 号 ) 骑 楼 中 华 民 国44 溪 峡 街 18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45 南 华 中 路 249、 251、 253、 255 号 骑 楼 中 华 民 国46 福 居 里 6 号 民 居 清代47 同 成 里 13 号 民 居 清 末 民 初48 溪 峡 新 街 27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39、 国49 溪 峡 新 街 29、 31 号 民 居 中 华 民 国5.5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整治措施第十九条 传统街巷12南华西街历史街区内共有传统街巷 23 条,按照一类传统街巷和二类传统街巷进行分类保护。(一)一类传统街巷一类传统街巷共 15 条,包括南华中路中段、会龙西、会龙里、敬和里、龙 溪 新 街 、 岐 兴 北 、 德 邻 里 、 悦 安 里 、 福 良 新 街 、 栖 栅 南 街 、 溪 峡 街 、 南 安 坊 、 同 福新街、同福大街、福场西街。( 1) 应 保 存 街 巷 肌 理 和 传 统 建 材 与 风 格 , 严 禁 拓 宽 和 铺 设 沥 青 等 材 料 。(2)加强沿
40、街风貌建筑的保护,严格控制沿街风貌建筑的拆除。在保持街 道主体风貌与建筑特色不变、 保持街道建筑多样性的前提下 , 可对风貌建筑进行 修缮和内部改造, 对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风貌建筑, 可进行局部或整体 拆除后按照原风貌建筑特点重建。严格控制沿街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尺度、 建筑形式、材料、色彩等,使其与街道整体风貌相协调。( 3) 对 沿 街 或 尽 端 有 重 要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或 历 史 建 筑 的 街 道 , 应 充 分 考 虑 这 些建筑周边环境的控制以及街道景观的保护, 严格控制沿街新建建筑 , 对沿街绿 化环境进行整治,以形成良好的沿街或尽端景观。(4)保护有传统
41、特色的路面铺装,在保持历史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原有 风貌对其进行修缮和整治。( 5) 严 格 保 护 街 道 两 侧 的 古 树 名 木 , 保 护 街 道 的 绿 化 环 境 与 特 色 ; 对 绿 化 环境较差的街道, 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前提下 , 结合少量风貌和质量均较差的建筑 的更新与整治, 沿街增设绿化和小规模的公共绿地。 对绿化环境较差的内街, 在 保护历史建筑的前提下, 可增设沿街的花池、 藤蔓植物等小型绿化 , 改善街巷整 体绿化环境。(6 ) 逐步完善街道内 的路牌、 标志照明等公共设施, 以加强街道的标识性。( 7) 在 保 护 的 前 提 下 , 采 取 灵 活 的 技 术
42、 标 准 和 手 段 , 逐 步 改 善 街 道 的 基 础 设施条件。(二)二类传统街巷13二类传统街巷共 8 条,包括福居里、溪峡街北段、溪峡街南段、溪峡新街、南福安街、同德里、潘家祠道、歧兴直街。( 1) 保 护 街 巷 的 名 称 和 走 向 。( 2) 保 护 沿 街 的 传 统 建 筑 风 貌 , 严 格 控 制 沿 街 新 建 建 筑 的 高 度 、 体 量 、 尺 度、建筑形式、材料、色彩等,使其与街巷整体风貌相协调。( 3) 对 沿 街 体 量 过 大 和 风 貌 不 协 调 建 筑 进 行 改 造 , 通 过 加 强 竖 向 划 分 , 弱 化建筑体量, 增加传统元素, 使
43、用传统建筑色彩的外立面涂装 , 使之逐步与传统 风貌相协调。( 4) 在 满 足 保 护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逐 步 改 善 街 巷 的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 对 占 用 街 道空间并且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电线杆、 变压器、 沿墙外敷的电力、 电信线等市 政 设 施 应 入 地 或 整 治 。第二十条 骑楼街 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内有南华西路、 同福中路 、 同福西路、 洪德路四条骑楼 街 , 按 照 一 类 骑 楼 街 进 行 保 护 。( 1) 保 护 现 状 街 道 的 宽 度 及 断 面 形 式 、 道 路 的 线 型 、 骑 楼 建 筑 的 连 续 性 、 街道立面建筑的
44、高度与轮廓线, 控制可更新街段街道的高宽比 、 建筑单元的面宽 韵律。( 2) 严 格 保 护 沿 街 的 文 物 建 筑 和 历 史 建 筑 , 保 护 和 整 治 传 统 风 貌 建 筑 。 严 格控制一般建筑的改造, 使其在尺度、形式、色彩上与整体风貌相协调。拆除违 法建设和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 3) 禁 止 街 道 两 侧 建 设 大 体 量 建 筑 ;新 建 建 筑 应 在 尺 度 、 形 式 、 色 彩 、 材 料 上与整体风貌相协调。(4 ) 在骑楼街两侧宜开辟辅道,以疏解交通压力。 在骑楼街建筑后侧可以增 设停车场和停车楼等交通设施。( 5) 在 保 持 历 史 真 实
45、性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原 有 风 貌 、 材 质 进 行 修 缮 和 整 治 。 第二十一条 历史河涌水系14在保护漱珠涌空间格局的前提下, 控制现状原河涌两侧建设, 整治周边环境,远期对有条件区段进行逐步恢复水面, 改造沿河开放绿地, 并同步开展河涌疏浚 整治工作, 净化河涌水质, 恢复河涌水体疏导功能, 在还原河涌历史特色的同时 实现防污防臭。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街区内广州市古树名木 6 株, 均位于海幢 寺内, 分别为两株菩提榕、 两 株细叶榕、 一株鹰爪以及一株斜叶榕 。 保护街区内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古树及行 道树,延续现有绿化格局。第 六 章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
46、产保 护 措 施6.1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保护内容 保护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 包括民间文学 、 老 字 号 、 传 统 戏 剧 、 传 统 音 乐 、 传 统 技 艺 、 名 人 事 迹 等 。表 6 -1: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与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内 容 一 览 表序号 类别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与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名 称1 民 间 文 学 金 花 渡 、 漱 珠 涌 旧 事 、 南 华 西 诗 词2 老字号 耕 田 公 凉 茶 铺 ( 海 珠 区 洪 德 路 56号 一 楼 ) 、 成
47、珠 酒 楼 ( 原 址 位 于 海珠 区 南 华 中 路 181号 )3 传 统 戏 剧 木偶戏4 传 统 音 乐 古 琴 艺 术 ( 岭 南 派 ) 、 广 州 咸 水 歌5 传 统 技 艺 彩 扎 ( 广 州 狮 头 制 作 技 艺 ) 、 小 凤 饼 ( 鸡 仔 饼 ) 制 作 技 艺 、 凉 茶 、 南 华 西 花 灯15序号 类别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与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名 称6 名 人 事 迹行 商 家 族 ( 以 潘 、 卢 、 伍 、 四 大 家 族 为 代 表 的 十 三 行 行 商 ) 艺 术 大 家 ( 居 巢 、 居 廉 、 高 剑 父 、 高 奇 峰
48、、 陈 树 人 、 黎 雄 才 、 关 山 月)革 命 先 驱 ( 廖 仲 恺 、 何 香 凝 、 邓 世 昌 )第二十四条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 结 合 街 区 更 新 整 治 , 复 原 历 史 空 间 , 保 护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物 质 空 间 载 体 , 保 护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人 。( 2) 鼓 励 增 强 街 区 凝 聚 力 的 节 庆 或 民 俗 活 动 , 鼓 励 老 字 号 或 文 化 类 业 态 嵌 入街区经营,鼓励有影响的文化活动在街区内开展。(3 ) 鼓励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49、的宣传与系统性展示, 鼓励官方、 民间组织为节庆、民俗类非遗活动建立网页或制作广府民俗系列 APP。( 4) 保 护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与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社 会 基 础 , 保 留 原 住 民 , 尊 重 本地居民生活习俗。第 七 章 土地使用与规划控制7.1 用地划分及指标确定第二十五条 规划功能定位 南华西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定位为: 以传统居住、 商业服务、 文化体验功能为 主, 展现与传承广州传统民居与骑楼、 十三行行商宅园建筑特色的历史文化 街区。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规划调整( 1) 结 合 文 物 保 护 规 划 及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本 体 范 围 , 修 正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A7) 。 落实潘氏大院本体范围, 由居住用地 ( R2) 调整成文物古迹 用地 (A 7) ; 落 实 南 华 西 路 敬 和 里 旧 民 居 、 双 清 楼 本 体 范 围 , 由 公 共 绿 地 ( G1) 、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C2)调 整 成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 A7) ; 落 实 潘 氏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