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 诊 死 亡 病 例 报 告 制 度为 强 化 医 疗 安 全 , 确 保 急 诊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 维 护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 保 障 死者 和 家 属 的 合 法 权 益 , 以 规 范 每 一 位 急 诊 医 师 的 医 疗 行 为 , 特 制 定 如 下 制 度 :( 一 ) 急 诊 科 死 亡 病 例 所 涵 盖 的 范 围 :1、 院 前 已 明 确 死 亡 的 伤 病 员 ;2、 来 院 时 已 处 于 垂 危 状 态 的 长 期 患 慢 性 疾 病 的 晚 期 病 人 , 来 院 以 后 即 刻 死亡 的 患 者 ;3、 突 发 性 急 危 重 症
2、伤 病 员 , 来 院 时 生 命 垂 危 , 虽 经 全 力 紧 急 抢 救 , 但 最 终无 效 而 短 时 间 ( 小 于 1 小 时 ) 死 亡 者 ;4、 来 院 时 病 情 较 重 , 经 急 诊 和 专 业 全 力 而 长 时 间 ( 超 过 的 抢 救 2 小 时 ) 的 抢救 , 最 终 无 果 而 死 亡 者 ;5、 来 院 时 一 般 情 况 尚 可 , 各 项 生 命 体 征 正 常 , 但 在 急 诊 诊 疗 过 程 中 由 于 病因 的 不 确 定 因 素 估 计 不 足 或 诊 疗 措 施 不 到 位 致 病 情 突 然 恶 化 , 最 终 经 抢 救 无 效 而
3、死 亡 的 伤 病 员 ;6、 来 院 进 行 常 规 诊 疗 , 由 于 医 源 性 因 素 或 突 发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等 , 虽 经 紧 急救 治 , 然 而 最 终 仍 然 未 挽 救 成 功 而 死 亡 者 ;7、 由 于 病 情 的 特 殊 需 要 , 需 紧 急 入 院 救 治 , 但 途 中 转 运 过 程 中 即 刻 死 亡 的病 伤 员 。8、 由 于 对 病 情 的 估 计 不 足 , 而 只 做 一 般 性 处 理 后 即 允 诺 离 院 , 在 返 回 途 中或 回 家 短 时 间 内 即 死 亡 的 病 伤 者 。( 二 ) 急 诊 科 应 履 行 的 义
4、务 和 报 告 职 责 :1、 上 述 1、 2、 3、 4 类 伤 病 员 必 须 予 以 进 行 相 关 的 医 学 检 查 , 留 下 证 明 确 实生 物 学 死 亡 的 充 分 证 据 , 最 后 出 具 医 学 死 亡 证 明 报 门 诊 部 备 案 ;2、 上 述 3、 4 类 死 亡 的 伤 病 员 , 牵 涉 善 后 处 理 和 执 法 部 门 需 要 医 学 证 据 者 ,必 须 详 细 书 写 抢 救 和 死 亡 记 录 并 上 报 相 关 职 能 科 室 , 然 后 科 内 专 人 保 管 或 上 缴 门诊 部 予 以 保 管 全 部 资 料 。3、 上 述 5、 6、
5、 7、 8 类 迹 象 一 旦 发 现 , 即 使 在 救 治 过 程 一 开 始 , 当 事 人 必 须第 一 时 间 报 告 科 室 主 任 和 /或 护 士 长 , 然 后 由 科 室 即 刻 报 分 管 院 长 和 相 关 职 能 科室 , 任 何 个 人 均 不 得 抱 有 丝 毫 侥 幸 心 理 , 缓 报 、 瞒 报 、 不 报 , 由 此 引 发 的 不 良 后果 当 事 人 必 须 承 担 责 任 。4、 上 述 5、 6、 7、 8 类 事 件 一 旦 发 生 , 在 科 室 组 织 全 力 救 治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立 即 请 求 或 由 职 能 科 室 协 调
6、相 关 专 业 人 员 火 速 增 援 , 以 缓 解 事 态 的 发 展 与 恶 化 。4、 上 述 5、 6、 7、 8 类 死 亡 事 件 发 生 后 , 无 论 患 方 有 无 反 应 和 疑 义 , 科 室 都要 积 极 主 动 的 全 面 收 集 相 关 资 料 和 快 速 完 成 全 部 病 历 文 书 , 以 及 保 存 直 接 或 可 能导 致 死 亡 的 物 品 和 药 品 , 并 予 以 封 存 后 上 交 门 诊 部 听 候 处 理 。5、 科 室 对 所 有 有 关 上 述 事 件 的 病 历 资 料 、 物 品 及 药 品 等 , 不 得 出 现 涂 改 、藏 匿 、 遗 失 、 销 毁 等 , 要 如 实 上 报 和 上 交 , 以 免 引 发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与 纠 纷 。6、 以 上 事 件 一 旦 产 生 最 终 结 果 , 科 室 必 须 进 行 专 题 讨 论 , 全 面 总 结 应 吸 取 的 经验 和 教 训 , 最 终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上 报 相 关 科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