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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接待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588813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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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接待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本着以下三大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接待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1)更好的树立公司形象,规范员工礼仪行为,展示公司的企业管理规范。(2)规范公司行政接待工作,有次序、有步骤地做好行政接待工作。(3)控制行政接待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部门和人员。凡负有接待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接待活动。第 2 章 接待原则与职责分工第 3 条 接待原则。(1)凡来公司参观、访问、学习及入驻研讨工作的宾客,一律采用行政部登记、对口接待部门接待的办法,谁接待、谁负责。(2)坚持“热情礼貌、得体周到”的

2、原则,禁止铺张浪费。非特别重要人员,通常以工作餐形式予以接待。(3)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包括客人食宿安全、财物安全、交通安全等。(4)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凡遇到超出职权范围、难以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请示。第 4 条 职责分工。(1)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接待工作的管理者。公司级重大接待活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重要来宾前来参观、访问,须及时上报行政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由对口接待部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承办接待事宜。(2)对口接待部门。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接待安排以及业务接待费用的控制与核报。对口接待部门要在外来宾客到来之前提前将接待事宜通知综合管理部,联络好有关事宜,提出书面的外来宾客参

3、观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3)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按规定兑现业务接待费用支借和产生的费用报销。(4)总经理。总经理负责接待费用的最终审批。第 3 章 接待范围和审批程序第 5 条 接待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公司直接上级领导及有关人员。2. 国外、省内外来公司洽谈业务的有关人员。3. 地方各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第 6 条 接待审批程序1. 外来单位来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公司就餐者,一般情况下在公司食堂安排就餐。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经行政总监认可,报总经理批准,然后根据批准的标准知会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主管人员安排就餐。2. 若需

4、在食堂以外就餐的,须先征得总经理批准(总经理不在时报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 ,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大型会议接待应请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第 4 章 接待标准第 7 条 在公司食堂就餐的,按人均 420 元(不含酒水)的标准执行,具体档次由对口接待部门报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第 8 条 在公司食堂以外就餐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2.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 300 元位(白酒 300 元以下瓶;其他酒水 80 元以下瓶) 。3. 部门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 100 元位(白酒 200 元以下瓶;其他酒水 60 元以下瓶) 。4

5、.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请示安排。5. 中层干部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主持宴请。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宴请标准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否则超支部分公司不予报销。第 9 条 外出联系工作、办理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外招待客人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按批准的标准安排就餐或其他活动。第 10 条 在公司招待所住宿的宾客,由综合管理部请示相关领导后确定工作餐标准。第 11 条 未经公司领导特别指示的各级宴请一律饮用中档以下的酒水(白酒 50 元瓶以下,啤酒 5 元瓶以下) 。第 12 条 各级宴请原则上不配香烟,确定需要,每桌不得超过 2 盒,价格控制在 25元盒以内。第 13 条

6、陪餐人员的数量视来客人数而定,外来人员在 6 人以上的公司内部陪餐人员不超过 3 人;外来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公司内部陪餐人员不超过 5 人;特殊情况由主持宴请的领导确定陪餐人员。第 14 条 若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并另备簿本登记。第 5 章 费用报销第 15 条 以现金支付餐费的实行餐后结算的办法,即每次就餐后持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及签字后的发票按付款程序办理。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费用自理。第 16 条 在定点餐厅就餐的实行签单结算,由接待负责人填制报销凭证按付款审批程序办理。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第 17 条 在公司食堂就餐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单,月终食堂统一向财务部门结算。第 18 条 超出批准标准的费用自负,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第 6 章 附则第 19 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与解释。第 20 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即日起,若本办法同其他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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