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妇幼保健管理第一节 妇幼保健管理工作制度56一、保健科工作制度56二、基层保健科工作制度56三、妇幼保健工作制度57四、妇幼卫生工作例会制度57五、保健业务人员考核制度58六、保健人员培训制度58七、保健医师与临床医师轮换制度58八、基层妇幼人员培训制度58九、基层业务指导制度59十、深入现场指导制度59十一、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制度60十二、高危妊娠的筛查及管理制度60十三、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制度61十四、高危儿管理制度62十五、出生缺陷干预制度62十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62十七、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63第二节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63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考核制度63二、妇幼
2、卫生信息统计制度64三、妇幼卫生统计员例会制度64四、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65五、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65六、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66七、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制度66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67九、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67十、围产儿死亡漏报调查制度68十一、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68十二、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68十三、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69十四、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69十五、5 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调查制度70十六、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70十七、出生缺陷报告制度70第三节 健康教育科工作制度 71一、健康教育科工作制度71二、孕妇学校管理制度71第四节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71一、妇女保健科工
3、作制度71二、婚姻保健门诊工作制度72三、围产期保健工作制度72四、青春期保健门诊工作制度73五、妇女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制度73六、妇女营养咨询指导门诊制度74七、妇女心理咨询门诊工作制度74八、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74九、产后访视制度74十、产后康复工作制度75十一、女职工保健工作制度75十二、产后康复工作制度75十三、生殖保健工作制度75第五节 产前筛查工作制度 75一、 产前门诊工作制度75二、产前筛查工作制度77三、遗传咨询门诊工作制度76四、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76五、产前筛查知情同意制度76六、产前筛查知情告知制度77七、产前筛查追踪随访制度八、产前筛查疑难病例转诊制度九、产前筛查
4、的专科档案及管理制度第六节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75一、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75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门诊工作制度77三、儿童心理行为诊疗门诊工作制度76四、集体儿童保健工作制度76五、儿童口腔保健门诊工作制度76六、儿童听力保健门诊工作制度77七、儿童眼保健门诊工作制度第六章 第五节 传染病管理制度168一、传染病管理制度168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169三、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制度169四、传染病自查奖惩制度170五、传染病培训制度170六、传染性疾病病人转诊转院制度170七、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171八、腹泻门诊工作制度173九、腹泻门诊消毒隔离制度173十、发热门诊工作制度
5、174十一、发热门诊消毒隔离制度174十二、传染病登记制度174十三、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175第三章 岗位职责第一节 妇幼保健管理343一、保健部主任职责343二、基层保健科科长职责344三、基层保健科工作人员职责344四、产后访视工作人员职责344五、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职责345第二节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科345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科长职责345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职责345三、 妇女保健监测信息工作人员岗位职责345四、 儿童保健监测信息工作人员岗位职责345第三节 健康教育科346一、健康教育科科长职责346二、健康教育人员职责346三、孕妇学校工作人员职责347第四节 妇女保健科3
6、47一、妇女保健科主任职责347二、婚前保健门诊医师职责347三、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348四、妇女心理咨询医师职责349五、青春期保健门诊医师职责349六、更年期保健门诊医师职责349七、女职工保健医师职责350八、围产期保健医师职责350九、妇女营养保健师职责351十、产后康复科人员职责 351十一、孕前保健师职责351九、妇女营养保健师职责351第五节 产前筛查科一、产前筛查人员行为准则347二、优生遗传咨询人员行为准则347三、产前筛查临床组人员职责348四、产前筛查影像组人员职责349五、产前筛查实验组人员职责 349第六节 儿童保健科351一、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351二、儿童生长发
7、育监测门诊医师职责352三、儿童心理咨询医生职责352四、儿童心理测试医生职责352五、儿童营养咨询医师职责352六、口腔保健医生职责353七、儿童听力保健门诊医生职责353八、儿童眼保健门诊医生职责353九、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人员职责354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人员职责352十一、儿童专病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353十二、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职责353十三、体弱儿管理人员职责353十四、保健科护士职责 353第四章第四节传染病管理岗位职责366一、传染病防治管理小组职责366二、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职责366三、传染病防治疫情网络直报员职责367四、门诊及临床医师职责第七章 爱婴医院职责第
8、一节 母乳喂养领导小组职责384第二节 母乳喂养技术指导小组职责384第三节 母婴同室产科医生职责384第四节 母婴同室儿科医生职责385第五节 母婴同室护士职责第五章 妇幼保健管理第一节 妇幼保健管理工作制度一、保健科工作制度(一)根据母婴保健法 、 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的妇幼工作规划。(二)制定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妇幼项目工作、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三)每半年对基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全市妇幼卫生信息处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对影响辖区妇女儿童群体健康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
9、。(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规定,做好妇幼信息年报、三网监测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质量控等工作。(六)开展保健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七)规范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执业行为,定期组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八)协助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开展新技术、业务。二、基层保健科工作制度(一)基层保健科工作人员下基层时要注意工作方法、注重办事效率,加强与基层妇幼人员的沟通协调,促进各项妇幼卫生工作顺利进行。(二)随时了解国内外妇幼保健工作动态、方针、政策,能全面及时掌握本市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明确保健工作重点,完成各项妇幼保健工作任务。(三)保证每季度一次的基层妇
10、幼工作督导,写好督导记录,及时反馈督导信息。(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每年督促各县(区)保健所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一次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每年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区卫生局和区教育局报告。按照固原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办法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规定,做好妇幼信息年报、三网监测以及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质量控工作,定期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辖区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提出具体的干预措施。(六)协助院内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开展新技术、业务。(七)定期
11、召开妇幼卫生工作例会,通报全市妇幼工作督导、落实及进展情况,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八)协助有关部门健全妇幼保健网络和妇幼卫生信息网络。(九)定期开展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十)考核、检查、督导、评价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三、妇幼保健工作制度(一) 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健康教育,进行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二) 为孕妇提供产前定期检查服务,做到早孕检查、孕期检查,农村 5 次以上,城市 8 次以上,对高危孕妇实行专案管理,监护分娩。(三)严格遵守产科操作规程,提高产科质量,对产褥期母婴进行二次以上访视。(四) 建立儿童保健管理卡,对 7 岁以下儿
12、童实行系统管理,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五) 按自治区、市妇幼卫生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妇幼卫生基础登记本。(六)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统计工作和年度总结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种妇幼卫生信息。(七)有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工作,做好两个系统保健管理,努力降低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率。(八) 按规定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四、妇幼卫生工作例会制度(一)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妇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结合实际,以会代训,开展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妇幼卫生工作管理水平。(二) 定期召开一次妇幼卫生工作例会,通报全市基层妇幼卫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
13、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布置下阶段工作,以会代训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三)定期参加自治区保健所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上级的工作要求,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实施。(四)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卫生人员按市、县妇幼保健院(所)的要求,必须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五)遵守会议纪律,认真作好记录,领会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六)开会前作好各种工作资料和报表的准备,不得弄虚作假。(七)市妇幼保健所对每次例会进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及早退。结合各县(区)妇幼保健所妇幼保人员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五、保健业务人员考核制度(一)每月由分管领导对保健科室进行绩效
14、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年底对保健科负责人进行一次年度目标考核。(二)凡当年招聘来保健科室的医护人员,都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三)年龄在 45 岁以下的保健人员每年均须通过保健“三基”考核,未经考试或不合格,与绩效、晋升、聘任、调资等挂勾。六、保健人员培训制度(一) 保健科定期组织科室业务学习,提高保健人员业务素质。同时与医务科配合组织全院性保健知识讲座。(二)对轮转到保健科的或新招聘的医护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方可上岗。(三)参加区、市和院内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班。(四) 有计划地选派保健人员到上级业务部门进修学习,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五)保健科人员要定期参加产、儿科等业务工作和
15、临床急危重疑难病案讨论,不断提高产、儿科业务能力,以适应妇幼保健工作需要。(六)聘请专家、教授来院进行业务讲座。七、保健医师与临床医师轮换制度(一)保健医师和临床医师定期或不定期轮换,既可从事保健工作,又能从事临床工作。(二)为保持保健科人员的相对稳定,每年与临床轮换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保健科长与临床科室负责人不实行轮换。(三)保健医师必须是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四)保健和临床医师应注意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充实、更新保健和临床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八、基层妇幼人员培训制度(一)为提高基层妇幼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对基层妇幼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6、(二)对基层妇幼人员的培训要有计划、目标、考核、评价,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三)培训内容应有针对性,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妇幼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1、产、儿科专业相关基础知识培训;2、产儿科适宜技术和妇幼项目培训;3、儿科新技术、新业务知识培训;4、妇幼保健管理及业务人员岗前及岗位培训;5、对妇幼卫生信息人员的统计、网路知识培训。九、基层业务指导制度(一)根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工作规范、技术操作常规,指导县(区)级保健所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二)定期组织医院管理专家深入基层指导其医院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三)组织妇幼卫生管理专家和领导,对基层妇幼卫生管理、网络建设、两系管
17、工作进行指导。(四)定期组织临床医疗、保健、护理人员深入县(区) 、乡镇卫生院指导其产科临床、妇幼保健、护理等业务。(五)定期对专项技术进行指导、检查、评审,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六)组织多种形式培训活动,接受基层人员进修,以提高基层管理人员、临床人员及保健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十、深入现场指导制度(一)医院领导、专家和妇幼保健管理人员深入基层检查,指导“一法两纲”贯彻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以及群体保健工作的开展。医院领导每年 12 次深入基层开展保健工作调研,解决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二)保健科定期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工作督导一次。(三)每年组织 12 次产儿科专家深
18、入县(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儿科技术指导。(四)妇幼卫生管理人员和专家定期深入县、乡镇检查妇幼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乡镇产、儿科建设情况,指导基层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五)定期深入县、乡、村、社区调研,了解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效果,以便更好地满足妇幼保健服务需求。十一、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制度(一)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报送县(区)保健所。(二)孕产妇系统管理范围:准备怀孕至产后 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1、孕前保健:一般在孕前 6 个月进行。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孕前医学
19、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2、孕期保健:建立孕产期保健册、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在整个妊娠期至少提供 5 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期确定各期的保健重点。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3、分娩期保健: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和处理。4、产褥期保健: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对新生儿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妇和新生儿在出院 3-7 天要进行家庭访视,产后 42 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和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5、发生孕产妇死亡及
20、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四)各种登记填写规范、准确、真实、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无漏项。(五)认真作好孕产妇管理资料的统计、分析及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十二、高危妊娠的筛查及管理制度(一)按照固原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应认真筛查高危因素,并进行高危评分。乡级筛出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时报告县(区)高危管理办公室,并转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和管理。(二)高危孕妇由乡级妇幼人员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定期追踪至产后 42 天并填写追踪记录,坚持反馈,报告制度。(三)按高危妊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对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合并心、肝、肾、脑等重
21、要脏器疾病及重度贫血、甲亢、糖尿病等合并症,必须由县(区)级综合性医疗单位进行产检、诊治。(四)高危妊娠实行分级住院分娩制度。(五)凡因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经过上级医疗单位风险评估、会诊后,并适时终止妊娠。(六)高危追踪管理制度:凡高危病人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标记、登记高危病情、地址、电话、预约日期,如未按约到诊者,电话或家庭追踪,门诊高危病人有登记本。(七)高危孕妇信息反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后,每周定期向辖区高危管理办公室报送,高危管理办公室每周定期将高危孕妇线索反馈到孕妇所在乡镇或社区,由孕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访管理。(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
22、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三)按照分级处理原则,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单位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五)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承担会诊、转诊,并做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六)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七)县(
23、区)高危妊娠管理办公室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十三、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制度(一)承担辖区儿童保健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范围:辖区内 06 岁组儿童。(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按年龄段进行,执行“4、2、1”,即:0 岁组儿童每年体检城市 4 次、农村 3 次,12 岁组儿童每年体检 2 次,36 岁组儿童每年体检 1 次。1、健康检查时间:婴儿期至少 4 次,分别在 3、6、8 和 12 月龄;3 岁及以下儿童每年至少 2 次,每次间隔 6 个月
24、,时间在 1 岁半、2 岁、2 岁半和 3 岁;3 岁以上儿童每年至少 1 次。2、实验室及其他检查: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查:6-9 月龄检查 1 次,1-6 岁儿童每年检查 1 次;在儿童 6、12、24 和 36 月龄各进行 1 次听力筛查;儿童 4 岁开始每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四)儿童保健表格填写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无漏项,无逻辑错误,有连续性,并纳入儿童健康档案。(五)在儿童健康检查中筛查出的高危儿、营养性疾病儿纳入专案管理。发现任何不能处理的情况均应转诊。(六)认真作好儿童管理资料的统计、分析及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十四、高危儿管理制度(一)县(区)保健所掌握
25、辖区内高危儿情况(二)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保健活动中要开展高危儿童筛查,做好专案登记,并将高危儿信息传至县(区)保健所。(三)对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干预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喂养、护理和疾病防治知识指导。(四)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高危儿生长发育的监测,酌情增加随访次数。(七)遇疑难、重症高危儿一律转上级医疗保健单位处理,并作好转诊记录。(八)使用全市统一的高危儿管理表、卡、册,并在儿童保健手册上作好标记。十五、出生缺陷干预制度(一)广泛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知识宣传教育。(二)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三)开展产前筛查技术,预防有缺陷的胎儿出生。(四
26、) 积极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早期发现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早期干预,减轻残障率。(五)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六)对孕期发现缺陷的胎儿及出生缺陷的婴儿家庭提供优生咨询服务。(七)大力推广预防出生缺陷的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十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为筛查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二)采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新生儿疾病筛查合格证书”,持证上岗,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常规进行操作以保证筛查工作各项指标顺利完成。(三)定期检查,反馈信息,召开工作总结会。(四)
27、 认真填写采血卡上的项目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 ,两者间内容要一致,以备检查。送交之前发现采血卡有填写错误、错项、漏项、地址不详、编号错误等,要立即补填完善。保管好筛查标本使之不受污染。(五)严格执行追访制度,负责对查出可疑患儿的召回、复查等,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十年。(六)认真填写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采血卡的填写,做好质控工作,每季度次月 5日以前填写筛查季报表 ,按时上报报表。十七、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本院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辖区保健所到区保健院统一领取,信息科管理。(二)出生医学证明领回后要建立出入库登记,详细记录编号、领取日期、数量及领取人。做到登记明晰、帐物相
28、符。(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信息科负责领取,将单位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并将复印件在原州区保健所信息科留底备查。领取人提供单位介绍信、申领单、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健科领取,并登记编号。(三)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妥善保管;对遗失的空白证明应当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上交原州区妇幼保健所。(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实行证章分开。(四)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免收工本费。(五)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六)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各种表、册必须规范填写,妥善保存。第二节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一
29、、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考核制度(一)按照固原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管理方案以及上级对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编报、使用的要求管理妇幼卫生信息,制定全市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质量管理及日常考核标准。(二)负责全市两纲监测中反映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指标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市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结果,以供领导决策和规划。(三)组织全市进行妇幼卫生年报报表的逐级统计、会审、质量控制、分析反馈,严格要求各乡镇、社区做好流动人口、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5 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婴儿死亡数的漏报调查工作。同时,开展市级漏报调查工作。(四)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的建设,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使全市妇幼
30、卫生信息管理工作从资料的收集、整理、质控、分析逐步迈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五)承担全市妇幼卫生信息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任务。(六)定期到县(区)保健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督导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七)加强对各机构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考核,将各机构信息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单位目标任务考核。(八)对下一级报表的纸质报表及电子报表均应存档并进行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加强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计生部门、疾控部门的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九)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妇幼卫生信息资料
31、。二、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制度(一)负责本市妇幼保健各种统计报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处理、上报和反馈工作。(二)定期到县(区)保健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了解信息,收集原始数据,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三) 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及时反馈质量情况,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信息报表质量。(四) 每年进行年报资料分析,找出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因素及存在问题,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五) 根据基层需要进行信息人员培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人员理论知识及业务素质。(六) 妇幼卫生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和纸质报表报送,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拒报、谎报,字迹工整
32、、清楚,不得任意涂改。(七)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市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结果,以供领导决策和规划。(八)管理相关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资料,各种电子、纸质报表应归档。三、妇幼卫生统计员例会制度(一)县(区)保健所妇幼信息人员按时参加市保健院召开的信息工作会议。(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作好记录,领会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四)开会前作好各种工作资料和报表的准备,不得弄虚作假。(五)县(区)保健所妇幼信息人员妇要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在会议上提出,由市妇幼保健所研究解决,必要时再向上级反映。(六)市妇幼保健院对每次例会进行考勤,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四、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一)医疗机
33、构信息人员定期参加辖区保健所组织召开的信息工作例会及培训会。(二)统一使用妇幼卫生相关表、卡、册,并规范填写,保管完善,作为信息来源的原始依据备查。(三)及时上报本机构所开展妇幼项目的相关信息,纸质报表及电子报表并行,纸质报表需有单位负责人及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保证各种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四)医疗机构上报表卡种类及时间要求1、报表月报:每月 5 日前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月报表;每月 1 日前上报叶酸发放人数及住院分娩补助人数。季报:每季度末次月 3 日前完成分娩方式季报表的网络直播;每季度末次月 5 前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出生缺陷医院检测季报表。年报
34、:年报包括计划生育手术数量与质量年报、妇女病普查统计年报、住院分娩产科质量年报、新生儿疾病筛查年报,上报时间为每年 10 月 10 日前。2、个案卡: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在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直播;HIV 及梅毒感染个案卡在确认感染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保健所;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发生后 7 天内报送辖区保健所。五、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一)加强信息人员的思想和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信息人员的安全防范及保密意识。(二)加强各种信息原始资料的规范管理,特别是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信息需专人专柜保管,保管人员应按信息安全工作要求、在信息安全范围
35、内提供相关信息。(三)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 、 固原市卫生局保密工作制度 。2、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科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科室负责人为计算机保密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3、加强基础设施和运行环境建设计算机系统重要基础设施应严格管理,配备防盗、防火、防水等设备; 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计算机设备采用 UPS 不间断电源供电; 供电、通信线路要布线整齐、规范、连接牢靠; 环境要干净、整洁,保持特定的温度和湿度。4、加强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严格区分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
36、网”。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内控制度信息上报使用的计算机必须有两种以上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是设置开机密码,二是安装杀毒软件及防火墙。6、保障信息上报的网络安全,严禁在利用信息上报所用的计算机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络。7、信息直报需设置三重密码保护:一是计算机开机密码,二是屏保密码,三是修改原始登录密码。8、依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不定期地开展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信息安全技术检查,及时发现计算机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四)定期做好数据的备份。六、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妇幼保健所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
37、告卡 ,并将产科病历(复印件 )及死亡病例讨论等材料,于 7日内向辖区妇幼保健所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保健院。(二)乡村医生对本村范围内的孕产妇死亡及时填写35cm)至新生儿出生后 7 天之内死亡产儿。(四)评审标准: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或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条件、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及时寻找帮助造成的死亡,改善上述条件可避免发生。不可避免死亡:当前本地区医疗健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或病情严重,至积极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五)
38、评审后将本地区围产儿死亡原因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及干预措施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六)针对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开展妇幼保健、儿科专题讲座、培训,探讨降低围产儿死亡的防治措施。十二、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一)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时,应当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 ,于发生后 5 日个工作日内前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同时上交新生儿死亡相关病历复印件。(二)乡村医生对本村范围内医疗保健机之外发生的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儿童死报告卡 ,于每月 5 日前报送乡镇卫生院。(三)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报告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网络报告,并将报告卡于每季度结束后 5 日内报
39、送辖区妇幼保健所。(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负责在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经调查核实,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 ,及时完成网络报告,并将报告卡于每季度结束后 5 日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所。(五)县(区)保健所负责进一步核实死亡病例、死亡情况,向市保健院报告,要求网络审定。十三、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一)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股组织、监督及管理。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儿科、产科相关专家及卫生行政管理、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相关人员组成。(二)评审频率:市级评审半年一次。(三)评审范围:县(区)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新生儿死亡。(四)评审标准: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或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条件、技术水平尚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