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节中,笔者拟对这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一下初步探讨。一、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个体工商户也是这样。没有资金,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一个个体工商户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涉及到的可能就是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即如何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实际数值最大,效果最好。然而,怎样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达到最好效果、产生最大利益呢?关于这
2、个问题的回答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一般而言,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一)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这种方法在以前的国有企业中比较普遍,但现在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性很小,但也不失为一种筹措资金的办法,而且其效果应当是最好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本万利的筹资方法。(二)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来说是向银行贷款,这种方式现在比较常见。用银行的贷款作为投资基金,自支用之日起,按时间和支用数计收计息。(三)自我积累。即通过个体户的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积累,然后将这些积累用于投资。(四)社会集资。对于个体户来说,就是吸引更多资金较雄厚的人人伙,以增加生产经营的资本。(五)相互拆
3、借。即各经济主体之间凭借良好的信誉进行相互融资。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利用赊购的方式临时性占用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通常而言,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方法筹集资金所承受的税负;个体户之间或个体户与其他经济机构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筹划之一:贷款筹划法采用内部积累这种筹资法,个体工商户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当然,如果一个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对该个体户而言是其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自我积累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款难以分摊和抵消,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
4、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体户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而且,对于个体户来说,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具有很多好处。首先是该个体户可以提前若干年进行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又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因为延误了时间不知道这种机会还会不会存在,因此先抓住机会就意味着胜利了一部分。
5、其次是贷款使得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当然相应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也会使得收益下降。虽然业主在资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别丰富时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这时和其他经济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可能更利于降低风险。再次,就是企业的税负大大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成本扣除的,费用增大则意味着净利润的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如果金融机构和该个体户之间达成一定的协定,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个体户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某个体工商业者
6、欲投资于某行业,预计前期投入需要 100 万元,按照其自身积累速度估计要 10年时间,投产经营后可实现每年 25 万元的收益,每次投资可实现 12 年的收益。(贷款年利率为 7)该个体户如果自身积累,10 年后可以每年实现 25 万元的收益。则:年应纳税额=250000356750=80750(元)总共应纳税额=8075012=969000(元)如果该个体户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则:年应纳税额=(2500001000007)356750=56250(元)总共应纳税额=5625012=675000(元)共可节省税收 294000 元=(969000675000)。筹划之二:拆借筹划法从纳税筹划角
7、度来说,个体户之间或者是个体户和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个体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因为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都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的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例如,某行业的年度变化较大,某年度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 30 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1 万元
8、,该两个个体户的资金都比较雄厚。如果该两个个体户都不贷款,也不互相拆借,则:甲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元)乙不用纳税。如果该两个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个体户甲向乙贷款 60 万元,年利息率为 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付利息 6 万元,则: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77250(元)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982507725010750=10250(元)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 10250 元。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而且个体户之间也可以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人的利息所得适用的是 20的
9、税率,当个体户的经营收入远远超过 5 万元的时候,相对于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言,还是比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户可以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假如某个体户甲某纳税年度获得净利润 15 万元,同年个体户乙获得净利润 12 万元。该两个个体户应如何筹划?如果不互相拆借,则:甲应纳税额=150000356750=45750(元)乙应纳税额=120000356750=35250(元)如果互相拆借,个体户甲向乙贷款 100 万元,同时乙向甲贷款 100 万元,贷款利息以个人形式支付,年利率为 10,利息均为 10 万元。甲应纳税额=(15000010000)356750=1
10、0750(元)利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甲可节省税款 15000 元(=457501075020000)乙应纳税额=(120000100000)201250=2750(元)利息所得应纳税额也为 20000 元乙可节省税款 12500 元(=35250275020000)筹划之三:租赁筹划法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
11、营活动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租金收入,此外,他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便是两者合作的经济基础,当然更为个体户的纳税筹划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租赁产生的税收效应,并非仅仅因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为租赁可以使承租人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租赁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过程是比较平稳的,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相比,同样是取得该项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方式的
12、支出比较轻松。租赁过程中支付资金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共同协定,这样,承租人就可以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平摊,从而使得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使得更多的所得使用较低的税率,或享受到优惠政策,从而使得整个集体的利益最大化。例如,某个体户甲 1999 年经营效益较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某个体户乙该年度经营效益较差,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0 元。如果该两个个体户不进行筹划,则:甲应纳税额=100000356
13、750=28250(元)乙应纳税额=50005=250(元)共应纳税额=28250250=28500(元)如果该两个个体户进行租赁筹划,即甲租赁乙的设备,年租金共计 4 万元,则:甲应纳税额=600000356750=14250(元)乙应纳税额=45000304250=9250(元)共应纳税金额=142509250=23500(元)共少缴税款 5000 元(=2850023500)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当经济主体需要某项生产设备时,租赁公司按照其要求购人所需生产设备并租赁给该经济主体,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贷款
14、利息,一般期限较长。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购入经济主体临时需要的设备,提供给不确定的多个承租个体户使用的租赁方式,采用这种租赁方式承租人不需负担维修、保养的费用。不同的情况下对两种租赁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出更加适用的租赁方式,也会对于经济主体的纳税筹划工作有所帮助。这里应注意一点,这就是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是承租人通过支付一部分租金来降低其利润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事实上,折旧额的多少也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金收入。一般的做法是:折旧费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金的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旧的提取由承租者负责。无论折旧以什么形式
15、提取,折旧期限的确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是与纳税筹划息息相关的。筹划之四:筹资利息的筹划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此可知,个体户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时,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除此之外,个体户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
16、如何处理,均应计入开办费,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个体户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虽然从长远来看,将开办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进行摊销和将其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冲抵当期损益,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将这部分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会直接减少其经营所得,使得个体户少缴个人所得
17、税款,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部分无息贷款,使得其经营状况大为改善。二、生产经营形式的纳税筹划生产经营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同样是个体户,各自的生产经营形式却可能有着天壤之别。不同的生产经营形式,所引发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大一样的。对于个体业主来说,如何根据其生产经营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如何改变现有的生产经营形式,以实现生产经营净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个体业主所关心的问题。这里笔者就生产经营的形式谈谈纳税筹划的方法。筹划之一:注册企业筹划法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本身包含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用税收政策进行产业引导和地区引导,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不同地区
18、和不同行业的政策倾向迥异。但是,这些优惠政策一般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个体户,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个体户可以考虑改注册为企业,以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就地区来说,大多数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性企业,其税率一般都在 15以下。就行业而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等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而且,国家为了鼓励创业,对于新办企业一般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个体户来说这种筹划法很具前景。如果个体户有机会,或正好就处
19、于这样的地区或行业,就可以考虑将自身的性质改变为企业,以便于获得税收优惠。而且当个体户业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如果要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注册为企业,以一种全新的姿态迎接市场的挑战。当然,对于拥有一定资金而想在某领域内组建企业的个人来说,在某些时候先干个体待时机成熟时再改建企业也是一种很不错的筹划方法。因为虽然新建企业在某些领域和地区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一般企业在成立初期营业利润都较小,实际享受的优惠不多,待到营业利润增大时,可能优惠期已经过去。因此,在成立之初,个人可以考虑先进行个体经营,待到营业比较稳定时,再改建企业,这时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比较合算了。筹划之二:挂靠筹划法挂靠筹
20、划法一般的做法是挂靠科研单位的筹划。为了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实行免税政策,即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目前,科研用品免税的有:1科研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配套设备和附件;2科研试验用的医疗仪器;3科研用的微型计算机系统;4化学试剂;5教学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和原声录像带;6书籍、刊物、图表、教课稿、讲座稿以及科技交流资料;7书本、模型;8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9企业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体户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
21、位上面,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当然,这种筹划法需要一定的前提,这就是该单位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获得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努力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等。筹划之三:分设联合筹划法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其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其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应较大。因此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和非违法的手段,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或提供劳务所得分开计算,就可以使得其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分设联合筹划法就是将该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虚设为其他人,一般为自己
22、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常来说,这种方法有如下好处:首先,通过机构分设,可以使得所得分散,从而排除了档次爬升所带来的税负急剧增长,使总体税负相对较轻。其次,机构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关于转让定价筹划法的内容在后面有专门的介绍,这里就不作详细的分析了)等方法平均分配各机构之间的利润,也可以起到“削山头”的作用,其总体税负下降便成为可能。再次,如果这些机构之间属于提供材料与进行加工或其他类似流水线的关系时,这种筹划方法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使得原来由提供材料机构缴纳的税款移后到由生产最后产品的机构缴纳,从而延缓了税款的缴纳时间,
23、相当于从银行获得了免费贷款。筹划之四:信托筹划法信托是指经济主体将其资产或权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这个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筹划法则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款的一种筹划方法。在税收优惠区设置信托机构,是实行财产信托筹划的一种常见方式。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个体户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挂在某享有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托公司的名下或者挂在税收优
24、惠地的公司名下,这样,这些财产所生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就变成了该信托公司的所得和收入。通过财产信托筹划法,具有以下好处:首先,信托法使得这些财产产生的所得和收入享有优惠政策,从而少缴部分税款。其次,对于个体户来说,由于其适用的是 5 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信托筹划法使得部分收入或所得从经营收入中分出,收入的分散也使得其经营收入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部分个人所得税款。作为纳税人乐意接受的一种行为,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资产以公司发生的股票和借贷资产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来注册和进行管理。总之,为了利用避税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5、不同的纳税人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精心安排组织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值得认真加以研究。筹划之五: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转让定价又叫互惠定价、转移定价、划拨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或经济机构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的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低于或高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是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各经济主体,为了躲避
26、按照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比如,甲乙两地的税率不一样,甲地区的税率较高,乙地区的税率相对较低,个体户就可以采取在甲乙两地分设机构或建立关联企业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各关联方通过一定的契约,增加乙地区机构的利润,减少甲地区机构的利润,使得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个体户可以利用的转让定价手法很多,主要是通过调整影响各机构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各关联方的利润,主要表现为:通过合理安排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等的价格,平均各关联机构的利润;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与相互租赁来影响
27、各关联方的产品价格和利润;通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相互影响各关联方的产品成本和利润;通过提供贷款的利息费用、管理、广告、技术咨询费等劳务费用以及租金等影响各关联方的产品成本和利润;通过相互间的运输系统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各自的利润。总之,各关联方总是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转移相互间的利润。转让定价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盈利的机构不一定真正盈利,而亏损的机构也不一定真正的亏损。减轻税负,是运用转让定价手段转移利润的主要目的之一。这种筹划法在一定的限度内是合法的,但超过了一定限度的转让定价是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管制
28、的,因此,个体户在进行这些筹划时需要注意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不要超过一定的限度。例如,个体户甲、乙、丙,1999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 万元、5 万元、2 万元。试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三个个体户分别纳税,则:甲应纳税额=80000356750=21250(元)乙应纳税额=50000356750=10750(元)丙应纳税额=20000201250=2750(元)共应纳税额=21250107502750=34750(元)如果三个个体户通过转让定价,使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 5 万元,则:甲、乙、丙应纳税额=(50000356750)3=32250(元)通过转让定价共少缴税
29、款 2500 元(=475032250)三、收入的纳税筹划筹划之一: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筹划法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贷款拖欠等。因此,对于纳税人来
30、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些政策,虽然这些缓缴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缴的,但是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而且在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货膨胀因素明显增多,同样数额的货币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价格。况且,对于个体户来说,最稀缺的资源就是资金,没有资金很多投资就没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缓缴一部分税款,可能就会给该个体户带来不小的收益。但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就是纳税人必须确实处于税收法规界定的特殊困难之中,没有出现税法规定的这些特殊困难,这种筹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这种筹划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没有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是不会特意上门帮助解决的。因而提出申请是其应有之
31、义,不经提出申请就自行延期纳税,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筹划之二:捐赠的纳税筹划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补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像,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因此,对于捐赠支出的筹划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捐赠支出的对象应限于
32、以下几类,才允许列支:1协助国防、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的捐赠、捐赠国防建设者。2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目前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项目如下:对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的捐款;对自强救国基金的捐款;对团结自强协会的捐款;对中华战略协会的捐款;对中国人权协会的捐款;对自由协会的捐款;对证券市场发展基金的捐款;对体育事业的捐款等。3对于向符合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的组织的捐赠支出,或者向其他经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支出。4对外国政府或教育团体的捐赠。5对救助矿场灾变或风灾的捐赠款。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认清捐赠对像。个体户在进行捐
33、赠时,应注意捐赠的对像,除了上述捐赠对像外,个体户的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二)提高可列支限额。捐赠限额时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的,如果个体户的捐赠支出超过捐赠限额时,则可以从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角度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虽然这样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造成提前纳税,与延后纳税的原则相背离,但这种提前纳税纯属时间性差异,总税负并未增加,而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果因为超过限额而被剔除,则属于永久性剔除,总税负因此增加。相比而言,还是提前列支合算。(三)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四)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年度可列支限
34、额,则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筹划之三:延期获得收入筹划法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尽早获得收益,但是对于按照 5 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在某些场合下却希望延期获得收入,以减少当期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某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少,相应地其应纳税额也就会很少,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却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适用最高税率。如果纳税人能通过
35、一定的手段将每年的收入额平均,则其应纳税额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几种: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改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通过转让定价,让某关联客户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再次转让过来等。例如,某个体户 1997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2 万元,1998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 万元,1999 年应纳税额为 3 万元。如果该个体户就此纳税,则:1997 年应纳税额=120000356750=35250(元)1998 年应纳税额=20000201250=2750(元)1999 年应纳税额=30000201250=4750(元)共应
36、纳税额=3525027504750=42750(元)如果该纳税人进行合理筹划,将 1997 年收入延迟到 1998、1999 年获得,1997 年获得 6 万元,1998年获得 6 万元,1999 年获得 5 万元,则:1997 年应纳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1998 年应纳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1999 年应纳税额=50000356750=10750(元)共应纳税额=142501425010750=39250(元)通过该项筹划该个体户可以少缴税款 3500 元(=4275039250)。筹划之四:所得分散筹划法这是通过建立分支机构:给家庭从业人员
37、支付工资;和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联营合作;挂靠其他单位;进行信托等方法分散生产经营所得,进而达到避税目的的一种筹划法。在累进税制下,所得分散筹划法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款的缴纳随着所得的集中而增长,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其税负急剧增加。因此,对于个体户来说,将其所得分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得所得分散,则是该筹划的核心所在。一般来说,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筹划需要经过缜密的计划,尽可能将支付转化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比如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职工;再比如发放实物、提供福利等。
38、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等筹划,将所得转移到低税地,以减轻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四、费用成本的纳税筹划个体户可以按照国家税法及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费用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企业内部核算活动,使得费用、成本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以实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筹划之一:存货计价筹划法存货计价筹划法是指经济主体,在这里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法。这里的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这
39、些资产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市场价格处于变动的情况下,存货的成本如何计算,直接影响着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大小,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存货是不断流转的,有流人也有流出,流人与流出相抵后的余额就为期末存货。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理论上存货的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购置存货确定的成本应当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或耗用而结转。但在实际中,这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与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也就是采取某种存货计价方法。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常见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
40、、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个别计价法,是指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存货,逐个辩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成本和售价,为每一存货设置记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法,采用这种方法计价,是以月初结存材料的金额与全月收入材料金额之和,除以月初结存数量与全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以数量为权数的材料平均单价,作为发出材料的计价依据。这种平均单价每月于月末计算一次,所
41、以又叫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批材料就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所以又叫它为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方法是收料前库存材料金额与本批收入材料数量之和除以收料前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批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以数量为权数的材料平均单价。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后出法的假设完全相反,它是以后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对发出存货按照最近收进的单价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多少、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税务筹划者从事纳税筹划所必须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由于社会上通货膨胀因素不断增加,因此,存货的成本总是不断上涨的。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期末存货价格一般来说最接近于
42、期初存货价格,发出存货价格最符合市场价值,其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就高,从而冲减的利润部分就较多,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来说相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少。相反,同样的存货,先进先出法一般会使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就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多。但同时也要注意,个体户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前期消耗材料的价值计价过多,后期相对就较少,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猛增,从而使得应纳税额增多。筹划之二:合理折旧筹划法固定资产的特点就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仍然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
43、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由于折旧提取出来以后,是要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的,折旧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到所要缴纳的税金。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很多,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直线法又叫平均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工作量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除以使用年限,提出应提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
44、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是一种加速折旧方法,其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计提较多折旧,而在后期计提较少折旧。年数总和法又叫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这种方法也是一种加速折旧方法,它根据机器的有形无形损耗和科技的发展,以机器寿命计提折旧额。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主体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不同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
45、差异。个体工商业户要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力图减少税收,维护企业利益,这是众多个体业主的共同目标。筹划之三: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的筹划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费用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个体户补缴,而且还会按照其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当然这说明稽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但同时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经济主体关于这些方面的筹划工作做得太少,以至于忽视了应注意的事项和应做的工作。到底应该如何策划才可以避免被剔除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方法:(一)注意取得合法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应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个体业主寻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
46、损失的认定,取得合法凭证,最为重要。一般在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有:取得虚设行号发票;取得非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未依时限取得凭证等。所以个体户未取得合法凭证,应督促总务及勋务部门,确实注意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如此才能避免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厄运。(二)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认定,笔者常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个体户忽略这项手续,曾经就有一鞋业老板没有按规定报备水灾损失,补罚款 1000 多万元。这些项目经报备后就可以作为费用开支列支了。(三)设法增列费用。个体户除了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外,更应该积极地在合法的范围内
47、扩大费用开支,使费用极大化。为达此目的个体户可以:委托会计师签证或者申请蓝色申报,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将部分利润改列费用开支,作为工资、薪金支付。(四)延后列报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认定。因此个体户在进行申报时应注意各费用及损失是否超过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则可以考虑延至次年列报,以免招致剔除。可以考虑按照其他方式列支,比如将伙食费、差旅费列为工资等。(五)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个体户维修或购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折扣。认定为资本支出的标准为:耐用年数超过两年;单价在 1000 元以上;一次性购买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因此,
48、个体户可以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比如改整批购买某些办公用具为分次购买,改一次性大修为零星小修等。(六)聘请会计师为顾问。个体户经营企业,纳税筹划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一般来说,在业务开创初期,以生产经营为主,但在生产经营若干年以后,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变得重要。为防患于未然,聘请熟悉税务法律的会计师、税务师为顾问,进行必要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筹划之四:费用分摊筹划法费用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减少,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而引起的所有权益减少,但不包括向所有者进行分配等业务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对于个体户来说,费用开支名目繁多,包括劳务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福利费用开支、各项杂费开支
49、等。在生产经营时,个体户业主希望所花费费用最小化,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却又希望费用开支最大化摊销。因此,对于个体业主来说,利用费用分摊法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时,关键在于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二)在费用摊入成本时如何实现最大摊入。纳税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各个经济主体(在这里主要指个体工商业户)都会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经营特色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法,但是最合理有效的途径却是增加成本或减少利润来达到减轻税负担的目的。很容易理解,加大成本就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所得税减少。如果没有成本费用的扣除,个体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会增加很多。在所有的费用开支中,劳务和管理费用开支最为普遍,也是各项费用开支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费用开支有多种标准,挥霍浪费的标准也有许多,但最小费用标准却只有一个,它是由其经营活动的需要决定的。个体主在对费用开支进行分摊筹划之前,应该认真分析其经营的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怎样才能够合理,然后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安排,使得费用开支最小化。在确定了费用开支的标准之后,我们来分析一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