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治产人王铁铮 周嘉烨 赵雷,禁治产人的概念,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禁治产宣告,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比较,什么是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制度,始于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此后,该制度相继为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民法典承袭。,禁治产人的概念,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那什么是禁治产呢?,禁治产的概念,禁治产简单点讲就是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2、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制度。由监护人来代替被宣告禁治产的人来代为管理财产。小孩子因为年龄尚小,认识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当有限,缺乏交易经验,只能进行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小额的商品、接受赠送礼物等。,禁治产宣告,禁治产宣告,即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的人,且不能处理自身的财产者,由本人或其配偶,最近亲属两人,检察官向法院申请禁治产宣告。各国民法上的禁治产人制度采用的立法例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二种:其一,只设禁治产人宣告,基于受宣告的原因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因精神病而受宣告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精神耗弱、浪费、酗酒而受宣告
3、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德国、瑞士、苏俄民法) 其二,分设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宣告。即“对于精神丧失人宣告禁治产,对于心神耗弱及其他类似之人宣告准禁治产” (法、日),禁治产宣告,禁治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受宣告之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应设置监护人(或保佐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充其行为能力、管理和处分其财产。因而,禁治产人制度无非即“成年监护制度”,均在于保护成年精神障碍者为主要目的。,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自上世纪中叶以来,在确立了禁治产人制度的主要国家的私法中,相继呈现出废除该制度的趋势。 1968年法国颁布第68-5号法律,率先废除该制度,转为通
4、过个案事实审查,以确定行为人行为能力的有无。 在德国,1992年1月1日成年照管法施行,该法废止了原民法典第114、115条的“禁治产人制度”代之以新的“照管制度”。 在日本,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该法废止了一个多世纪的禁治产制度,代之以新的成年监护制度。,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在日本,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该法废止了一个多世纪的禁治产制度,代之以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早在2002年,“民法拟设成年监护制度,法务部研议将民法禁治产规定改为成年监护制度”。2008年5月2日“立法院”三读修正民法第15条,新法将“禁治产
5、”修改为“监护”,禁治产制度(原民法第14条、第15条)被废除,从此,取代了禁治产制度的成年监护制度正式上路。,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禁治产人制度违反了“自我决定权”理念。从禁治产的法律效果上看,某人一旦受禁治产宣告,则被宣告人(精神病等人)的所有法律行为,包括一些基本的日常生活行为(如购买一袋方便面、一支雪糕)都不能单独实施,都要由法定代理(监护)人代理,本人毫无“自主决定权”,其意思自治得不到尊重,实则是监护人的“他治”替代了本人的自治。,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此外,禁治产人制度也违反了“正常化”理念。该制度以“保护”之名剥夺了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实则剥夺的是本人的自治机会,是最基本的私生活自
6、主权。而禁治产制度是基于“精神病人身心未成熟,可能权利滥用而侵害他人权利、产生社会恶害,基于防范的消极目的,对其人权所为的规制。”,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至2008年5月,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在历时二百多年的旅程后,渐行淡出各国私法。而保留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意大利、埃塞俄比亚、瑞士及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则对其重新进行相应的修改。同时,作为禁治产人行为能力补充制度的成年监护,则经注入了新的理念后,重新激活,焕然一新出现在二十一世纪的各国民法典中。,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中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概念,但在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7、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按我国现行立法,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患有精神病;(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法院宣告。,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比较,民法通则意思能力低弱的精神病人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可与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对应;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分别可与精神丧失者、心神耗弱者相对应。无行为能力人制度的本旨在于保护本人和交易安全,而采取的手段是剥夺本人的行为能力(权利),然后交由本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监护人替代自决的“他治”式保护手段。,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