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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本科生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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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一章、早期国家的形成与法的出现第一节、传说时代与早期国家:夏、商一、地理环境与早期人类二、传说时代与早期国家(一) 、传说时代 (二) 、夏 (三) 、商第二节、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一、法起源于兵法起源于兵也就是“刑起于兵” 、 “兵刑合一”说。刑起于兵,就是说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即指最重的刑罚就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刑出于兵,兵刑同制,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的一身二任。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等,原来都是军职。最后,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有严格的军纪即军法,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中最早的一种主要形式。二、法起源于礼礼源

2、于祭祀,本是一种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古人举行祭祀活动时,往往使用礼器表达崇敬,并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进而人们就把这种典礼仪式也称为“礼” 。 既然是祭祀礼仪活动,必然有一定的仪式规则。起初,这种仪式规则只是一种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人们完全是凭借着发自内心的虔诚自觉遵守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演进,氏族成员之间权力和财富的差别日益显著,掌权者逐渐变成了氏族中的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控制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他们处于维持统治、社会安定以及既得利益等等考虑,将这种仪式规则加以改造,并赋予其强制力,这样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第三节、早期国家的法律制度一、

3、夏代的法律制度“夏有乱政,而做禹刑” ,一般认为这就是夏代的刑法,但具体内容不详。夏刑的主要内容有:“昏、墨、贼,杀”。 其政治法律思想也具有浓厚的“天罚” 、 “神判”的色彩。二、商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统治集团也以“受命于天”来标榜其统治的合法性,并且将抽象的“天”、 “天命”人格化成为“帝”或“上帝”,因而商代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倡天命祖命”,“倡天命”就是遵从上天的旨意,“倡祖命”则是遵从祖宗的教诲及遗制,实际上都是商王按照对天意的理解发布命令、制定法律。(二)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军法命令的“誓” 、政治文告的“诰” 、训令臣民的“训” 。(三)刑罚种类(四)主要罪名(五)刑罚原则

4、(六)司法制度:“神判”与“天罚”是商朝司法审判的一大特点。第二章、由习惯法到成文法:西周、春秋、战国第一节、西周的兴起一、封建制与宗法制周公还“制礼做乐” ,制定了一整套的关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典章制度,其中的核心就是宗法等级制。据左传记载,西周的封建等级制度共分为十等,王、公、大夫、士属于统治阶级,都是贵族,他们都是各个等级的君主,统治自己的臣民。在十等中,皂以下的六个等级,属于被统治阶级。贵族是世袭的,世代享有卿的地位,在天子或诸侯之下掌有政权,因此当时的制度又被称为世卿世禄制度。西周统治集团还实行了一套严格的宗法制度,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严格区别嫡庶关系,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天子

5、由嫡长子继承,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二、政治制度2西周实行分封制,在每个分封地域内又分为国、野两大区域,国是由被封者及其族人建立的名为“城”的军事据点,其居民被称为“国人”,属于统治阶层,其中的上层贵族又被称为“君子”。国以外的区域即为“野”,其居民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土著居民,被称为“野人”,也被称为庶人,属于被统治阶层。而周王则是天下诸侯的共主,称为天子。以周王为首的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机关,它对各诸侯侯国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但其直接统治地区,仅限于王畿以内。第二节、西周的法制一、敬天报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集团套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

6、思想与实践,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制礼作刑(一) 、周公制礼周公在平定管蔡之乱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对以往的礼仪体系、社会规范、宗法习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补充,形成了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或“周礼”。(二) 、编订刑书在西周初期,进行了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即制度九刑。周穆王时,又命令司寇吕侯(又称甫侯)“度时作刑”,制作了吕刑,也被称为甫刑。(三) 、出礼入刑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 与“尊尊” 两个方面。“亲亲”,即要

7、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 ,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 ,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 亲亲” 、“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 忠”、“孝 ”、“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 祭祀之礼) 、凶礼( 丧葬之礼)、军礼( 行兵仗之礼)、宾礼( 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礼与刑互为表里,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它们的关

8、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首先,它们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礼强调道德教化,要求人们自觉遵守,侧重于积极的预防;而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惩罚。2. 其次,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和原则有所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 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 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三、法律形式西周王朝以礼和刑为其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周王的诰、誓、命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四、刑事法律(一)刑罚种类关于“九刑”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即认为九刑是九种刑罚,即五种正刑墨、劓、宫、刖、大辟之外

9、再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合称九刑。西周还有劳役刑,即所谓的圜土之制。另外还有拘役刑,即所谓的“嘉石之制”。(二) 、刑罚原则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2.矜老恤幼原则。3. 疑罪从轻原则。 4. 同罪异罚原则。5. 宽严适中原则。6. 罪人不孥原则。7. 罔厉杀人原则。(三) 、主要罪名五、民事法律(一)土地制度但是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以承认家族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井田制的实质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二)契约制度西周时期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兵器等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和“剂”。 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被称为“大市”,使用“质”这种较长的契券;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

10、易则称为“小市”,使用“剂”这种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则采用“傅”和“别”的形式。“傅” ,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三)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西周一项婚姻的缔结需要两个条件:“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不能违反“同姓不婚”的原则。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这套程序就是通常所说的“六礼”,即:纳采3-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解除婚姻的权力则掌握在男方手中,他可以以七种理由解除婚姻,是为“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

11、下,已婚妇女可以不被休弃,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四)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身份(如王位)的继承为嫡长子继承制。 六、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三节、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变动及官僚制的确立一、社会变动西周以来确立的宗法等级秩序与典章礼乐制度逐渐瓦解,这就是史料中所说的“礼崩乐坏”的现象。在传统的“贵”的阶级以外,又增加了“富”的阶级,“士”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身分。二、官僚制的确立战国时期各国在君主之下建立了一套以相、将为首的官僚机构。在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度。符节制度,上计制,俸禄制度。第四节、

12、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发展一、铸刑鼎公元前 536 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我国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在子产铸刑书 23 年后,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将成文法公布。公元前 501 年,郑国大夫邓析又曾“私造”一部“刑书” ,书写于竹简之上,所以被称为“竹刑” 。二、各国变法(一)李悝变法(二)吴起变法(三)商鞅变法1、改法为律,制订秦律。2.明法重刑,奖励告奸。3.废除世袭特权,确立集权法制。4.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4.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三、法经(一)内容法经分“盗”、“

13、贼”、“囚”、“捕”、“杂”、“具”六篇。(二)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由刑到法的转变,反映了新旧两种法律制度的转换,法经改刑为法,标志着这一转换过程的基本完成。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体例奠定了基础。第三章 大一统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秦汉时期第一节、法家思想与秦的立国一、商鞅学派君主要“缘法而治” 。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要实行“任法而治” ,必须使百姓知法、守法和畏法,主张要布法于众,提倡重刑主义。在具体的政治目标上,商鞅学派把农战提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商鞅死后,秦国实行法治的政策依然不变,秦国国富兵强,奠定了其后秦统一六国

14、的基础。但是,这套理论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忽视了教化和道德在治国方面的长远作用,使整个社会处于高度的紧张之中,缺乏弹性,易于崩盘。二、韩非法、术、势并重的政治思想韩非将前期法家商鞅论法、申不害论术、慎到论势的观点加以综合扬弃,形成了一套更为全面的法治理论,成为了法家学说集大成者。他认为法是治国的根本,只有依法行事,就能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各种不合理现象。律在公布之后,就必须严格执行,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依靠赏罚。在重法的基础上,韩非又对“术”的思想进行了发挥。韩非还发展了慎到关于“势”的理论,认为“势”有“自然之势”和 “人为之势”两种。韩非所倡导的专制主义理论,为秦的统

15、一提供了理论基础,他提出的策略大都在秦王朝得到了实现。第二节、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汉代法律发展的思想社会背景4一、黄老无为与文景之治陆贾在其新语中对无为而治方针的初步总结,其主要内容就是与民休息,减少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新语十二篇说是汉初君臣共同总结历史经验的产物,形成了汉初统治者的所谓“黄老无为”的政治思想。所谓“黄老之学”在汉初指的就是当时的道家思想。“黄”指黄帝,“老”指老子。因为战国时期的道家学者假托黄帝之名撰写了黄帝四经等著作,所以当时黄帝也被当成了道家的代表。二、独尊儒术与中央集权的加强建元六年(前 135) ,窦太后死,田蚡再度出任丞相,奏罢黄老、刑、名百家之学于官学之外,只剩下

16、儒家的“五经博士”,儒学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地位正式被确立。这就是历史上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第四节、秦汉时代的法律一、秦汉时代法律的制定与颁布(一) 秦律的颁行及秦代法制的基本状况(二)云梦秦简(三)张家山汉简(四)汉代法律的制定与颁布九章律是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章而成。成为汉律的主体和核心。叔孙通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于九章律之后,此即傍章律十八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武帝时期,统治政策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化,为了稳定秩序,巩固政权,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张汤制定了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

17、篇,赵禹制定了关于朝贺制度朝律六篇,它们同九章律和谤章律合计六十篇。(五)秦汉时期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二、秦汉时代法律的形式(一) 、秦代的法律形式(看书)(二) 、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三、秦汉时代的行政法律(一) 、皇帝在战国时期,各国通过变法运动,已经逐渐确立了君主集权的官僚体制。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不仅沿用了这种政治形态,而且还有进一步的创新。秦和两汉王朝的朝廷由皇帝和众多官员构成。在朝官中,又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最高级的官员,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被称为“三公”。第二类是各部门的主管官员,有太常、宗正、光禄勋、卫尉、廷尉、大鸿胪、大司农、少府、太仆等,是为“九卿”。

18、第三类是皇帝的亲近侍从官员,有尚书、常侍、给事中等,主要是在形成于武帝时期,可被统称为“中朝官”。第四类是在宫中服务的官员,可统称为“宫官”。这四类官员构成了庞大的朝官队伍,皇帝则是这支队伍的总首领。(二) 、三公 (三) 、诸卿 (四) 、中朝官 (五) 、宫官 (六) 、地方制度 (七)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设官(八) 、选举、任用及考核制度1.选举及考核制度(1). 选举制度秦统一之后,官吏多出于军功。汉王朝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选官制度。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选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有四条,史称

19、“四科取士”。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形式。两汉的察举与考试是相辅而行的,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需要经过考试,而后始能量才录用。因此察举加考试,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照诏令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和射策二种。(2).选官法规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选举责任的规定。二是对选举人的身份和责任的规定。三是关于被选举人的条件的规定。2.任用制度(1).任用制度(2).任用法规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不仅一律不用本籍人,而且还发展出了

20、“三互法”,规定婚5姻之家不得相互到对方州郡为官。3.考核制度秦汉时期,主要是通过上计来考察官吏的。所谓上计主要是指指各个郡县和部门每年都要把经济的收支、户口的多少、土地面积的数量、耕地增减、自然灾害的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记录在簿籍上,统一报告朝廷,由朝廷进行考核。(九) 、监察制度秦和汉初,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对丞相进行监督和牵制,是朝廷最高的监察官。在地方上,秦在郡一级设有监郡御史,官秩虽仅有六百石,但权力很大对郡守和郡府的其他官吏都可行使监察权。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元封五年(前 106 年) ,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

21、巡视所部郡国,年终赴京奏事。武帝又在近畿七郡设司隶校尉,职权同刺史相似。(十) 、司法制度秦汉时期全国最高的常设司法机是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统领导各级地方官府的司法活动。其主要职责二:一是以皇帝的诏令和朝廷的律条为依据,直接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的“诏狱”案件;二是负责审理各地移送的上诉案件,或审核平决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十一) 、诉讼与审判制度1. 诉讼与审判秦代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提起的诉讼,类似现代的自诉。一种是国家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行为人提起的控告和诉讼,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根据诉讼案件性质的不同,自诉又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 ,

22、即指控告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官府不得拒绝受理。另一类是“非公室告” , 即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犯罪行为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官府不予受理。汉承秦制,其诉讼与审判制度和秦代基本相同,仅在某些方面和环节上略有差异。其提起诉讼的形式有二:一为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控告,称为告,相当于今日的自诉。另一种是由有关官员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纠举犯罪,称为劾,相当于今日的公诉。汉代称审理讯问案件为鞫狱,判决读结果要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复审,称为乞鞫。对于一般的案件,有关司法机关可自行判决,但对两类案件必须上报请示:一是死刑案

23、件要上报朝廷,由皇帝或廷尉审准,称为奏报。一是疑难案件要逐级上报,称为奏谳或谳疑。汉代地方的司法审理,乡以调处之,初审于县,再谳于郡国,再上于廷尉,其不能决者报皇帝裁之,盖四级三审制。2. 诉讼与审判中的儒家化现象“春秋决狱”就是指是抛开法律的规定,直接引用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经义内容或依据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审判,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汉代还正式形成了秋冬行刑的制度,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在司法程序上,汉代和秦代的不同还体现在大赦的经常化上。汉代还出现论录囚制度,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进行审录复核,检查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及时发现冤狱,以平反纠正的一项制度。以上这些制度及在立法

24、思想上所确立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矜老怜幼、亲亲得相首匿、先告自除其罪的原则等被认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但是在汉朝,由于法律本身是由法家制定的,是法家化的法。总之,法律的儒家化从汉代已开其端倪,从西晋以后,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加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特色。四、秦汉时代的经济法律(一) 、秦代的经济法律1 自然资源方面 2.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3.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4.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二) 、汉代的经济法律实行盐铁官营与酒类专买,使朝廷获得了重利,打击了富商大贾和大手工业者,但是也有产品质次价高的弊病,损害了百姓的利益。武帝实行了均输法与平准法。均输法是由大农在各地设均输

25、官,把应由各地输京的物品,从出产处转运他处出卖,再在卖处收购其他物品,易地出卖,这样辗转交换,最后把关中所需的货物运达长安。均输法的推行,既保证了朝廷对贡品的需要,又可节省费用,赚取可观的利润,同时还加强了各地的经济联系。平准法是由大农在京师设平准官,接受均输货物,按长安市场价格涨落情况,贵则卖之,贱则买之,用以调剂供需,节制市场。均输和平准的推行,使朝廷控制了许多商品的购销,增加了财政收入,并在同时打击了大商人的势力。元狩四年(前 119),武帝下诏“初算缗钱”,规定商人及手工业者,必须向政府申报现金财产,每 2000 钱纳税一算(120 钱)有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的,罚戍边一岁,没收资财。元鼎

26、三年(前 114 ),武帝又下令“告缗”,即鼓励告发算缗不实的行为,并以所没收违令商人资财的一半作为奖赏。五、秦汉时代的刑事法律(一) 、秦代的刑事法律61.刑罚体系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和财产刑在内的刑罚体现。其中比较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加。生命刑即死刑,有二十余种之多,都相当残酷。身体刑即史籍中所说的“肉刑”,是摧残人肢体器官的刑罚。秦代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笞等肉刑,并常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27、。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从事筑城等劳役;女犯为舂,主要从事舂米等杂役。(2)鬼薪、白粲(can,音同灿)。男犯为鬼薪,主要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供宗庙祭祀等使用。(3)隶臣妾,即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4)司寇、作如司寇,即强制犯人在边境地区伺察寇盗,防御外敌,是一种较轻的劳役刑。 (5)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境地区充当斥候,担任警戒,侦察伺望敌情。财产刑即剥夺犯人财产的处罚。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有废、夺爵等。流放刑是判处罪犯迁徙到指定地区服役,不准擅

28、自返回的刑罚,其刑名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刑,是一种剃除受刑者头发和鬓毛、胡须的刑罚。耐刑是只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的刑罚,因而要轻于髡刑。2.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自首从轻(4)规定刑罚时效(5)共犯加重(6)合并论罪(7)实行连坐(8)诬告反坐(9)规定刑事责任年龄。3.主要罪名 :诽谤罪、妄言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不敬皇帝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等。4、秦律的特色秦律的第一个特点是重法轻礼,厉行“法治” 。 秦律的第二个重要特点就是严刑酷罚。秦律的第三个特点是内容丰

29、富、体系庞杂,除刑事法律规范外,秦律中还有大量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立法,内容涉及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领域。(二) 、汉代的刑事法律1.刑罚体系汉代的刑罚体系基本上沿袭秦制,另外也有一定的变化。汉代的劳役刑基本因袭秦制,但又有所发展,其刑名及刑期主要包括: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舂(剃去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为宗庙砍柴或择米,服役三年)、司寇(戍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守边或服杂役一年)。汉代还增加了名为“顾山”的刑罚,是对已经判刑的女犯人,让其每月出钱 300 雇人上山砍柴她本人可以返家不服苦役的刑罚手段,是对女性犯人的一种优待措施。但是它只是针对被论罪以

30、后认真服刑的女徒而言的,论罪以后又有犯法行为的则不可享受。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 167 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以及诽谤罪等。2.刑法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的恤刑制度(2)亲亲相隐的原则 (3)官僚贵族有罪上请的原则3.主要罪名 :大逆无道罪。不敬

31、罪。不孝罪。见知故纵罪:所谓“见知”就是指官吏获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不告者与之同罪;对应判刑的必须判刑,不判者的就是“故纵” 。 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均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 ,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欺谩罪。不直罪。六、秦汉时代的民事法律(一) 、秦代的民事法律1.所有权秦始皇三十一年(前 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允许百姓自行占垦土地,国家不再加以限制,土地私有制被正式法定化了。此后,秦代的土地所有权,基本为国有与私有并存。2.婚姻制度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必须经过官方登记认可,否则

32、将构成犯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秦律禁止“娶人亡妻” , 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禁止丈夫乱搞两性关系。3.家庭关系 :维护家长的特权,严惩不孝罪。7(二) 、汉代的民事法律1.所有权“公田”与“官田”的名称正式出现。武帝时期,出于种种目的,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官有土地的办法,造成了许多灾难性的后果,最后不得不改弦更张,转变政策,把官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由租佃型的“假民公田”改变授田型的“假民公田”。以后,昭、宣二帝继续实行“假民公田”、“赋民公田”的措施,甚至还不断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贫苦农民,民田迅速发展,官田日趋减少。官有土地制日趋衰落。2.债权 :西汉前期,简单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买卖关系十

33、分活跃,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大都以订立契约方式确定,凡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双方各执其一,若有诉讼纠纷,以券书为凭据。3、婚姻制度汉代婚姻的缔结,仍然遵循周代的“六礼”。婚姻关系的解除,也依据“七出三不去”的原则。4、家庭制度:确立了“父为子纲”的父权家长制原则。5、继承制度:身份的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在财产继承方面,则实行诸子均分制。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的继承人的顺序依次为:儿子父母死者之妻(寡)女儿 孙子 耳孙祖父母 兄弟之子(同产子)。第四章、传统法律体系的渐趋成熟及法律儒家化的新进展:魏晋南北朝时期第一节、民族融合与世族社会法律成长的背景一、民族融合二、士

34、族社会第二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与变迁一、法律思想与律学的发展(一)法律思想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刑、礼比较的争论。司马氏政权成立后,儒家的礼教思想重新恢复了统治地位,提倡礼律并重,刑礼先后的争论基本结束。然而魏晋以来,玄学盛行。名士们崇尚自然,反对礼、法,出现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北朝的法律思想基本上以儒家仁政德治为主导思想,但又较注重法治,礼法并重。(二)律学的发展(看教科书)二、法典的编纂及变化(一) 法典体例的变化魏明帝太和三年(229 年)陈群等人参考汉律制订魏法,共编成新律十八篇、 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 、 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其中新律十八篇为曹魏一代的基本律典,一般称之

35、为魏律。对汉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第一,删繁就简,增加篇目。第二,对法律体例进行了改革。自李悝的法经开始, 具律始终在第六篇, 秦律 、 九章律因而不改。 新律将具律置于篇首,统领全文,并改称为刑名 。魏末,司马昭秉政,嫌魏律科纲严密,本注烦杂,又命贾充等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泰始三年(267)完成上奏,四年正月颁行全国,史称“泰始律”, 一般通称晋律。共二十篇。首先体例更加严谨,结构更为合理。从篇目上来看,从魏律的十八篇增加到二十篇,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对魏律的总则部分有所完善。其次,删除了魏律苛秽的条目,相对减轻了动辄获罪、轻重无情的弊病。第三,增加了律疏注释。第四,

36、 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第一次区分了“律”和“令”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将律限定为以定罪量刑为主的刑法典,将令限定为以规定国家制度为主的行政法典。从此以后,令便成为和律并立的一种法典形式。南朝社会尚清谈,不重名法,律学衰竭,法治混乱。北魏一百多年间,共有十多次的修律活动,其法制以魏晋法制为基础,先后吸收了河西、江左的因素,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成为北齐、隋唐律令的源头。北齐律共十二篇,二十卷,949 条。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典。首先,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为以后的唐、宋法典所继承。其次,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对前代的律条进行律大量合理的合并、精简和删削,从晋律的

37、 2926 条缩减到课 949 条。另外,对一些篇目的合并也比较合理。如将晋律以来为各代律典所沿用的刑名 、 法例合为名例一篇,进一步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也使律典的体例结构更加规范。(二) 法典内容的变化新律首先,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使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变成了法律原则,官僚8贵族的特权进一步制度化了。晋律在内容上也有进一步的发展。首先,增加了卫宫、违制、关市、诸侯四篇。加强了对皇权的保护,规定了对官吏渎职行为的惩罚,试图通过法治手段来提高朝廷的统治效能。同时,还纳礼入律,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 1 使中国传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北魏律的特点是“

38、纳礼入律” ,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制度,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罪名;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北齐律在内容上首立“重罪十条”,此即以后历代法典中的“十恶”制度。它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法典,是隋律、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典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科作为法律形式始于魏。晋代律、令明确分离,晋令以教喻为目的,“以令设教”,首开教令法的先例。在北魏时期开始出现令“格”,它是补充律令的临时性法规,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与律令并行。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创造了“式”。四、 官僚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入律“八议”分别为:议亲,

39、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根据“八议”制度的规定,上述八种人犯罪,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官当”制度出现“官当”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或爵位抵罪的一种制度,始于北朝的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五、 传统法律的继续儒家化(一) 、 “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斩衰(三年) ,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一年或一年以下) ,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九个月)

40、,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五个月) ,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三个月) ,着细熟布丧服。共五等,故称“五服” 。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服制不同而适宜和轻重不同的刑罚。它在刑法方面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二) 、 “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看书)(三) “存留养亲”原则的实施北魏法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

41、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即对于非“十恶”大罪的犯人,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执行,以保证其父母尊长有人养老送终,待老人去世后再按规定处置。这就是针对只有独子的老人规定的“存留养亲”制度。这是儒家所提倡的孝道在法律上的体现,因为根据儒家学说为人子者要对父母尊长尽养老送终之责,所以法律做出来了相应的让步。(四)诉讼容隐、严惩违反尊卑秩序、伦理纲常的行为(五)禁止对孕妇用刑六、刑罚制度的发展 :(一)肉刑兴废之争与肉刑的逐渐被废除 (二)死刑方式逐渐简化(三)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四)扑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

42、五)徒、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六)赎刑、罚金及闰刑七、司法制度(一) 、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1.大理寺与律博士的出现魏晋南朝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廷尉、御使、尚书三部分组成。廷尉是审判机关,掌刑狱决讼。魏明帝时,还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官员。西晋以后继续沿袭这一制度。两晋南朝审判机关基本沿袭魏制。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2.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这时虽

43、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1 晋书刑法志9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北齐以殿中尚书所统三公曹,掌“诸曹囚帐、断罪”等事;都官尚书所统比部曹,“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这些设在行政机关内兼掌司法行政与刑狱的机构,与中央专职审判机关既相互分工,又密切配合,并互相监督制约,逐步分解了秦汉廷尉的职责,表明司法行政开始与审判和检察相分离。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二) 、诉讼审判制度的新特点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秦汉时期,地方守令均享有专杀之权,可以直接判处死刑并付诸执行,不需事先奏请皇帝批准。魏晋南北朝时期,

44、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使皇帝可以直接控制对大案要案的处理,逐渐确立了死刑奏报制度。所谓死刑奏报制度就是指对于死刑的执行,事先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待皇帝核准后方能执行,即将杀生权收归朝廷,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归于皇帝一人之手。2.“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西晋时,还出现的“登闻鼓”制度。允许有冤者击鼓鸣冤。臣民有冤屈者可击鼓鸣冤,官府闻声录状,奏报皇帝,这就是“登闻鼓”制度。 “登闻鼓”是一种直诉制度,登闻鼓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通达下情,自上而下地实行司法监督,从而补救审级限制的某些弊病,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舞弊,是对不许越级起诉限制的补充。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清代,成为

45、直诉的途径之一。3.皇帝参与审判、录囚在东汉时,皇帝就开始亲自录囚,到魏晋南北朝时,逐步形成一种正式的制度。录囚的目的是加强对监狱的监督管理,减少囚禁,使狱勿淹留。另外,皇帝也常派司法官员或亲近大臣前往各地审录囚徒,察举非法,拥有较高审判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特点一、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二、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三、严格的身份法四、律学的发展与法律概念的规范化五、法典的从繁到简第五章、中国传统法律的成熟阶段:隋、唐第一节、贵族政治的没落与政治生活类型的变化一、国家的重新统一和贵族政治的没落二、政治生活类型的变化第二节、官僚政治制度的成熟一、三省六部制

46、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一)三省三省六部制中的“三省”指的是中书省(隋代称内史省) 、门下省和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下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书省主要负责各种政令和诏书的起草,长官为中书令,通判官(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门下省主要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令,并审拟尚书省的奏钞,具有封驳权,其长官为侍中,通判官为黄门侍郎。尚书省是国家的最高政务机关,长官是左、右仆射为通判官,通判官为左右丞。(二)六部(三)翰林学士在唐玄宗初期,置翰林待诏,掌管四方表疏批答,后又选文学之士为翰林供奉,与中书省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至开元二十六年(738) ,改供奉为“学士” ,并正式在皇宫内设立了翰林学士院,

47、翰林学士则专掌内命,主要起草任命将相大臣、宣布大赦、号令征伐等有关军国大事的诏制,称为“内制” ,内制可不经中书门下直接向下传达。而中书舍人所起草的则是对一般臣僚的任免及例行文告,称为“外制”。这样,翰林学士便分割了中书舍人的制诏之权。不仅如此,翰林学士还参谋机密政务,帮助皇帝决策,承担起了原属宰相职权范围内的参与决策机务的工作。成为了皇帝直接控制的最高秘书机构。(四)台谏制度(五)科举制度随着隋朝对全国的统一,皇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伸张,门阀士族势力逐渐走向衰落。煬帝時,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摧毀门阀势力,在大业年间,又设立了进士科,从此正式开始了延续近 1300 多年的科举取士制度。唐代科

48、举分为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是指每年都要进行的例行考选,科目很多,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六科。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明经、进士两科。唐代士人在礼部主持的科10举考试中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做官的资格出身(散官) ,并不能直接做官。当年及第得到出身的士子要由礼部用关文介绍到吏部,由吏部进行简单对测试(关试)后,安排见习期(番上) ,之后有资格参加吏部对铨选考试。考试的内容为“身、言、书、判”四项,如果合格,就有可能被正式授予官职。 制举是指皇帝根据国家对人才的需要临时确定科目并下令举行的考选,考试的科目、时间、场所均由皇帝临时决定。唐朝的科举制度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首先,科举制度

49、的实行打破魏晉以来高门世族垄断政权的局面,减缓了社会上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其次,科举制度的实行带动了人们学习文化的热潮,促進了唐代社会文化的全面繁荣和文学的高度发达。第三,科举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的流动和朝廷更广泛地吸收人才。朝廷通过培养了一个稳定的官僚集团阶层,把全国各地的精英分子尽可能地吸收到了中央政权,加強中央和地方的聯系,提高人民尤其是士人们的国家观念和爱国心。(六)官员的任用与考核制度隋代将官吏任命权收归中央,由吏部管理。唐代改为文属吏部,武属兵部。唐代对官吏的任用称为“铨选” 。五品以上高级官员的任命由皇帝和宰相决定,吏部和兵部主持对六品以下官吏的任用。吏部、兵部每年五月向全国各州县下达关于选官资格范围的文件“选格” ,由州县公开张榜公布,凡是符合资格的人都可以报名,经吏、兵二部审查合格后,就可铨选考试。考试的内容为身、言、书、判四项。二、隋唐时期的地方制度第三节、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及法律形式一、隋代法律的制定及基本内容二、唐代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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