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淳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单位(盖章)2009 年 9 月 7 日(未调整的部分)一、行政许可(共 25 项)(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二)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组织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三)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2、审批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四)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法律依据: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 请 设 立 全 国 性 音 像 制 品连 锁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由 其 总 部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国 务 院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申 请 设立 音 像 制
3、 品 批 发 单 位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申 请 从 事 音 像 制 品 零 售 、出 租 业 务 ,应 当 报 县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批 准 的 ,应 当 发 给 音 像 制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申 请 人 持 音 像 制 品经 营 许 可 证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依 法 领
4、取 营 业 执 照 ;不 批准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音 像 制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应 当 注 明 音 像 制 品 经 营 活 动 的 种 类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 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法律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
5、,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六)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其变更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法律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 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6、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七)设立从事名片印刷企业的审批法律依据: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八)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设立的审批法律依据: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2、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
7、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九)博物馆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 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提交下列材
8、料:(一) 举办博物馆申请书;(二)藏品目录;(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七)博物馆章程草案;(八)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9、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十)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
10、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十一)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十二)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3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
11、火审批,其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十三)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
12、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许可法律依据: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前,须先征得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十五)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改建和装修许可 法律依据: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
13、门同意。(十六)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十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
14、物行政部门同意。(十八)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 法律依据:1.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十九)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二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1、浙江省文物保护
15、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二十一)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二十二)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法律依据:1.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影管理工作。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
16、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3.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 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
1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二十三)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审批和竣工验收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 以
18、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审批。(二十四)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 、施工、安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权用。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19、网,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审批。(二十五)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批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保护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行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0、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二、行政监管(共 44 项)(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
21、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三)对演出行业协会的监督。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 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
22、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
23、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六)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七)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八)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九)对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24、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十)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十一)对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十三)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2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十七)对广播电
26、视管理。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2.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十八)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十九)电影工作管理。法律依据:1.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二十)有线电
27、视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十一)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二十二)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可视情
28、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对有线电视单位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监管。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单位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法律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五)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法律依据: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29、”(二十六)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二十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二十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十九)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30、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三十)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法律依据:1.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十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法律依据:1.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三十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三
31、十三)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四)对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的监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监管。法律依据:1.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十六)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法律依据:1.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32、四十七条“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监督管理。 ”(三十七)电影放映许可证年检。法律依据:1.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三十八)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法律依据:1.浙江省广播电视个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 (三十九)、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33、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四十)、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法律依据: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四十一)、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十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依据: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十三)、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审核登记。
34、法律依据: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电子出版物复制、进口, 发行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四十四)、违法音像制品鉴定。法律依据:1.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受理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书。三、行政处罚(共448项)(一)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未从合法经营权的单位进货或未保存进货凭证两年的法律依据:1、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必须从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进货,并保存进货凭证两年。”2、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
35、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法律依据:1、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非法出版物等违经营的物品,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36、可证”:(1)“在规定的 营业时间 外营业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接纳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场所的”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37、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经营非网 络游戏的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擅自停止 实施经营 管理技术措施的”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3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未悬挂 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由文化行政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向消费 者提供的计 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
39、网的”(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由文化行政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未建立 场内巡查制度,或者 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法律依据
40、: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由文化行政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未按规 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
41、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由文化行政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未按规 定时间保存登 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 记内容、 记录备份的”。(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 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
42、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十四)
43、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十五)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十六)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 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营业性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