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规划 与风险防范,2018年9月20日,讲师简介,王新 资深财税专家、国内一流财税讲师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AAAAA)高级合伙人、财税咨询总监、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多家国资委企业及上市公司财税顾问。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审师,企业财务内训专家,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广东总会计师协会、前沿讲座携训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山大学等多家培训机构和高校研究生班特约讲师。中国会计视野、纳税服务网、多家综合财税论坛资深答疑专家及版主。和多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作,参与多起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在企业从事财税管理实务
2、工作近20年,曾任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具有丰富的财税理论和实务工作经验。 擅长领域:企业财税规划、股权转让纳税规划、营改增专题研究等。,2,主讲内容,第一部分 2015-2016年个人所得税新政剖析及纳税规划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第三部分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四部分 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 第五部分 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 第六部分 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 第七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3,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
3、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2018年9月20日,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案例一、某居民甲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31500元。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 一、增值税部
4、分: 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月租金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8年9月20日,5,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315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
5、01643号)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2018年9月20日,6,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案例二、 某居民乙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42000元。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 一、增值税部分: 销售额=42000(1+5%)=40000元 应缴增值税=400005%=2000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8年9月20日,7,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
6、依据问题,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40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2018年9月20日,8,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一)查账征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1.营改增前 (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 (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3)合理费用:为
7、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是指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2018年9月20日,9,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一)查账征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2.营改增后 (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购入房屋时支付的增
8、值税。 (3)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房屋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本次房屋转让缴纳的增值税。,2018年9月20日,10,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二)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非住宅2%) 1.营改增前: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 2.营改增后: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或收入的,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2018年9月20日,11,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一、个人转
9、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王某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10000001%=10000元 营改增后 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00 /(1+5%)=95238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952381 1% = 9523.81元 营改增后减税:10000-9523.81=476.19元,2018年9月20日,12,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二、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可扣除费用)适用税率(10%或20%) 1.营改增前 (1)租金收入是指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实际取得的租金
10、。 (2)可扣除费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即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税金。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18年9月20日,13,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二、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可扣除费用)适用税率(10%或20%) 2.营改增后 (1)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可扣除费用,仍应按照国税函2002146
11、号规定的的次序进行扣除。其中,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2018年9月20日,14,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全年租金收入6万元,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达3万元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房产税=600004%=2400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1-20%)10%12=46
12、08元。,2018年9月20日,15,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营改增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不含增值税收入= 60000/(1+5%)=57143元 房产税=571434%=228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714312-228512)(1-20%)10%12=4389元 营改增后减税:4608-4389=219元,20
13、18年9月20日,16,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三、保险营销员及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营改增前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收入额的40%。 2.营改增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2018年9月20日,17,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王某是一名
14、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500040%=14000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50005.6%=19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
1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2018年9月20日,18,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 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5000/(1+3%)=33981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40%=13592.4元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因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下降,因此整体税负下降。,2018年9月20日
16、,19,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18年9月20日,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0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相关个税筹划,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
17、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2018年9月20日,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相关个税筹划,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
18、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2018年9月20日,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相关个税筹划,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19、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2018年9月20日,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
20、收政策解读,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
21、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9月20日,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解读,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
22、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2018年9月20日,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
23、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2018年9月20日,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巧妙利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2018年9月20日,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615后股市的下跌分两段,5178到3373跌的是去杠杆,4000到2850跌的是金融恐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营改增后必须了解的新政
24、。,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9月20日,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
25、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营改增后必须了解的新政。,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
26、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2018年9月20日,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2016年个税改革的最新动态,楼继伟: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形成并提交国务院3月7日电(记者陈君 杨丁淼)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7日表示,去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并已提交国务院。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7日举行的记者会上,楼继伟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他说,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
27、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个税改革复杂在执行,将根据条件分步实施,逐渐完善。中国已多次上调过工薪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要不要再提高个税起征点,楼继伟说,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2018年9月20日,30,2016年个税改革的最新动态,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思路已经敲定,长期来看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 二、完善税前扣除则是在合理
28、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目前,税前抵扣正在加紧研究中。 三、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夫妻双方可以联合申报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对此进行抵扣。 四、优化税率结构,是指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31,2016年个税改革的最新动态,个税改革 的最终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其中的
29、挑战之处在于,个税改革的相应措施均需要完善的制度来支持,比如,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制度需要完善的个人信息平台,与其相关的制度建设也无法一蹴而就。 楼继伟谈个税改革时间表和征收方式,32,微信红包来袭!任性之后账咋做?税又咋缴?,2018年9月20日,33,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主讲内容,第一部分 大数据严征管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涉税环境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第三部分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四部分 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 第五部分 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 第六部分 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 第七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
30、税申报,3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纯所得为计税依据。,35,纯所得=收入或报酬-有关费用,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有关费用,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36,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37,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38,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39,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对我国现行个人
31、所得税制模式进行改革是一个方向,我国也初步确定把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40,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41,主讲内容,第一部分 大数据严征管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涉税环境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第三部分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四部分 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 第五部分 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 第六部分 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 第七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42,税率,税率,44,(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
32、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
33、)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5,(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6,(二)费用减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7,(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
34、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8,(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5、,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补充】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9,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工资、薪
36、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职工2012年10月应发工资5600元,缴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9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扣水电费100元,计算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9005053500)3%34.65(元),50,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一)查账征税: (二)核
37、定征税:,51,(一)查账征税: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
38、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提醒,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查账征税: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9.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0.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
39、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5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查账征税: 1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3.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
40、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54,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二)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55,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56,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一)定额或定率扣除 (二
41、)次的规定 (三)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问题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税率20%,但有税额减征30%; 4.关于合作出书问题。应该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57,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58,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
42、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特殊: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出租房产特殊扣除项目; 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59,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
43、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不同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1.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计算;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房产原值、合理税费的确定。,60,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8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支付相关税费350元。 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8200)50087035020%1556(元)2、我国公民张先生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3月转让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售价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l3.8
44、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l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 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20%22.64(元)。,6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62,离职所得的个税问题,63,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
45、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算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46、内部退养费的计税方法,【注意的问题】 1.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注意内部退养费与法定退休工资税收政策的差别。,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66,提前退休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提前退休,不与工资薪金合并,分别减除生计费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
47、(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案例分享】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原因,其所在单位于2012年8月份按照程序同意其提前办理退休,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8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0个月);老王当月领取正常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 【答案】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3500)3+(80000/10-3500)10-105 10=3495元。,3.退休再任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国税函2006526号)(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总局2011年27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