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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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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络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摘要】 网络消费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交易的途径,扩大了消费的信息量,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同时,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没能给消费者在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等方面提供一个全面彻底的安全性,使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脆弱。因此,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关键词 网络消费者;立法现状;隐私权保护;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应用也进入其发展的关键时期,继而网络消费成为人们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与传统的市场消费方式相比,网络消费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更便捷的服务、更低廉的价格、更多样化的选择和更经济的

2、消费。然而,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增多,导致消费者对网络消费望而却步,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从网络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出发,并结合对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借鉴,就我国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一、网络中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一)网络中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网络隐私权是从隐私权发展而来的,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在传2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简单的说,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他

3、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由此可知,在网络中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隐私知情权保护知情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网络消费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此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会与何人分享等问题的权利。2、网络隐私选择权又称网络隐私自主选择权,指网络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的权利。 93、网络隐私控制权又称网络隐私支配权,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指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除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也可对超限期利用的信息进行删除。4、网络隐私安全权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4、是网络隐私权利制度的基础。在线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它包括消费者有权请求在线经营者采取必要合理地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5、网络隐私收益权3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对其提供的个人数据应有权要求收集或使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样搜集网站个人信息资料的主体也须向隐私权人提供服务或以其他的利益作为对价,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利用的目的。(二)网络消费隐私权保护的新特征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出了具有传统隐私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新的特点:1、产生环境虚拟化网络隐私权产生的环境为网络空间,根据联网电脑的规模和范围,网络空间分为三个层

5、次,即局域网、区域网和广域网。侵犯用户在这三种空间的隐私权的行为,即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2、主体身份的双重性首先,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使用网络的自然人。从本质上讲,每一个自然人都拥有网络隐私权。但从狭义上讲,网络消费者才是网络隐私权直接的、主动的主体;其次,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网络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在网络中使用各种各样的名字,可以多人用一名,也可以一人用多名。可以说,网络环境下的人具有虚拟性与现实性的虚拟身份。3、客体范围的扩大化一般情况下,隐私指个人秘密、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信秘密等。 4而在网络环境中

6、,隐私则更多地表现为个人信息,4即一切与个人有关的,只要能够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都是个人数据。4、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性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就是金钱,包括作为私人信息的隐私本身能够为商家带来许多商业机会和利益。一方面,商家要想赚钱就必须真正提供消费者个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为此必须千方百计地尽可能搜集到有关消费者的所有信息包括其隐私;另一方面,当特定的主体认识到某一隐私信息的经济价值远远大于其所具有的人格利益的时候,他可能就会向他人提供这种隐私信息或允许他人搜集和使用其隐私信息。5、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难度加大由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网络隐私侵权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去实施侵权行为

7、,行为人大多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加之其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侵权证据难以取得,侵权手段的技术性很强,因此对网络个人的保护可谓困难重重。二、网络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一)立法现状从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看,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对隐私权的保护做了或多或少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以间接保护为主,直接保护力度不足,诉讼法保护明确,民法规定缺失,以司法解释和其他法规规定作为补充。最高5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报复损害他人

8、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依据该条文的规定解释,损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可见,我国目前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制度,仅是在司法实践上确认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或者仅作为一般人格利益内容的一部分,但这种做法并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随着网络的普及应用,对公民隐私的侵犯已不再仅局限于因为披露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行为,而是扩展到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侵犯,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也是对个人人格的否定。就目前而言,我

9、国的网络消费者在法律上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难于求助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二)面临的问题就以上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面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许多部门法虽已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制度,尤其对隐私权的概念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6现有的立法虽然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未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向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削弱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影响了其他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隐私权规定。在民法中隐私权并未作为一向独立的人格权加以明确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亦是原则性、象征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0、而民法规则作为隐私权保护最重要的部门法却没有明确第界定隐私权的概念,更没能把隐私权作为一向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规定。 3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的问题时则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这种做法虽然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显然不能适应隐私权保护的需要,而且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侵犯隐私权并不意味着是对名誉权的侵害,所以法律有必要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直接的、主动的保护。 72、 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成形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现有法律立法虽然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但只是相关部门相继出台的一些原则性、象征性、笼统性的规定。所

11、以对于我国网络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级没有新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难以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及网络隐私。 2随着网络资料储存交易的普及,网络上各类纠纷急剧增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对这些纠纷的处理解决,有待于新的立法以及对现行法律的正确适用。73、有立法虽然对隐私权进行了保护,但这些保护只是一些间接性的,缺乏合理有效的保护力度,使得这些部门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效力下降。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

12、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8 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原则性的、象征性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而由于这种间接保护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权采取类推的方法适用侵害名誉权规定的司法解释,将隐私权完全融入到名誉权的保护,给网络消费者在诉讼上带来不便,更不利于其寻求司法救济,使得现有立法归于形式化,其效力仅仅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4、从目前网络的操作上看,一些著名的网站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身的隐私政策,但这种隐私政策公告多数内容简单,在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说明

13、方面往往不够详细,也没有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却附上了许多免责条款。显而易见,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立法和司法保护上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产业是有利的。但是,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不应仅仅停留在有机器和数字组成的技术之上,网络的发展目标仍应以8“人”作为终极价值的归属。 6因此,要保护网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开发和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第三方监督体系、行业自律以及提高网民自身的保护意识等方式,以达到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目的。三、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目前,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于各国政府对产业利益和个人隐私利益的权衡取舍的不同,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

14、:一是行业自律模式;另一个是立法规制模式。为借鉴各国的立法成果,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现就这两种模式分析:(一)行业自律模式这是一种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的办法来实现对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方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国家。行业自律模式,即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法规时力图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保障消费者隐私权与促进网络信息业发展和保证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之间的关系。在对待网络以及有关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一直对网络经营者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美国不主张通过严格的立法,为网络服务经营商世家过多的压力和义务,而是倾向于网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

15、的控制,其目的是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的申明。 5(二)立法规制模式9这是一种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是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此做法以欧盟最具代表性。欧盟主张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模式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经营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经营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说更透明,使网上用户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种模式

16、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制模式无疑增加了网络经营商的法定义务,增加了以网络服务经营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的发展。四、对保护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对策建议综上分析,我国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已经势在必行。在立法上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包括技术要求和客观可靠性,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并注意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在信心网络中单独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一)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基于我国法律对一般隐私权保护上的缺乏,要制定一般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必须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界定隐私权的

17、法律概10念,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需求对隐私权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以便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保护。因为民法典不可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以规定,为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加以全面保护。再次,要制定相关的特别法。网络隐私权是网络中的基础性权利,对其的保护涉及到网络的各个方面,故需制定相关特别性质的法律、规章,如对网络儿童特别人群的保护性法规等。(二)制定相关的自律政策,建立规范的网站行业自律体系基于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起步较晚,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又

18、存在其自身的滞后性、僵化性的弊端,很难全面有效地调整网络社会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网络世界中,仅仅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网络行为的规范,不能采用“法律一元化”的模式,而应当是包括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在内的多种规范共同组成的多元化的行为规范形式。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美国倡导的行业自律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引进美国的经验,鼓励网络运营商成立自律协会,制定行业管理规制,规范行业行为。(三)加强技术保障目前的网络还是靠技术支撑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技术甚至代替了法律应有的地位,这是新技术兴起和发展所不可避免的。对于整11个网络而言,法律规制管理并不单纯的就是法律调整,它需要技术的调整纳入

19、到整个调整体系中继续发挥其作用。 8如采用信息的访问控制技术来保护网络隐私权;通过入网控制、身份识别等手段,控制用户访问不同的信息资源,以防止非法用户的侵入和网络隐私的泄露。(四)设立专门的保护隐私权的机构,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我国地方的各级政府可以在相应的部门中设立保护隐私权的机构,如成立专门的隐私保护委员会,赋予其明确的权力和职责,通过宣传、发放资料等形式加强对网络隐私权问题的注意,接受相关网络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加强对网络行业的监督力度。同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出台后,亦可承担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五)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不太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20、,从而使得我国消费者不大关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而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人们对网络的过分依赖和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对自己或他人的隐私权利保护意识淡化,许多人认为隐私性质的收集个人行为的信息不会对他我们的隐私造成影响,因此,提高消费者个人的防范意识是保护网络隐私的关键。我们应广泛宣传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义,使消费者明白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促使消费者自觉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国家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现代人权社会发展的普遍要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仅仅是一12切企业的义务,而且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实践证明,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有利、最有效的手段。所以

21、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当注意构建一个完善的全面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通过上述对网络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分析可知,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从保护人权意识出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自身的特色,进行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困惑和障碍,给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参考文献】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 版2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汤啸天.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政法论坛.20055孙晔、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6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杨立新.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几个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8胡晓红、梁琳、王赫等.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9李东方.市场管理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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