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0 年 10 月印刷版)员工手册目录第一章 总 则-手册内容、适用范围、公示形式第二章 公司文化-公司理念、组织架构、权利义务第三章 招聘录用-招聘面试、报到签约、试用转正第四章 考勤假期-工时适用、考勤标准、假期管理第五章 薪酬福利-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社保福利第六章 工作管理-岗位异动、工作地点、工作流程第七章 培训考核-员工培训、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第八章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保密竞业、纪律管理第九章 企业责任-劳动保护、投诉建议、工会民主第十章 劳动关系-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纠纷第十一章 离职控制-离职管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2、 总 则-手册内容、适用范围、公示形式第一条 本手册的宗旨在于为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乳” )的员工提供有关公司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程序,为员工提供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详尽资料。第二条 本手册是指根据政府分布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公司管理、运营服务等管理关系,由公司发布,对公司所有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员工规范、奖惩规定的总称。第三条 本手册适用于经公司行政人事部批准录用的所有员工,“公司”包括川乳及所有与川乳建立外包、派遣、代理关系的公司。第四条 建立外包、派遣、代理关系的公司另有员工手册并经公示,员工签字确认的,以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为准。第五条 本手册同
3、时以文本版、电子网络版形式与员工见面,并发送至个人邮箱,具有同等效力。员工可通过个人专用或公司公用电脑查阅员工手册相关内容。第二章 公司文化-公司理念、组织架构、权利义务第六条 基本情况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奶牛养殖、乳品加工、产品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乳制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乳与乳制品、饮料和冷冻食品生产与销售。公司注册资金 1.8 亿元,年销售收入 6 亿元,产品覆盖四川省及西南地区。公司下设销售分公司、华西分公司、阳平分公司,新希望示范牧场和新希望天然牧场。华西分公司的前身是四川华西乳业有限公司,座落在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公司从事乳品生产加工已有 40 多年历史(始建于1962 年)
4、,是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拥有大批的长期消费者和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 “华西”牌乳品深受川内广大消费者喜爱。洪雅阳平分公司的前身是四川新阳平乳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全国生态建设先进县洪雅,公司是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我国西南地区最早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公司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质、丰富的奶源。以上两分公司均获绿色食品证书,通过 ISO14001 和 ISO9001 认证,是国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我公司三个主要品牌产品“新希望牌乳制品” 、 “华西牌乳制品” 、 “阳坪牌乳制品”均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公司自有牧场是集奶牛养殖、科研、开发、示范、观光的现代化牧场,占地 2
5、000 余亩,养殖进口的高品质西门塔尔、荷期坦奶牛2000 余头,首批通过国家 GAP 认证。公司通过“公司+农户”帮助农户建立奶牛饲养小区等模式和办法,在洪雅县及周边地区发展农户养奶牛 2.5 万余头,不仅为公司培育了优质稳定的奶源,还有力的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了广大农户脱贫致富。公司分设了销售分公司,以新鲜、快速、便捷的方式,并与时俱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构建了一个强有力的、全方位的、反应灵敏的销售体系。公司具备世界一流的设备装置及现代化技术管理人才,拥有从美国、德国、法国、英国、荷兰、丹麦等发达国家进口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乳制品生产线 18 条,员工总数达千多人,拥有大
6、专以上文化的生产、销售、管理等人员 200 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畜牧、乳制品加工、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的专业人才 30 余人。公司的生产加工能力提高到日单班生产乳品 450 吨以上,这对于做强做大四川的乳业,实现四川乳业规模化经营,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农业结构调整,帮助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都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争取通过 23 年的努力,实现国家增税、农民增收、股东有回报、企业得发展的多赢目标。第 七 条 新 希 望 经 理 人 行 为 准 则我 们 一 起 缔 造 , 像 军 队 像 学 校 像 家 庭 的 企 业 ; 一 起 缔 造 , 阳 光 、规 范 、
7、正 向 的 企 业 文 化 。我 们 务 必 了 解 , 我 们 的 生 存 之 道 是 勤 奋 、 俭 朴 与 务 实 , 要 以 小企 业 的 精 神 做 大 企 业 的 事 情 。在 我 们 的 企 业 中 没 有 特 殊 的 员 工 , 也 没 有 特 殊 的 管 理 人 员 , 要将 自 己 置 于 被 监 督 之 中 , 廉 洁 、 规 范 、 保 持 道 德 高 水 准 , 遵 从 法 律法 规 。勇 于 担 负 责 任 也 乐 于 担 负 责 任 , 热 情 地 帮 助 客 户 和 团 队 成 员 ,在 此 过 程 中 获 取 信 任 和 尊 重 。我 们 的 能 力 、 经
8、验 和 水 准 , 是 在 持 续 的 有 力 度 和 速 度 的 执 行 中被 检 验 和 强 化 。聚 合 产 生 力 量 , 聚 合 无 边 界 。 永 远 站 在 企 业 大 局 上 开 阔 的 思 考 ,长 远 的 行 事 。适 应 和 包 容 多 种 多 样 的 价 值 观 和 行 为 模 式 , 支 持 和 帮 助 他 人 发挥 潜 力 , 欣 赏 和 感 恩 是 高 尚 的 人 格 。致 力 于 不 间 断 的 学 习 , 包 括 倾 听 、 讨 论 和 写 作 , 以 取 得 和 保 持高 水 平 的 专 业 技 能 , 并 快 乐 自 己 的 人 生 。发 自 内 心 的
9、欢 迎 变 化 , 因 为 机 会 蕴 藏 其 间 , 唯 一 重 要 的 是 保 持对 变 化 发 生 的 敏 感 , 敏 感 度 是 管 理 人 员 的 水 平 仪 。珍 惜 自 己 的 家 庭 、 身 体 和 事 业 。第 八 条 组 织 架 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助高级经理总助华西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阳平分公司示范牧场天然牧场刘平小区莲花小区团结小区销售公司第 九 条 权 利 义 务( 一 ) 员 工 权 利1、 员 工 正 式 上 岗 须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享 有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各项 权 利 。2、 员 工 不 因 民 族 、 种 族 、 性
10、 别 、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受 歧 视 。3、 员 工 有 权 按 劳 取 酬 , 取 得 不 得 低 于 政 策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4、 员 工 有 权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公 司 休 假 制 度 规 定 的 休 息 和 休 假权 利 。5、 员 工 有 获 得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和 职 业 防 护 权 利 。6、 员 工 有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与 相 关 权 利 。7、 员 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与 岗 位 要 求 有 权 提 出 培 训 要 求 并 参 加培 训 。8、 员 工 有 参 加 公 司 工 会 民 主 活 动
11、 的 权 利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监 督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投 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 参 加 规 章制 度 讨 论 活 动 等 。9、 员 工 对 不 公 平 待 遇 或 人 身 伤 害 有 权 越 级 上 诉 或 向 公 司 工会 投 诉 ; 如 投 诉 不 予 受 理 解 决 , 员 工 可 向 公 司 所 在 区 的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仲 裁 诉 讼 。( 二 ) 员 工 义 务1、 遵 行 公 司 利 益 第 一 的 原 则 , 自 觉 维 护 公 司 财 产 与 利 益 。2、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12、规 章 制 度 及 岗 位 所 属 部 门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3、 严 格 按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运 作 , 确 保 工 作 流 程 和 程 序 的 顺 畅高 效 。4、 服 从 上 级 指 挥 、 分 配 、 调 动 , 不 推 诿 不 扯 皮 , 不 顶 撞 上级 。5、 发 现 上 级 或 其 他 人 员 有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 立 即 投 诉 。6、 按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按 时 、 按 质 、 按 量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和 任 务 ,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7、 爱 护 公 司 公 物 , 办 公 用 具 和 生 产 设 施 、
13、 设 备 。8、 对 同 事 的 行 为 活 动 和 工 作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指 出 并 帮 助 改进 , 拒 不 接 受 者 应 及 时 上 报 。9、 对 操 作 规 程 中 不 合 理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提 出 并 报 直 接 上 级 ,尽 快 解 决 。10、 努 力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和 技 术 业 务 水 平 , 参 加 培 训 、 考 核 。第 三 章 招 聘 录 用-招 聘 面 试 、 报 到 签 约 、 试 用 转 正第 十 条 员 工 是 公 司 组 织 的 缔 造 者 , 具 有 强 烈 进 取 心 、 创 新 力 、良 好 沟 通 能 力 、 并
14、 具 有 优 秀 团 队 精 神 的 人 才 是 企 业 的 核 心 竞争 力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遵 照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的 原 则 , 招 聘 优 秀 、 适 用之 人 才 , 无 种 族 、 宗 教 、 性 别 、 年 龄 等 区 别 , 公 司 内 部 人员 有 优 先 竞 聘 空 缺 岗 位 的 机 会 。( 一 ) 公 司 选 聘 人 员 的 是 遵 纪 守 法 、 品 德 端 正 、 身 体 健 康 , 具有 与 任 职 资 格 所 匹 配 的 相 关 专 业 、 经 验 和 发 展 潜 质 的 人员 ;( 二 ) 各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 工
15、 作 需 要 和 人 员 使 用 状 况 , 向 人事 部 提 出 招 聘 需 求 , 并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统 一 执 行 招 聘 。( 三 ) 行 政 人 事 部 应 在 日 常 招 聘 工 作 中 为 公 司 储 备 一 定 数 量 的专 门 人 才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招 聘 分 为 内 部 招 聘 和 外 部 招 聘 。 内 中 招 聘 是 指 公司 内 部 员 工 在 获 得 内 部 招 聘 信 息 后 , 按 规 定 程 序 前 来 竞 聘 。外 部 招 聘 是 指 在 出 现 职 位 空 缺 而 内 部 招 聘 无 法 满 足 需 要 时 ,公 司 从 社 会 中
16、选 拔 人 员 的 过 程 。( 一 ) 内 部 招 聘1、 公 司 内 部 出 现 职 位 空 缺 时 , 将 会 出 现 空 缺 职 位 时 将 招 聘 信息 张 贴 在 公 司 张 贴 栏 或 网 站 。2、 部 门 经 理 和 行 政 人 事 经 理 有 责 任 推 荐 提 升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司员 工 , 在 条 件 均 等 的 情 况 下 , 优 先 考 虑 公 司 内 部 的 员 工 。3、 根 据 行 政 人 事 部 的 资 料 及 业 务 部 门 的 推 荐 , 公 司 其 他 有 关人 员 将 对 被 选 中 者 进 行 审 核 , 员 工 的 调 动 将 由 行
17、政 人 事 部会 同 有 在 部 门 协 调 进 行 , 如 员 工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该 员 工 所在 部 门 经 理 不 应 拒 绝 该 员 工 的 调 动 要 求 。4、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竞 聘 和 推 荐 人 才 , 如 成 功 推 荐 合 适 人 才 , 公司 参 照 上 级 公 司 文 件 精 神 给 予 奖 励 。( 二 ) 外 部 招 聘1、 行 政 人 事 部 通 过 各 类 招 聘 渠 道 收 集 人 才 信 息 , 经 初 步 审 核 后安 排 合 适 的 人 员 笔 试 工 、 面 试 。2、 应 聘 者 按 公 司 要 求 填 写 职 位 申 请 表
18、 ,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个 人 资 料 ,公 司 实 行 亲 属 回 避 制 , 应 聘 时 凡 在 公 司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应 当 如 实 申 报 ,否 则 将 贫 民 区 为 欺 骗 行 为 。3、 面 试 人 员 应 如 实 告 知 应 聘 者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劳 动 报 酬 及 其 他 应 聘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情 况 , 应 聘 人 员 如 果 认 为 需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的 , 应 在 报 到 签 订 劳 动 合同 前 提 出 , 未 提 出 者 视 为 对
19、应 聘 工 作 相 关 事 项 均 为 知 情 。4、 经 公 司 甄 选 合 格 的 人 员 , 在 公 司 决 定 录 用 之 前 , 视 情 况 对 其作 相 关 的 背 景 调 查 , 以 降 低 公 司 用 人 风 险 , 调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学历 水 平 、 工 作 经 历 、 综 合 素 质 等 。5、 公 司 在 正 式 聘 用 前 , 对 有 特 别 岗 位 需 求 的 人 员 , 安 排 公 司 指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 检 查 合 格 方 可 正 式 录 用 。第 十 三 条 新 聘 人 员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行 政 人 事
20、部 办 理 下 列 报 到手 续 , 行 政 人 事 部 对 要 求 提 供 的 报 到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 签 收 ,并 将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的 签 收 单 交 给 报 到 人 员 一 份 , 相 关 手 续 如下 , 手 续 不 全 者 原 则 上 不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 特 殊 情 况 , 可 在一 个 月 内 交 齐 资 料 , 否 则 , 停 止 试 用 。( 一 ) 填 写 人 事 资 料 表 格 ;( 二 ) 递 交 近 期 体 检 报 告 原 件 ;( 三 ) 递 交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 四 ) 递 交 身 份 证 原 件 、 社 会 保 障
21、的 转 移 手 续 材 料 ;( 五 ) 离 职 证 明 、 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待业证明。应 届 毕 业 生 要 提 供 校 方 的 毕 业 生 推 荐 凭 据 或 实 习 证 明 。 退休 返 聘 人 员 须 提 供 退 休 证 。( 六 ) 员 工 手 册 、 规 章 制 度 、 岗 位 说 明 书 的 签 收 确 认 。( 七 ) 填 写 社 会 用 工 年 限 核 定 表 。( 八 ) 其 他 需 要 办 理 的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凭 新 聘 人 员 提 供 的 合 法 用 工 证 明 , 对 新 员 工 进 行入 职 前 培 训 , 内 容 包 括 公 司
22、 简 介 , 企 业 文 化 价 值 观 , 规 章 制度 , 安 全 、 保 密 规 定 , 行 业 常 识 等 。 新 员 工 在 接 受 培 训 并 书面 确 认 愿 接 受 公 司 的 价 值 观 和 制 度 后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用 工 协议 , 建 立 正 式 合 法 的 劳 动 关 系 。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将 员 工 派 遣 至相 关 部 门 。 部 门 按 实 际 使 用 日 , 记 录 考 勤 。 无 行 政 人 事 部 的工 作 派 遣 手 续 , 严 禁 各 部 门 先 行 使 用 , 不 能 在 未 经 批 准 前擅 自 承 诺 薪 酬 及 上 岗 时
23、 间 , 也 不 得 未 经 批 准 、 未 办 理 公 司 录用 手 续 而 先 行 试 用 , 否 则 一 切 责 任 后 果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分 管领 导 承 担 。 如 员 工 在 上 岗 一 个 月 内 仍 不 能 提 交 公 司 要 求 的 报到 材 料 , 导 致 合 同 未 签 、 录 用 无 法 办 理 等 产 生 的 后 果 , 均 由员 工 本 人 承 担 全 责 。第 十 五 条 甄 选 面 试( 一 ) 初 步 甄 选 。1、 禁 止 在 新 希 望 集 团 内 部 招 聘 在 职 员 工 ,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 须 征求 员 工 所 在 公 司
24、意 见 , 并 报 上 级 部 门 以 调 动 的 形 式 办 理 。2、 乳 业 系 统 中 离 职 员 工 重 新 进 入 新 希 望 乳 业 , 需 对 其 当 时 离 职原 因 进 行 调 查 , 须 报 控 股 公 司 审 批 , 不 得 发 生 从 一 家 公 司辞 职 再 到 另 一 家 公 司 应 聘 之 现 象 。3、 初 步 筛 选 合 格 的 应 聘 人 员 填 写 应 聘 登 记 表 , 行 政 人 事 部对 其 进 行 第 一 面 试 或 测 评 , 填 写 面 试 记 录 表 , 主 要 对 应聘 资 料 及 个 人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 对 应 聘 者 的
25、诚 信 状 况 做 出 鉴别 并 了 解 其 基 本 素 质 。 重 点 了 解 应 聘 者 个 人 的 新 大 陆 , 岗位 任 职 情 况 ,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 毕 业 证 、 身 份 证 、 职 称 证 、操 作 证 等 的 真 伪 , 对 其 陨 灭 动 机 、 价 值 观 、 适 应 性 、 学 习能 力 、 薪 资 要 求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估 , 一 般 不 涉 及 具 体 的 业 务细 节 。( 二 ) 专 业 甄 选 。 对 于 行 政 人 事 部 初 步 甄 选 后 推 荐 的 应 聘 人 员 ,再 由 用 人 部 门 和 分 管 领 导 、 总 经 理 进
26、 行 专 业 面 试 和 复 试 。用 人 部 门 着 重 于 营 运 或 作 业 的 细 节 , 重 点 考 核 其 专 业 知识 , 专 业 经 验 , 专 业 技 能 和 专 业 潜 力 , 形 成 面 试 意 见 。分 管 领 导 、 总 经 理 着 重 于 对 经 营 管 理 的 认 识 和 综 合 能 力等 方 面 考 查 。 通 过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后 择 优 录 用 ,甄 选 合 格 者 予 以 报 上 级 部 门 核 准 。( 三 ) 各 部 门 每 次 补 充 或 储 备 人 员 , 原 则 上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至 一个 半 月 向 行 政
27、人 事 部 书 面 提 出 招 聘 需 求 申 报 计 划 , 行 政人 事 部 审 核 后 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 特 殊 情 况 直 接 由 行 政 人事 部 直 接 申 请 计 划 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 公 司 不 同 岗 位 招 聘的 面 试 次 数 及 参 与 面 试 人 员 层 次 要 求 如 下 :面 试 部 门 经 理 及 以 上 岗 位 主 管 至 经 理 级 岗 位 一 般 员 工 岗 位第 一 次人 力 资 源 负 责 人 、 用 人 部门 负 责 人招 聘 经 理 招 聘 经 理第 二 次 分 管 领 导 人 力 资 源 负 责 人 、 用 人 部 门
28、 负 责 人人 力 资 源 负 责 人 、 用 人部 门 负 责 人第 三 次 总 经 理 分 管 领 导第 十 六 条 每 位 新 聘 员 工 在 入 职 时 都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人 员 陪 同 了 解 ,熟 悉 工 作 环 境 , 部 门 情 况 与 同 事 。 试 用 期 内 , 行 政 人 事 部 指定 入 职 引 导 人 帮 助 新 员 工 接 受 相 关 培 训 。 入 职 引 导 人 向 新 聘员 工 介 绍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部 门 职 能 与 人 员 情 况 , 讲 解 本 职 工作 内 容 和 要 求 , 安 排 培 训 的 时 间 。 任 何 有 关 工
29、 作 的 具 体 事 务 ,如 确 定 办 公 位 置 、 领 取 办 公 用 品 、 使 用 办 公 设 备 、 用 餐 等 ,新 员 工 都 可 咨 询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或 入 职 引 导 人 。第 十 七 条 新 员 工 试 用 以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条 款 为准 , 新 聘 员 工 实 行 相 对 明 确 的 量 化 考 核 标 准 的 试 用 考 核 制 度 。由 部 门 经 理 组 织 对 试 用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 并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 一 ) 对 营 销 人 员 考 核 业 绩 , 量 化 业 绩 评 价 标 准
30、 。( 二 ) 对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效 果 ; 量 化 团 队 整 合 程 度 、 对 岗 位 的 适应 状 况 员 工 满 意 率 等 综 合 考 察 。( 三 ) 对 普 工 看 能 否 正 确 使 用 工 具 , 和 对 工 作 的 熟 练 程 度 及 技能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新 聘 人 员 试 用 期 内 , 各 部 门 主 管 可 随 时 评 估 新 员 工 的 工作 表 现 及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职 位 要 求 , 考 核 新 员 工 是 否 符 合 录 用条 件 。( 一 ) 试 用 期 内 如 发 现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公 司 可 随 时
31、 依 法 立 即终 止 试 用 。( 二 ) 试 用 期 届 满 的 员 工 , 需 填 写 员 工 转 正 申 请 表 , 公 司 根 据员 工 试 用 期 的 表 现 做 出 相 应 的 人 事 决 策 。( 三 ) 试 用 期 原 则 上 不 可 延 长 , 但 对 表 现 优 异 者 可 以 提 前 转 正 ,但 试 用 期 最 短 不 得 低 于 一 个 月 。( 四 )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者 , 同 时 用 人 部 门 和 行 政 人 事 部 做 好 转 正员 工 定 岗 定 级 工 作 ,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 五 ) 以 下 情 况 均 视 为 试 用 期 考 核
32、 不 合 格 ,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1、 有 欺 骗 、 隐 瞒 行 为 者 ;2、 与 其 他 员 工 发 生 矛 盾 或 其 他 品 行 不 佳 者 ;3、 经 公 司 指 定 医 院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4、 有 酗 酒 、 吸 毒 经 历 或 患 有 精 神 病 、 传 染 病 者 ;5、 曾 有 亏 空 、 拖 欠 公 款 行 为 者 ;6、 不 具 备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手 续 者 ;7、 试 用 期 内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超 过 五 个 工 作 日 者 ;8、 试 用 期 内 连 续 缺 勤 二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有 旷 工 行 为
33、 者 ;9、 工 作 能 力 不 符 合 试 用 期 考 核 标 准 或 岗 位 要 求 者 ;10、 试 用 期 满 前 未 能 按 本 手 册 完 备 入 职 手 续 者 。第 四 章 考 勤 假 期-工 时 适 用 、 考 勤 标 准 、 假 期 管 理第 十 九 条 公 司 依 岗 位 和 行 业 作 业 特 点 安 排 员 工 出 勤 , 员 工 每 日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八 小 时 , 每 周 最 长 不 超 过 四 十 小 时 , 公 司 保证 员 工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日 。( 一 ) 具 体 工 作 出 勤 时 间 , 公 司 依 月 、 季 、 半 年 、
34、 年 统 一 安 排 ,以 公 告 发 布 或 签 收 形 式 告 知 员 工 , 员 工 应 遵 照 执 行 。( 二 ) 公 司 因 经 营 生 产 需 要 执 行 非 全 日 制 、 轮 班 、 倒 班 、 值 班物 , 具 体 出 勤 方 式 、 倒 班 、 轮 休 规 定 另 订 出 勤 细 则 进 行 明 确 。( 三 ) 公 司 因 工 作 需 要 , 并 经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 涉 及 乙 方 岗 位 需要 调 整 为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 按 公 司 公 布的 调 整 公 示 为 依 据 , 员 工 应 遵 照 执 行 。
35、第 二 十 条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采 用 打 卡 考 勤 与 考 勤 员 考 勤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各 工 作 场 所 及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规 定 及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适 合 本 部 门的 考 勤 方 法 。( 一 ) 打 卡 考 勤 方 式 的 部 门 员 工 , 由 员 工 领 取 和 保 管 考 勤 卡 , 员工 必 须 自 觉 保 管 好 考 勤 卡 , 并 在 每 月 结 束 的 统 一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或 相关 考 勤 负 责 人 回 收 , 故 意 或 恶 意 规 避 出 勤 状 态 遗 弃 考 勤 卡 , 造 成 不能 准 确 计 算 时
36、间 , 其 责 任 由 本 人 承 担 。( 二 ) 出 勤 必 须 亲 自 刷 卡 , 凡 是 托 人 或 代 人 刷 卡 , 属 严 重 违 纪 行为 , 公 司 可 与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代 人 刷 卡 者 依 照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不给 予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 三 ) 采 用 考 勤 表 形 式 记 录 员 工 考 勤 的 , 则 由 公 司 指 定 专 人 负 责员 工 日 常 出 勤 情 况 的 记 录 , 部 门 经 理 负 责 实 施 , 行 政 人 事 部 统 一 监督 。 考 勤 人 员 必 须 据 实 记 录 和 反 映 员 工 出 勤
37、情 况 , 妥 善 保 管 各 种 休假 证 明 凭 证 , 隐 瞒 、 刁 难 考 勤 人 员 或 私 自 涂 改 考 勤 记 录 , 属 严 重违 纪 行 为 , 公 司 可 与 相 关 责 任 人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不 给 予 任 何 经 济 补偿 。( 四 ) 各 部 门 、 办 公 场 所 于 每 月 2 日 前 将 相 关 考 勤 资 料 及 考 勤 统计 表 上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审 核 , 行 政 人 事 部 按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 计 算 员 工上 月 工 资 转 交 财 务 部 发 放 。 考 勤 人 员 应 扎 实 填 写 考 勤 报 表 , 报
38、表 中应 包 括 : 上 报 办 公 场 所 ( 部 门 名 称 ) , 员 工 姓 名 , 应 出 勤 日 , 实 出勤 日 , 加 班 时 间 , 请 假 类 别 ( 次 数 ) , 迟 到 、 早 退 次 数 , 旷 工 天 数 ,员 工 应 在 考 勤 报 表 中 签 字 确 认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高 层 ( 即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 可 不 打 卡 , 请 休 假 及 出差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其 余 经 助 及 以 上 人 员 每 日 应 打 卡 , 打 卡记 录 作 为 考 勤 重 要 参 考 。 其 他 员 工 需 每 日 按 要 求 考 勤 。(
39、 一 ) 实 行 打 卡 考 勤 的 员 工 上 、 下 班 各 须 刷 一 次 卡 ; 员 工 因 公短 时 外 出 或 出 差 , 无 法 按 时 刷 卡 的 , 需 及 时 填 写 员 工 考勤 异 常 登 记 表 由 部 门 主 管 签 字 后 于 月 终 统 一 报 行 政 人 事 中核 查 。 员 工 上 班 刷 卡 后 应 及 时 到 岗 , 不 得 刷 完 上 班 卡 后 擅 自离 岗 , 违 者 视 情 况 按 迟 到 、 早 退 或 旷 工 处 理 。( 二 ) 上 、 下 班 打 卡 , 考 勤 机 显 示 时 间 为 员 工 出 勤 主 要 依 据 。但 上 班 前 提
40、 前 打 卡 和 下 班 后 延 迟 打 卡 的 时 间 , 若 无 经 批 准 的 加 班 申 请 表 , 不 视 作 加 班 。( 三 ) 员 工 上 下 班 出 勤 如 有 忘 刷 卡 情 形 , 应 提 报 员 工 考 勤 异常 登 记 表 , 部 门 主 管 证 明 其 正 常 上 、 下 班 , 必 须 于 当 日 或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亲 自 呈 送 相 应 权 限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 行 政 人 事部 审 核 属 实 , 可 作 正 常 出 勤 记 录 。 否 则 , 一 律 视 同 旷 工 。 每月 累 计 三 次 忘 刷 卡 者 给 予 警 告 。( 四 )
41、 员 工 若 因 工 作 需 要 , 需 事 先 在 外 处 理 公 事 后 再 至 公 司 上班 的 , 进 入 公 司 时 应 照 常 刷 卡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提 请 领 导 签 批 ,否 则 按 迟 到 或 旷 工 处 理 。( 五 ) 员 工 出 差 或 请 休 假 造 成 未 刷 卡 时 , 须 有 经 上 级 主 管 书 面批 准 的 出 差 申 请 单 或 请 假 单 并 及 时 送 交 行 政 人 事 部考 勤 管 理 人 员 处 存 查 , 无 有 效 手 续 的 , 视 为 旷 工 。( 六 ) 员 工 上 班 后 因 公 临 时 外 出 时 , 出 入 不 需
42、 刷 卡 , 但 应 事 先填 写 员 工 考 勤 异 常 登 记 表 , 注 明 事 由 、 预 计 出 发 及 返 回时 间 , 若 员 工 当 天 未 能 返 回 公 司 刷 卡 者 , 以 此 为 凭 。( 七 ) 上 述 出 差 、 请 休 假 及 临 时 外 出 ,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 未 能 事先 完 善 手 续 时 , 应 尽 速 电 话 通 知 或 由 部 门 指 定 人 员 通 知 考 勤管 理 人 员 , 并 由 本 人 或 委 托 他 人 及 时 补 办 手 续 。 若 因 不 可 预知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形 而 迟 到 者 , 可 先 电 话 请 假
43、 后 办 相 关 手 续 。( 八 ) 员 工 迟 到 或 早 退 的 , 每 月 第 一 次 处 罚 款 十 元 。 每增加 1次罚款较前次增加 10 元。第 二 十 二 条 旷 工 不 享 有 劳 动 报 酬 及 相 关 岗 位 薪 金 、 补 贴 及 其 他 福利 待 遇 等 , 且 按 当 天 工 资 的 两 倍 予 以 扣 除 , 绩 效 奖 金 视 情 节轻 重 予 以 部 分 扣 减 或 全 部 扣 减 , 该扣减费用为公司安排其他员工替岗、加班的支出。对 旷 工 行 为 者 , 行 政 人 事 部 根 据 本手 册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下 列 行 为 为 旷 工 或 视
44、 作 旷 工 :( 一 ) 单 日 缺 勤 三 十 分 钟 以 上 不 满 四 小 时 的 , 计 旷 工 半 天 ; 单 日缺 勤 四 小 时 以 上 的 , 计 旷 工 一 天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打 卡 或 考 勤 记 录 不 完 整 者 ;( 三 )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者 ;( 四 ) 请 假 期 满 , 不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仍 然 不 归 者 ;( 五 ) 对 工 作 调 动 或 工 作 分 配 不 服 从 但 未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 不 按 时到 岗 者 ;(
45、 六 ) 用 不 当 手 段 , 骗 取 、 涂 改 、 伪 造 休 假 证 明 者 ;( 七 ) 打 架 斗 殴 , 违 纪 致 伤 造 成 休 息 , 被 公 安 部 门 拘 留 者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提 倡 高 效 率 的 工 作 , 分 配 给 员 工 的 工 作 任 务 要求 员 工 在 指 定 的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内 完 成 , 公 司 不 提 倡 员 工 超 时工 作 ( 即 加 班 ) 。 部 门 负 责 人 有 责 任 合 理 安 排 好 下 属 的 工 作时 间 , 各 岗 位 员 工 应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 避
46、免加 班 工 作 。 确 因 工 作 和 经 营 需 要 , 在 不 损 害 员 工 利 益 的 前 提下 , 公 司 有 权 安 排 员 工 加 班 , 加 班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一 ) 对 于 员 工 没 有 公 司 书 面 通 知 、 加 班 申 请 核 准 的 , 公 司 对不 正 常 的 考 勤 打 卡 记 录 不 予 承 认 。( 二 ) 公 司 执 行 加 班 需 要 提 前 申 请 核 准 规 定 , 如 不 能 在 事 前 提交 经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认 可 的 加 班 申 请 表 的 员 工 , 其 实 际加 班 时 间 将 视 为 无 效 。 加 班
47、 应 如 实 打 卡 记 录 加 班 时 间 。( 三 ) 法 定 节 假 日 安 排 加 班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计 发 加 班费 。( 四 ) 双 休 日 或 日 常 加 班 天 数 , 由 本 人 和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忙 闲 情况 在 一 个 月 内 或 一 个 季 度 内 按 同 等 时 间 换 休 , 否 则 视 为 放弃 。 员 工 补 休 应 提 前 一 天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表 , 并 注 明 换 休何 时 的 加 班 , 按 正 常 请 假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 五 )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 未 能 事 先 履 行 加 班
48、手 续 时 , 应 在 第 一 时间 电 话 通 知 或 部 门 指 定 人 员 通 知 考 勤 管 理 人 员 , 并 及 时 补办 手 续 ; 各 部 门 主 管 对 所 属 人 员 的 加 班 申 请 , 应 如 实 审 核 。( 六 ) 以 下 情 况 不 视 为 加 班 :1、 未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履 行 加 班 申 请 程 序 延 时 工 作 ;2、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的 员 工 不 执 行 加 班 制 度 ;3、 公 司 在 节 假 日 组 织 员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交 流 及 其 他 娱 乐 活 动 ;4、 出 差 在 中 途 所 花 费 的 时 间
49、 及 出 差 期 间 的 公 休 节 假 日 ;5、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组 织 自 愿 参 加 的 培 训 ;6、 明 确 安 排 值 班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员 工 享 受 政 府 规 定 的 假 期 , 具 体 以 国 家 规 定 为 准 。 公司 制 定 考 勤 与 假 期 管 理 办 法 , 对 事 假 、 病 假 、 婚 假 、 丧 假 、工 伤 假 、 公 假 和 事 假 等 各 类 假 期 予 以 明 确 。( 一 ) 员 工 申 请 所 有 假 期 , 均 应 提 前 填 写 公 司 的 请 假 申 请 单 , 按 请 假 核 准 权 限 , 获 批 准 后 生 效 ;( 二 ) 工 伤 假 、 事 假 、 病 假 、 丧 假 等 不 能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未 及 事 前 请 准 者 , 可 于 次 日 应 尽 快 以 短 信 、 邮 件 、 信 件 等可 留 存 证 据 的 途 径 向 上 级 主 管 说 明 缺 勤 理 由 和 预 计 上 班 的时 间 , 并 重 复 上 级 主 管 同 意 , 事 后 由 本 人 或 委 托 他 人 补 办请 假 手 续 , 否 则 按 旷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