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政策、创新政策、人才政策汇编天津高新区科技局编印2011 年 4 月2腾飞的自主创新高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1988 年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1991 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 97.96 平方公里,由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南开科技园、武清科技园、北辰科技园和塘沽海洋科技园“一区六园”组成。其核心区域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分别位于天津市区西南部和东部,是天津经济发展的双子星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天津高新区的发展,2008 年底,市委、市政府正式提出实施“ 聚焦天津高新
2、区” 战略,努力将天津高新区打造成为滨海新区的“ 领航区”,发挥在滨 海新区开发开放中自主创新主力军的作用。多年来,天津高新区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成 为全市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形成了绿色能源、 软件及高端信息制造、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 务业以及航空航天产业等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主导产业,初步形成了参与产业高端分工、创新浪潮持续涌现、骨干企业规模带动、配套企 业链条不断延伸的产业创新集群,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质高新化发展走出了一条特色创新之路。2001 年,天津高新区被科技部评为“国家先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 ;2005 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全国首家“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被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创 建 ISO14000 国家示范3区;2006 年,核心区滨海科技园成为科技部和天津市政府共建的全国第一个国家高新区。2009 年,国务院批准天津高新区更名,原“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正式更名 为“ 天津滨海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天津高新区先后被国家批准为首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在 2009 年度全国高新区投资环境竞争力排名中,天津高新区荣列榜首。多元,包容,开放,务实 ,创新,一个拥有高端人才聚集、高端 产业集聚的天津高新区正在努力成为引领全球科技及高新
4、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成 为支撑中国第三增长极的重要“ 创新极” ,成为科技创业者的乐园和科技人才的理想憩息地。天津高新区热烈欢迎世界各地的朋友们到高新区兴业发展,共铸辉煌!服务热线:022-联系地址:天津市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6 号海泰大厦网址:目录4一、产业政策 .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6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优扶强政策 .9天津 滨 海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加快 绿 色能源 产业发 展的鼓励 办 法 1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15天津 滨 海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加快 动 漫 产业发 展
5、的鼓励 办 法 .18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20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落实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意见 .2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 .27二、创新政策 .29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 .30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3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35天津 滨 海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科技型企 业 股 权 激励先行先 试 工作 暂 行 办 法 38天津 滨 海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科技型企 业 股 权 激励先行先
6、 试 工作 试 点方案 41天津 滨 海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技 术创 新 奖奖 励 办 法( 试 行) .4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 奖励办法 .47天津 滨 海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鼓励企 业实 施商 标战 略的 奖 励 办 法 48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49三、人才政策 .52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5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55一、产业政策为进一步加快主导产业发展,天津高新区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环境,加快高新技术
7、产业化进程,成为天津市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形成了绿色能源、软件及高端信息制造、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先进制造业、现 代服务业以及航空航天产业等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主导产业,初步形成了参与产业高端分工、科技创新持续发展、主导产业规模带动、配套企业不断聚集的产业创新集群,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质高新化发展走出了一条特色创新之路。为了完善产业政策,以政策引导产业发展,高新区管委会先后出台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天津滨 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天津
8、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落实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意见、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优扶强政策等政策。6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津高新区管发201113 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滨海新区区委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加快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地,根据天津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方案,制定本政策。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1
9、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天津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自2011 年起 5 年内,安排 10 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 计扣除、大型 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3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直属辖区注册并纳税,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 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二、实施筑巢计划,支
10、持初创科技型企业74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评审后给予 10 万元到 60 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5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 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6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 资金超过 2000 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 1 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创新能力强 、成 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 海新区认定后,由 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研发费补助。7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 过科
11、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 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 额度为企业所得税、 营业 税、增 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 50%,每年 兑现一次。8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 业或个人给予奖励, 对引入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 2 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 过 2000 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三、实施倍增与卓越计划,促进企业快速发展9实施高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倍增计划, 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
12、30%;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到 5000 万之间,收入增速超过 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 40%的企业;给予 20 万到 50 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对符合上述增 长条件,当年 销售收入超 过亿元的企业, 给予最高 608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 强企业 核心竞争力等。10对列入高新区倍增计划、卓越计划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至 3 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 贷款贴息支持, 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 50,最高 贴息额度为 30 万元。四、实施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升级11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
13、定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申报资金补助。12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按照 100%比例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天津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机构,按照 50%的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13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经认定为国家与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时,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4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对经认定
14、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组织,给 予 20 万-100 万的立项资金支持。15推动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 50%的评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额为 5000 元。五、推动载体建设,加大企业服务力度916对高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 800 万元的奖励;对从区外落户高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共同落实。17鼓励各级孵化器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标,根据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
15、孵化载体 “孵化事业金”补助。六、其他18本政策与高新区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19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如迁出高新区的,应退回政策支持 资金。20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申请有关政策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追回其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21本政策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2本政策自 2011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10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优扶强政策津园区管发200840 号为落实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 )两委提出的扶优扶强战略,加快推进实 施“五年赶超先进高新区 计划路线图”,支持主导产业迅速发展,支持重点高新技
16、术企业快速成长,切 实增 强自主创新能力,天津高新区管委会结合高新区发展特点和企业不同阶段的需求,提出天津高新区扶优扶强政策。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做大做强。 对发展势头良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人才聚集能力较强的企业,通过政策支持和企业联络服务,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 更多的企业与高新区共同发展,成 为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要力量。二、支持的对象及方向高新区根据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情况,每年编制高新区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确定当年重点培育和关注的企业对象。根据一定筛选条件(具体条件见实施
17、办法),在列入两个计划的企业中筛选出优质企业,给 予政策支持。通过企业联络制度提供个性化服 务,及 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加强 企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所享受资金必须用于政策支持的方向。政策所用资金由自主创新资金列支。三、政策内容(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技11术研发。研发经费的核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相关办法确定。对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1 亿元、收入增速连续两年 4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 100、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 战略的企业,予以研 发经费最高 20的支持,每年不超 过 100 万
18、元。对销售收入 1 亿元10 亿元、上年收入增速 4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 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对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上年收入增速 3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 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二)鼓励企业留住、引进高端人才鼓励企业重视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对企业中年薪(税前)超 15 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予以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额度内的奖励,支持方式为前四年按 50比例奖励,第
19、五年按 100奖励,并一次性 补齐前四年差额部分。企业不满足 筛选条件的年份,不享受当年奖励。提前离 职或解除合同的,不予补齐差额部分。(三)鼓励企业引进新项目鼓励企业投资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新项目,引进全新的产品、技 术、工艺和管理。 对经过核准备案并新增投 资超 5000 万元的项目予以优先申报各类国家和市级项目资助。对没有获得国家和市级项目资助的,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 1030的贷款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四)鼓励企业实施并购扩张12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包括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它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于并购规模超过 500
20、0 万元的,并购期间所用的资金予以最多不超过一年的贴息支持,贴息额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五)鼓励企业为高新区纳税贡献鼓励企业积极纳税,为高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 对年纳税总额增幅超过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其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 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简称“ 税收留成 ”)超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奖励 50 万元;税收留成超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奖励 100 万元;税收留成超 2000 万元的(含 2000万元),奖励 200 万元;税收留成超 3000 万元的(含 3000 万元),奖励 300 万元,依次类推。四、附则(一)本政策由
21、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二)本政策自 2008 年 12 月 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5 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2 号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绿色能源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鼓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能源产业主要是指绿色化学储能电池,燃料电池,长寿命的半导体照明产品,大型风力发电设备,沿海与陆地风电场和西部风能资源密集区建设技术与装备,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太阳能热发电,太阳13能建筑一体化,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等产业。
2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绿色能源产业研发、生 产和服务的高新技 术企业,包括 为绿色能源 产业配套的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第四条 对于绿色能源产业的新建企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 30 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 30 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 50%的财政支持。企业所得到的财政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第五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绿色能源专项资金” ,自 2008 年起五年内
23、,每年安排 2 亿元资金,重点支持绿色能源产业 收入占营业总收入 80%以上,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新技术企业。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能源企业上市、并购、实施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和发展配套企业等。(一)支持绿色能源企业在海内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相当于上市前期费用 5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二)支持绿色能源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包括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它绿色能源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所用的贷款资金给予一年的贴息支持,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三)支持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和
24、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与国家支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市级重大科技产业14化项目提供市级支持资金 50%的配套资金。(四)鼓励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商务部支持资金提供等额配套资金。(五)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引入、投资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绿色能源企业可以任选连续三年得到其引入、投资新注册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上缴税收区级实际留成部分(区级税收留成部分减去区级因兑现优惠政策给予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财政支持)30%的财政支持。(六)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开展 报废产品回收、 报废产品中有
25、用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的研发,投资或联合投资 建立报废产品中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对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和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贷款部分予以三年的贴息,最多累计 不超过 500 万元;列入市级循环经济项目的,对市级支持资金提供 50%的配套资金。(七)支持产业组织开展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的信息交流、协作配套、联合攻关、技术联 盟等活动经费。第六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受理绿色能源企业申报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优惠政策的工作。(一)申报第四条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
26、申报期纳税明细及纳税凭证;155.申报期年度审计报告。(二)申报第五条第一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5.企业上市的证明材料;6.上市前期费用说明、费用明细和中介机构给企业开出的服务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三)申报第五条第二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5.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并购合同;6.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四)申报第五条第三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
27、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和市主管部门对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批复及复印件;4.国家和市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五)申报第五条第四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6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批复及复印件;5.国家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六)申报第五条第五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管委会招商局出具的绿色能源企业引入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证明,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新注册企业股权说明书;3.绿色
28、能源企业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申请书。(七)申报第五条第六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5.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备案(核准)文件及复印件;6.项目可行性报告;7.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8.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9.申请市级支持资金配套资金的,需提交市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复印件;市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第七条 对同一个项目已获得有关部门配套资助的,不予以重复匹配;已有17区资助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企业,不能再申 请资助;申请资助项目由区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
29、部分,不予配套资助。第八条 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审核后报主任 办公会批准。第九条 绿色能源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鼓励类政策,同时享受管委会规定的有关技术创新和人才等优惠政策。第十条 设立绿色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会,组织推动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各项活动。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并自资金拨 付之日起,每季度向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提交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的说明,不得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管
30、理小组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 资金的企业,追回已 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18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的鼓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3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津政发200712 号),为加快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
31、资金中设立“鼓励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自 2008 年起 5 年内,每年安排 2 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 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包括软件产品及服务、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及数字内容、IC 设计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机构。第二章 鼓励政策第五条 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享受国家和天津市财税优惠政策;经过认定的其他企业和机构,按照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房 产税、增值
32、税、城建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的 额度,实行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半额奖励的鼓励政策。19第六条 对于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外软件 100 强企业所设立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予以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鼓励资金。第七条 在软件园三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予以最高 1000 元/平方米的购房资金资助,享受 资 助的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第八条 在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租用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 2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助,租用面积超出 1000 平方米的部分按 1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
33、助。以上房屋租赁资助期限为 3 年。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按核准的实训人数予以每人每月 500 元的实习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每新录用 1 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不超过 4500 元培训费资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与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和机构培训软件与服务外包人才(大专以上学历),按核准的培训人数予以每人不超过 500元的培训资助。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中,年薪达到一定标准且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的高级人才,予以其在任 职期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
34、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为 30 万元。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在海内外成功上市后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扩大了经营规模,20整合了高新区内外其它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资源,对其予以鼓励。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对其所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 过 50 万元。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 CMM 系列认证、 BS7799 信息安全认证和 ISO27001 信息安全认证等国际认证的,根据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高新区贷款担保平台
35、争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核予以 贴息支持, 单个项目贴息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专项发展资金的予以等额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予以 50%配套资金支持。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创新推动工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支撑平台、联 合攻关、技 术联盟等活动 ,经审核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经审核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最新统计标准,执行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的统计
36、制度,加 强软件和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个项目已获得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配套资助的,不予以重复匹配;已获得高新区资助项目,而未能按时完成的企业和机构,不予以资助;申请资助项目中由区外单位承担的部分,不予以配套资助。21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的企 业和机构,追回已 拨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 责任。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按项目进度和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 整变更。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
37、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特殊类项目由管委会另行议定奖励措施。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设立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会,组织推动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各项活动。第二十八条 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的申请认定工作由管委会软件园管理中心负责。第二十九条 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办法、专项资金申请和兑现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津园区管
38、发200812 号22第一条 为了鼓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天津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 2008 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 5000 万元 资金,重点支持 对动漫创意产业的投资,奖励动漫创意及其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 高新区动漫、游戏及相关企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包括动漫原创生产、游戏制作、 动漫及游戏作品外包加工、动漫与游戏应 用软件产品生产及服务、 动漫周边产品研发及生
39、产加工、 动漫与游戏人员实训、剧本创作等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机构。第五条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原创动漫游戏精品项目,可申报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立项,予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第六条 国内外大型知名动漫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实际资 金到位额超过 2000 万元的,按照 总投资额 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天津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 奖励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第七条 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获国家级、市级重大奖项的 动漫游戏原创
40、作品,分 别 一次性予以奖励 50 万元、 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经23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 5 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 10 万元。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漫画作品的创作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和机构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动画片的播出予以奖励,奖励标 准为: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500 元;在天津市或其他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 800
41、 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 1000 元;三维动画片在二维基础上予以加倍奖励;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第九条 鼓励动漫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对企业原创产品出口予以补助和奖励。第十条 促进动漫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和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相关政策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鼓励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一条 对动漫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天津高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动漫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
42、执行。对特殊类项目由管委会另行议定奖励措施。第十三条 动漫企业和机构的申请认定工作由天津动漫游戏行业协会筛选推荐后,报 管委会软件园管理中心确定。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办法,专项资金申请和兑现程序另行制定24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津政发 200868 号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5二八年八月十三日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
43、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发展,特制定本政策。一、政策目标(一)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过 5 至 10 年的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才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标志区。(二)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规划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公里,投资 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不少于
44、100 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三)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 5 年内实现“2115”发展战略目标,即 5 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 200 名,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发转化项目 100 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 100 家, 带动形成 500 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动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二、人才鼓励政策(四)享受人才鼓励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包括: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26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
45、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五)设立“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每年 2 亿元,其中市财政 1 亿元,各功能区配套 1 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 300 万元经费资助(含 200 万元项目资助和 100 万元安家补贴);从“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中设立专项资 金对创业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 500 万元风险投资扶持; 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 化项目提供
46、贷款贴息支持(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六)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 3 年每年在示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 74 号)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七)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才进入示范区,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在 1 亿元以下(含 1 亿)的,奖励 1%,超过 1 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 0.5%。三、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八)享受机构和
47、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27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九)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研、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 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十)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驻示范区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 500 至 2000 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十一) 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 业所得税留
48、区部分的全部和营业税留区部分的 50%,自纳税之日起 5 年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十二)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 1 亿元。 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30 至 5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100 至2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50 至 1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期、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 500 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 50%(最高 100
49、0 万元)的补贴。(十三)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CRO(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28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十四)鼓励和支持高层次技术经纪公司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入示范区,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十五)经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示范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 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示范区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用厂房的, 3 年内给予最高 100 万元租金补贴。四、金融支持政策(十六)“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选定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资额的 20%提供跟进投资。(十七)在示范区内筹资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 ”,资金总额不少于50 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十八)鼓励示范区内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