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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79495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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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台州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范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招 投 标 活 动 ,提 高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案 设 计 质 量 与 水 平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防 治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设 计 领 域 中 的 腐 败 现 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投 标 办 法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招

2、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招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专家 评 审 、群 众 参 与 、领 导 决 策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和 诚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台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下 列 项 目 的 规 划 、建 筑 工程 方 案 设 计 均 应 当 进 行 设 计 招 标 :(一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镇 总 体 规 划 、乡 规 划 、分 区 规 划 、专 项规

3、 划 、重 要 详 细 规 划 、规 划 用 地 在 10 公 顷 以 上 (含 10 公 顷 )的一 般 详 细 规 划 ; (二 )重 要 地 段 的 规 划 研 究 、城 市 设 计 ;(三 )城 市 重 要 地 段 、主 干 道 临 街 的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四 )住 宅 小 区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地 上 面 积 )在 1 万 平 方 米 以上 (含 1 万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五 )城 市 广 场 、公 园 绿 地 、城 市 雕 塑 等 景 观 设 计 ;(六 )大 型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设 计 ;(七 )单 项

4、 设 计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50 万 元 以 上 (含 50 万 元 )的 其他 项 目 。第 四 条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招 标 分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招 标 两 种 形 式 。应 当 招 标 且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有 资金 投 资 占 控 股 (主 导 )地 位 的 项 目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邀 请 招 标 :(一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镇 总 体 规 划 和 重 要 地 段 的 规 划 研 究 、城 市 设 计 ;(二 )

5、各 类 专 业 园 区 及 各 级 政 府 或 者 其 部 门 组 织 的 标 准 厂 房 ;(三 )城 市 重 要 地 段 、重 要 区 块 的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四 )城 市 雕 塑 ;(五 )建 设 条 件 受 自 然 因 素 限 制 ,如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将 影 响 项目 实 施 时 机 的 ;(六 )项 目 的 技 术 性 、专 业 性 强 ,或 者 环 境 资 源 条 件 特 殊 ,符合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有 限 的 ;(七 )如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所 需 费 用 占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额比 例 过 大 的

6、;(八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一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的 ;(二 )抢 险 救 灾 的 ;(三 )主 要 工 艺 、技 术 采 用 特 定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或 者 建 筑 艺术 造 型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四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专 业 性 强 ,能 够 满 足 条 件 的 设 计 机 构 少于 3 家 ,不 能 形 成 有 效 竞 争 的 ;(五 )项 目 的

7、 改 、扩 建 或 者 技 术 改 造 ,由 其 他 设 计 机 构 设 计影 响 项 目 功 能 配 套 性 的 ;(六 )邀 请 设 计 大 师 (雕 塑 大 师 )设 计 的 ;(七 )由 国 内 外 著 名 设 计 机 构 进 行 设 计 的 ;(八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不 进 行 设 计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六 )、(七 )项 规 定 的 项 目 不 招 标 的 ,应 当 由项 目 所 在 地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监 察 部 门 组 织 召 开 的 联 席 会 议商 量 确 定 。第 六 条 各 县 (市 )可 结 合

8、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方 案 设 计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但 不 得 缩 小 本 办 法 确 定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范 围 。第二章 招 标第 七 条 招 标 人 是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提 出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招标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规 划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确 定 要 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的 规 划 设 计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为其 规 划 管 理 机 构 ;其 他 规 划 设 计 和

9、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项 目 的 招标 人 为 项 目 组 织 者 或 者 业 主 。第 八 条 对 应 当 招 标 而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招 标 ,或 未 按规 定 办 理 招 投 标 备 案 的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规 划 审 批 或 者不 予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第 九 条 招 标 人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应 当 具 有 编 制 招 标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的 能 力 。招 标 人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事宜 的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合 同

10、。第 十 条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招 标 时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一 )规 划 (景 观 )设 计 招 标 条 件(1)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规 划 条 件 ;(2)其 他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二 )建 筑 设 计 条 件(1)具 有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2)有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者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3)规 划 明 确 要 求 的 交 通 影 响 评 估 、景 观 影 响

11、 评 估 等 资 料已 经 收 集 完 成 ;(4)其 他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前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招标 备 案 手 续 。自 行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将 招 标 组 织 机 构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证 明 材 料 报 送 备 案 。委 托 招 标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提 交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及 代 理机 构 的 资 格 证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12、 公 开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他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的 招 标 公 告 应 当 按 照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媒 介 发 布 。邀 请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3 个 以 上 (含 3 个 )设 计 单 位 发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城 市 重 要 地 段 、重 要 区 块 的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邀 请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不 少 于 5 个 。第 十 三 条 招 标 人 填 写 的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应 当 内容 真

13、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项 目 概 况 ,招 标 方 式 ,招 标 内 容 及 范 围 ,投 标 人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范 围 ,对 投 标人 资 质 、经 验 及 业 绩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报 名 要 求 ,投 标 报 名 时 间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等 。第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报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14、备案 。第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规 定 的时 间 、地 点 发 放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自 招 标 文 件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发 放 、出 售 之 日 起 至 停 止 发 放 、出 售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第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介 发 布 招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介 发 布 的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与

15、书 面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但 出 现 不 一 致 时 以 书 面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格 预 审 文 件 为 准 。招 标 人 应 当 保 持 书 面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文 件 原 始 正 本 的 完 好 。第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特 点和 需 要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一 )投 标 须 知 ;(二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格 式 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三 )评 标

16、 办 法 和 标 准 ;(四 )未 中 标 方 案 的 补 偿 费 额 度 、支 付 方 式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计 收 费标 准 或 者 提 供 投 标 人 设 计 收 费 的 统 一 计 算 基 价 。第 十 八 条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中 标 方 案 完 成 下 阶 段 设 计 工 作 的以 及 无 效 标 的 ,一 般 不 支 付 投 标 补 偿 费 。对 于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要求 但 未 中 标 的 设 计 方 案 ,招 标 人 应 当 给 予 投 标 补 偿 费 (计 算 标准 附 后 );要 求 制 作

17、 模 型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第 十 九 条 城 市 重 要 地 段 、重 要 区 块 、住 宅 小 区 的 建 筑 工 程方 案 设 计 ,其 投 标 人 由 招 标 人 和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确 定 。公 开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拟 限 制 投 标 人 数 量 的 ,应 当 通 过 资格 预 审 的 方 式 确 定 投 标 人 ,并 在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载 明 。否 则 ,招 标 人 不 得 限 制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参 加 投 标 。公 开 招 标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一 般

18、 应 为 5 家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的 投 标 申 请 人 超 过 5 家 的 ,可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5家 以 上 (含 5 家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不 采 用 打 分 的 方 式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和 “未 通 过 ”之 分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之 前 ,将 招 标 文 件(包 括 投 标 报 名 情 况 、投 标 人 确 定 情 况 )送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查 同 意 后 ,报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招 标

19、人 负 责 提 供 与 招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设 计 基 础资 料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保 密 性 。招 标 文 件一 经 发 出 ,招 标 人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或 者 增 加 附 加 条 件 。对 于 投 标人 在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和 现 场 踏 勘 中 提 出 的 疑 问 ,招 标 人 应 当 以 书面 形 式 解 答 ,同 时 书 面 告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该 书 面 解 答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有 较 大 变 更 的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编制 投 标 文 件

20、的 时 间 。第 二 十 二 条 方 案 设 计 招 标 的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承 担 方 案 及 后 续 阶 段 的 设 计 和 服 务 工 作 。但 中 标 人 为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外 企 业 的 ,若 承 担 后 续 阶 段 的 设 计 和 服 务 工 作 应 当 按照 关 于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活动 的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建 市 200478 号 )执 行 。如 果 招 标 人 只 要 求 中 标 人 承 担 方 案 阶 段 设 计 (含 初 步 设 计 ),而 不

21、再 委 托 中 标 人 承 接 或 者 参 加 后 续 阶 段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的 ,应当 在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明 示 。后 续 阶 段 设 计 业 务 的 委托 ,应 当 采 取 招 标 投 标 。第 二 十 三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合 理 确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所 需 要 的时 间 ,自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得 少 于 20 日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招 标 人 不 得 终 止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第 二 十 四 条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

22、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人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计 资 质 条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采 用 国 际 招 标 的 ,不 得 人 为 设 置 条 件 排 斥 境内 投 标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范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也 不 得 伪 造 、转 让资 质 证 书 参 加 投 标 。第 二 十 七 条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保证 金 数 额 一 般 不 超

23、过 设 计 费 投 标 报 价 的 百 分 之 二 ,最 多 不 超 过5 万 元 人 民 币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投 标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接 受 投 标 文件 (包 括 补 充 文 件 )时 ,应 当 检 查 其 密 封 或 者 签 章 是 否 完 好 ,并向 投 标 人 出 具 标 明 签 收 人 和 签 收 时 间 的 回 执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不予 受 理 :(一 )逾 期 送

24、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二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第 三 十 条 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的 ,应 当 在 招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相 应 的 评 审 和 比 选 办 法 。凡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明 确 规定 允 许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如 投 标 人擅 自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绝 该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方案 。第 三 十 一 条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联 合

25、 体 各 方 应 当 签 订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招 标 人 。所 有 联 合 体 成员 均 应 当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并 指 定 牵 头 人 或 者 代 表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 三 十 二 条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邀 请 投 标 人 及相 关 部 门 参 加 ,检 查 密 封 情 况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并 记 录 整 个 开 标过 程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26、 案 设 计 评 标 时 ,专 家 评 审与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规 划 指 标 应 当 同 步 进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评 标 可 采 用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或 者 召 开 评 审 会议 的 方 式 进 行 。一 般 项 目 采 用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重 要 项 目 可 采 用 召 开评 审 会 议 进 行 评 标 。第 三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和 需 要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其 组 成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办 法 的 规 定 :(一

27、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应 当 包 括 招 标 人 以 及 有 关 专 家 ,其中 技 术 、经 济 专 家 人 数 应 当 占 评 委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 之 二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5 至 9 人 的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大 型 项 目 可9 人 以 上 (含 9 人 );(三 )一 般 项 目 评 标 专 家 应 当 从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评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特 殊 项 目 经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以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也 可 以 邀 请

28、 外 地 或 者 境 外 专 家 参 加 评 标 。第 三 十 六 条 评 审 会 议 一 般 由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召 集 ,也可 由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同 级 政 府 召 开 。会 议 参 加 人 员 一 般为 招 标 人 、评 标 专 家 、项 目 所 在 地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项 目 所 在 地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代 表 ,重 大 项 目 邀 请 同 级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领 导 参 加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进 行 评 标 的 ,会 议 设 立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议 组和 审 定 组

29、 。审 议 组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项 目 所 在 地 乡 镇 政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代 表 等 人 员 组 成 。审 定 组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同 级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领 导 和 评审 会 议 主 持 人 组 成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划 与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评 标 专 家 由 规 划 、建 筑 、园 林 等 方 面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专 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 )热 心 于 招 标 投 标 事 业 ,自 觉 遵 守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纪 律 ,服 从 招 标 投 标

30、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能 够 认真 、公 正 、诚 实 、廉 洁 履 行 职 责 ;(二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工 作 满 8 年 并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取 得 中 级 职 称 后 工 作 满 5 年 ,或 者 取 得 中 级 职 称 并 具 有 注 册 建筑 师 、注 册 规 划 师 等 执 业 资 格 ;(三 )年 龄 在 65 周 岁 以 下 、健 康 状 况 良 好 的 工 程 技 术 、经 济及 管 理 人 员 ,两 院 院 士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者 可 不 受 年 龄 限 制 ;(四 )没

31、有 违 纪 违 法 记 录 或 者 曾 被 取 消 评 标 专 家 资 格 。第 三 十 八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标 标 准 和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评 审 。评 委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科 学 、独 立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标 原 则 。评 审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方 面 :(一 )对 方 案 设 计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分 析 、评 价 ;(二 )对 方 案 设 计 水 平 、设 计 质 量 高 低 、对 招 标 目 标 的 响 应度

32、进 行 综 合 评 审 ;(三 )对 方 案 社 会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及 环 境 效 益 的 高 低 进 行 分析 、评 价 ;(四 )对 方 案 结 构 设 计 的 安 全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五 )对 方 案 投 资 估 算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六 )对 方 案 规 划 及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的 准 确 度 进 行 比 较 、分 析 ;(七 )对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配 合 工 程 实 施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的 措施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八 )对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废 标 或 者 被 否 决

33、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判 。评 标 方 法 主 要 包 括 记 名 投 票 法 、排 序 法 和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法 等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评 标 方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评 审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保 评 标 专 家 有 足 够 时 间 审 阅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时 间 安 排 应 当 与 工 程 的 复 杂 程 度 、设 计 深 度 、提 交 有 效 标的 投 标 人 数 量 和 投 标 人 提 交 设 计 方 案 的 数 量 相 适 应

34、 ;(二 )评 审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主 持 ,负 责 人 应 当 从 评标 委 员 会 中 确 定 一 名 资 深 技 术 专 家 担 任 ,并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推荐 一 名 评 标 会 议 记 录 人 ;(三 )评 标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办 法进 行 ,除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条 文 外 ,不 得 引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以 外 的 标 准 和 办 法 进 行 评 审 ;(四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当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35、 投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需要 向 投 标 人 质 疑 时 ,投 标 人 可 以 到 场 解 释 或 者 澄 清 投 标 文 件 有关 内 容 ;(五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对 招 标 人 、评 标 委员 会 成 员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施 加 不 正 当 影 响 的 行 为 ,评 标 委 员会 有 权 拒 绝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六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干 扰 评 标 活 动 ,否 则 评 标 委 员会 有 权 拒 绝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七 )采 用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进 行 评 标

36、 的 ,审 议 组 应 当 将 审 议 意见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是 否 采 纳 该 审 议 意 见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决定 。第 四 十 条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废 标 处 理或 者 被 否 决 :(一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承 诺 书 无 投 标 人 公 章 (有 效 签 署 )、无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签 章 及 无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设 计 师(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规 划 师 等 )有 效 签 章 的 ;或 者 投 标 人 法 定 代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37、无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二 )设 计 方 案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规 范 规 定 、存 在 改 变 规 划 用地 性 质 、设 计 质 量 低 下 等 严 重 问 题 的 ;(三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四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未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五 )投 标 方 案 不 成 熟 的 ;(六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确 认 为 废 标 的 ,应 当 由 三 分

38、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评 委 签 字 确 认 。第 四 十 一 条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应 当 作 废标 处 理 或 者 被 否 决 :(一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的 ;(二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三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的 ;(四 )联 合 体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后 在 组 成 上 发 生 变 化 ,含 有 未 经过 资 格 预 审

39、或 者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五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明 的 投 标 人 与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在 名 称和 组 织 结 构 上 存 在 实 质 性 差 别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标 :(一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的 ;(二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的 ;(三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的 ;(四

40、)所 有 投 标 均 作 废 标 处 理 或 者 被 否 决 的 ;(五 )评 标 委 员 会 界 定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废 标 后 ,因 有 效 投标 人 少 于 3 家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否 决 全部 投 标 的 。招 标 人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的 ,应 当 对 有 串 标 、欺 诈 、行 贿 、压 价或 者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或 者 严 重 违 规 行 为 的 投 标 人 取 消 其 重 新投 标 的 资 格 。第 四 十 三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书

41、面 报 告 ,并 推 荐 1 至 2 名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认 为 各 投 标 方 案 均 不 成 熟 的 ,评 标 委员 会 可 以 不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若 重新 招 标 时 间 又 不 允 许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同 意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按 多 数 票 产 生 2 名 以 上 (含 2 名 )投 标 人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设 计 。评标 委 员 会 对 优 化 设 计 方 案 重 新 评 审 后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四 十

42、 四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于 评 标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中 标 方 案 、评 标 专 家 名 单 及 专 家 评 审 意见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投 诉 及 其 处 理 ,参 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标 方 案 在 公 示 期 间 没 有异 议 、异 议 不 成 立 、没 有 投 诉 或 者 投 诉 处 理 后 没 有 发 现 问 题 的 ,招 标 人 应

43、 当 按 下 列 方 法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定 中 标 人 :(一 )一 般 建 设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提 交 的 ,或 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被 有 关 部 门 依法 查 处 ,且 其 违 法 行 为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44、确 定 排 名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二 )城 市 重 要 地 段 、主 干 道 临 街 的 建 筑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由招 标 人 和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定 中 标 人 ;(三 )规 划 设 计 招 标 由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中 标 人 ;(四 )重 要 项 目 ,一 般 应 当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并 将 征 求到 的 意 见 一 并 提 交 审 定 组 。审 定 组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评 标报 告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确 定 中 标 人 。候 选 方 案 无 较

45、 大 争 议 ,审定 组 意 见 基 本 一 致 的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候 选 方 案 争 议 较 大 ,审定 组 意 见 不 一 致 、确 定 中 标 人 有 困 难 的 ,由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会 同 招 标 人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报 告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审 定 组 讨论 意 见 向 同 级 政 府 汇 报 ,提 请 同 级 政 府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者 重 新 组织 招 标 。第 四 十 六 条 评 标 定 标 工 作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不能 如 期 完 成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知 所 有 投

46、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第 四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其 他 未 中 标 人 。对 中 标 方 案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有 权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中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公 示 期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47、 日 内 退 还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给 予 未 中 标 人 补 偿费 的 ,也 应 当 在 此 期 限 内 一 并 给 付 。第 四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招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书 面 报 告 一 般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招 标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二 )投 标 人 情 况 ;(三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四 )开 标 情 况 ;(五 )废 标 情 况 ;(六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48、 经 排 序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七 )中 标 结 果 ;(八 )评 标 报 告 ;(九 )公 示 情 况 (民 意 征 求 情 况 )等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问 题 。第 四 十 九 条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后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情 形 之 一 的 ,报 经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第 五 十 条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30 日 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设 计 合 同 管 理 规定 的 要 求

49、 ,在 不 违 背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前 提 下签 订 设 计 委 托 合 同 ,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签 订 设 计 合 同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设 计合 同 报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五章 其 他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制 定 的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上 下 浮 动 20%是 签订 项 目 设 计 合 同 的 依 据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压 低 设 计 费 、增 加 工 作量 、缩 短 设 计 周 期 等 作 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条 件 ,也 不 得 与 中标 人 再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如 招 标 人 违 反 上述 规 定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效 力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有 关 规定 执 行 ,同 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设 计 合 同 不 予 备 案 ,并 依 法予 以 处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招 投 标 活 动 过 程 中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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