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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引发的问题及我们的建议.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46539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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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引发的问题及我们的建议福利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引发的问题及我们的建议福利 2002.6前不久国家税务部门发出了开展 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将福利企业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主要涉及福利企业的投资形式,残疾人安置比例及残疾人的残疾定性问题.具体说,一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是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从而摒除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二是对企业中安置的弱智残疾人不纳入残疾人计算比例.此项检查在福利企业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给当前正常的福利生产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引发了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队伍的动荡不安和不稳定情绪.社会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

2、业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及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社会福利生产自 80 年代以来得到了健康发展,1990 年社会福利企业达到文/卫义严浩了 6 万余家,安置残疾职工 110 余万人,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 1994 至 1999 年期间,由于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总是采取一年一确定,一年一发文的做法,破坏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福利企业内部等待观望,短期行为,人才流失成为普遍现象.2000 年后,虽然国家的扶持保护政策有所稳定,但由于福利企业改制与税收减免政策仍不配套,不能与全国国营企业改制

3、同步,并且有些地区实施改制后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大打折扣,因而使得福利企业的发展举步为艰,陷入了空前的困境,福利企业的数量骤降,己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大量失业下岗.到目前,我国福利企业总数已减少为 37980 家,职工总数为 159.8 万人,其中残疾职工也减少到了 69.9 万人.对此,一.各级民政部门福利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希望政府能够妥善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一.当前严重影响福利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问题1,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从根本上限制了福利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近年来,各地按照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对福利企业进行经营机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取得

4、了一定的进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对福利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试点工作,福利企业与政府部门逐步脱钩,社会力量举办的福利企业数量在逐年增加.然而,由于有关部门坚持只有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的公有制性质的福利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对改制后的福利企业则要取消减免税的政策,从而使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进展缓慢,改制已成为制约福利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发展的关键.这次税收专项检查,进一步重申并强调这一规定,将会进一步对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福利企业产生致命的影响.我们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企业的改制工作,势在必行.党的十五大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要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探索公

5、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并提出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改革的有效形式.近几年一些地区福利企业的稳定发展,主要得益于福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积极探索和实践.1999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和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中明确提出:“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内部管理.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ChinaSocialWelfar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

6、策上的扶持保护“,此件对全国福利企业改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却始终不承认转制福利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得该文件的精神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可以说,以福利企业改制后不再是单纯的公有制性质为主,取消企业安置残疾人理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严重地限制了福利企业的改制和发展,明显不符合党的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背离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要求福利企业必须是政府部门直接投资举办的,完全否定社会办福利企业的存在形式,也不符合国家关于政企分离,党政机关不允许直接办企业的政策规定.2,智力残疾不纳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

7、人的计算比例,侵犯了残疾人合法权益.1994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税务减免文件中界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为“ 四残 “人员 ,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由此,智力残疾人不计入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今年的税务专项检查中,又据此将其列入重点检查项目之一.我们感到,将智力残疾人排除在残疾人就业保护范畴之外,违背了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弱智是残疾之一,弱智人也应该拥有劳动的权利.有关医学专家指出智商值在 3570 之间的智力残疾人确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智力残疾属于国家规定的五类残疾之一,他们的劳动就业权利同样受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在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8、四部门共同会签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 福字 37 号) 中明确规定,“四残“即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民政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划2OO2.B 社会福 j政 J嬲社会福利 2002.6委员会,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部门共同会签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1990】2l 号)也明确规定了“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在由国家计委,民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会签,并经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

9、“十五“ 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 】7 号)中也明确提出“ 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因此,将弱智人排除在可以就业的残疾人之外,单方面废除国家关于招用残疾职工的规定,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严重地侵犯了弱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若照此检查,一方面会导致弱智人下岗失业,另一方面会使一些福利企业在扣除智力残疾职工后,达不到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致使税收返还受到影响,甚至不予退税,福利企业将面临破产的境地.这样,大量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失业下岗,重新流入社会,必将给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后果不堪设想.3,退税不及时及重复征税削弱了对福利

10、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福利企业应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方式,一般是当月征,下月退,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退免税的方法和途径常被各地政府截留或作为完成税收指标的“ 调节器“. 一些地区有意拉长退税时间,有的长达一年,财政困难的地区干脆不予退税,使得本己困难的福利企业更是雪上加霜,造成资金周转不力,濒临倒闭状态.如 2000 年应退税金总额 86 亿,实际退税仅为 71 亿,从中可见延误退税,不及时足额退税或不予退税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各级税务部门还将国家对福利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计入企业利润,再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种做法各地反映也比较大,认为是将

11、国家前面给了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后面又通过重复征收所得税给收回去了.由于民政,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里已对福利企业的退免税金规定了专门的用途,所以不应该再次重复征收.二建议l,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福利企业的改制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支持福利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我们认为:针对社会福利企业具有福利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的特点,应积极引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改制工作.社会福利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改制形式,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走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公有制的福利企业改制为多种经济成分后,其安置残疾职工的人数只要达到政策规

12、定的比例,残疾职工有合适的劳动岗位和合理的劳动报酬,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就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和财税部门须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认真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应将福利企业中招用的有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人,纳入残疾职工的计算比例.3,制定有效的退税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加大对不及时足额退税和截留退税甚至不予退税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使福利企业的退免资金及时并足额到位.4,研究制定社会福利企业退免税金使用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退免税金的监管力度,使退免税金既起到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的作用,又能使其真正用到残疾职工身上,起到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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