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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新个税法的影响分析.doc

上传人:财税李康 文档编号:2448920 上传时间:2018-09-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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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政策动向2018 年 8 月 3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个税法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要变化内容:1、个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 5000 元,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2、扩大 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 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3、多项支出可抵税。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4、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的优惠政策面临取消,将与平时的收入一起计入年所得,不再单独计算。5、

2、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 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稿酬所得收入额再减按 70%计算,然后再纳入综合所得扣税。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 5.6 折计算纳税。二、政策影响1、10 月起按照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计算月应扣缴个税。今年 10 月 1 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 5000 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明年 1 月 1 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10 月 1 日起的时间是指税款所属期是 10 月,不是纳税申报时间点。即公司 2018 年 11 月报 2018 年 10 月的个税,

3、适用 5000 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2018 年 10 月申报 2018 年 9 月的个税,还是适用 3500 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2018 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存在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问题,也不会涉及到汇总申报。2、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效果显著。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情形下,月工资 2 万元以下减税幅度超 58%,加上专项附加扣除额度,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效果更佳。3、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方案待定。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4、年终奖优惠计税政策面临取消,高收入群

4、体税负可能加重。年终奖原计税方式是按应税所得除以 12 计算适用税率,新个税法下按年计算应税所得不再单独计算,高收入群体缴税较之前会有增加。以下为粗略测算不同收入群体全年合并计税情形下(未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缴税较之前的变化。通过测算得出,年收入 50 万以下减税效果明显。年收入在 92 万是临界点,92 万年收入以上群体税负非减反增。2018 年年终奖税务筹划可行性问题,即如果提前将应于 2019 年初发放的年终奖分摊到 2018 年 10-12 月发放,是否会少缴个税呢?筹划方案基于以下假设:2019 年起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式;2019 年起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 6 万/年

5、。从上表看出,月均专项附加扣除达到 5000 元,则提前分月发放年终奖的方案不会产生节税效果。由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方案未定,扣除金额的变动使得 2018 年提前发放年终奖对税负影响会有分化。我们将继续关注细则出台,再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可操作年终奖发放筹划。三、应对建议经过分析讨论,建议如下:1、期望专项附加扣除额度给力。9 月 6 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确保专项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 5000 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经粗略测算,如果专项附加扣除能达到月均 5000 元,年收入 60 万的群体减税近 4 成,60 万年收入以上减税效

6、果不明显。而年收入 200 万以上想保持与个税改革前税负相当,对应的这一专项扣除金额为 11000 元/月,个税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不太会倾向于让高收入者多扣除,实现可能性小。2、改变薪酬支付方式。对于高收入群体税改后税负增加情况,因新个税法下按年计算应税所得,年终奖发放形式改变不会对整个年度纳税所得产生影响,高收入群体缴税增加问题仍会存在。举例说明,年收入 120万的话,月工资 10 万与月工资 5 万、年终奖 60 万两种方式全年缴税是一致的。建议公司可对薪酬福利策略与相关政策适当调整,可考虑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征税,20%税率)或薪酬费用化等方法减少缴纳个税。3、积极运用地方财政与税务扶持政策。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积极与天津市地方财政沟通,最大限度的享受财税优惠政策。作者:pro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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