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点I:2、两河流域的重要法典和内容,乌尔纳姆法典 公元前22世纪末,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B,李比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中亚述法典 赫梯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Hammurabi, 前1792-1750年)颁布发现于古埃兰首都及古波斯古都苏萨(Susa)现藏于法国罗浮宫,东方土地制度,王室土地,村社土地,不动产私有制,苏美尔亲属法,俾拉拉玛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等级身份制度,同态复仇和罚金,同态复仇,赔偿金,苏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俾拉拉马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残酷的刑罚,中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誓言和
2、神裁,俾拉拉马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考点2印度:摩奴法典:婆罗门教法,吠陀经 (前1500-前600),解释性经典 (前8世纪-前3世纪),法典 (前3-后5世纪),典型的祭司法,法典来自于摩奴尊者,法典用来指导婆罗门的言行,法典结构反映婆罗门一生的轨迹,婆罗门祭司执掌法律,体现种姓的法律,神化种姓制度,家族本位的法律,考点3:雅典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创成,提修斯为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人物 雅典第十代国王 改革措施:设立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划分社会等级,德拉古(Darco, 生卒年代不详)大约在公元前7世纪) 古希腊政治家、立法者、司法执政官 公元前621年制定立法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
3、公民抽签选举官吏组成401人议事会有关债务、盗窃的法律 雅典第一部成文法、苛法,梭伦立法,经济上:解负令促进工商业私有财产继承自由政治上:以财产划分等级和政治权利设立四百人会议设立陪审法庭取代德拉古苛法,用选区代替财产等级划 确立500人议事会 设立10将军委员会,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雅典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实行官职津贴制,雅典民主制度:民主的理念,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讲,雅典民主制度:民主的制度设计,公民大会,陶片放逐法,公民法庭,雅典公民大会会场遗址,考点4:罗马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公法的规范
4、不得由个人之见的协议而变更 私法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学说会纂,公法在内容上包括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祭祀活动和官吏选任等规范,私法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等规范。,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与万民法,盖尤斯:法学阶梯,市民法包括罗马固有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法学家的解答等等万民法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或者适于用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罗马法的分类:裁判官法,盖尤斯: 法学阶梯,罗马法的分类:自然法观念的发展,真正的法律乃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
5、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从而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尽管他可能躲过被视为惩罚本身的其他惩罚。西塞罗:论共和国,西塞罗 (前106-前43),罗马私法的结构:人法,盖尤斯:法学阶梯,罗马私法的结构:物法,物权法,物的概念,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和法律上
6、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神法物(神圣物和神息物)和人法物 公有物和私有物 可有物和不可有物 有体物和无体物 动产(可动物)与不动产 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物的分类,要式物转移方式,盖尤斯:法学阶梯,物权,物权概念,物权(iura in re)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物权种类,继承法,债权法,债发生的方式,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曼兮帕蓄式 涅克疏母式 要物契约 口头契约 文书契约 合意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监护 共有 遗赠,违法加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意外的侵权行为,准契约之债的法律规定(查士丁尼
7、:法学总论,准私犯之债的俄法律规定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罗马私法的结构:诉讼法,公诉和私诉 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基本分类,诉讼形态,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法定诉讼的法律规定,程式诉讼的规定,特别诉讼的规定,考点5:日耳曼法的精髓:团体本位,萨利克法典,日耳曼法的精髓:复仇与赔偿,为了避免罪恶的增加,以免基督徒寻仇不已,凡是受到魔鬼的诱惑而杀了人的罪犯,应急速进行和解,并急速向被杀者的家属付与适当的赔偿。朕也严禁被害人的家属寻衅复仇,拒绝和解,而应当在杀人者提出保证之后,就接受赔偿,从此和解,并且犯罪者应急速支付赔偿金,不得拖延。,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查理曼:巡按使法令,萨利克法典,复
8、仇不需经过审判机关批准,复仇在日耳曼法中有一定的程序,复仇的对象不限于杀人者本人,复仇须公开进行,秘密复仇非法,日耳曼法的精髓:誓言、神裁和决斗,萨利克法典,日耳曼法的精髓:自诉原则,考点5:教会法的重要制度:教阶制度,教会法的主要制度:神圣婚姻,教会法的重要制度:罪孽与赦罪,封建社会早期,12-13世纪,罪孽与犯罪的混同,罪孽与犯罪的区分,一般罪孽 刑事罪孽,教会法的重要制度:弃绝罚制度,教会法的重要制度:协议必须恪守,教会法的重要制度:纠问式和良心原则,异端裁判所的程序: (1)在法庭上,被告人不能知悉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2)任何人,包括罪犯,均可充当控告人、见证人。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告成立。证人如撤回证词,就视为异端的同谋犯。(3)被告人如不承认“罪行”,就反复用刑拷问。不仅要承认自己的罪行,还要举出同伙和可疑分子。(4)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任何人从事有利于被告人的活动,都要子以最严厉的惩罚。(5)任何人对被告人给予法律援助或为他请求诚刑,即予以革除教籍。(6)被告可以不经审判便被处死,承认异端罪行,表示悔改,则判处终身监禁。被告人认罪后,如“翻案”即不再审讯,予以烧死。,考点6:英国封建法的分类,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威斯敏斯特法官 判例统一习惯法,国王裁决 大法官裁决 衡平法院 衡平法体系,大宪章(1215) 议会(1343) 议会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