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最新文件通报),主要内容,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 (苏环函2013383号),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 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废乳化液、废包装桶、含锌废物处 置利用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废乳化液、废包装桶、含锌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规20133号),江苏省废乳化液处置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江苏省废包装桶清洗处置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目前已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乳化液处置企业、废包装桶清洗处置企业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在2015年6
2、月底前完成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我厅将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有含锌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江苏省含锌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江苏省废乳化液处置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三)生产工艺要求主体废液处置工艺方案须由环境工程类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有相应成功案例的单位设计,处置工艺须通过行业专家的论证,废水分质分类分模块处置;厂区废液、废水管线全部采用明管设计,并标明流向及内容;建有针对性预处理工艺,如高效破乳除油技术等;生化部分鼓励采用高效厌氧、高效好氧及膜处理等工艺;鼓励引入中水回用设施,提高水
3、资源的利用率。设施的运行具备远程和近程的控制能力,设置中央控制台,信息的反馈能确保及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中控装置须做到对工艺主体设备的控制和运行。,(四)污染防治措施应配备规范的废气收集净化装置;废水经分质处理后优先考虑回用,不能回用的须达接管要求后接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五)贮存场所废乳化液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每万吨废乳化液暂存池容积不少于300m3。,(六)实验室实验室设备能够检测pH、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配备必要
4、的重金属检测分析仪器;配备至少一名专业分析技术人员负责化验室。,(七)应急设备与措施厂区初期雨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防止二次污染,需要具备雨季防洪能力;须配套设计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八)管理要求须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各目标要求,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一厂一档”资料须有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具有完善的经营记录;具有完善的环境监测方案。,上海集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废乳化液物化处理2万吨/年,废乳化液处置过程主要包括物化预处理和震动膜、反渗透处理两部
5、分工艺组成,利弗斯(天津)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年处理能力2.1万吨 处理工艺为:隔油混凝一级沉淀Fenton氧化混凝二级沉淀活性炭吸附过滤废水接管排放,江苏省废包装桶清洗处置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一、新、改、扩建废包装桶清洗处置企业须符合当地经济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二、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包装桶清洗处置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及投资规模专门从事200L容积废包装桶清洗处置企业的能力不低于15万只/年;兼营清洗其它规格废包装桶的企业,年处理废包装桶的总容积不低于3万m3;生产设备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项目选址新(迁)建废包装桶清洗项目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6、、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其中采用含水洗工艺的新建废包装桶清洗项目须进入有污水管网、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厂区土地需自有或能够提供至少十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三)生产工艺要求1. 应具有倒残、整形、清洗、吸干、试压、修补、喷漆、干燥等工序,各环节应配备成套设备,实现机械化操作。2. 生产车间应合理设计,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清洗流水线在倒残、清洗、喷漆、干燥等工段必须全封闭设计,并配套安装负压集气罩收集废气;地面须确保防腐防渗。,(四)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水洗工艺的,须有配套的废水收集、预处理设施,且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鼓励清洗水经收集、预处理
7、达回用要求后循环使用,最终排放的生产废水须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收集的废气须采用活性炭吸附等方法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站处理污泥、倒残废液、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五)贮存场所1. 包装桶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符合贮存规范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m2(以年处理200L废包装桶量15万只计),地面须满足防腐防渗要求。2. 对于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面积需满足生产要求。,(
8、六)实验室含水洗工艺的项目须配套建设实验室,能够检测pH、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配备至少一名专业分析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七)应急设备与措施厂区初期雨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防止二次污染,需要具备雨季防洪能力;须配套设计应急事故池;须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八)管理要求须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各项目标要求。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一厂一档”资料须有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具有完善的经营记录;具有完善的环境监测方案。,江苏省含锌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一、本通知所指含锌废物特指热镀锌行
9、业产生的锌渣、锌灰,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23类危险废物。,二、新、改、扩建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符合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取得有权限环保部门审批文件。,三、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含锌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及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环保投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10%,产能不低于15000吨/年。(二)选址和场地1. 新(迁)建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2. 厂区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0m2。3. 生产设施必须建设于厂房之内,严禁建设在露天或者简易工棚内;生产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70
10、00m2(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及废物仓库),且必须四周密闭,建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三)工艺和设施要求1. 所有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锌组分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工艺。2. 必须建设有产品自动化收集、分离和密闭包装设施,不得使用简易分离装置和人工散装方式。3. 锌资源化回收率达到95%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环保要求1.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生产所用能源,若使用水煤气或重油等作为能源,须配套建设规范的尾气处理设施,确保尾气达标排放。2. 熔炼废气等须配置
11、完整的废气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产品收集口需配备自动化收集系统进行粉尘的有效收集、处理。3. 烟气净化系统回收的尘(灰)等危险废物不得露天堆放,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五)贮存场所含锌废料和生产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含锌废料贮存面积不得少于500m2。(六)实验室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须配套建设实验室,能够检测锌、铝、铁、镉、铅等物质含量;配备至少一名专业分析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七)应急设备与措施厂区初期雨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防止二次污染,需要具备雨季防洪能力;须配套设计应急事故池;须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并定期开
12、展应急演练。(八)管理要求须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各项目标要求。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一厂一档”资料须有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具有完善的经营记录;具有完善的环境监测方案。,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 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42号),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自行监测方案的实施,自行监测信息的公布,2014年1月起,环境监测方案制订、实施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对自行监测方案制订、实施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不予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自行监测信
13、息的将依法查处。,一、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并记录结果。,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环评和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监测规范要求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位、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等内容。(二)对于原项目环评中没有明确环境监测要求的,经营单位可参照省内同类型项目制订监测方案,或在环境影响后评价时明确环境监测要求作为监测方案制订依据。(三)监测方案应报当地环保部
14、门备案。,二、自行监测方案的实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2007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
15、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自行监测方案的实施,(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具备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设施的,可自承担相关监测工作。自承担监测的,应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具备自承担监测条件的,可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认定相关环境监测业务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包括二恶英监测)。,(三)危险废物
16、集中焚烧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恶英委托监测,监测单位相关检测项目的现场监测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资质认定(计量认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实验室认可且具备提供带“CMA”或“CNAS”标志的二恶英检测报告的能力。(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自动监控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
17、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
18、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自行监测信息公布,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之一。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严格督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
19、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自行监测信息公布,(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主动将自行监测结果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也可按季度将自行监测结果报当地固废管理部门,在当地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控信息应于2013年9月底前接入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苏环函2013383号),规范危险废物经
20、营情况记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定期报告要求,动态掌握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防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超量、超范围和违反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一、 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全面落实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各项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和归类,便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详细记录配套水、电、汽、药剂的使用
21、情况,相关缴费或采购发票复印件应按月与上述记录共同保存,以备检查。(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对自承担监测数据要如实记录,对委托监测数据应妥善保存。,二、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定期报告要求,(一)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218.94.123.70:8080/EIDS_NEW/login.jsp,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创建)中按日填报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处置及新产生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种类和数量。经营单位季度危险废物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
22、告表将根据企业日常填报数据在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由经营单位确认后自动生成。,(二)经营单位年度签订的危废利用、处置协议(含真实合同)涉及各类危废总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经营数量的20%,实际接收的危废不得超出核准经营的数量和种类。经营单位应于下月5日前填报当月新签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含真实合同)涉及接受的危废数量和种类。,(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时要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请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以上相关管理要求,如实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不得漏报、谎报、瞒报。各级环保部门将通过核对产
23、废单位与经营单位动态申报数据、合同签订数量与核准经营数量、经营单位设施运行记录和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超量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单位,将消减其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将依法限期治理,逾期责令停产整顿。,江苏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摸清重点监管源危险废物底数;从严查处一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淘汰一批落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吊销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明显上升。,具体任务,(一)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二)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三)开展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四)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 (五)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我厅拟于11月下旬开展2013年全省第二轮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记录及网上填报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包括产废单位自建设施)整顿情况。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其规范化管理是否达标。,法律法规及
25、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法总共分为六部分,九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
26、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年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以上的必须向所在地环保局备案)。 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危险品运输车必须悬挂危险标识顶灯,车尾粘贴反光带和危险品标识文字铭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不按照国家规
27、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上述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个人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客服部、生产部、运输部,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固废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28、腐蚀性性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五章 法律责任,关于委托他人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丢弃废物行为适用的法律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负责废物的运输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该法第31条还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
29、如果以异地处置方式处理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则应负责废物从产生地至合法处置场之间的运输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并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废物的产生量、实际流向和处置等有关资料。,二、委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废物丢弃行为,依法应由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从产生地至合法处置场之间具体的运输行为,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他人实施。根据委托关系,废物产生单位与承运单位之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后,并不改变废物产生单位所处的行政相对人地位。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依法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包括运输过程承担法律后果。作为委托运输方的废物产生单位,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承运单位对运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这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