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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估征求建议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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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界定】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居住地,考虑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提出评估意见。第三条【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做出评估,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第四条【委托情形】 对于下列

2、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除外。(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四)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第五条 【委托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

3、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三)监狱、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终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姓名、住址、案由以及委托机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委托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派员送达或者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3第六条【调查时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应当征得委

4、托机关同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二日。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第七条【调查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第八条【调查回避】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回避决定:(一)是本案的当事

5、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正性的。第九条【调查内容】调查人员应当了解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基本情况,并重点调查以下情况:(一)居所情况,是否有固定的居所。(二)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接纳态度,社会交往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三)一贯表现,包括工作学习表现,遵纪守法情况,是否有不良嗜好、行为恶习等。(四)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包括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是否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五)犯罪行为的影响,包括被告

6、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以及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和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态度等。(六)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家庭成员、工作单5位、就读学校、所在社区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被害人等调查了解情况。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调查评估委托函和工作证件。第十一条【调查材料】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注明。必要时,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录音、录像。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调查材料,应当加盖

7、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调查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确认或者盖章。第十二条【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调查人员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调查掌握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形成初步的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材料及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连同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件一并提交委托机关。 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评估采信】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第十四条【补充调查】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

8、查。补充调查应当在三日内完成。第十五条【采信反馈】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档案规定】委托机关应当将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件归入案件卷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调查评估档案。对于被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评估档案归入罪犯执行档案。第十七条【保密规定】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和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办案之外的人员泄露调查评估意见及调查材料内容,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应当保密。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特殊规定】对未成年

9、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对其身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其调查材料予以保密,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参加。7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第十九条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调查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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