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約:一、受聘教師收到聘書後,應於七天內將應聘書送交人事室登記(如以郵寄方式,則以郵戳為憑),逾期視為不應聘,並請將所發聘書退還註銷。二、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教師等級由學校另訂之。兼行政職務者,得依規定減少授課時數。兼任班級導師者另支導師費。三、新聘教師應聘後,請按本校規定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以便起薪,教師薪給及另支鐘點費,依本校規定辦理。四、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擔任專任職務,如需在校外兼課,應以書面報備經校長同意,並以四小時為限。五、專任教師有參加各種委員會、專案、會議及擔任導師或社團輔導老師之權利及義務。六、教師務須按時上課,勿遲到早退。除授課外,尚有批改作業、指導研究及監考職責。學生
2、成績應於學校規定時間內送校。七、教師因故請假缺課,為免影響學生學業,務請訂期補課或請人代課。八、教師如不能履行本聘約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九、 專任教師於聘期中辭職,應於一個月前以簽呈向學校提出,經核准並辦妥離職手續後離職。擅自離職者,應賠償學校實領二個月薪資。學期間離職者,當月薪資依兼任教師計算。十、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或從事教育活動時,應遵守性別平等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十一、兼任教師服務一年以上,教學成績優良,得申請以學歷送審教師資格。十二、本校基於工作上之需要,得對受聘人之個人資料作電腦處理及使 用,惟不得涉及商業上之利益。十二、其他未載明事項,依據教育法令暨本校相關法規辦理,如有變更,請隨時上本校網站查詢。十三、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94、06、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