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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本县外聘代理或代课教师钟点费支应相关事宜第二次会议议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415438 上传时间:2018-09-1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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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高雄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98.2.24 府教學字第 0980050244 號函發布98.3.11 府教學字第 0980063636 號函修正一、 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二、 本要點於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高雄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以下稱各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時適用之。三、 本要點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

2、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本要點所稱長期聘任係指聘任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所稱短期聘任係指聘任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四、 外聘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應以教師差假期間原課表排定所遺之課務為準,其認定如下:(一)係擔任編制內教師缺額(如實缺、兵役缺)及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二)係擔任專任(科任)教師所遺之課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前款外聘短期代課教師除

3、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領域課程每日授課節數得以 6 節聘任外,餘領域課程以 5 節為限。但外聘長期代課教師或偏遠小校確有困難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受此限。五、 長期代課或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短期代課或代理教師得由校長聘任之。有關聘任期間之計算應以出缺狀況或經各校核准編制內教師當次差假時間為準,不得逾越該聘任之學年度。六、 各校甄選(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聘任之: (一)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階段: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前款教育階段

4、、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3.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二)縣立中等學校階段: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前款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3.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但所修習專門科目仍應與擬任教科目相符。4.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七、 短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非退休人員優先聘任,無適當人選時,得放寬退休人員擔任之;長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缺額,各校經上

5、網公開甄選三次,仍無適當人選報考時,得放寬退休人員報考。八、 各校辦理長期代課或代理教師甄選,其作業流程如下:(一)召開教評會決議成立代課或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二)規劃甄選事務、訂定甄選簡章。2(三)上網公告甄選資訊。(四)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五)辦理甄選、公布甄選成績。(六)召開教評會審查聘任人選。(七)公布聘任人員名單,通知報到。(八)甄選資料函報本府備查。(九)辦理核薪。九、 各校遴聘長期代課或代理教師應訂定甄選簡章,依第六點規定依序於高雄縣教育網路/代理代課教師資訊網站登載甄選資訊。依第六點各款第 1 目規定之甄選,其公告期間自報名開始至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依

6、第六點各款第 2 目、第 3 目及第 4 目規定之甄選,可於公告次日起受理報名,並辦理甄選作業。各校辦理甄選時,應依各該次所有參加甄選人員甄選成績之高低順序,擇優錄取。十、 各校甄選代課或代理教師時,不得設定錄取標準(分數低標、門檻等) ;除一般學科(國小為英文、美勞、音樂、體育等)專長外,不得設定其他專長。其缺額應註明缺額性質(如懸缺、應徵入伍、留職停薪、差假等) 。十一、各校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或前經甄選作業列冊候用之備取人員,由教評會重新審查後逕予聘任者,應檢附甄選簡章、教評會會議紀錄(附全部應考人之資格順序及成績一覽表) 、錄取人員任用資格證件(教師證書或學經歷證件)等資料影印本(加註與正

7、本相符字樣及承辦人職章) ,函報本府備查。前項經列冊候用之備取人員,應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任用期限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並另於重新審查後之教評會會議紀錄加註載明該次缺額性質及聘期。十二、各校甄選(聘任)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時,應就應考人之資歷、品德詳實審核,並以適當方式瞭解其於前(原)服務單位之服務狀況;應考人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短期聘任由校長予以解聘之;長期聘任則提經教評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並決議後,由校長解聘之。十三、各校所聘之代理教師於開學日前聘任者,自開學日報到起薪。但上學期開學日

8、於 8 月 31日以後者,以 8 月 31 日為準(遇國定假日、例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個上班日) 。於開學日後聘任者,依實際報到日起薪;期限以 6 月 30 日為準。但聘任一學年之代理教師期限以隔年 7 月 1 日為準(遇國定假日、例假日則順延至後一個上班日) 。兼任或代課教師之聘期,依實際課務需要予以聘任,其核薪程序如下:(一)長期聘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應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甄選簡章、成績清冊、代理教師資格證明影本函報本府並依規定程序辦理核薪。(二)短期聘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逕依第六點所定資格者聘任,並依規定程序辦理核薪,其聘任如有違失,相關人員自負行政或刑事責任。十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

9、給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按節核支鐘點費,其支給依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及相關規定辦理。(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 ,比照專任教師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但一律以學歷支薪,不採職前年資。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長期代理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短期代理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其日薪之計算,以月薪除以當月日數。長期代理教師薪資(月薪)於每月月初發給;兼任、代課(鐘點費)及短期代理教師(日3薪)薪資,基於核實支給原則,薪資於次月月初發給。十五、各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

10、教師之鐘點費或薪津支給,如有不實或超領情事,除超領之鐘點費或薪津不准核銷並追繳縣庫外,有關人員將依規定議處。十六、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及給假均比照專任教師規定;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兼任、代課或代理,其鐘點費或薪資改由代授教師支領。十七、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兼任學校各處(室)之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函報本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兼任之。十八、各校聘任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應於聘任契約註明兼任、代課或代理之性質;長期代課或代理教師離職時如無不良紀錄,應開具服務成績優良、經公開徵選進用及缺額性質之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十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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