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水 利利 管管 理理 与与 执执 法法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城市水务 (七) 卢炳瑞 主编 中国言实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水 利 管 理 与 执 法 实 务 全 书 /卢 炳 瑞 主 编 北京 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4.9ISBN 7-80128-320-8水 卢水利管理 法规 中国 汇编 D922.66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03280 号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府 右 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17)中铁十六局印刷厂787 1092 32 418.25 印张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2、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1440.00 元 (本 卷 16.00 元 )I目 录 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1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8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 .13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30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36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39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45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5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68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77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04邯郸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07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 .118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24邯郸市水
3、土保持管理条例(修正 ).134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47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59河北省港口管理规定 .164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72I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181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 .188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1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199城市水务 1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 保障水库安全 充 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和 江 西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办 法 等 法 律 法规 结合
4、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 1000 万立方米至1 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 规 定 所 称 小 型 水 库 包 括 小 (一 )型 水 库 和 小 (二 )型水库 小 (一 )型 水 库 是 指 库 容 100 万立方米至 1000 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 (二 )型 水 库 是 指 库 容 10 万立方米 至 100 万立方米的水库第 三 条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市 水 库 管 理 工作 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水 库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一 )国 家
5、 所 有 的 水 库 由 其 管 辖 部 门 设 立 水 库 管 理 单位管理(二 )集 体 所 有 的 小 (一 )型 水 库 由 乡 (镇 )水 库 管 理 单位管理城市水务 2(三 )集 体 所 有 的 小 (二 )型 水 库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指 定 专人管理 但 受 益 跨 村 的 由 乡 (镇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管 理第 五 条 水 库 管 理 应 当 确 保 水 库 坝 首 枢 纽 与 渠 系工程安全 科学调度蓄水 放水 充分发挥水库工 程效益 合理计收水费第 六 条 水 库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业 务 知 识和管理水平 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并
6、持证上岗第二章 水库安全管理第 七 条 国 家 所 有 的 水 库 由 管 辖 部 门 依 照 下 列 标 准 提 请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管 理 范 围 和 保 护 范 围(一 )中 型 水 库 的 坝 端 外 延 50 米 下游坝脚外延100 至 300 米 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 10至 20 米为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外延 100 至 500 米为 保护范围(二 )小 型 水 库 的 坝 端 外 延 30 米 下游坝脚外延 50 至 100 米为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外延 50 至 200 米 为保护范围(三 )水 库 库 区 校 核 洪 水 位 以 下 为 管 理 范
7、围 管理 范围以上 100 至 150 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 围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 由县(区)人民政 府划定保护范围城市水务 3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 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不变 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第 九 条 水 库 管 理 范 围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爆破 打井 采石 采矿 挖沙 取土 建坟等危害 水库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水库动用应当保
8、证安全 水库在汛期蓄水时 应当制订渡汛方案 综合利用的水库 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市 县(区)防汛指挥 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 十 一 条 水 库 防 洪 安 全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防 御 洪 水标准(一 )中 型 水 库 正 常 运 用 50 年一遇 非常运用 1000年一遇(二 )小 (一 )型 水 库 正 常 运 用 30 年一遇 非常运用500 年一遇(三 )小 (二 )型 水 库 正 常 运 用 20 年一遇 非常运用200 年一遇城市水务 4第 十 二 条 水 库 未 达 到 防 御 洪 水 标 准 或 者 有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的 水 库 管 理 单
9、 位 应 当 制 订 除 险 加 固 计 划 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第十三条 水库除险加固的水文 地质勘探和设 计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水库除险加固 的施工应当通过招标 投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中型水库坝首主要建筑物的除险加固 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督单位监督 并接受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四条 水库除险加固经费 主要通过以下渠 道筹集(一 )县 (区 )留 用 的 防 洪 保 安 资 金 水利建设基金 (二 )各 级 财 政 安 排 的 专 项 资 金 (三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收 取 的 部 分 水 费 (四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下 拨 的
10、专 项 资 金 (五 )群 众 投 劳第三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第十五条 水库实行有偿供水 水费计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受益乡(镇)村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 经核定后的灌溉城市水务 5面积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原核定单位 重新核定第 十 七 条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将 用 水 户 应 当 交 纳的水费数额登记造册 予以公布 并报县(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 有关乡(镇 ) 村予以配合 也 可 以 委 托 乡 (镇 ) 村代收 第 十 八 条 用 水 户 应 当 按 照 核 定 的 水 费 数 额
11、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 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 水费的一半 年终结清 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 费 逾期不交纳水费的 由水库管理单位限期交纳 并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 5 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交 纳的水库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 直至停止供水第 十 九 条 国 家 所 有 的 水 库 收 取 的 水 费 应 当 上 交 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由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工 程 维 修 与 管 理 需 要 提 出 使 用计划 县 (区 )财 政 部 门 核 拨 给 收 取 水 费 的 水 库 管 理 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 由水库管理
12、单位管 理使用 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水费应当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结余水费可以结 转下年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城市水务 6第二十条 水费用于下列开支(一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费 动力燃料费 大修理和更 新改造费(二 )水 库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辅助工资 福利费 公 务费 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三 )宣 传 奖励 培训 试验研究 观测 绿化 等业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努力节约开支 收好 管好 用 好水费 每年度开始前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水费 收支计划 国家所有的水库的水费收支计划应当
13、报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水费使用的预决算应当每 年公布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收取和使 用情况的监督第四章 发展水库经济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库安全 充 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的同时 应当利用水库管理范围 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 技术条件 因地制宜开展综合 经营 发展生产 增加收入 实现管理经费和工程维 修经费自给有余第 二 十 三 条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大 力 引 进 资 金城市水务 7和技术 采取合资 合作 独资 租赁等经营方式 发展以养殖业 种植业为主体的立体开发项目 有条 件的可以发展旅游业 商业等第三产业 并逐步实现 农 工 贸一体
14、化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上规模 上等级的 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助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 采石 采矿 挖沙 取土 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活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并可以对 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 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截留 挪用水费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请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责令返还被截留 挪用的款项 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15、 或 者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城市水务 8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殖水域渔政管理 维护正常 的渔业生产秩序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的办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
16、二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养 殖 水 域 从 事 养 殖水生动物 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应当遵守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养殖水域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鄱 阳湖 赣江和抚河主 支流以外的可进行养殖的水域第 三 条 市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的 渔 政 管理工作 县(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渔政管理工作 市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 应当在市 县(区)渔政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组 织 领 导 下 依 法 进 行 护 渔 管 理 工城市水务 9作第四条 市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
17、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渔政监督检查员 渔 政 监 督 检 查 员 执 行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渔 政 监 督 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渔政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 应当持有市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渔政监督检查员证第五条 市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产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优 良 养 殖 苗 种 的 培 育 和 推 广 工作 提供养殖技术服务第六条 养殖苗种的生产 经营 使用和管理应 当遵守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青鱼 草鱼 鲢鱼 鳙鱼规格在 5 寸以下 鲤鱼 鳊鱼等其它鱼类规格在 3 寸以下 应当视为苗种 不 得作为食用鱼销售第七条 在
18、不影响国家 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 下 经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按照谁开挖 谁使用 谁受益的原则 可以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 养殖生产第八条 在养殖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应当申请核 发养殖水面使用证 实行持证生产全民所有的水面 滩涂的养殖水面使用证 由使城市水务 10用单位提出申请 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核 发 跨 县 (区 )的 经 市 渔 业 行 政 主管部门审查 由市人民政府核发集体所有的水面 滩涂的养殖水面使用证 由村 民小组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审查 由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核 发养殖水面使用证不得涂改 转借 出
19、租 买卖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 滩涂 集 体所有的水面 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 有的水面 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 从事养殖 生产水面 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第十条 领取养殖水面使用证后不利用 造成水 面 滩涂荒芜的 由发放养殖水面使用证的单位责令 限期开崐&127 发 利 用 逾 期 不 开 发 利 用 的 吊销 养殖水面使用证第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填 毁 养 殖 水面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水面 滩涂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和 江 西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20、 民 共和城市水务 11国土地管理法 的办法 的规定执行 征用精养鱼塘所征收的开发基金 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划拨给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用于开 发新鱼塘第十二条 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 的 规 定 向 渔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交 纳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所 征 收 的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80%留 县 (区 )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 20%上 交 市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专 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十三条 禁止向养殖水域排放 倾倒超过国家 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因排放 倾倒污染物给养殖生产 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四条 养
21、殖水体同时兼有调蓄 灌溉等功能 的 应当按照渔农兼顾的原则 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 确定养殖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 不按 照确定的最低水位线作业而造成渔业损失的 由当地 人民政府责令赔偿水库养鱼不得影响通航 防洪 发电和大坝安全 第十五条 禁止在湖 江 河 港的洲滩上围垦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涂改 转借 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水面使用证的 由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以 200 元城市水务 12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偷捕 抢夺 哄抢 他 人 养 殖 水 产 品 或 者 破 坏 他 人 养 殖 水 体 养 殖 设 施 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
22、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赔偿损失 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十 九 条 不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交 纳 渔 业 资 源增殖保护费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第二十条 拒绝 阻碍渔政监督检查员依法执行 职务 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 二 十 一 条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渔 政 监 督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
23、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水务 1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 防御 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城市建设和生产顺 利进行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 二 条 本 市 市 城 市 防 洪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和 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 是指在市城市防 洪规划范围内进行的防治洪水 防御或者减轻洪涝灾 害的各项活动第四条 城市防洪实行全面规
24、划 统筹兼顾 预 防为主 综合治理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应当纳入本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 市 防 洪 费 用 按 照 政 府 投 入 同 受 益 者 合 理 承 担 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六条 市城市防洪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 按照防御外洪和治理内涝并 重的原则依法编制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将市城市 防洪规划范围向社会公布城市水务 14第七条 城市防洪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洪工作 市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25、领 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的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等日常工作市 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城 市防洪有关工作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 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所辖区域的城市防洪工作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城 市 防 洪 工 程设施和依法参加城市防洪的义务对 在 城 市 防 洪 工 作 中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市 县 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 十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市政
26、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城市防洪规划 制定河道整治 堤防加高加固 城市 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第 十 一 条 城 市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城 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城市水务 15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 排涝设施的 建设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 配套建设排涝 设施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 建设程序进行 并实行项目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 建 设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保证建设质量第十二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 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加强对防 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险闸 险堤 险涵等危
27、险建筑物 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 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 排所需资金第十三条 对河道 湖泊应当加强防护 确保行 洪畅通 有堤防的河道 湖泊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 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 滩地 行洪区和堤防 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 湖泊 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 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 沙洲 滩地和行洪区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 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 倾倒垃圾 渣土 从事影 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 动 除护堤护岸林木外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城市水务 16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河
28、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 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方案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建筑物 构筑 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 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 除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采 取处置措施 所需费用由建筑物 构筑物产权单位承 担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应 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其他 部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采 砂 采石 取土 淘金(二 )爆 破 钻探 挖筑鱼塘 (三 )在 河 道 滩 地 存 放 物 料 开采地下资源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 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 穿河 穿堤
29、 临河的桥梁 码头 道路 渡口 管道 缆线 取水 排水等工程 设施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 岸线规划 航运要求和其 他技术要求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影响河势稳定 妨 碍行洪排涝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但城市水务 17涉 及 省 管 河 道 的 应 当 报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跨越河 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 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但涉及省管河道的 应当经 省水行政主管部
30、门审查批准 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 内土地 跨越湖泊空间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 经 市 或 者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的 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 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工 程安排施工时 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和界限进行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的 工 程 设 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检查时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 应当有水行政 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等有
31、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 排涝作用的 河道 湖塘洼淀 沟汊水渠以及城市区内的下水道 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 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城市水务 18涝的功能第 十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填 堵 原 有 的河道沟汊 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 确有 特殊需要的 应当经过科学论证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 二 十 条 堤 防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划定(一 )赣 东 大 堤 富 大 有 堤 新洲堤 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 50 米 (水 平 距 离 其 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下同)(二 )保 护
32、 耕 地 5 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 其管理范 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 30 米(三 )其 他 堤 防 的 管 理 范 围 为 迎 水 面 和 背 水 面 堤 脚 外不少于 20 米前 款 三 类 堤 防 的 保 护 范 围 为 管 理 范 围 边 缘 分 别 外延 200 米 150 米 100 米第二十一条 水闸 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 定划定(一 )大 型 水 闸 上 下 游 河 道 各 200 米 至 500 米 左右边墩翼墙外 50 米至 200 米 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 100 米至 250 米 左右边墩翼墙外 25 米至 100 米 为其管理范围城市水务 19(二 )大 型
33、 泵 房 及 进 出 水 水 池 口 外 50 米 中型泵房 及进出水水池口外 30 至 50 米为其管理范围前 款 两 类 工 程 的 保 护 范 围 为 管 理 范 围 边 缘 分 别 外延 200 米 100 米其他小型水闸 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 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 水闸 泵站管理范围和 保护范围的划定 由堤防工程 水闸 泵站管理机构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批准 并依据批准的范围 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 水闸 泵站等城市防 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禁止爆破 取土 采
34、石 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堤防工程 水闸 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 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 禁止弃置矿 渣 石渣煤灰 泥土 垃圾 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 堆 放 物 料 (防 汛 物 资 除 外 ) 挖掘草皮以及挖塘 开沟 挖窑 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 二 十 四 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堤 防 工 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 及时发现 鼠蚁穴 泡泉 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 滑坡等险段 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城市水务 20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 毁损堤防 护岸水闸 泵站 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
35、工程设施和水文 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 物 料等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 租赁 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 经营者 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管理 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 度 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 履带式机动车辆 未经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 不得在堤上行驶 禁止超过堤身负 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第 二 十 八 条 划 定 城 市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管 理 范 围 内的土地 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 法规办理有关 手续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36、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统一指挥 分级分部门负责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负责城市防汛抗洪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城市水务 21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在市城市防 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期 街办 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 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城市防汛组织第 三 十 一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市 城 市 防 洪 规划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 制定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
37、 根据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人员 物资 器材等准备工作第 三 十 二 条 市 城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是(一 )贯 彻 实 施 有 关 防 汛 工 作 的 法 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命令 指示 对城市防汛 抗洪 排涝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负责执行市城市防御 洪 水 方 案 并 检 查 下 级 城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贯 彻 执 行 情况 督促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工作(二 )负 责 检 查 督 促 下 级 城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防 汛组织领导 防汛队伍 物质器材 抢险措施的落实 工作(三 )负 责 检 查 督 促 所 管 辖 河 道
38、渠道 堤防的城市水务 22清障工作 对清障不力的及时进行协调 处理(四 )掌 握 水 情 雨情 防洪工程运行状况 根据 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部署(五 )指 导 下 级 城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做 好 防 汛 抢 险 的 技术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第 三 十 三 条 区 城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是(一)贯彻执行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防汛 抗洪排涝工作的指示 命令 规定和部署(二)负责所管辖堤防的防守和渠道 水闸 泵站 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三 )负 责 完 成 所 管 辖 堤 防 的 清 障 检 查 (四)负责所管辖的防汛队伍组建 物资器材准备及抢险措施落实等工作(五
39、) 负 责 对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单 位 居民定期进行防 洪宣传教育 普及防洪知识 提高水患意识第 三 十 四 条 下 列 部 门 和 机 构 在 防 汛 抗 洪 中 的 主要职责是(一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防 洪 抢 险 的 日 常 工 作 城市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和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保障运行安全(二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分 工 负 责 城城市水务 23市 防 洪 有 关 工 作 和 所 管 辖 的 排 涝 工 程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三)水文管理机构负责及时提供雨情 水情信息 和洪水的预
40、测 预报(四 )气 象 部 门 负 责 及 时 提 供 气 象 预 报 和 雨 情 暴 雨形势分析工作(五)电力部门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保障电 力供应(六 )计 划 经贸 商贸 财政 民政 物资 农 业 粮食 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汛物质 经费 燃料 生产救灾物资 救济口粮的安排和供应 工作(七 )卫 生 医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疗 救 护 防疫队伍的组建工作 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 蔓 延工作和救灾药品供应工作(八 )交 通 部 门 铁 路 和 民 航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防 汛 抢 险和救灾物资运输 所需车辆 船舶 飞机的调度以 及铁路 公路 机场防汛抢险的组织 指挥工作(九
41、)电 信 部 门 负 责 通 信 联 络 和 本 系 统 通 信 设 施 的 防洪抢险工作 保证汛期通信联络畅通(十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防 汛 抢 险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和 交 通指挥城市水务 24(十 一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评 估 (十 二 )新 闻 单 位 负 责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发 布 防 汛 的 有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按期完成所承担的防汛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在汛期的运用应当服从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指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堤防沿线的单位和个人 在汛期应当 按 照 城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划 定
42、的 责 任 范 围 依 法 承 担 防洪任务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城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在 汛 期 应 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 应 当进行动员 并调动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在 江 河 湖 泊 的 水 情 接 近 保 证 水 位 或 者 安 全 流 量 或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 市城市 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当水情趋缓 时 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 期第三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 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根 据 防 汛 抗 洪 的 需 要 有 权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调 用 物 资 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决定采
43、取取土占地 砍伐林木 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 公安 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防汛指挥机城市水务 25构的决定 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 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等 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 归还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 他处理 取土占地 砍伐林木的 在汛期结束后依法 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 组织复垦 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第三十九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 卫生防 疫 救灾物资供应 治安管理 学校复课 恢复生产 和 重 建 家 园 等 救 灾 工 作
44、以 及 所 管 辖 区 内 的 各 项 城 市 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工作 城市水毁防洪工程设 施的修复 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和民兵在本市执行城市防汛抗洪任务时 各级人 民政府 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条件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提 高城市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第四十二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 规划的要求 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 保证城市防洪城市水务 26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第 四 十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收 取 的 水
45、利 建 设 基 金 和 河 道 工 程 修 建 维 护 管 理费 应当用于城市防洪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 流 湖泊的治理 维护和建设第 四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 逾期不缴纳的 除 限期追缴外 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 2 的滞纳 金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 救灾资金的使用情 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 保证专款专用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的 防 洪 费 用 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排除阻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