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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344964 上传时间:2018-09-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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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气发2009 451 号关于印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局 ,各 直 属 单 位 ,各 内 设 机 构 :为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中 国 气 象 局 文 件 2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工作,保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

2、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确认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确认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确认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确认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业务能力实行确认制度,对确认合格的机构颁发气候可行性论证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第六条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

3、需的设备、设施;(三)具有专职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气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8 名(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8 名),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能够独立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六)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可以于每年3 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事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三)申请表(含申请机构基本情况、设备和设施清单、主要工作业绩等信息);(四)高级、中级技术人员和辅助技术人员的基

4、本信息、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五)质量管理制度文本;(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第八条 接到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报告和所有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至少 5 名专家进行评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颁发确认书。第十条 确认书有效期为三年。确认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 3 个月前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延续

5、。申请延续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在确认书最近一个有效期内至少完成 5 个以上的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其中至少 3 项是省部级以上立项或者审批的项目。 确认延续的,应当在领取新确认书时,将失效确认书上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书持有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确认书发放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通过的,应当在领取新确认书时,上交原确认书。 5 第十一条 确认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通过或者被注销的自动失效,确认书持有机构应当在确认书失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失效确认书上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二条 确认书持有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确认书。出租、出借、转让

6、或变相转让确认书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可注销其确认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确认书持有机构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确认书持有机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注销其确认书。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申请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被注销确认书的,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气象工作人员在确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6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气候可行论证机构确认申请表主题词:气候 论证 办法 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0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校对:蒋品平 (共印 1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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