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刑 法 学 ( 2) 三 、 名 词 解 释 :罪 状 : 指 刑 法 典 分 则 罪 刑 式 条 文对 具 体 犯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特 征 的描 述 。法 定 刑 : 指 刑 法 典 分 则 罪 刑 式 条文 对 具 体 犯 罪 所 规 定 的 适 用 刑罚 的 种 类 和 幅 度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 是 指 故 意 危 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安 全 的 行 为 。背 叛 国 家 罪 : 是 指 勾 结 外 国 , 危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主 权 、 领土 完 整 和 安 全 的 行 为 。 分 裂 国 家罪 : 是 组 织 、 策 划 、
2、实 施 分 裂国 家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行 为 。武 装 叛 乱 暴 乱 罪 : 指 组 织 、 策 划 、实 施 武 装 叛 乱 或 者 武 装 暴 乱 的行 为 。叛 逃 罪 :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履 行 公 务 期 间 , 擅 离 岗 位 , 叛逃 境 外 或 者 在 境 外 叛 逃 , 危 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为 。间 谍 罪 : 指 参 加 间 谍 组 织 或 者 接受 间 谍 组 织 及 其 代 理 人 的 任 务 ,或 者 为 敌 人 指 示 轰 击 目 标 的 行 为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指 故
3、意 或 者 过失 地 实 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放 火 罪 : 指 故 意 放 火 焚 烧 公 私 财物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爆 炸 罪 : 指 故 意 引 发 或 者 制 造 爆炸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 指 故 意 破 坏 火车 汽 车 电 车 般 只 航 空 器 , 足 以使 火 车 , 汽 车 , 电 车 , 般 只 ,航 空 器 发 生 倾 覆 , 毁 坏 危 险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劫 持 航 空 器 罪 : 指 以 暴 力 、 胁 迫或 者 其 他 方 法 动 持 航
4、空 器 的 行 为 。组 织 领 导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指 组织 、 领 导 、 参 加 恐 怖 活 动 组 织的 行 为 。交 通 肇 事 罪 : 指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理 法 规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致 人重 伤 , 死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指 工 厂 、 矿 山 、林 场 、 建 筑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 由 于 不 服 从管 理 ,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 或 者 强令 工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因 而 发 生重大 伤 亡
5、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重 后果 的 行 为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 指 生 产 者销 售 在 产 掺 杂 、 掺 假 , 以 假 允真 ,以 次 充 好 或 者 以 不 合 格 产品 冒 充合 格 产 品 , 销 售 金 额 在 5万 元 以上 的 行 为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罪 : 指 违 反 国 家 药品 管 理 法 规 , 生 产 、 销 售 假 药 ,足 以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生 产 销 售 有 毒 有 害 食 品 罪 :指 违反 食 品 卫 生 法 规 , 在 生 产 , 销售的 食 品 中 掺 入 有 毒 、 有 害
6、 的非 食品 原 料 , 或 者 销 售 明 知 掺有 毒 、有 害 的 非 食 品 原 料 的 食 品 的 行 为 。走 私 淫 秽 物 品 罪 : 指 以 牟 利 或 者传 播 为 目 的 , 违 反 海 关 法 规 ,非法 运 输 、 携 带 、 邮 寄 淫 秽 的影 片 、录 像 带 、 录 音 带 、 图 片 、书 刊 或者 其 他 淫 秽 物 品 进 出 境 ,逃 避 海关 监 管 的 行 为 。洗 钱 罪 : 指 明 知 是 毒 品 犯 罪 、 黑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 恐 怖 活动犯 罪 、 走 私 犯 罪 的 违 法 所 得及 其产 生 的 收 益 , 为 掩
7、 饰 、 隐瞒 其 来源 和 性 质 , 以 提 供 资 金 帐 户 , 协助 将 财 产 转 换 为 现 金 或 金 融 票 据 ,通 过 转 帐 或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协 助 资金 转 移 , 协 助 将 资 金 汇 往 境 外 或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掩 饰 , 隐 瞒 犯 罪 的违 法 所 得 及 其 收 益 的 来 源 和 性 质的 和 行 为 。集 资 诈 骗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使 用 诈 骗 方 法 非 法 集 资 ,数额 较 大 的 行 为 。货 款 诈 骗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用 虚 构 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8、 相的方 法 , 诈 骗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融 机构 的 货 款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信用 卡 诈 骗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违 反 信 用 卡 管 理 法 规 ,利 用信 用 卡 进 行 诈 骗 活 动 , 骗取 财 物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保 险 诈 骗 罪 : 指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人 或 者 受 益 人 , 以 非 法 获 取 保险金 为 目 的 , 违 反 保 险 法 规 ,采 用虚 构 保 险 标 的 、 保 险 事 故或 者 制造 保 险 事 故 等 方 法 向 保 险 人 骗 取保 险 金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9、 为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 是 指 违 反 国 家商 标 管 理 法 规 , 未 经 注 册 商 标所有 人 许 可 ,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上使 用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的 商 标 ,情 节严 重 的 行 为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 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违 反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 未 经 著 作权人 或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人 的 许可 ,复 制 发 行 其 文 字 作 品 、 音乐 、 电影 、 电 视 、 录 像 、 计 算 机 软 件 等作 品 , 或 者 出 版 他 人 享 有 专 有 出版 权 的 图 书 , 或 者 未 经
10、 录 音 录 像制 作 者 许 可 而 复 制 发 行 其 制 作 的录 音 录 像 , 或 者 制 作 , 出 售 假 冒他 人 署 名 的 美 术 作 品 , 违 法 所 得数 额 较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行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指 违 反 商 业 秘密 保 护 法 规 ,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披 露 、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使用 权 利 人 商 业 秘 密 , 给 商 业秘 密的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行 为 。虚 假 广 告 罪 : 指 广 告 主 , 广 告 经营 者 , 广 告 发 布 者 违 反
11、国 家 规定 ,利 用 广 告 对 商 品 或 者 服 务作 虚 假宣 传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合 同 诈骗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在签 订 、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以 虚 构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相 的 方 法 , 骗 取对 方 当 事 人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为 。非 法 经 营 罪 : 是 指 未 经 许 可 经 营专 营 、 专 卖 物 品 或 其 他 限 制 买卖的 物 品 , 买 卖 进 口 许 可 证 、进 出口 原 产 地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法律 、 法规 规 定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批 准
12、 文件 ,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 扰乱 市 场 秩 序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强 迫 交 易 罪 : 指 以 暴 力 、 威 胁 手须 强 买 强 卖 商 品 、 强 迫 他 人 提供服 务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接 受 服 务 ,情节 严 得 的 行 为 。强 奸 罪 : 指 违 背 妇 女 意 志 , 以 暴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 使 妇女处 于 不 能 抗 拒 、 不 敢 抗 拒 不知 抗拒 的 状 态 下 , 与 妇 女 发 生性 交 的行 为 。强 制 猥 亵 、 侮 辱 妇 女 罪 :指 违 背妇 女 意 志 , 以 暴 力
13、、 胁 迫 或 者其他 方 法 强 制 猥 亵 妇 女 或 者 侮辱 妇女 的 行 为 。非 法 拘 禁 罪 : 指 故 意 非 法 剥 夺 他人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为 。绑 架 罪 : 指 以 勒 索 财 物 或 者 满 足其 他 不 法 要 求 为 目 的 , 使 用 暴力 、胁 迫 、 麻 醉 等 方 法 非 法 劫持 、 控制 他 人 的 行 为 。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罪 : 指 以 出 卖 为目 的 , 拐 骗 、 绑 架 、 贩 卖 、 接送 、中 转 妇 女 、 儿 童 的 行 为 。诬 告 陷 害 罪 : 简 称 诬 陷 罪 , 指 捏造 犯 罪 事 实 , 向
14、国 家 机 关 或 者有关 单 位 告 发 , 意 图 使 他 人 受刑 事追 究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侮 辱 罪 : 指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其 他 方法 , 公 然 贬 低 他 人 人 格 , 破 坏他人 名 誉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刑 讯 逼 供 罪 : 指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对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使 用 肉 刑或者 相 肉 刑 , 逼 取 口 供 的 行 为 。诽 谤 罪 : 指 故 意 捏 造 江 散 布 某 种足 以 损 害 他 人 人 格 、 名 誉 的 虚假事 实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破 坏 选 举 罪 : 指
15、 在 选 举 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和 国 家 机 关 领 导人员 时 , 以 暴 办 、 威 胁 、 欺 骗 、贿赂 、 伪 造 选 举 文 件 、 虚 报 选举 票数 等 手 段 , 破 坏 选 举 或 者妨 害 选民 行 代 表 自 由 行 使 选 举 权 和 被 选举 权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报 复 陷 害 罪 :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员 滥 用 职 权 、 假 公 济 私 , 对 控告人 、 申 诉 人 、 批 评 人 、 举 报人 实行 打 击 报 复 、 陷 害 的 行 为 。重 婚罪 : 指 有 配 偶 又 与 他 人 结 婚 ,或者 明
16、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婚 的行 为 。破 坏 军 婚 罪 : 指 明 知 是 现 役 军 人的 配 偶 而 与 之 同 居 或 者 结 婚 的行为 。虐 待 罪 : 指 经 常 以 打 骂 、 冻 饿 、禁 闭 、 强 迫 过 度 劳 动 、 有 病 不给治 疗 等 方 法 , 对 家 庭 成 员 进行 肉体 上 和 精 神 上 的 摧 残 、 折磨 , 情2节 恶 劣 的 行 为 。抢 劫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以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他方 法 强 行 劫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盗 窃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17、 有 为 目 的 ,秘 密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或者多 次 秘 密 窃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诈 骗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用 虚 构 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相 的 方 法 ,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行为 。抢 夺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公 然 夺 取 公 私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的行 为 。侵 占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将 代 为 保 管 的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他人的 遗 忘 物 、 埋 藏 物 非 法 占 为已 有 ,数 额 较 大 , 拒 不
18、退 还 或 者 拒 不 交出 的 行 为 。挪 用 资 金 罪 : 指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 利 用 职务上 的 便 利 ,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归 个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 ,并 符 合其 他 法 定 条 件 的 行 为 。敲 诈 勒 索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对 公 私 财 物 的 所 有 人 , 保管人 使 用 威 胁 或 者 要 挟 的 方 法 ,强行 索 取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妨 害 公 务 罪 : 指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法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19、 、 人大代 表 、 红 十 字 会 工 作 人 员 依法 执行 职 务 或 者 履 行 职 责 , 或者 故 意阻 碍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依法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重 的 后 果 的 行 为 。招 摇 撞 骗 罪 : 指 冒 充 国 家 机 关 工作 人 员 招 摇 撞 骗 , 以 谋 取 非 法利益 的 行 为 。聚 众 斗 殴 罪 : 指 聚 集 多 人 相 互 殴斗 , 扰 乱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 行 为 。寻 衅 滋 事 罪 : 是 指 在 公 共 场 所 起哄 闹 事 、 滋 生 是 非 、 横 行 霸 道 ,或 者
20、意 骚 扰 和 伤 害 无 辜 , 破 坏社会 秩 序 的 行 为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组织 罪 : 指 组 织 、 领 导 或 者 参 加 以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有 组织 地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称 霸 一方 , 为 非 作 恶 , 欺 压 、 残 害 群 众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的 行 为 。伪 证 罪 : 指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证 人 、鉴 定 人 、 记 录 人 、 翻 译 人 对 与案件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情 节 , 故 意作 虚
21、假 的 证 明 、 鉴 定 、 记 录 、翻 译 ,意 图 陷 害 他 人 或 者 隐 匿 罪 证 的 行为 。 窝 藏 、 包 庇 罪 : 指 明 知 是 犯罪 的 人 而 主 其 提 供 隐 藏 处 所 、 财物 , 帮 助 其 逃 匿 或 者 作 假 证 明 包庇 的 行 为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罪 :指 有 能力 执 行 人 民 法 院 已 生 效 的 判 决 、裁 定 而 拒 不 执 行 , 情 节 严 重 的行为 。脱 逃 罪 : 指 依 法 被 关 押 的 罪 犯 、被 告 人 、 犯 罪 嫌 疑 人 , 逃 脱 司法机 关 的 羁 押 和 监 管 的 行 为
22、。组 织 他 人 偷 越 国 ( 边 ) 境 罪 :指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偷 越 国 境 的 行 为 。偷 越 国 ( 边 ) 境 罪 : 指 违 反 国 境管 理 法 规 , 偷 越 国 境 , 情 节 严重的 行 为 。非 法 组 织 卖 血 罪 : 指 违 反 国 家 规定 ,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血 液 的 行 为 。医 疗 事 故 罪 : 指 医 务 人 员 由 于 严重 不 负 责 ,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或者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的行 为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 指 医 务 人员 由 于 严 重 不 负 责 , 造 成 就
23、诊人死 亡 或 者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体 健康 的 行 为 。非 法 狩 猎 罪 : 指 违 反 狩 猎 法 规 ,在 禁 猎 区 、 禁 猎 期 或 者 使 用 禁用的 工 具 、 方 法 进 行 狩 猎 , 破坏 野生 动 物 资 源 , 情 节 严 重 的行 为 。非 法 捕 捞 水 产 品 罪 : 指 违 反 水 产资 源 保 护 法 规 , 在 禁 渔 区 、 禁 渔期 或 者 使 用 禁 用 的 工 具 、 方 法 捕捞 水 产 品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 盗伐 林 木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违 反 森 林 保 护 法 规 , 擅
24、 自 砍伐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 数 量 较 大的 行 为 。滥 伐 林 木 罪 : 指 违 反 森 林 法 的 规定 , 滥 伐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数量 较 大 的 行 为 。走 私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毒 品 罪: 指 违反 国 家 毒 品 管 理 法 规 , 走 私 、贩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的 行 为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 指 明 知 是 毒 品而 非 法 持 有 , 数 量 较 大 的 行 为 。组 织 卖 淫 罪 : 指 组 织 他 人 从 事 卖淫 活 动 的 行 为 。强 迫 卖 淫 罪 : 指 以 暴 力 , 胁 迫
25、 或者 其 他 强 制 手 段 , 迫 使 他 人 卖淫的 行 为 。引 诱 、 教 唆 、 欺 骗 他 人 吸 毒 罪 :指 违 反 国 家 毒 品 管 制 法 规 , 故意引 诱 、 教 唆 、 欺 骗 他 人 吸 食 、注射 毒 品 的 行 为 。贪 污 罪 :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和 受 国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业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委 托 管 理 、经 营国 有 财 产 的 人 员 , 利 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 , 侵 吞 、 窃 取 、 骗 取 或 者 以其 他 手 段 ,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的行 为 。挪 用 公 款 罪
26、 :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挪 用 公 款 归个人 使 用 ,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 或者 挪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 进 行 营利 活 动 ,或 者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 超 过 三个 月 未 还 的 行 为 。受 贿 罪 :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人 谋取 利 益 的 行 为 。行 贿 罪 : 指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给 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财 物 的 行 为。 私 分 国 有 财 产
27、罪 : 指 国 家 机 关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 人民团 体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以 单位 名义 将 国 有 资 产 集 体 私 分 给个 人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渎 职 罪 :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或 者 徇 私 舞弊 ,妨 害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致 使公 共 财 产 、 国 家 和 人 民 利益 遭 受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滥 用 职 权 罪 :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员 滥 用 职 权 ,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28、 大 损 失的 行为 。玩 忽 职 守 罪 :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员 滥 用 职 权 ,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的 行为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罪 : 指 国 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非 国 家 机 关 工作人 员 违 反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的规 定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情 节 严 重 的行 为 。徇 私 枉 法 罪 : 指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徇私 枉 法 、 徇 情 枉 法 、 对 明 知 是无罪 的 人 而 使 他 受 追 诉 、 对 明知 是有 罪 的 人 而 故 意
29、包 庇 不 使他 受 追诉 , 或 者 在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中 故 意违 背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枉 法 裁 判 的 行为 。民 事 行 政 枉 法 裁 判 罪 : 指 审 判 人员 在 民 事 、 行 政 审 判 活 动 中 故意违 背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枉 法 裁 判 ,情节 严 重 的 行 为 。私 放 在 押 人 员 罪 : 指 司 法 工 作 人员 私 放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人 或 者 罪 犯 的 行 为 。四 、 问 答 题 : 1、 怎 样 理 解 刑 法 各论 与 刑 法 总 论 的 关 系 ? ( 一 )刑法 各 论 对 总 论 作 用
30、 : 1)贯 彻 与 体现 总 论 的 作 用 2)促 进 总 论 实 践 效应 的 作 用 3)丰 富 发 展 总 论 的 作 用 ( 二 ) 总 论 对 各 论 的 作 用 1)概 括刑 法 各 论 2)指 导 刑 法 各 论 3)制 约刑 法 各 论 。 2、 怎 样 认 识 罪 状 的 几种 形 式 ? 1) 简 单 罪 状 2) 叙 明 罪状 3) 引 证 罪 状 4) 空 白 罪 状 。3、 什 么 是 法 条 竞 合 ? 法 条 竞 合时适 用 法 律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 一 )法 条 竞 合 指 一 个 犯 罪 行 为 同 时触犯 数 个 具 有 包 容 关 系 的
31、具 体犯 罪条 文 ,依 法 只 适 用 其 中 一 个 法 条 定罪 量 刑 的 情 况 。( 二 ) 法 条 竞 合 时适 用 法 律 的 原 则 ( 1) 通 常 情 况 下 ,采 取 特 别 法 优 于 普 通 法 原 则 , 适用 特 别 法 条 。( 2) 特 殊 情 况 下 ,采取 重 法 优 于 轻 法 的 原 则 , 适 用 法定 刑 重 的 法 条 。 4、 什 么 是 危 害 国家 安 全 罪 ? 其 主 要 特 征 是 什 么 ?答 : 是 指 故 意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国 安 全 的 行 为 。 特 征 : ( 1) 本类 犯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32、是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国 家 安 全 。( 2) 本 类 犯 罪 在 客3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为 。( 3) 本 类 犯 罪的 主 体 分 一 般 主 体 和 特 殊 主体 一般 主 体 是 年 满 周 岁 、具 有 刑责 任 能 力 的 ; 特 殊 主 体 ,如 背 叛国 家 罪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中 国 公 民 。( 4) 本 类 犯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必 须 是故 意 。 、 什 么 是 背 叛 国 家 罪 ?它 有 何 特 征 ? 答 : 指 勾 结 外 国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主
33、权 、 领土 完 整 和 安 全 的 行 为 。 特 征 : 侵犯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主 权 、 领 土 完 整和 安 全 ;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勾 结 外国 ,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主 权 、 领 土 完 整 和 安 全 的 行 为 ;主 体 是 中 国 公 民 , 而 且 通 常 是 中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中 职 位 较 高 、 掌 握 党和 国 家 重 要 权 力 的 人 , 或 者 有较高 社 会 地 位 、 较 大 政 治 影 响的 人 ;在 主 观 方 面 是 直 接 故 意 ,并 且 具有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34、主 权领 土 完 整 和 安 全 的 目 的 。 、 分裂 国 家 罪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特 征 是 什 么 ?答 : 是 组 织 、 策 划 、 实 施 分 裂 国家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行 为 。 特 征 :本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的 统 一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组 织 、 策 划 、实 施 分 裂 国 家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行 为 ;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主 观 方面 必 须 是 直 接 故 意 。 、 武 装 判乱 、 暴 乱 罪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是 什 么 ? 答 : 指 组 织 、 策 划 、 实
35、施 武 装 叛 乱 或 者 武 装 暴 乱 的 行 为 。要 件 :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我 国 人 民 民主 专 政 权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客观方 面 表 现 为 组 织 、 策 划 、 实施 武装 叛 乱 或 者 武 装 暴 乱 的 行为 、 主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主 观 方 面 是 故 意 ,而 且 行 为 人 一 般 应 具 有 推 翻 人 民民 主 专 政 政 权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 目 的 。 、 间 谍 罪 的 概 念和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 答 : 指 参 加间 谍 组 织 或 者 接 受 间 谍 组 织 及 其代 理 人
36、的 任 务 , 或 者 为 敌 人 指 示轰 击 目 标 的 行 为 。 要 件 : 本 罪 侵犯 的 客 体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安 全 ;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 主 体 是 一 般 主体 ; 主 观 方 面 是 故 意 。 、 危 害公 共 安 罪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是 什 么 ?答 : 指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地 实 施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 特 征 : 本 类 犯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社 会 的 公 共 安 全 ;本 类 犯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实 施了 危 害 公 共
37、 安 全 的 行 为 ; 本 类 犯罪 的 主 体 , 既 有 一 般 主 体 , 又 有特 殊 主 体 。 本 类 犯 罪 在 主 观 方 面表 现 为 两 种 罪 过 形 式 。 放 火罪 ? 它 的 构 成 应 当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如 何 划 分 本 罪 与 其 他 犯 罪 的 界 限 ?答 : ( 一 ) 概 念 和 条 件 : 指 故 意放 火 焚 烧 公 私 财 物 , 危 害 公 共 安全 的 行 为 。 条 件 : 1) 客 体 是 公 共安 全 , 即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 生 命 、 健康 和 重 大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2) 客 观 方面 表 现 为
38、实 施 了 放 火 焚 烧 公 私 财物 , 足 以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3) 犯 罪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已 满 14周岁 不 满 16周 岁 的 人 应 当 负 刑 事 责任 4)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故 意 。 ( 二 )如 何 划 分 本 罪 与 其 他 犯 罪 的 界 限 ?放 火 罪 与 失 火 罪 的 界 限 ( 区 别 ) :1主 观 方 面 不 同 。 放 火 罪 是 故 意 犯罪 ; 失 火 罪 是 过 失 犯 罪 。 2在 客 观方 面 成 立 犯 罪 既 遂 的 标 准 不 同 。放 火 行 为 只 要 发 生 足 以 造 成 严 重
39、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后 果 的 危 险 , 即使 没 有 造 成 实 际 危 害 后 果 , 也 构成 放 火 罪 既 遂 ; 而 失 火 行 为 必 须实 际 造 成 了 严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后 果 , 才 能 构 成 失 火 罪 。 放 火 罪与 以 放 火 方 法 实 施 的 其 他 危 害 公共 安 全 罪 的 界 限 。 放 火 是 一 种 具有 相 当 破 坏 性 的 危 险 方 法 , 经 常被 犯 罪 人 用 作 进 行 破 坏 性 犯 罪 的手 段 。 这 就 应 当 注 意 划 分 放 火 罪与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界 限 ,根 据
40、 特 别 规 定 优 于 普 通 规 定 的 原则 , 对 以 放 火 的 方 法 实 施 法 律 明 文规 定 的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应 以 法 律 规 定 的 罪 名 论 处 , 如 破坏 交 通 工 具 罪 、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等 , 而 不 能 认 定 为 放 火 罪 。 放 火罪 与 以 放 火 方 法 实 施 的 故 意 杀 人罪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界 限 区 分 放 火 罪与 故 意 杀 人 罪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关 键在 于 : 第 一 , 在 主 观 方 面 , 是 否具 有 放 火 的 故 意 , 即 行 为 人 是 否明 知
41、其 放 火 行 为 会 发 生 危 害 公 共安 全 的 结 果 , 并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该 结 果 的 发 生 。 第 二 , 在 客 观 方面 , 放 火 行 为 是 否 足 以 危 害 公 共安 全 。 放 火 案 件 中 一 罪 与 数 罪 的界 限 。 区 分 放 火 罪 一 罪 与 数 罪 大致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第 一 , 放 火行 为 既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也 造 成 重大 财 产 损 失 的 , 这 时 所 发 生 的 结果 , 都 是 放 火 罪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成 立要 件 , 故 只 成 立 放 火 罪 一 罪 。 第二 , 行
42、 为 人 基 于 特 定 的 犯 罪 目 的 ,以 放 火 手 段 实 施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毁 坏 财 物 等 犯 罪 , 既 发 生 了 行 为人 预 期 的 危 害 结 果 , 又 危 害 了 公共 安 全 的 , 属 于 想 象 竞 合 犯 。 只能 成 立 一 罪 。 第 三 , 在 司 法 实 践中 , 放 火 行 为 往 往 用 以 在 实 施 犯罪 后 毁 灭 罪 迹 , 如 果 犯 罪 人 毁 灭罪 迹 的 放 火 行 为 足 以 危 害 公 共 安全 , 则 成 立 放 火 罪 , 对 犯 罪 人 应当 以 其 所 实 施 的 犯 罪 与 放 火 罪 实 行数 罪
43、并 罚 ; 否 则 , 不 成 立 放 火 罪 ,该 行 为 是 其 犯 罪 行 为 的 继 续 , 可作 为 从 重 处 罚 的 量 刑 情 节 。 、 什 么 是 爆 炸 罪 ? 其 构 成 特征 有 哪 些 ? 如 何 划 分 本 罪 与 以 爆炸 方 法 构 成 的 其 他 犯 罪 的界 限 ?答 : 指 故 意 引 发 或 者 制 造爆 炸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 特 征 : 1、本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公 共 安 全 , 即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 生 命 , 健 康 和 重大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 2、 本 罪 在 客 观方 面 表 现 为 制
44、造 爆 炸 , 危 害 公 共安 全 的 行 为 。 3、 本 罪 的 主 体 是 一般 主 体 , 已 满 14周 岁 不 满 16周岁 的 人 犯 本 罪 的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任 。 界 限 : 1、 爆 炸 与 以 爆 炸 方 法实 施 的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界限 。 爆 炸 罪 与 以 爆 炸 方 法 实 施 的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是 由 于 法 条竞 合 而 发 生 界 限 混 淆 的 。 2、 爆 炸罪 与 爆 炸 方 法 实 施 的 故 意 杀 人 罪等 其 他 犯 罪 的 界 限 。 区 别 : 主 观方 面 行 是 否 有 爆
45、炸 的 故 意 ; 客 观方 面 爆 炸 行 为 是 否 足 以 危 及 公 共安 全 。 3、 爆 炸 罪 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罪 的 界 限 。 主 观 方 面 不 同 , 爆 炸 罪是 出 于 故 意 而 危 险 物 品 肇事 则 是出 于 过 失 ;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不同 ,爆 炸 罪 表 现 为 行 为 人 故 意制 造 爆炸 而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则 表 现 为 行为 人 违 反 危 险 物 品 的 管 理 规 定 ,在 生 产 、 储 存 、 运 输 、 使 用 危 险物 品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行为 。 3、 犯 罪 既 遂 的
46、成 立 条 件 不 同 ,爆 炸 罪 是 危 险 犯 而 危 险 物 品 肇 事罪 是 结 果 犯 。 、 什 么 是 投 放危 险 物 质 罪 ? 其 构 成 特 征 有 哪 些 ?如 何 划 分 本 罪 与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故 罪 的 界 限 ? 答 : 是 故 意 投 放 毒害 性 、 放 射 性 、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物 质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 特征 : 1、 本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公 共 安全 , 即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 生 命 、 健 康和 重 大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 2、 本 罪 在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行
47、 为 人 实 施 了 投放 毒 害 性 、 放 射 性 、 传 染 病 病 原体 等 物 质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3、 本 罪 的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4、本 罪 在 主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故 意 。 界限 : 1、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与 投 放危 险 物 质 的 方 法 实 施 的 故 意 杀 人罪 、 故 意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罪 的 界 限 。区 分 关 键 是 看 行 为 人 实 施 的 投 放危 险 质 的 行 为 是 否 足 以 危 及 公 共安 全 。 2、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与 重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48、的 界 限 。 侵 害的 客 体 不 同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侵害 的 是 公 共 安 ;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罪 侵害 的 是 国 家 对 环 境 保 护 和 污 染 防治 的 管 理 活 动 。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不同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足 以 危 害 公共 安 , 就 构 成 犯 罪 既 遂 ; 重 大 环境 污 染 事 故 罪 必 须 造 成 重 大 环 境污 染 事 故 ,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大 损 失 或 者 人 身 伤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才 能 构 成 犯 罪 。 3、 犯 罪 主 体 不同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49、罪 只 能 以 自 然人 为 主 体 ;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的 主 体 既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也 可 以 是单 位 。 4、 主 观 方 面 不 同 。 投 放危 险 物 质 罪 只 能 出 于 故 意 , 而 重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只 能 出 于 过 失。4 、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的 概 念和特 征 是 什 么 ? 如 何 区 分 破 坏交 通工 具 罪 与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的 界 限 ?答 : 指 故 意 破 坏 火 车 汽 车 电 车 般只 航 空 器 , 足 以 使 火 车 , 汽 车 ,电 车 , 般 只 , 航 空 器 发 生 倾 覆 ,毁 坏 危 险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特 征 : 1、 本 罪 侵 害 的 客 体 是 公共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 2、 本 罪 在 客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对 火 车 、 汽 车 、 电车 、 船 只 、 航 空 器 进 行 破 坏 , 足以 造 成 上 述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覆 或 者毁 坏 危 险 的 行 为 。 3、 本 罪 的 主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4、 本 罪 主 观 方面 是 出 于 故 意 , 包 直 接 故 意 和 间接 故 意 。 界 限 ; 当 侵 犯 的 对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