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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笔记[1]new.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40689 上传时间:2018-09-1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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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刑法的功能 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期待达到的目的。2、刑法的体系 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3、但书 凡在刑法条文中用“但是 ”这一连接词来表示条文内容的转折关系,从“但是 ”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被称为“但书” 。4、刑法学 是指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5、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罪刑相当 又称“ 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法的适用范围 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空

2、间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那些人有效。普遍管辖 是指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和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一部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犯罪 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责任 是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犯罪构成 又称为犯罪

3、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价。犯罪客体 旨在说明犯罪侵害了什么样的社会利益,即犯罪指向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其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必要条件) 、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危害行为 是指人在自己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作为 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确有所为。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4、关系的具体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犯罪主体 是指具有形式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刑法理论上将刑法规定的应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罪的特殊主体 刑法中,有些犯罪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才才构成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

5、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6、引起的,不认为犯罪。不可抗力 是指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是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法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绝对责任 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法律许可对缺乏罪过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责任 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刑法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的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则被告可能被判有罪。犯罪目的 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明确危害结果的希望。犯罪动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2期待可能性 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作出合法行为的可

7、能性刑法上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和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或者缺乏认识。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 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之上称之为“假想防卫” 。防卫不当 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斗殴 是指双方均有殴击或者伤害对方的故意。防卫挑拨 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故意,而是出于侵害

8、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防卫设置 为了预防可能遭到的不法侵害而事前采取一些防卫措施,设置一些足以产生防卫效果的装备,当不法侵害到来时,期待这些设置产生防卫效果,以确保财产或人身安全,这些设置称之为防卫设置。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特殊防卫 是指被害人遇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不受必要限制的制约,无论防卫人采取什么样的防卫行为,也无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都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9、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就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不同的行为与结果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预备 即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意表示 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示出来。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愚昧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愚昧无知而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危害

10、结果的迷信或超自然的方法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不是犯罪行为)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单独犯罪 是指个人未受他人的教唆和帮助,独立实施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位犯罪 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罪数 是指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的数量。同种罪数 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罪数。不同种罪数 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实质的一罪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11、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但由于行为所具有的某些构成要件内容的特殊性,使这些行为极易被认为数罪。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法条竞合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与另一个法律条文的重合或交错。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转化犯 是指刑法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法定一罪 是指行

12、为人的行为确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司法实践的约定俗成、认为将其拟制为一罪处理的情况。结合犯 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另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情况。集合犯 是指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数个同种危害行为,刑法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合并犯 是指将二个没有主观联系的独立犯罪,人为地合并为一罪处理的情况。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3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情况。

13、刑罚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严厉制裁方法,它表现为使犯罪人某种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剥夺。刑罚权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的权力。刑罚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刑罚功能 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效应。它是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作用的总和。刑罚体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 是指在一定期限内

14、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 是指终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也称“生命刑” 。死刑是最重要的主刑,因此也被称为“极刑 ”。罚金 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款方法。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量刑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又称刑罚裁量量刑情节 是指人民

15、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 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又称“ 普通累犯 ”。特殊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也可称之为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自首 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立功 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为侦查机关的破案或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为。数罪并罚 是指一人犯

16、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缓刑 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 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至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刑法上的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者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犯罪的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没有规定行刑时效)追诉时效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7、时效中断 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应犯罪分子又犯了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时效延长 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出现法定事由,使得对犯罪的追诉不受期限的限制,国家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情形。大赦 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对某一时期的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罪犯一概予以赦免的制度。特赦 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罪犯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刑法分则体系 是指立法者将各类犯罪及其所包括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在刑法分则中作出的分类排序,由此形成的体系称之为刑法分则体系。罪状

18、 是对某种犯罪行为构成特征的描述。罪名 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刑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2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3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广义的刑法分散在各种形式的法律中,通常包括六种形式 1 刑法典 2 单行刑法 3刑法修正案 4 附属刑法 5在中国具有效力的国际刑事4公约和司法准则 6 刑法的立法解释狭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在法律性质上,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第二,

19、 刑法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刑法是强制性最严厉的法律)第三, 刑法立法主体的一元性。 (刑事立法权由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制定刑法)我国刑法的制定根据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2 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3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国情依据刑法有三种机能 1 行为规范机能 2 法益保护机能 3 自由保障机能刑法应具有的功能表现为三个方面 1 确定犯罪、惩罚犯罪(首要任务)2 保卫社会、维护稳定(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卫社会注意的经济基础和经

20、济秩序第三,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 规制司法,保障人权在我国“ 但书 ”基本上有三种情况一是表示对前段的补充或相反的情况(但是不认为)二是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但是除外)三是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但是不能少于)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1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这通常适用于某些法律术语含义的揭示。2 国家立法机关法律草案说明,即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草案说明中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3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涉及到以下几方面1 明确某些法律概念的外延2 明确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行为性

21、质 3 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重若轻”、 “举轻若重 ”的逻辑解释4 割据立法精神的刑法本身进行修正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1 罪行法定原则(第三条)最重要的原则 2 人人平等原则(第四条)3 罪行相对原则(第五条)罪刑法定原则对定罪量刑提出了五项基本要求 1 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 2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既往的效力 3 刑法的适用静止类推4 刑法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5 罪刑的明确性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取消了类推制度2 对犯罪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3 重申了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刑罚的法定化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首先,确定

22、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其次,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再次,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惩治罪犯,改造罪犯此外,罪刑法定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刑法中的平等原则应包括 1定罪的标准平等 2 刑罚适用的平等 3 刑罚执行的平等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容第一,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第二, 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则有1 属地原则 2 属人原则 3 保护原则 4 普遍管辖原则 5折衷原则(我国)对隔地犯的处理大体有三种主张1 行为地说 2 结果地说 3 行为与结果择一说(我国

23、)所谓“ 法律有特别规定”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 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2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刑法对中国公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 1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2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1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我国的刑法。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1 在犯罪性质上,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针对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犯罪 2

24、 在法定刑上,必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3 必须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适用普遍管辖犯罪应具备条件 1 犯罪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者也非中国人 2 犯罪并未直接侵害到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53 犯罪的性质是绝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危害不特定的多数国家利益的犯罪 4 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刑法的生效时间1 刑法规定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2 刑事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1 立法机关明确废止的时间2 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效力的时间,即所谓限时法。3 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自然失

25、效我国刑法对 1949 年 10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又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按下列原则处理1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论修订后的刑法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犯罪。2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3 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而且其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修订后的刑法“处刑交轻 ”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4 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刑法对量刑情节或刑罚制度有不同规定的,其有无溯及力同样取决于是否

26、对被告人有利。5 对跨越修订刑法实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行为,应统一按新刑法处理,但原刑法处理轻的,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6 对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理解犯罪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犯罪不是从来久有的 2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危害了一定社会的社会秩序 3 犯罪是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规定上的行为 4 犯罪是统治阶级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特征 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有 1 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

27、的性质 2 行为的手段、方法、后果等 3 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 4 时间、地点的制约作用犯罪的分类 1 犯罪与传统理论道德的关系自然犯 是指违反传统理论道德的犯罪法定犯 是根据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它往往不具有传统的道德否定评价性2 犯罪所处刑罚种类的不同:重罪和轻罪(在我国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应为轻罪)3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国事犯罪 危害社会制度、国家政权、国家安全的犯罪,也称为政治犯罪。普通犯罪 是指危害社会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首先,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其次

28、,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责重刑重,责轻刑轻。再则,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其一,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负担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较抽象;刑罚则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方法,较具体。其二,刑罚有刑事责任引起,而承担刑事责任不一定都要适用刑罚。刑事责任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实现1 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的否定评价2 赔偿损失3 收缴、追缴赃物和用于犯罪的物品4 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5 刑罚处罚(主要)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第一,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第二,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特征。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要件,是由

29、刑法加以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意义 1 犯罪构成是定罪的法定标准 2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3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1 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具体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共同要件 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选择要件 是指不是每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2 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方面的要件1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为犯罪的客体。2 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侵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

30、称为犯罪的客观方面。3 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为犯罪主体。4 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里状态的要件,刑法6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管方面。(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 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2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刑法对犯罪客体的揭示方式1 有的条文明文规定了犯罪所侵害的客体(颠覆国家政权罪)2 有的条文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盗伐林木罪)3 有的条文只指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由于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因此,从主体身上能反映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故意杀人罪)4 有

31、的条文仅仅指出行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该法规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则是该犯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5 有的条文通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表明犯罪客体。(伪证罪)犯罪客体的意义首先,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的本质其次,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正确地定罪再次,研究犯罪客体,可以帮助正确量刑犯罪客体的种类1 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它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

32、的社会关系。他们三者不是并列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象的关系。2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否单一,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选择客体 也称为随机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客体的同时,有可能侵害的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的特征1 客观性 2 法定性 3 受侵害性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第一,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二, 两者对界定犯罪的作用不同第三,对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作用不同第四, 两者遭受损害的情况不同犯罪对象的意义第一,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第二,统一性质的犯罪中

33、,不同的犯罪对象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影响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轻重。第三, 犯罪对象的分析能帮助认定犯罪结果。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首先,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也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再则,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最后,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检验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危害行为的特征1 危害行为是行为人身体的动静,具有人类行为的一般性。2 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3 危害行为为客观上必须对社会有危害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作为的表现形式 1 完全利用自己的身体动作的行为2 利用物质工具的行为3 利用他人行为的作为4

34、 利用动物的行为5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6 利用职务的作为不作为犯罪的特殊要件 1 行为人必须由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2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3 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或义务的来源1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 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3 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4 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种类1 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 不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某种犯罪即可以用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危害结果的特征1 原因的特定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2 损害的客观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

35、所引起的独立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现象。3 范围的确定性。由于事务间的广泛联系,一个犯罪行为引起的具体变化将是无穷无尽,难以确定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联系的紧密程度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物质性的结果和非物质性的结果危害结果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第7一,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即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发生或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完成状态(既遂)与犯罪未完成状态(预备、未遂、中止)的界限。第三,有些犯罪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四,有些犯罪以有发

36、生某种严重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第五,作为加重情节的结果,即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和绝对性 3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4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必然因果关系的形式第一,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第二, 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第三, 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另一个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样,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第四,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得危害社会结果随时都可

37、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第五, 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结果的恶性发展导致了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第六, 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在这一行为作用发展过程中,介入他人的另一危害行为,几个行为的合力产生了危害结果。偶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第一, 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另一严重后果。第二, 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第三, 某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了被害人更加严重的结果。刑法所注意的那些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时间和

38、地点包括两种情况1 一些犯罪以特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 不同的时间、地点能影响量刑的轻重犯罪主体有以下含义第一, 犯罪主体是人第二, 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能力的人第三,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第一,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第二, 犯罪主体的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序,进而影响到所处刑罚的轻重。第三、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前提。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年龄 16 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儿,二是丧失辨认

39、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以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上,主要有三种人:一是,以满 14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刑事责任有关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1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未满 14 周岁的人)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

40、将精神病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分为三种情况1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心理学的内容。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具有法律否定价值评价内容。第三, 犯罪主

41、观方面是可知的。犯罪主观方面在刑法中的意义第一,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第二,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三, 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有主要意义。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须8明知以下内容1 明知行为的性质,即自己行为为危害社会的性质2 明知自己行为的对象及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3 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有两种表现形式1 必然希望2 可能希望间接故意在实践中的表形式大体有以下三种1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 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

42、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3 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2 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三个特征 1 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行为人“应当预见 ”(须有预见的义务、必须有预见能力、须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性)3 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1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 行为人对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亲信能够避免犯罪动机和犯罪活动的区别1 两者属于不同的心理活动层次2 两种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3 两者在犯罪中表现不一

43、样4 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一样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自己却误认为犯罪。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和量刑的轻重上有误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1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2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3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4 对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认识错误5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的意义1 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就为及时有效保卫国家、公共利益和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提供了一种武器。2 正当防卫的规定,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

44、争 3 提倡正当防卫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地加以反击,对预防犯罪有一定的作用。正当防卫的条件1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出于防卫的意思防卫的行为是为了保卫合法利益4 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5 防卫的强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集中情况 1 假设防卫 2 防卫不适时 3 相互斗殴 4 防卫挑拨 5 防卫设置 6 防卫过当确认某一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1 看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

45、度 2 看防卫行为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 看有无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特定的防卫范围。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特定的防卫时间。严重的暴力犯罪必须是正在进行,才能允许实行特殊防卫。(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第三, 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紧急避险的条件1 避险的起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2 避险的时间(紧急避险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3 避险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即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 避险的限制客观上,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

46、实施的主体上,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5 避险的限度(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险。 )法律要求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共同之处:首先,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其次,两者都造成了9一定的损害;再则,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同之处:1 两者的起因条件不同 2 损害的对象不同 3 对实施行为要求的条件不同 4 对损害程度的限度要求不一样 5 对实施行为的主体要求不同。其他正当行为 1 依照法律的行为 2 执行命令的行为3 正当业务行为 4 正

47、当业务行为 5 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分类 1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范围1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3 一着手实施就告完成的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遂犯罪既遂的类型1 举动犯 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但可以有犯罪的预备和中止。2 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犯罪。 (诬告陷害罪)3 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虽然尚未造

48、成严重结果,仍然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品罪)4 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1 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活动,即为了犯罪而实施了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2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 ”,即行为人主观上以具备了犯罪的目的。3 行为人未完成预备行为,或未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停止了。4 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特征1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 犯罪未得逞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一,犯罪分子

49、自身以外的原因第二, 犯罪分子自身的能力、常识和技能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第三,行为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认识错误犯罪未遂的类型1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 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导致实行终了未遂的原因主要有 1 行为人主观认识有误 2 行为实施完毕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结果未发生。不能犯的未遂分为两种情形 1 犯罪分子对作案工具的性质产生了错误的认识2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或对犯罪对象的特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致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导致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1发生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2 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中止 3 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中止第二, 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认定自动性,必须注意从两方面分析)1 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犯罪可以完成2 看是否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第三,必须是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地发生。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成立共同犯罪,从犯罪主体上说,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2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3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 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 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的罪过形式不同,即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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