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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讲座abcdc.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33218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61 大小:1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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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矿产资源法讲座一、第一讲我国的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立法(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建成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现已发现 171 种矿产资源 查明资源储量的有 158 种,矿产地近 18000 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 7000 余处。是世界上矿种比较齐全、潜在价值较高的少数国家之一,其中煤、铁、钨、

2、锡、硫等 30 种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世界前五位。为了使大家深入理解矿产资源法 ,就必须了解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1、总量丰富,人均占有量少。2、矿种比较齐全,但某些重要资源短缺。3、中小型矿床多,大型超大型矿床少。在我国已2探明了储量的矿床中,95%是中小型矿床。4、贫矿多,难选矿多,富矿少。在探明的 148 种矿产储量中,有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难选矿多,富矿、易选矿相对较少。如铁、铜、磷矿已探险明储量大部分为贫矿。贫矿多,难选矿多,富矿少,这给选矿、冶炼加工等方面在技术上和经济效益上都带来了一定困难,使得我国相当一部分矿产资源在近期难以开发利用。5、共生、伴生矿(组分

3、)多,单一矿床少。我国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中,单一矿床极少,共生、伴生矿床多。在我国有色金属矿床中,具有两种以上有用成分的矿床占 82%。这就决定了矿产资源必须实行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的方针。6、矿产资源分布广,但已探明的矿产储量则相对集中。我国的一些大宗的重要矿产集中在边远地区。如我办煤炭除上海外,其他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煤炭资源。但储量则相对集中在北方的新疆、内蒙、山西、陕西、河南、山东、辽宁、 ,南方的去南、贵州,而华东和中南工业发达地区则较少。磷矿绝大部分集中在西南,其他地区很少,等等。这样,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就更需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3上述特点说明了我国矿产

4、资源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既有地大物博的一面,又有资源相对不足、开发利用难度大的一面。总的来说,矿产资源的形势十分严峻。(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矿产资源是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是人类 95%以上的能源来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矿产资源总的特点是:总量大,但人均拥有量低;种类齐全但结构不合理;分布相对集中,但与经济区域不匹配;在部分用量大的支柱性矿产中贫矿和难选矿多,开发利用难度大,利用成本高。 截至 2004 年,我国已发现矿产 173 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 155 种,是全球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

5、全的国家之一。我国已探明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约占世界的 12%,居世界第 3 位。但是,我国主要矿产储量占世界的比例并不高,如铁矿石不足 9%,锰矿石约 18%,人均占有量也很低,如石油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的 11%,天然气不足 5% ,化石资源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58%,为世界第 53 位。在资源分布上,具有明显的不均匀性和区带性:74%4的煤集中于晋、陕、蒙、新 4 省区,而经济发达,用煤量大的东南地区则很紧缺,形成北煤南调、西煤东运的局面。70%的磷矿集中于云、贵、川、鄂 4 省,北方大量用磷则需南磷北调。从矿产资源的可利用性来看,我国铁矿平均品位为 33.5%,富矿少,贫矿多,

6、选矿难度大。 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我国是一个资源生产大国,也是一个资源消费大国。但是,我国大部分资源的人均消费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就更低。因为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尽管人均消费不高,总消费量却依然可观。下面以铁资源的消费情况为例进行分析。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可供经济开发利用的储量不足。我国铁矿采选业发展迅速,目前已形成具有年产铁矿石近 2.7 亿吨能力的生产体系。2004 年铁矿石产量 3.1 亿吨,钢产量 2.97 亿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业、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钢铁消费量逐年增加,2004 年铁矿石消费量为 5.19 亿吨,并保持持续增长势头。可见,我国铁矿石尚不能满足钢铁工

7、业需求,每年需要大量进口。 预计 2020 年我国钢产量为 2.5 亿吨,其中废钢产钢量为 0.63 亿吨,据此预测 2020 年我国铁矿石( 5品位 35%)需求量为 5.34 亿吨。2020 年需要进口铁矿石(品位 65%)1.58 亿吨,钢缺口预计为 3000 万吨。 可见,未来我国矿产资源需求增长存在必然性。前人研究表明,经济发展程度与矿产品消费之间存在较强的规律性。我国从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开始,已经进入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速增长时期,而且这一时期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以来,我国 GDP 以年均约10%的速度高速增长。经济的高速增长必然带来矿产

8、资源的巨大消耗,特别是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对矿产资源的消耗速度呈现加速的趋势。 我国现阶段人均 GDP 约 1000 美元,大致相当于欧美发达国家 30 年代、日本 60 年代中期及我国台湾70 年代中期,要在今后 3050 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矿产资源的消费强度仍会像 90 年代后期那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后发优势” 必然带来矿产资源“集中高强度”的消耗。我国在珍惜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严峻。现阶段我国能源利用率只有 30%,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率平均不超过 50%,能源消耗系数比发达国家高 48 倍。矿产资源浪费又给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带来危机

9、。6资源浪费的结局必将导致资源的大量进口和矿山资源的尽快枯竭。未来十年间,将是我国一大批大中型矿山集中闭坑和矿山接替紧张时期。这种情况更加剧了矿产资源供给的紧张程度。矿产资源价格受国际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我国作为一个矿产资源消费大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价格有较大程度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市场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果没有充分的实力和准备,将直接导致我国经济损失和矿产资源的供给安全。当前,资源开发“走出去”已经成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截至 2005 年 8 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 3 万多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

10、格的企业2000 多家。 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石油跨国经营是比较成功的。但非油气矿产资源“走出去”则不很成功。除少数企业外,我国矿业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投资能力弱,国外经营能力更弱,抗风险能力尤其弱,对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不够通晓, “走出去”的人才匮乏,资源开发领域一系列独特的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特别是西方勘查商业文化不通晓,缺乏外语好,既懂专业、又7了解矿业跨国经营的复合型人才,难以适应复杂的国际形势。根据目前这种情况,作者认为我国矿业跨国经营应该在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进行国际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为矿业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宏观规划指导。第二,营造国内环境,创造海外投资条件,鼓励矿业企业跨

11、国经营。第三,着力加强实力建设。矿业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至关重要。(三)我国的矿产资源立法我国近代第一部具有矿法典意义的大清矿务章程 。1930 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矿业法 ;早在 1951 年我国政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 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82 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二、第二讲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矿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81994 国矿产资源法

12、实施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二)依法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矿山主体地的原则。矿法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三)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四)矿产资源法有偿开采的原则第五条

13、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9和资源补偿费。(五)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理用的原则。矿法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三、第三讲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是指在调整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它包括以下几方面:1、

14、宪法中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葳、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历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的上述规定,是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2、 民法通则中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10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把采矿权纳入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

15、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3、 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月 19 日,六届人大第十五次常务委员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 ,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法,是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制定专门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基本依据。4、由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的行政法规1994 年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细则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40 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 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4 年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150 号发布,1997 年 7 月 3 日

16、国务院令第 222 号修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各级有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0309 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1999)205 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等。到目前为止,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休系日趋完备,目前又根据形势须要加紧进行矿法的修订和其他一些法规规章的制定

17、工作。四、第四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发证制度(一)勘查登记法律制度(勘查登记的主管)1、 矿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 矿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12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

18、、 1994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4、 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

19、、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13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5、 地质矿产部文件地发 199848 号 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勘查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本办法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其勘查投资小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原来是按一、二、三类项目

20、进行管理,一、二类由地矿部负责登记,三类项目由省自治区地矿部门负责登记。现在中央实行集中管理,主要以授权形式进行管理,加强了中央的控制同时又不失灵活性。(二)勘查登记的主要规定关于勘查登记法律制度,我总结了一下,有以下一些主要制度需要我们把握:1、登记范围主要是讲哪些地质调查工作须要登记,哪些不要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十条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14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

21、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条是关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如区域地质调查工作的范围,一般按经纬度分幅或按基本单位区块划分。根据它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可分为小比例尺(1:100 万、1:50 万) 、中比例尺(1:20 万、1:10 万)和大比例尺(1:5 万)区域地质调查。上述九项区域调查工作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一般由国家出资进行,当然也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进行调查。因这项工作属小比例尺大范围扫面,为下一步勘查矿产资源寻找靶区,提供基础资料,故无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是,为了地质调查工作方便和提供法律保障,也便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机关掌握情况,从事上述各类地质调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

22、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申请领取地质调查证。原老的勘查办法讲的比较清楚,而新办法未明确讲,但从以上条文和新老规定结合来看,除了以上地质调查不需登记外,以下二类地质调查工作不需要登记一类是矿山企业在自己已划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地质勘探工作,就是说凡取采矿权的矿山企,对其矿区范围内,因生产需要进行指导生产、储量升级所进行的勘探工15作不须进登记。二是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可以不进行登记。2、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 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

23、围:(一)矿泉水为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个基本单位区块。”这条主要是关于区块登记制度、区块划分原则及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度的规定。关于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把我国的领域呈管辖的其他海域统一划分成“经度 1 分纬度 1 分”的基本单位区块,纳入计算机网络。勘查矿产资源,须按照以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16批准,

24、交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产资源勘查活动。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是一项国际上的通用做法,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的便利。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均建立了完善的矿权登记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快了对矿业权申请的处理进度。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区的范围相互交叉重叠,减少探矿权纠纷,增加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实现探矿权的财产化、商品化,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现勘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关于区块的划分区块是指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地质矿产部于 1995 年6 月 1

25、4 日印发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地发1995125 号)规定区块划分方法及编号原则为。关于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探矿权都有最大面积或最多区块个数限制。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探矿权无偿取得制度,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勘查项目登记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甚至跑马占地的情况,但实际上工作投入却很少,影响了地质勘查业的发展。为保证探矿权人有合适的范围进行勘查,同时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的范17围过大,通过对以往勘查登记项目工作区的统计、计算和研究,本办法对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做出了规定。3、登记的类别和程序登记的类别a、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26、规定“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18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27、”这条主要讲的申请登记取采矿权。b、变更登记主要讲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以上这些变动事项都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c、延续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年。探矿

28、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d、注销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

29、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20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三)审查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四)报批 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

30、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五)通知 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六)领证 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凭领证通知及缴费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发证 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登记21管理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 (八)通报与公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

31、勘查许可证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4、探矿人的确定(或称登记的主体、勘查出资人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探矿权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一旦获得批准,勘查出资人便成为探矿权人。从而也确立了勘查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原则。1999 年 6 月 22 日关于探矿权申请人认

32、定问题的复函福建省地质矿产厅:22你厅关于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认定问题的请示(闽地发199963 号)收悉。在“国家出资”的范围界定文件没有下发之前,勘查登记执行中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勘查资金和地勘计划是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由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2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地方政府应指定探矿权申请人,各级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3勘查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出资的,出资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4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个人等共同出资的,出资人之间应签定协议指定一个法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出

33、资人之间签定的协议,应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存档文件。5、申请在先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2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

34、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授予探矿权时根据收到探矿权申请的时间先后次序决定探矿权申请案的审批登记顺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是探矿权排他性的要求,是维护探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证措施,有利一避免探矿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早申请优先是市场经济国家出让矿业权的一种主要方式。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例外包括两种情况,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优先。本条规定登记机关应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

35、。使国家地质勘查计24划一类项目的申请区块地先登记。申请在先原则的另一个例外,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参见本办法十六条。6、最低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

36、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日内予以批复。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是指,探矿权人要领取勘查许可让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按规定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工作。每年投入的勘查资金数量下限由法律规定,通常是逐年增加的。257、探矿权的排他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8、探矿权保留和优先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申请保

37、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次,每次不得超过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不是原来勘查许可证的范围。这期间仍须交内探矿权使用费。其法律意义就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26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

38、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及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9、石油、天然气勘查特别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

39、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27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

40、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制度1、开采登记法律制度(开采登记的主管)管理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原来按所有制划分中央、省区、市、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28区的矿产资源;(二)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

41、,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1998 年 3 月 17 日地质矿产部地发 1998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

42、资源开发办: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29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下列矿产资源作如下授权:一、勘查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本办法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其勘查投资小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采矿登记(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下列矿产,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1.油页岩;2.地热;3.锰;4.铬;5.钴;6.铁;7.硫;8.

43、石棉;9.矿泉水。(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矿产,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各矿种矿山生产规模的大、中、小型的划分,按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 号)执行。以上被授权审批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再行授权。授权与委托的区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煤和贵重金属;(二)储量规模为中、小型的有色金属和特种非金属;30(三)储量规模为中型

44、的其他矿产。申请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矿产资源的,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资源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规定执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县(市)这一级有权发证的是除特种非金属以外的,小型非金属矿产。2、登记的类别和程序登记的类别a、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b、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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