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千人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千人计划” 申报及入选后管理,规范研究所关于天津市“千人计划” 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发展战略,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所支持申报的天津市“千人计划” 项目主要包括天津市“ 千人计 划”A 类、天津市“千人计划”B 类、天津市“ 外 专千人 计划” 和天津市 “青年千人计划”。第二章 引才标准第三条 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A 类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人为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岁。(二)具有世界领先的
2、研究水平,近 5 年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三)掌握国际前沿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四)引进后全职回所连续工作不少于 3 年,每年不少于9 个月。第四条 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B 类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二)系天津市及研究所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三)引进后在所连续工作不少于 3 年,每年不少于 2 个月。第五条 申报天津市“外专千人计划” 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系天津市及研究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非
3、华裔外国专家。(二)申报人年龄不超过 65 岁,引进后在所连续工作不少于 3 年,每年不少于 9 个月,符合天津市“千人计划”A 类引进标准。 第六条 申报天津市“青年千人计划” 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属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二)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 3 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三)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四)引进后全职回国工作。(五)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可以破格引进。第七条 对某些
4、特殊人才,包括有发展潜力、紧缺急需的人才,天津市“千人 计划” 并不完全局限于 规定的学位、年龄、职称等条件。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天津市“千人 计划” 岗位需求一般由人力 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经人事教育处面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启事。第九条 符合天津市“千人计划” 基本条件的申 请人个人简介及申报书等材料经人事教育处汇总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引进进行评估。第十条 评估通过者,由研究所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拟聘岗位及申报资格进行评议及无记名投票。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程序应符合天津市关于“千人 计划” 初评和中科院岗位聘任的各自要求。所务会根据投票结果,讨论确定天津市“ 千人 计 划”
5、候选人,并明确其 拟聘岗 位。第十一条 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候选人与研究所协商一致后签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意向协议书,明确拟聘用岗位、年度及聘期目标、任务要求、各项待遇及每年到岗工作时间等相关条款,其中年度及聘期目标应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内容。条件允许的,双方可直接签订正式聘用协议。第十二条 人事教育处按照天津市“千人计划” 申报工作部署上报申报材料。第四章 经费支持第十三条 天津市“千人 计划”A 类入选者聘期内可享受:(一)提供人民币 100 万元的个人补助。其中 60 万元在全职到位三个月后可以申领,在经费拨付到位后发放;40 万元可用于奖励绩效,绩效分 3
6、年发放,由入选者自由掌握。(二)聘为研究员,执行中国科学院三元结构工资。(三)提供不少于 150 平米的实验办公室面积、3 个岗位聘用指标(含入选者),并优先支持研究生指标。第十四条 天津市“青年千人 计划” 入选 者聘期内可享受:(一)提供 50 万个人补助。其中 30 万元在全职到位三个月后可以申领,在经费拨付到位后发放;20 万元可用于奖励绩效,绩效分 3 年发放,由入选者自由掌握。(二)聘为研究员,执行中国科学院三元结构工资。(三)提供不少于 150 平米的实验办公室面积、3 个岗位聘用指标(含入选者),并优先支持研究生指标。第十五条 天津市“千人计划”B 类入选者聘期内可享受:(一)
7、提供人民币 50 万元的个人补助。其中 30 万元在全职到位三个月后可以申领,在经费拨付到位后发放;20 万元可用于奖励绩效,绩效分 3 年发放,由入选者自由掌握。 (二)聘为特聘研究员,工资标准参照研究员水平确定,发放方式依据聘用协议执行。(三)提供必要的实验办公场所等科研条件支持。第十六条 天津市“外专千人计划” 入选者聘期内可享受:(一)提供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补助,其中 60 万元在全职到位三个月后可以申领,在经费拨付到位后发放;40 万元可用于奖励绩效,绩效分 3 年发放,由入选者自由掌握。(二)聘为研究员,执行中国科学院三元结构工资。(三)提供必要的实验办公场所等科研条件支持
8、。 第十七条 研究所为每位引进人才报销一次回国参加评审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第十八条 研究所对全职到岗的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3 万元,用于初期的报到、房屋租赁等,可一次性支取或随工资按月领取。第十九条 研究所协助解决引进人才的生活需求,包括子女入学、本人及家属落户等事宜。第二十条 天津市支持的经费在实际到所后进行拨付。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成功入选天津市“千人计划” 的,应及时与研究所签订正式聘用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到所工作。其中,天津市“千人 A 类”、天津市“ 青年千人” 入选者聘期至少为 5 年,天津市“ 千人 B 类”、天津市“ 外专千人”聘期至少为 3
9、 年。第二十二条 入选者在聘期内以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所有,不得私自泄露或转让。第二十三条 获得经费支持的引进人才需与研究所约定服务期并签署相关协议,服务期一般不少于 10 年。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由于某种原因暂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间回所工作的,允许一定时间过渡,并按以下原则管理:(一)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研究所批准可延至两年。过渡期满仍无法全职到岗的人员,经人事教育处核实并向所务会通报后,按自动离职处理,或遵照所务会决议执行。(二)处于过渡期的人员暂不享受研究所薪酬福利,因来所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可按研
10、究所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其在所内承担项目或课题支出。第二十五条 聘任期满时,研究所与入选者可协商是否继续留所工作;聘期或服务期未满主动申请离职或考核不合格被解聘的,按研究所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管理协议等承担相应违约或赔偿责任。第六章 考核评估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有义务参加研究所组织的各类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所将降低科研经费及配套支持标准,直至终止聘用协议。第二十七条 入选者到位前两年可不参加年度个人考核,自动按合格计(仍需提交考核材料并存入个人档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同时入选其他人才计划的,除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原则上可重复享受经费支持;研究所给予支持可就高享受,但不重复。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引进人才存在弄虚作假、在境内外有触犯法律、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和不良记录,经研究所核实后将解除聘用协议,向上级申请取消称号,并追回拨付经费。第三十条 如遇政策调整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以调整后政策及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科技发展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