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2016 年2目次整合精简结论 .11、 网架与网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共计 233 条) 22、 城镇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共计 25 条) 33、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共计 7 条) .104、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共计 4 条) 115、 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共计 9 条) 12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共计 16 条) 157、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共计 2 条) 18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共计 6 条) 199、 建设工
2、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共计 5 条) .2010、 现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共计 7 条) 2111、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共计 9 条) .2212、 文明工程施工规范 (共计 12 条) .2313、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 (共计 9 条) 24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程 (共计 1 条) .251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共计 10 条) 2616、 城市排水泵站设计规程 (共计 13 条) .2817、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共计 7 条) 2918、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共计 4 条) .3019、 地质
3、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共计 1 条) 3120、 10KV 预装式变电站应用设计规程 (共计 3 条) .3221、 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 (共计 15 条) .33322、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程 (共计 129 条) 3623、 机动车隧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共计 7 条) 3724、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共计 180 条) .3825、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技术规程 (共计 39 条) 502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技术规范 (共计 29 条) 5327、 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 (共计 19 条) 5528、 城市道路设计规程 (共计 2 条
4、) .5729、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 (共计 11 条) 583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规范 (共计 15 条) .6031、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共计 132 条) .6232、 房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 (共计 2 条) .6333、 郊区中心村住宅设计标准 (共计 15 条) .6434、 住宅设计标准 (共计 26 条) .6535、 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共计 2 条) .6736、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公共建筑设计规程 (共计 2 条) 6837、 铝合金格构结构技术规程(试行) (共计 7 条) .6938、 膜结构技术规程 (共计 4 条) .7039、 地基基础
5、设计规范 (共计 3 条) .7140、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共计 3 条) .7241、 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 (共计 2 条) .7342、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共计 49 条) .7443、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 (共计 27 条) 8444、 机动车停车场(库 )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共计 4 条) .9045、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共计 7 条) .9146、 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共计 1 条) .9247、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共计 4 条) 93448、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共计 3 条) 9449、 展览建筑及布展设计防火规程 (共计 3 条)
6、 9550、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共计 2 条) 9651、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程 (共计 7 条) 9752、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共计 1 条) 9953、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共计 8 条) .10054、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共计 10 条) .10155、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共计 6 条) .1025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共计 11 条) .1035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共计 19 条) .1051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整合精简结论如下:1、 强制性条文共 1189 条,废止强制性条文 1043 条
7、,整合强制性条文 0 条,修订强制性条文 40 条,保留强制性条文 106 条。2、 强制性标准共 57 项,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 35 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2 项,废止标准 0 项。21、 网架与网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共计 233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所有强制性条文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 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32、 城镇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共计 25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5.1.1 条第 5 款管道
8、必须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第 6 款管道应避开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废止第 5.1.3 条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城区、新城区(四级地区) 。 保留第 5.2.3 条钢质天然气管道的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 5.2.3 的规定。表 5.2.3 钢质天然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略)废止第 5.3.2 条管道弯曲后的弯管其外侧的减薄处不应小于式(5.2.1)计算得到的厚度。 废止第 5.4.4 条城镇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 5.4.4 的规定。废止第 5.4.6 条穿越
9、铁路,公路和人群聚集场所的管段及门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 5.4.5 的要求: 废止4第 5.5.1 条埋地高压、超高压天然气输气管道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5.5.1 的规定。修订第 5.5.2 条第 1 款高压、超高压管道的埋设深度应不小于 1.2m; 废止第 5.5.2 条第 2 款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穿越铁路、高架地铁线、高速公路、高架公路、时应增加管道的壁厚和设套管; 废止第 5.5.3 条高压、超高压管道与相邻管道、电力电缆等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5.5.3 中的规定。 修订5第 5.5.4 条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与地下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5.5.
10、4 的规定。 废止6第 5.9.1 条凡参加城镇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焊接的焊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的规定,并应获得下向焊焊工资格证书。 废止第 5.9.6 条在下列任何一种环境中,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进行焊接:1 雨天或雪天;2 风速超过 8m/s;3 大气相对湿度超过 90%;4 对于屈服强度超过 390MPa 的管材,气温高于 30,且大气相对湿度超过 85%;5 环境温度低于焊接规程中规定的温度。废止第 5.9.15 条第 1 款管口焊接后,应及时进行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不合格的焊口不得进行无损检测和承压试验。 废止第 5
11、.9.15 条第 2 款所有对接焊口必须进行 100%无损检测,包括射线照相和超声波检测。 废止第 5.10.3 条第 6 款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m 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直径大于 20 mm 的碎块、砖块、垃圾等杂物,不得用冻土回填。第 8 款管沟回填后管道覆土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5.10.3 的要求: 废止7第 5.12.1 条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或城市主要道路的管道,应减少接口。采用沉管、定向钻等施工方法穿越河流时,施工前应将待穿越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泄漏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第 3 款穿越公路的管道管顶至路面的深度不得小于 1.2m。穿越公路管道带套管穿越时,套管各管段间应焊接成一
12、体,套管应伸出路基坡脚外2m。第 4 款穿越铁路的管道应加钢套管,套管的管顶至铁路路轨枕木底的深度不应小于 1.6m,套管两端应伸出铁路路基基石外 2m。废止第 5.12.3 条第 11 款第 7 项回拖管全部完成后,穿越的管段必须再次进行强度试验和泄漏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 9 章中 9.3 节和 9.4 节的要求。 废止第 6.3.6 条阀门下应设承重支撑,防止应力的产生。大型阀门安装时应预先安装好承重支撑,不得将阀门的重量附加在管道上。 废止第 6.6.4 条第 1 款第 1 项埋地管道上弯管或迂回管处产生的纵向力,应由弯管处的锚固件、土壤摩阻、或由管子中的纵向力加以抵消。 废止第
13、 6.6.4 条第 2 款第 1、2 项2 管道标志1)城镇外埋地天然气管道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2)城镇内埋地天然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3 警示带敷设1)埋设天然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初步夯实,然后将其对称、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不小于 0.3m,但不得埋入路基和混凝土路面里。修订第 7.1.4 条第 3 款门站站址不应选择在人员或建筑物密集场所附近。 废止第 7.1.4 条第 4 款门站、加压站、调压站及其他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 修订8第 7.1.5 条门站内压缩机房、进出
14、口输送管道等之间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表 7.1.5 的规定: 废止9第 7.2.3 条第 1 款高高压调压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间距按表 7.1.4 的规定执行。 保留第 9.1.5 条管道清管、试压及干燥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充分考虑施工人员及附近公众与设施安全。清管、试压及干燥作业应统一指挥,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及医疗救护设备。 废止第 9.2.2 条分段清管应在待清通管的始终点分别安装临时清管收发装置,并不应使用场站内设施,管道沿途装置测压点。清管接收装置应设置在地势较高的地方,50 米内不得有居民和建筑物。 修订第 9.3.1 条强度试验应采用洁净淡水作为
15、试压介质。 废止第 9.4.3 条泄漏试验采用的方法,应能查出试验管段的所有泄漏点,如发现泄漏,必须全面消除,以不泄漏为合格。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103、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共计 7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0.1 条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 废止第 4.3.2 条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坚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废止第 7.2.4 条高应变检测用的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
16、)比不得小于 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重应不小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 1.5%。 废止第 7.3.7 条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应立即停锤检查,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废止第 7.4.3 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依据:1 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2 严重偏心锤击,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 1 倍;3 触变效应的影晌,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4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金。废止第 7.4.10 条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曲线。 废止第 8.1.5 条检测报告中应给出每
17、根被检桩的完整性检测实测信号曲钱。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114、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共计 4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1.2 条机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房间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保留第 3.1.5 条机房不应与进行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建筑贴邻。 保留第 3.2.2 条第 3 款机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保留第 3.2.2 条中第 9 款机房泄压面积不得小于机
18、组高压发生器占地(包括高压发生器前、后、左、右检修场地 1m)面积的 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 ,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保留第 4.2.5 条安装机组的机房及燃气管道经过的地下场所应有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125、 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共计 9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
19、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1.1 条管道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埋设在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础下(包括雨、污水窨井内) ;2不得埋设在高压电力走廊及铁塔下;3不得与电力电缆、照明电缆同沟敷设(包括电力与通讯的人井内) ;当必须同沟敷设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4不得埋设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气、液体的场所下面。修订4.3.3 进户管设置应近用气点,但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1地下室、半地下室、浴室、厕所、卧室;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使用燃气的锅炉房;3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室,并应与进风口保持不小于 2m 的间距;4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进入的场所;5防
20、烟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的楼梯间,当确需局部水平穿越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修订4.4.9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无窗的地下室,当确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并防腐,加厚钢管规格见表 4.4.9;表 4.4.9 加厚无缝钢管规格(mm )常用钢管 163.2 203.5 254.0 324.0 404.5 504.5 805.0 1005.0 1505.5加厚钢管 164.0 204.5 255.0 325.0 405.5 505.5 806.0 1006.0 1506.5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
21、应小于 6 次/h;3在地下室的适当位置设置性能可靠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报警器应能满足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 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源;4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并设置在地面层专用小间内,不设旁通。当有多个用气房间时,宜设分区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风机联锁,排风机应防爆,排风机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报警器报警持续 1min 后紧急切断阀应自动切断气源;5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安全泄压阀放散管,其管口应接到地面安全处,高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3m;6人工煤气管
22、道,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可拆卸的集水装置;废止137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8应有备用电源;9消防控制中心或监视室应有显示各点报警,各点浓度、故障信号和紧急切断阀启、闭状态的装置。第 4.4.10 条燃气管道敷设在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应有备用电源,并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2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废止第 7.0.2 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并应采用自动点火
23、及熄火保护装置; 保留第 7.0.3 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烧装置采用分体式机械鼓风或使用加氧、加压缩空气的燃烧器时,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止回阀,并在空气管道上设泄爆膜;2燃气及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及超压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3封闭式炉膛及烟道应设泄爆装置,并设在安全处。废止第 7.0.4 条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其安装高度不应超过 1.7m;2每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应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3每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应装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应装置阀门;5放散
24、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应装置阀门。保留第 9.2.8 条燃气调压站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内,除应符合本规程 4.4.10 条和 4.4.11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站进口端的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和紧急切断阀;2调压室内的管道穿越外墙时,应有防沉降及防水措施。废止9.3.4 工业企业、公共建筑燃气计量表设置的位置:4计量表安装的位置应符合抄表、检修、保养及安全使用的要求,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1)卧室、浴室、更衣室及厕所内;废止14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它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3)环境温度高于 45的地方;4)经常潮湿的地方;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
25、物质等危险的地方;6)有变配电等高压电器设备的地方;7)有明显震动影响的地方;8)高层建筑中作为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9)手术室等妨碍他人的场所。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15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共计 16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1.0.5 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废止第 3.1.2 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
26、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废止第 3.3.1 条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废止第 4.1.12 条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各系统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1.121 规定。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面胶粘剂涂布面积应符合表4.1.122 规定。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 保温浆料(砂浆)干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浆料(砂浆)应分层施工,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修订第
27、4.2.2 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或抗拉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内保温保温板或复合板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级或 C 级,且组成材料应对人体和环境无害。 修订第 5.2.2 条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废止第 6.2.2 条外窗(包括阳台门)气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中空玻璃遮阳系数、中空玻璃可见光透光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废止第 7.2.2 条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
28、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废止第 8.2.2 条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废止第 9.2.2 条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各种规格的风机盘管机组、散热器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 风机盘管机组的规格、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2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废止第 9.2.4 条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室内温度
29、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热力入口装置、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修订165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或分摊)功能;6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第 9.2.11 条采暖与空调系统中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和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 方向应正确,位置
30、应便于操作和观察。修订第 9.2.15 条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空调机组和通风机等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同时在制冷期或采暖期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分别进行制冷和供暖工况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具体包括:1 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表 9.2.15 中的相关要求;2 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3 在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运转和调试,包括系统的风量和水量平衡调试。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表 9.2.15 中序号 2、3 的要求;系统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
31、合表 9.2.15 中的序号 4、5 的要求;4 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爱制冷期时,影响对表 9.2.15 中序号 2/3/4/5 四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待冷(热)源补做序号 1 的检测。修订第 10.2.3 条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和电缆、电线的标称值,且其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 10.2.3 的规定,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值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废止第 11.2.6 条空调与通风的监测控制系统的状态监视、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宜具有新风机组送风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空调机组回风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空气质量自动控制等功能。变风量空调系
32、统控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修订17第 13.0.6 条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6 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的工程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合格。修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187、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共计 2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
33、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0.2 条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安装顺序以及连接方式应保证施工过程结构构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结构整体稳固性。 保留第 6.1.3 条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构件安装过程的临时支撑和拉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 保留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19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共计 6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0.2 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
34、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废止第 3.0.5 条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废止第 4.4.1 条应提供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图纸、文件或报告,不得随意降低工程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安全度。 废止第 6.1.1 条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2、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3、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废止第 7.0.4 条
35、:施工单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或使用。 废止第 7.0.5 条:1、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应制止违反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的违规违章行为;方案编制人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209、 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共计 5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1.2 条新作业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识,经由
36、经验、熟悉现场环境的作业人员带领或看护不少于 3 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废止第 4.1.2 条班组长必须对作业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统计,并应按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业内容;统计、安排结果应及时上报项目部。 废止第 4.2.4 条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指派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控。 废止第 4.2.7 条发现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理,根据项目部要求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作业。 废止第 4.3.2 条对完工后,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解除的隐患,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并做好警示标识。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
37、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2110、 现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共计 7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0.1 条: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废止第 5.1.1 条:项目部所有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废止第 5.4.2 条: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1、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38、;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3、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4、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入使用。废止第 5.5.4 条: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废止第 5.6.1 条: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废止第 5.8.3 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处理
39、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废止第 7.0.1 条: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起以后 1 年。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2211、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共计 9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11.6 条: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做剥离粘
40、结性试验和邵氏硬度试验。 废止第 9.6.2 条: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应力设计值应不大于其短期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 f1,f1 应取 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应力设计值应不大于其长期载荷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 f2,f2 应取 0.01N/mm2。隐框幕墙中严禁硅酮结构密封胶单独承受剪力。废止第 10.4.3 条:花岗岩板材的弯曲强度应不小于 8.0N/mm2,大理石不小于 7.0N/mm2,其他石材不小于 6.0N/mm2。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废止第 12.3.7 条:立柱截面主要受力
41、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 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 2.5mm;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 3.0mm;3 对偏心受压立柱的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 12.2.1 条的相应规定。废止第 15.1.3 条:全玻璃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应不小于 12mm,玻璃肋截面高度应不小于 100mm。 废止第 15.2.2 条:全玻璃幕墙的面板及玻璃肋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面板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应不小于 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废止第 15.3.8 条: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璃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废止第 16.5
42、.1 条:点支承幕墙玻璃单片厚度应不小于 8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废止第 21.7.5 条:当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必须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高度约 3m 处,必须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6m 的水平防护网。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23保留2412、 文明工程施工规范 (共计 12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1.1 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
43、,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废止第 4.0.4 条: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必须实施三步(排)一隔离,隔离步(排)必须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制成的通道底板。 废止第 5.0.7 条: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护或围挡。 废止第 5.05 条: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 30m 的外围,必须使用开孔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 废止第 9.0.4 条: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且需要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施工单位必须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严
44、禁沟坑槽裸露或钢板凸翘伤害车辆和行人。 废止第 11.1.4 条: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禁止使用竹、油毡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 废止第 11.3.3 条: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宿人员在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私接插座,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电饭煲、电炒锅。严禁宿舍内设置通铺。 废止第 17.2.6 条: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废止第 17.2.8 条: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
45、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板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和钢(木、竹)模板加工及整修作业。 废止第 17.3.7 条: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严禁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废止第 17.3.11 条: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 (构)筑物建造、粉刷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其他需用混凝土和砂浆作业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 废止第 17.3.14 条重点区域内严禁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严禁对高度低于 10m 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
46、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2513、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 (共计 9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 0. 4 条第 9 款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 修订第 3.0.15 条当遇到风力大于 5 级、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施工企业必须停止室外拆除和清除作业。 修订第 6.0.2 条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屋檐、外楼梯、挑阳台、雨篷、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
47、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修订第 6.0.5 条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脚手板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立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废止第 6.0.12 条墙体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修订第 7.0.5 条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 废止第 7.0.10 条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
48、管线的地面上作业,施工企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两侧 1m 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 修订第 7.0.15 条在机械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并符合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的规定。 废止第 8.0.14 条对于盲炮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拆除爆破实施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盲炮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及时处理;2 盲炮处理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实施;3 盲炮处理后,爆破员必须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后及时销毁;4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跟踪爆破体的二次破碎及渣土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及残留的爆破器材。修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26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程 (共计 1 条)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评估结果第 3. 0. 8 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严禁擅自改动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或房屋检测报告,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废止整合精简结论1.条文整合精简建议废止全部强制性条文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整合强制性条文修订强制性条文保留2.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废止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