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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6426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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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问答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简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班轮运输的特点商检证书的作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特点合同生效的要件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条件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条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有哪些?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 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

2、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我方以 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 4 月 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 4 月 15 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3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 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我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

3、一整套结汇单据。在我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荷兰客商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荷兰客商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我方支付货款。 问:1)我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荷兰客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4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与 B 国的 H 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 4 月 15 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 4 月 8 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 4 月 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5某

4、进出口公司以 CIF 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 5 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 2500 美元 FOB 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 CIF 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 CIF 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 5000 件,外商报

5、价为每件 10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 50000 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 50800 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 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2、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

6、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3、 1)我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 CIF 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我方收到荷兰客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我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我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荷兰客商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4、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 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

7、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5、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因为: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 ,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 12 月 5 日将货物交付买方

8、,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 12 月 5 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 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 6、 1)原报价为每吨 2500 美元 FOB 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 CIF 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 CIF 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 CIF 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

9、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 FOB 还是 CIF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7、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讨论: 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以前将信

10、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 5 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因为: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 ,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 12 月 5 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 12 月 5 日将货物实

11、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 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 案例讨论: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 5000 件,外商报价为每件 10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 50000 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 50800 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2、? 参考答案: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案例讨论题 1我方 A 公司向美国旧金山 B 公司发盘某商品 100 公吨,每公吨 2 400 美元 CIF 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 2 个月内交货,限 3 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

13、”(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 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 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 20,A 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2某月 20 日,我方 F 公司向老客户 G 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 100 公吨,每公吨 500美元 CIF 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 立即电复:“你 20 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 F 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G 未予答复,

14、F 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 公司去电催请 G 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 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3我方对外发盘轴承 800 套,分别为:10l 号/200 套; 102 号/100 套;103 号/200 套;104 号/300 套,限 9 月 20 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 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 号/200 套;102 号 /200 套;103 号/300 套;104 号100 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

15、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 as per o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参考答案: 12 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 ,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两个法律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贸易中又称发盘,是一方当

16、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特定受盘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条件并表示受其约束;承诺在实务中又称接受,是受盘人按照发盘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发盘条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项发盘,只有被受盘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也可成立。 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两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是重实质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内容完全的、无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对发盘条件有所添加或更改,这一点是很严格的。那么,是否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 ,就一定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9 条规定:

17、“(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处罚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根据该条的三款规定,我们可以分别得出认定载有对发盘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则、

18、例外情况及其条件和实质性变更的判定标准。该条第(1)款指出,原则上,这种接受应视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这种接受仍可构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接受对发盘的更改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二是发盘人不过分迟延的通知其反对,并指出在差异问题上,合同条件将以接受中的更改为准;第(3)款则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载变更的性质的标准,即何为实质性变更。 根据以上公约的规定,对于前面问题中所谈的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 ,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应再看发盘人的态度,如发

19、盘人以通知表示反对且在时间上不过分迟延,则其也构成还盘,否则构成接受。 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条件,案例 1 中,我方发盘,外商回电“接受” ,但变更了发盘中的装运期。而装运期对所采用的 CIF 术语来说也即交货期,因为在该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以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该变更因更改了“交货时间”而属实质性变更,该“接受”构成还盘。故合同不成立。案例 2 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 ,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那么,既然对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

20、以定论合同没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合同虽不能由我方发盘经对方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我方接受对方的发盘来达成。而对方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具备发盘的要件;受盘人特定、内容确定且表明受其约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电,虽更改了对方发盘的包装条件,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对方未予答复即并未表示反对,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确的字眼表示,如案例 2 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至于在“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更应慎重对待首先要对其定性,然后再结合国际市场状况和自身情况作出适当的应对,即:(1)对于实

21、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应及时接受,否则可拒绝或不予答复;(2)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可确认或不予答复,否则定当以通知表示反对。一定要注意:同时对发盘的变更,变更的条件不同,其性质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态度即“不予答复”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也截然相反。 另外,由案例 2 中我方回电所具有的接受意义,我们还应警惕看问题不连贯、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不应有的损失。 3思路: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与我方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

22、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案例讨论: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 800 套,分别为:101 号200 套;102 号100 套;103 号200 套;104 号300 套,限 9 月 20 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1 号200 套;102 号200 套;103 号300 套;104号100 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 as per o

23、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与我方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复习思考题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24、2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 4 500 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 1 500 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 pyw-B 型电冰箱只有 1 450 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 pyw-B 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 50 台pyw- A 代替 pyw-B 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 18、含油量 10、含杂

25、质 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 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4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 CIF 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 5000 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 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参考答案: 1我方不应该理赔。本案就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产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2我方这样做

26、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实现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询售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 pyw-B 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其它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我方

27、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案情,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 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提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案例讨论: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

28、。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 计算题 1、我出口商品共 100 箱,每箱的体积为 30cm60cm50cm,毛重为 40 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 9 级,记费标准为 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HK$109,另外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 20%,货币贬值附加费 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港元? 2、某公司出口货物共 200 箱,对外报

29、价为每箱 438 美元 CFR 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 FOB 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 FOB 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 45cm35cm25cm,毛重为 30 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 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100 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 20%,货币附加费 10%,港口拥挤费20%。 ) 3、我按 CFR 价格出口洗衣粉 100 箱,该商品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 0.5 千克,外包装为纸箱,每箱 100 袋,箱的尺寸为:长 47cm,宽 30 cm,高 20cm,基本运费为每尺码吨HK$367,另加收燃油附加费 33%,港口附加费 5%,转船

30、附加费 15%,计费标准为“M” ,试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 4、我某公司向东京某进口商出口自行车 100 箱,每箱一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运费的标准为“M” ,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HK$280,另加收燃油附加费 30%,港口拥挤费 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 参考答案: 1、解:30cm60cm 50cm=0.09,0.090.04M/T 因为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 W/M, 所以应选择 0.09 来计算运费 代入公式:运费=基本运费(1+各种附加费率)单位运费吨商品数量 =109(1+20%+20%+10%)0.09100=HK$1471.5 答:该批货物的

31、运费是 1471.5 港元。 2、解:1)45cm35cm 25cm=0.0394c,0.0394c 0.03M/T 因为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 W/M, 所以应选择 0.0394 来计算运费 代入公式:运费=基本运费(1+各种附加费率)单位运费吨 =100(1+20%+20%+10%)0.0394=23.29 美元 2)应该报 FOB 价是:FOB=CFR-运费=438-23.29=414.7 美元 答:该批货物每箱的运费是 23.29 美元,应该报的 FOB 价是 414.7 美元。 3、解:该批商品的运费为: 运费=基本运费(1+ 各种附加费率)单位运费吨商品数量 =367 (1+33%+

32、5%+15%)0.470.30.2100 =0.02823671001.53 =1583.46 港元 答:该批货物的运费为 1583.46 港元。 4、解:该批商品的运费为 运费=基本运费(1+ 各种附加费率)单位运费吨商品数量 =280 (1+30%+10%) 0.20.51.2100 =0.122801001.4 =4704 港元 答:该批货物的运费为 4704 港元。案例分析题 1、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33、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 4 月 15日将 200 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 300 吨花生仁,4月 20 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2、我方某外贸公司以 FOB 中国口岸与日本 M 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 CFR 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 G 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 FOB 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 问:日商为

34、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一份买卖日用品的 CIF 合同规定“9 月份装运” ,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 10 月 15 日。卖方 10 月 6 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 9 月 29 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 50 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4、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 3000 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 2000 年 4-7 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

35、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 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 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 7 月 12 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 月 15 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 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5、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 FOB 条件出口大枣 5000 箱,5 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

36、许分批装运。我方于 5 月 10 日将 3000 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 5 月 10 日的海运提单;又于 5 月 15 日将 2000 箱装上“飞雁”轮,取得 5 月 15 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 500 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

37、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600 第 31 条 b 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所以,银行拒付无理。 2、 日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 ;2)要求日商在装船前将从

38、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3、 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审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另外,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我方已于 10 月 6 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 9 月 29 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

39、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4、 我方的损失是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我方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分批装运,导致信用证失效。根据UCP600第 32 条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皮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本案中,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40、M/T, July Shipment 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误,6 月份的 800 吨货物拖延到 7 页 12 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 月 15 日我方在同船又装 600M/T,这实际违反了分批装运的规定,信用证对6、7 两月的结汇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物的货款是有依据的。 5、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第 31 条 b 款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 ”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 5 月 10日将 3000 箱货物装上“喜庆”

41、轮,取得 5 月 10 日的海运提单,又于 5 月 15 日将 2000 箱装上“飞雁”轮,取得 5 月 15 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案例讨论: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42、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 4 月 15日将 200 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 300 吨花生仁,4 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 500 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

43、嘉陵”号。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600 第 31 条 b 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所以,银行拒付无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计算题 1、我出口货物 3000 件,对外报价为 2 美元/件 CFR 纽约。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 CIF 总值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查得

44、该货的保险费为 0.8%,试计算我对该货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2、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以 CIF 成交的总价值为 20.75 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 0.6%。问:1)该货主成交的保险费是多少?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3、我方某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吨 10000 美元 CIF 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 CFR纽约,保险费率为 1%,问我方应从原报价中减去的保险费是多少? 4、我方出口某商品净重 100 吨,装 5000

45、 箱,每箱单价为 89 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除短少 5 箱外,还短量 380 千克,问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5.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 100 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 40 万元、乙保险公司投保 60 万元、丙保险公司投保 20 万元。若保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 60万元,则三个保险人的分担金额应该分别为多少? 6.某外贸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公司订有进口预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率为 0.27,平均运费率为 10,该外贸公司以 FOB 价进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 832 700 元,以 CFR 价进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 568 300 元。问:

46、此月该外贸公司的进口商品的总保险金额为多少? 7.某公司出口纺织品一批到欧洲某港口,原定价为欧洲港口每打 CFRl05 美元,保险费率为0.8 %,按加成 10作为保险金额。改报成 CIF 价格后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 1、 解: 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 (1-110%0.8)=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 总值110%=30002.02110%=6666(美元) 保险费=CIF 总值110%保险费率=30002.02X110% 0.8%=53.33(美元) 答: 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 6666 美元,保险费为 53.33 美元。 2、1)保险金额=CIF

47、 总值110%保险费率=20.75 万110%0.6% =1369.5 ( 美元) 2)保险金额=CIF 总值110%=20.75 万110%=22.825(万美元) 答: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 1369.5 美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 22.825 万美元。 3、保险费=CIF 总值110%保险费率=10000110% 1%=110(美元) 答:应减去地保险费是 110 美元。 4、解: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 (895)+(380/2089) 110%=2349.6(美元) 答: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 2349.6 美元。 5、解:甲、乙、丙三个保险人所占比例分别为:40/(40+6

48、0+20)=1/3, 60/(40+60+20)=1/2, 20/(40+60+20)=1/6. 则甲、乙、丙三个保险人的分担金额应该分别为:601/3=20, 601/2=30, 601/6=10.(万元) 答:三个保险人的分担金额应该分别为 2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6、CIF 价=FOB 价(1+ 平均运费率 +特约保险费率)+CFR 价(1+特约保险费率)= 832 700(1+10+0.27)+ 568 300(1+0.27)=918218.29+569834.41=1488052.7(元) 答:此月该外贸公司的进口商品的总保险金额为 1488052.7 元。 7、CIF

49、 价=CFR 价/1- 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l05/1-0.8 % (1+10)=104.076 保险金额=CIF 价(1+保险加成率)=104.076(1+10)=114.4836 (美元) 答:保险金额是 114.4836 美元。案例分析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 150 吨,按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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