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伊金霍洛旗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协办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1 鄂尔多斯市敬老 优待证 民政局老龄办 其他类 鄂政办发2005 2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对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 个人2 企业产品标准备 案 质监局 备案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必须报送下列文件:(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二)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四)验证报告及审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文件。企业3 产品标准注册登 记 质监局 登记注册变 更
2、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章 产品标准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填报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申请表,并附产品所执行的 标准文本。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注册登 记,并 发给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并 书面说明理由。企业24 建筑行业农民工 工资管理 住建局 一般管理事 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43 号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 目,均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
3、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 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 1.0缴纳。保障金按照工程 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 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劳动监察大队 法人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书住建局质监站 备案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
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 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 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 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 费用。无 法人36 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登记表 住建局质监站 登记注册变 更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
5、者开工报告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无 法人7 建设工程监督报 告 住建局质监站 认定认证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 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 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 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 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6、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8 工程建设项目报 建 住建局 其他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到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 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或者 组织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 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 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 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无 公民、法
7、人、其他组织4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 备案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0 建设工程合同备 案 住建局 备案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8、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中 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施工 单位将合同副本、招 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 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前款
9、规定备案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延期、变更(初审)住建局 年检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 满需要延期的, 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 为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 3 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 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 资质范围从事检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5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 卖、
10、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 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12 装饰装修工程建 设项目报建 住建局装监站 其他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到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 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或者 组织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 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 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 设项目,通称
11、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住建局装监站 备案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 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无 法人614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登记 住建局装监站 登记注册变 更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1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无 法人15 装饰装修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 住建局装监站 备案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无 公民、法人
13、、其他组织16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住建局装监站 认定认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 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 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 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 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14、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717伊金霍洛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电子字幕广告显示屏)住建局 一般管理事 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旗规划局( 伊政发2012191 号) 第二条:凡在我旗规划区内从事户外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8 建设工程社会保 障费收缴 住建局 一般管理事 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4 35 号文件,2014 年 5 月 16 日,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 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 应当向当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项
15、目建设社保费。无法人, 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单位)19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备案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令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 险源备案申请表, 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 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 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
16、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 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企业20 自用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备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 企业8案 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 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 告。安全 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 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 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
17、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1 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备案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88 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 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8、,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 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 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 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 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922 小型非煤矿山
19、企 业登记备案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36 号令)第二条有关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 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23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商备案登记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1.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食药监保化 2013127 号 自 2013 年 4 月 7日起实施)第六条 盟市食品药
20、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商的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开办连锁总部、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登 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 201427 号)第 166 项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4境内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备案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 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21、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 过文献、同 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资料。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 201427 号)第 163 项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025 食品摊贩备案 管理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对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
22、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按照 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6 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备案登记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第五条 :旗、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备案登 记工作。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
23、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变更类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寄件人 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 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 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 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 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
24、,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1管局 国家邮政局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 资料:(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 证明申请表(见附件 1);(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 书
25、。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 201427 号)第 169 项2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变更类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 铁道部 交通部 民航总局 2005 年 11 月 8
26、日施行)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 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三)加盖 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五)申请运输药 品的情况说明。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2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 201427 号)第 170 项29 食品
27、加工小作坊 审查登记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变 更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0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伊金霍洛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备案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4 53 号) 2.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4 3 号)3.
28、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放内资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权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4235 号)4.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经信发 2014268 号)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331 设立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 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证件,向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
29、 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 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2 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0、。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3 停复业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 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复业登记,如 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 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1434 注销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
31、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5 委托代征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 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 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6 外出经营报验管 理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
32、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 报验登记,接受税 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 经营,在同一地累 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 务登记手续。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7 报告备案登记管 理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 务登记证件,在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
33、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 务机关备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1538 税务登记证件遗 失补办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 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 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 件号码、税 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 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9 纳税申报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34、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 理纳税申报,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 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 邮寄、数据 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40
35、非正常户认定管 理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 更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 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 定书,存入 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 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 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1641 涉税资料报送受 理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税收征收管理
36、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 理纳税申报,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42 税务代保管资金 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37、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 181 号)第八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 职责,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其内容包(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 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三)纳税担保金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 现金; (五)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六)国家税 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他资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43 简并征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税收征收管理
38、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 易申报、 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1744 检举税收违法行 为奖励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为。收到 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 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45 发票领购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9、。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 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 发给发票领购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46 发票代开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 人身份证明,直接向 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 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47 发票真伪鉴定服 务 主管税务机
40、关 一般管理事 项类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 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 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 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 地、存放地 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1848 开具税收完税证 明 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63 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49 缴费证明 其他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
41、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50 资源税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 认定认证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49 号) 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51 企业所得税减免 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 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
42、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 础法人、其他组织等19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43、所得税。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 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 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 额抵免
44、。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 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 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52 个人所得税减免 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类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 项个人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 险赔款;六
4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公民20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 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减税的53 房产税减免(1) 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类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 号)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46、、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54 房产税减免(2) 主管税务机关及 上级机关 审核转报类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 号)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 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55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1) 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
47、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 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 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法人、其他组织等215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2) 主管税务机关及 上级机关 审核转报类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100 万以下减免由旗县局审批,以上报上级税务部门5
48、7 土地增值税减免 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类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二)因国家建 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法人、其他组织等58 耕地占用税减免 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 对前款规定的情
49、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 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 经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2259 资源税减免(1) 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类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法人 其他组织等60 资源税减免(2) 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转报类(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