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 号)等规定,提高全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效率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建设等。 第二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管理、监督与协调。 第三条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
2、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行使建设项目出资人权利和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代建制。市城投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建设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有限责任,接受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对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即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理。 二、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
3、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项目分类分别由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市城投公司和各区建设局等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建委报批,其审批程序由市建委按照武政20056 号文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 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初步设计和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后,送市计委备案。经过审批并立项后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八条 责任单位依据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制定该年度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市建委备案。
4、 第九条 责任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投资,按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试行)选择代建单位。市建委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管。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完成各项工作,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市建委颁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日常项目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委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同时推行红黑榜公示制度,原则上红黑榜每季度公示一次,分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针对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红榜奖励和黑榜曝光。有关红黑榜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
5、十二条 代建单位及责任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接受审计监督。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1 个月内(其中绿化建设项目养护 1 年后)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和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45 号令)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设施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四、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款拨付按照武政办200510 号文
6、第四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代建单位向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是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的费用基础。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具体费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管理费由各投标单位自行报价,通过招投标确定。 五、代建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需向市建委提出代建业务申请,经审核合格并确认代建业务资格后,可以参加建设项目的代建业务投标。市建委对代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其资格要求参照建设部关于
7、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及省、市等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市建委依法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代建单位及其人员积极推行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实施代建管理时要和责任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责任单位的职责按照武政20057 号
8、文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约定,代建单位的职责按照武政20057 号文第六条中“建设实施代建主要业务内容”的规定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履行委托项目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向市建委备案。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责任单位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
9、准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它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审。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与受托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等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每月向责任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报表,责任单位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城市建设项目筹融资情况和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六、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市武汉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王家墩商务区建设指挥部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