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参照域外国家如法国、澳门、美国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公司法进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对增设股权转让程序方面公司的先购买义务方面转让股权的价格确定方面等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规定2005 年 10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创设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其中第三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内容包括
2、股权的内部转让、2外部转让、股权的强制执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以及股权继承等公司法第 72 条第二三款是规定外部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该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对比 1993 年公司
3、法2005 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如取消“出资转让”的概念而代之以“股权转让” ;引入股东表决权排除机制明确规定转让股东不得就股权外部转让事项行使表决权;明确了存续股东行使同意权的期限使得存续股东不能随意拖延时间;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竞合问题;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规定的效力可以看出 2005 年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既保障股东股权自由转让的权利得以实现又不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基础使两者达到最佳状态3上的平衡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但其完善的程度只是初步的而非全方位、彻底的
4、二、外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规定(一)法国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首先法国商法典规定“公司股份仅在获得代表公司股份一半以上的股东多数同意后方可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章程可做出更为严格的多数许可规定” ;“公司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依民法典第 18434 条所规定的条件购买或使人购买这些股份除非转让人放弃股份转让” (法国民法典第 1843-4 条规定“在规定股东转让其公司权利或由公司买回此种权利的情况下此种权利的价值如有争议由当事人双方指定的鉴定人确定当事人之间对鉴定人的指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庭庭长紧急审理形式裁决指定的鉴定人确定对此4种裁决不得上诉”
5、)2(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 367 条中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如下1.公司对股之生前移转享有优先权;公司不行使该权时各股东根据其股之比例对该移转享有优先权;但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2.公司因取得而令资产净值低于公司资本额、法定公积金及章程规定之强制公积金之总和时不得行使优先权3.如公司及股东未以挂号信获通知行使优先权任何生前之移转不产生效力4.将拟作出之移转、有关价格、拟取得者之材料及其他条件通知公司后公司首先得在 45 日内行使优先权其后股东得在 15 日内行使该权利5.拟移转之价格超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之核数师对5股评估而得出价格之 50%时公司及股东均有权以评估所
6、得之价格加上 25%的价格取得有关股 3(三)美国法在美国法上 1982 年封闭公司附加规定(示范文本)对封闭公司股权转让做出如下限制性规定第 12 条(公司优先受让权之后的股份转让)(1)一人希望依据第 11 条股份转让之禁止规定转让法定封闭公司股份时必须在获得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有资格购买股份的第三人以现金购买股份之要约情形下首先向公司发出售卖股份的要约(2)下列情形时第三人有资格购买股份第三人有资格成为公司采用的任何联邦或州税法下的合格股东且第三人书面同意在未获得剩余股东同意之情形下决不终止自己的资格;第三人购买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负担控股公司所得税或类似联邦或州的惩罚税(3)希望转
7、让股份之人应该向公司提交要约且在要约6项目中发出向公司售卖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接到要约之后的 20日内将召集特别股东会议(该特别股东会议须在召集通知发出之日起 40 日内举行)决定是否购买所有(亦仅能就全部)被要约出售的股份扣除要约人之股份所代表的股权票数外惟有经特别股东会议上拥有表决权的选票中半数以上选票的持有人投票赞成该要约方能获得公司的认可(4)公司接到要约之日后的 75 日内必须向发出要约的股东递交书面承诺通知书否则即视为拒绝接受要约如果公司发出了反要约在接到反要约之日后的 15 日内该股东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承诺通知书否则即视为拒绝接受反要约如果公司接受了原始要约或该股东接受了公司的反要约
8、在承诺通知生效后的 20 日内该股东应该及时向公司递交经过背书的股份证书或以书面形式指示公司转让未颁发股份证书的股份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款规定的股东之递交义务或指示义务 4三、我国公司法对此制度的改善通过对域外主要国家公司立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外7部转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域外各国立法中所设计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均体现出如下的立法理念:1.在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人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司的存续股东被给予了足够的机会来受让股权即存续股东可以事先在章程中规定股权外部转让的条件同时还可以通过行使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来阻断股权的对外转让以维护公司的
9、人合性其二即使存续股东均不愿或无力受让股权公司还可以通过指定第三人受让的方式来阻止不受欢迎的外人加入这一点在法国法的制度设计中表现的最为明显2.通过明确的程序保证了股权转让的效率从而也保证股权转让人的正当权益英美国家的立法都是通过细化股权转让程序的做法来兼顾效率的其中最有利于保证效率的当属设定期限这种做法即股东行使同意权、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指定第三人购买都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设置中可以参考域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使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具体在如下方面予以加强8(一)股权转让程序设置具体的股权转让程序保护转让股东的转让股权自由与购买第三人的购买权利使资本合法流动加速流
10、转速度第一加强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而且通知要书面化转让股东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发出转让通知这是整个股权转让程序的开始而且转让股东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作用在于既确保剩余股东充分了解转让事项又便于纠纷发生后的举证第二赋予公司的表决权并规定行使期限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回购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先赋予公司行使购买权当公司指定自身为购买人时公司就负有了回购公司股权的义务此时公司若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回购义务股权转让则被视为同意即由公司做出决议对转让股东的股权进行购买然后进行公司内部分配一是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问题维护了公司的整体性公司作为购买义务人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1)避
11、免出现剩余股东因无力购买转让股权而被迫让不信任人加入公司的局面;(2)公司购买股权将使现有的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从而维持公司原有的权利结构二是可以解决当存续股东持不同意股权转让时但因资金问题无力购买的尴尬场面法律应先赋予公司行使表决权当公司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可采用资本表决制)不同意的股东可再行使优先购买权参照我国澳门立法的规定当然表决权的行使必须在确定的期限之内逾期不行使的视为9同意股权转让三是可以设定指定受让人的强制购买义务当股权转让被否决时为了保证转让股东的利益公司应指定剩余股东购买该股权如果指定购买人不购买该股权则允许股权外部转让指定受让人的强制购买义务也必须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二
12、)设置转让股权的价格确定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着公开交易市场没有可以参考的市场价格转让股权的价格历来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首先尊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由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自主防商确定股权价格;当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协商无果时由双方共同确定的评估专家确定股权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共同指定评估专家则由法院最终确定价格参考文献1 施天涛.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兼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 J.环球法律评论 2005(1)81.2 法国公司法典 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95.103 赵秉志.澳门商法典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 虞政平.美国公司法规精选 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