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摘要:证据规则是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其功能在于确定证据的准入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入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虽然,近年我国加大了对这方面的研究,同时也用司法解释等方式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司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独立立法、采信规则、刑讯逼供、证人出庭。(加一段论文提要,300 字左右)近年来“亡者归来”的案子层出不穷,先是河南“赵作海案” ,后是湖北“余祥林”案,接着是河北
2、“聂树斌”案,再到后来内蒙的“呼格吉勒案” 。这无不凸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立法的不足和滞后。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统一和规范发现、收集、提取、分析、鉴别、采信和适用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和标准。作为刑事诉讼灵魂的刑事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功能在于确定证据的准入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入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刑事证据立
3、法不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共有 225 条,直接对证据的规定仅有 8 条,取证、举证、认证、质证等证据规则的适用几乎没有明确规定。再如,1998 年 5 月 14 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51 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如何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等一系列措施没有规定,这就严重凸显出我国证据规则的严重不完整。(二)刑事证据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刑讼法 、 解释 、 规则 、 规定均规定严禁用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但对应当用什么方法收
4、集证据却未作具体规定。此外,实体性规则对如何收集物证等其他证据也未作规定。二是实施性规则的规定不完整。首先,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缺少法律控制。依目前的规定,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如搜查、扣押、对人身和邮件的检查等都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没有相应法律约束。其次,搜查、扣押、检查等行为的限制性适用条件极少,如搜查、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在法律中基本上没有明确规定。再次,技术侦查措施的非法制化。再如依据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但目前这种运用基本上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秘密进行。法律对哪些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如何采用、如何进行规范等问题,没有相应规定。(三)我国一直存在“重权力
5、、轻权利” 、 “重打击、轻保护” 、 “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例如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2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性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但公、检、法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的带有程序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明显地违背了这一原则。(四)证人证言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靠证人证言定案。许多刑事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并没有从经济活动的流程和各个环节上去寻找物证、书证,而是把功夫下在证人上,为了使证人证言同口供相互印证,取
6、得供证一致的效果,采用一切手段逼供、诱供,甚至骗供,有了当事人的承认,再找两个证人加以印证,就对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更为危险的是,在市场经济下的各种证人,受利益的驱动,受各种各样人际关系的支配,证人一会儿一个面孔,一会儿一个说法,对刑事诉讼造成一定的干扰。从当前上访、告状、申诉的案件看,多数都是由于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判的根据和基础不稳,形成了反复缠诉的局面。2、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只有寥寥几字,一些口号性的规定无法保证公民能够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而且没有保障性的辅助性法律规定,致使了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名存实亡够。3、口供主义盛行。在办案程序上,先抓人后取证,在证
7、据的收集上,先拿下口供再去收集其他证据,为了拿口供,不择手段地逼、诱、骗,刑讯成风。正是由于这种口供的来源非法,所以翻供率居高不下,司法机关对翻供不注意求证,硬着头皮下判,造成申诉、告状频繁,上访盛行,以致社会不得安宁。4、对证人资格的规定不明确,不科学。对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规则、鉴定结论规范性均无明确法律规定。(五)刑事证据规则不健全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存在不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只排除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的采信可能,但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物证和书证还是持肯定态度的。2、配套制度的不足。如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相反却规定
8、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而且我们对于律师在场权没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权利即使受到侵犯和限制,有关当事方也很难寻求法律救济。这些方面的不足都给调查取证人员非法取证创造了便利条件,而犯罪嫌疑人遭受非法取证后往往很难对此予以举证证明。3、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信问题。如公安机关在调查某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使得犯罪嫌疑人供出了故意伤害他人的工具及尸体的去向等客观事实,经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此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既有采信此类证据,也有不采信此类证据的,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
9、因1、由于封建式的审判制度特别是“严刑逼供”的“合法化”和“口供时证据之王”的观念使得现在证据收集部门为了证言而大肆严刑逼供。2、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在继承中华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吸取大陆法系的有益成分而建立起来的,这就使的我国的司法活动带有严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判成为继侦查和起诉后又一道追究犯罪、实现刑罚的工序。证据的采纳、提出、判断和运用基本上由法官决定,只要是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实行的是以审理者自由判断为主,以证据规则为辅的证据制度。33、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使得刑事诉讼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被侵害的公民的利益,而不考虑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权利的保护。4、
10、客观真实与证据规则价值取向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界,法官为了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严格排除。5、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几乎都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侦查所得结论几乎不会被推翻。6、控、辩双方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当成诉讼的客体,被要求甚至逼迫如实供述罪行。7、立法经验缺乏,只规定了一些口号性原则性的东西,缺少保障性规定。三、证据规则的完善(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独立立法,成为独立的法典在法典中要明确: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不被自证其罪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意见规则等;2、确立法典的价值判断标准;如安全与自由、司法公正与控辩平衡等。3、明确建立刑
11、事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为保障正当程序,最终促进司法公正。因为,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仅被当作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手段,刑事诉讼中偏重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4、树立罪行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审判归一原则、证据规则统一适用原则,规范公检法的行为,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适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统一规定,以减少和缩小相互之间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产生的差异;更重要的还在于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的健康顺利进行。(二)完善刑事证据的采信规则1、明确禁止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的方式收集证据。
12、 ”2、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规定“采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形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方式直接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应有其他证据(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除外)佐证,方予采纳;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应予采纳;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予采纳。3、明确排除规则的例外。例如下列有疑问的证据可以采纳:a)取证时善意疏忽,缺少某种具体手续或因特殊情况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经有关机关进行程序补救的,但在案卷中要对此进行记录。b)经批准后,以诱惑侦查形式取得证据的
13、,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所谓诱惑侦查的,其行为一律视为非法,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采信。c)自然人秘密获取的证据材料,经鉴定未经改动的;因为 1)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辩方与控方的对抗,双方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如果被害人、证人基于抗制犯罪的原因而秘密获取相关证据资料,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等为抗衡控方而秘密获取有关证据资料,这种秘密获取的行为都是为了弥补双方力量的失衡,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这种秘密获取的行为并未有违刑事诉讼的基本要义,其行为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2)自然人秘密取得证据材料只是一种侦查线索或者抗辩线索的来源。其秘密取得的证据资料,也可以经合法的证据提供主体的
14、采集而获得合法的证据资格。d)对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显著轻微,将其排除不利于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e)虽以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但被告人申请采用的。4f)其他未经合法程序采集的证据,将其排除不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三)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1、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凡是听别人陈述或转述别人所感受的证言,或者以书面代替言词的,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采用。2、明确规定采信书面证言的例外情形:(1)证人死亡、患重病、去向不明、旅居海外或路途遥远的不能出庭作证时,无法找到与其原始证言有同等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代替,不得不
15、使用该书面证言或由听到这些证言的人提出证词的;(2)证人是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后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3)证人所提供的证言非本案的主要证据,只对定罪、量刑起次要作用的。 (4)在庭审前证据交换中,对方对证人证言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控辩双方可以不要求传唤本方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上证言经庭审中出示宣读、查核实后,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采信。(5)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认可证言所证实的事实,其证人可以不出庭。3、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证人的经济补偿权。确立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弥补证人因出庭所需的误工补助、交通、食宿等开支;而且在经济补偿以外,对于为查获案件有突出贡献的证人应给予一定的奖金;4、刑事诉讼法中要进一步完
16、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制度,为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免除其后顾之忧。5、制定出证人必须出庭的情形。例如重大案件的关键证人必须传唤到庭,被告人陈述反复、证据有疑点、证言或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等情节,其关键的证人、鉴定人员必须出庭作证。6、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妨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予以拘留或罚款的强制措施; 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刑罚处罚。(四)有效解决刑讯逼供问题1、加强对监所检察监督的力度。未经审判在押的人员,有权通过监所检察室提出身体检查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提审嫌疑人的时限予以监督;侦查人员提审后回押犯罪嫌疑人,监
17、所检察人员应在场参与办理回押手续,就被提审人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询问。同时在向法院移交的文书中应包含被押人被押前后的体检报告。2、弱化口供的证明力并采纳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但同时采取鼓励支持被追究刑事责任人供述的措施,如规定其自愿供述的可以适当减轻、免除处罚,使其能够积极地进行供述和辩解,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3、增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由侦查人员对其制作的讯问、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的制作情况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就证据制作的有关问题的质询。4、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会见权及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要求在场。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以赋予
18、律师对嫌疑人的秘密会见权(侦查人员派人监视会见活动,应在能看见但听不见的地方但对于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要严格制定惩治措施,从而使律师遵守职业道德。5、明确规定收集有罪证据由控方负责。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控方承担的,那么控方必须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否则它的指控就不会成立。这就加强了控辩双方对抗的力度,强化了法庭审理中控方举证的责任。56、赋予犯罪嫌疑人有限沉默权即沉默权先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虽还享有沉默权,但如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对某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案情能否澄清、被告人又能加以说明时,经法官许可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如果被告人坚持沉默,法官可根据案情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19、五)积极解决我国司法机关异常强大的问题1、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拒证权;即亲亲相为隐原则。其理论基础是儒家思想中对亲伦关系的尊重和保护因为在对犯罪的追诉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其他的一些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特殊价值如婚姻家庭的稳定、律师职业的要求、宗教的影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国家利益的保护等,当对其他社会价值的保护大于追究某一特定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时,立法就不得不选择保护更为重要或更大的利益当然,拒绝作证可能损害更为重大的利益时,立法还可以设置一些例外性的规定。2、确立和完善自白任意性规则;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证明证据非法,短时间内,限于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状况,要被告人证明证据非法难度非常大;自白
20、任意性规则规定有非任意性怀疑的自白也不具有可采性,这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证明责任就轻了许多,相对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3、加强完善陪审团制度。在陪审团制度之下,辩方与控方之间的对抗都偏向对陪审团的“争夺战” 。他们凭借内心的良心通过掌握的一切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所以双方都会对陪审员受到有瑕疵的证据影响有所忌惮,况且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会在司法工作上花费过多时间这就更需要各种证据规则在保证审判员制度功能的同时促进审判效率。4、事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理合议的检验、必须通过控辩辩论的检验、必须经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人对质确认的检验、必须经受得住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请加一段结束语)总之,我国刑
21、事证据制度明显存在着证据规则缺乏、内容粗糙、没有形成完整体系的缺陷。尽管我国司法部门在理论极界的推动下,以现在法律为基础,开始了创制证据规则的尝试,但从总体上,我国现有的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且最高检法的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学历和实践中有饱受质疑。因此,为建立一部科学的刑事证据规则法典,我们应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现状的基础上,选择性的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参考文献:1、 柴发邦:诉讼法辞典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47 页2、 朱铭元: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刍议 , 人民检察2006 年第 22期。3、 何家弘,龙宗智.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A.证据学论坛(第 1 卷)4、 检察日报20055、 法制在线公会论坛第 11 卷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