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规则,主 讲:姚 剑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关于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它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证据的使用、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据的收集: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依法通过侦查或调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证据的保全,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将所发现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予以妥善保管的措施。,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质疑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
2、审过程中,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所涉及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加以审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诉讼活动。,特征:强制规范性明确指导性明显程序性,二、证据规则的体系,确保口头证言真实性的规则是整个证据规则体系的核心。原因: 第一,实物证据的脆弱性。 第二,口头证据的可信性。,1、全部证据规则的重心在于约束证据能力:即关于口供、证言、材料、物品在诉讼程序上的准入问题。2、证据规则很少对证明力问题进行规范。原因:自由心证3、证据规则规范司法证明过程,第二节 证据规则的分类,一、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行不同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
3、,即基于职权主义原则,法官对程序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依自身人格、能力、知识及经验作出评价。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实行陪审团制度,为了防止当事人和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常识而提出或采纳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排除那些经验上弊大于利的证据,保障实现诉讼公正,法律设置了完备而细密的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给以规范。,二、通用的证据规则和个别适用的证据规则三、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四、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五、等等,第三节 外国证据制度评介,(一)交叉询问规则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即首先由提出
4、证据的一方对本方提出的证人进行“主询问”(主询问规则:1.仅限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 2.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 3.一般不得诱导性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可诱导性的“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交叉询问规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应进行宣誓。,交叉询问时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按照这种程序提出言词证据。即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证人到庭作证的,都需要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一回答。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询问的机会是均等的。,(二)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
5、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只有在原件被证明已灭失时才能提供副件。,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三)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
6、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如果证人陈述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的,一般不具有可采性。,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专家证人例外规则:专业人士可发表意见,其实类似与我们的鉴定意见。刑诉法修正案192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普通证人作证的例外事项:对于普通证人,如果明显不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做出的,应予排除。但是如果该意见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做出的,则在判例法上形成了很多例外。这些例外中,大多数属于几乎不可能以其他方式表达的“速记性”证言。包括:,尝和闻
7、的问题,如“闻起来像火药”车辆的速度,如“他开得非常快,大概有70码”声音、笔记的辨认,如“是他的声音”证人自己的意图,如“我正打算过马路”另一个人的情感或状态,如“他醉醺醺的,应该是喝了好多酒”,“他看上去很紧张”等等,(四)相关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不具有可采性。英美证据法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限定,以防止此类证据被不适当的使用。如美国联邦证据法对下述证据的关联性作了规定: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如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特定的事实行为。如表示或允诺支付因伤害而产生的费用的事实。被害人的品格。,(五)
8、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按照该规则规定,所有证人在庭审或者庭审准备期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六)证言特免权规则按照该 规则,某人虽然了解案件事实并具备证人资格,但可以依据某种特免权拒绝提供证言。证言特免权规则主要适用于一下情况:基于配偶关
9、系当事人与律师谈话的保密权患者与医生之间谈话保密权忏悔者和牧师之间谈话保密的特权公民享有的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政府官员具有的拒绝提供可能泄密或者泄露官方危险情报的证据,(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者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的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均应予以排除。,(八)自白任意性规则专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称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按该 规则的要求,提取被告人的供述必须遵循自愿性规则。凡是违反被告人自由意志而获得的供述都当排除。在此规则下,要求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口供要取得作为指控证据的资格,
10、必须建立在该口供的取得是基于被追诉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否则不具有证据资格。,(九)补强规则 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证据规则。即当口供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唯一的证据的时候,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禁止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予以补强的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基于自由心证原则,一般只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作某些限制(如排出传闻证据,禁止非法取证等),但对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则不做太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对口供,则有些例外,许多国家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而是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补强证据的目的在于担保口供的客观性,因此其补强程度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要求,保证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即可。,第四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二、我国现行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最佳证据规则和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最高法刑诉法解释53条,包括书证、物证),(二)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1、补强证据规则(刑诉法53条) 共犯的口供能否作为补强证
12、据? 2、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等等,(三)新刑诉268条与证据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 部、司 法 部、共青团中央2010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 1.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
13、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2.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在收到社会调查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综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等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书面说明等材
14、料也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对于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4. 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
15、,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供,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连同刑罚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5.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人民法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执行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应当移送。,6.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及时完成并反馈调查评估结果。 社会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为社会调查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6、,对新刑诉268条的反思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不是证据? 与意见证据规则的关系,结论: 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是以审理者自由判断为主、以证据规则的限制为辅的证据制度。,三、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必要性,1、完全地实行自由证明是有缺陷的2、明确规定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基本要求3、确立证据规则是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的需要4、确立证据规则是保证诉讼公正,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需要,四、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应考虑的因素,1、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规则并非都适合我国2、因地制宜,合理构建3、瞻前顾后4、证据规则的设置应当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五、基本构想,1、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外国有
17、关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2、在制度建设上,我国证据规则应当由粗放型转向细密型。3、在规则内容上,应当由指导型转向规范型。4、从规则构成上,应当保持规范查证程序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之间的均衡。,传闻证据规则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规则;之所以排除,理由在于有违直接言词原则,而且本身可信的程度不高传闻证据的种类:1、证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书写的书面陈述以及由他人制作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2、证人在审判期日就他人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例外:1、具有可信性的保障;2、具有必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
18、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各国的具体适用:英国采用法官权衡原则,法德一般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口供与实物区别对待的原则,美国最为严厉,但也有必然发现、善意诚信、无损害失误等例外理论依据:吓阻警察违法、维护司法廉洁、保障权利,(自白、口供)补强规则是指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定案唯一根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 补强规则的具体规则:共犯的证言、幼年人提供不经宣誓的证言、被告在法庭之外的自白、涉及妇女儿童风化罪的单一证言、伪证罪的单一证言,英美法与大陆法对被告人自白是唯一不利于被告人证据时,各自的处理并不一样,意见证据规则英美法国家规范证人证言的重要证据规则,即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体验陈述),不能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和结论(意见陈述)理论基础: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分例外:专家证人的意见;普通证人的意见(不能以其他方式表达的例外,证人可以陈述自己的判断与评价,一些常识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