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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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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70 号(2001 年 9 月 12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

2、全防范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设立,并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

3、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国家规定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向社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项目:(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六)其他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安全防范服务项目。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提供

4、个人人身保安服务;(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器械;(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四)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器材、物品。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必要的业务指导,但公安机关不得参与和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载明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保安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5、准执行。第十二条 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需的保安人员,可以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也可以直接从社会上招聘。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的,双方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直接从社会上招聘的,其招聘的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保安人员,承担社区和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第三章 保安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为 18 至 45 周岁;(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

6、历或资格。第十四条 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录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人员培训机构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浙江省保安人员资格证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保安服务。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服务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二)落实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并协助处置,紧急

7、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四)将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享有以下职权:(一)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二)纠正和制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依照规定携带和使用必要的防卫器材;(四)从事重要岗位守护、押运的保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枪支、警械;(五)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保护目标及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按

8、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安器械、警械和枪支予以制止。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二)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三)搜查他人的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四)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五)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六)为服务单位或他人追索债务,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并按规定佩带保安器械。在非执勤期间,保安人员不得着保安服装和携带保安器械。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和社区保安人员确需自行设计保

9、安服装的,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着装管理规定,穿着时必须佩带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超过其职责范围的非法活动。对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指使行为,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由省公安厅监制,市公安局调拨核发。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为保安人员专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保安教育和培训活动。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一)预防、制止违法

10、犯罪中表现突出的;(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三)在治安防范和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以及未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的;(二)非保安公司从事保安经营活动的;(三)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四)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 保安人员未取得浙江省保安人员资格证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

11、警告,并对保安服务公司或所在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保安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浙江省保安人员资格证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非法持有或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因保安人员失职给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安服务公司赔偿损失后,可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安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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