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 场 管 理 制 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华能沁北电厂煤场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83) 燃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讯局(1991) 燃料管理优秀厂考评细则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经营管理办法HZD-58-JY01(2002 年 6 月修订施行)2 管理职能2.1 职能燃料部是煤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2.2 责任与分工3.2.1 负责搞好煤场储备定额。将煤场存煤量及时通报策划部,为合理安排燃煤采购计划提供依据。3.2.2 负责煤场燃煤的日常管理工作,煤场压实,保持平整美观。3.2.3 负责搞好煤种的分类存放工作,
2、为运行配比掺烧工作提出建议。3.2.4 负责煤场夏季防洪工作。3.2.5 负责搞好煤场防自燃工作。3.2.6 负责控制好煤场粉尘飞扬,避免环境污染。3.2.7 参加煤场月底盘点工作,对煤场的亏盈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3.2.8 解决煤场储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2.3 权限3.3.1 有权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能源储备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现场管理工作。3.3.2 有权对煤场堆取、配比掺烧提出建议。3.3.3 有权对煤场的防尘 、排水等系统的建设和投用使用提出建议。3.3.4 有权对煤场卸煤、储存、配煤等机械设备的配备提出建议。3.3.5 有权对煤场设备的技术改进和大修项目安排
3、提出建议。3.3.6 监督和指导煤场盘点,管理和领导化验及测温工作。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煤炭储存定额4.1.1 原则:保持合理库存,满足发电需要。4.1.2 依据:根据水电部(1983)燃料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坑口电厂一般储备 15 天用煤。4.1.3 储备定额按 2600MW 机组考虑.4.1.4 方法4.1.4.1 根据年均发电量计算出每日消耗量,考虑运途天数和客观因素,确保合理正常储煤量。4.1.4.2 根据季节变化和燃料接卸、消耗情况调整库存量。4.1.4.3 根据本厂日发电水平,确定按 2600MW 机组考虑煤炭(设计煤种 Qnet.v.ar 为24360KJ/kg
4、)最高储备量为 26.92 万吨,最低储备量不低于 12.56 万吨, 如低于 5.38 万吨应停机待煤;4.2 煤炭的存放4.2.1 煤场存煤以挥发份和发热量为依据分类堆放,具体要求如下:(按进厂煤实际情况根据发热量、挥发分等指标以有利于安全、有利于上煤、有利于混配煤等原则确定各煤种存放地点。 )4.2.2 分层压实,防止雨水冲刷和空气透入,造成煤的损失和氧化自燃。4.2.3 机械作业时应按层合理安排堆取,保持顶面平整,利于盘煤。4.2.4 汽车进煤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存放。4.2.5 煤堆的高度和宽度要合适,需有一定坡度,应有排水沟以利排水,减少雨水冲刷损失。4.2.6 在堆料作业时,尽量减
5、少机械落煤高度,规定斗轮机活动梁与堆料前煤场平面的距离不得高于 3 米,以减少风损和环境污染,特殊情况另行规定。4.2.7 煤场周围保持场地清洁,不得污染周围地面及绿化带。4.2.8 煤场周围的消防水设施应正常,并保证畅通。4.2.9 正常情况下,每天喷水至少两遍(上午、下午) ,如遇大风等干燥天气,可随时喷水。3.2 煤场的标识4.3.1 煤炭的存放位置应有明显准确的标识牌。4.3.2 标识牌的内容应清晰注明煤炭的挥发份和发热量的数值范围。4.3.3 煤场不同煤质的结合部应有明显的分割标志。4.3.4 未经化验的煤堆入煤场,应有明显的存放标志,并注明“待检”等字样。3.3 煤场煤的存储期4.
6、4.1 煤场煤的存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 年。4.4.2 可燃基挥发份大于 25%的煤炭,其存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年。4.4.3 存储时间到期的煤炭,应及时组织燃用。3.4 煤场测温4.5.1 煤场应定期测量温度。夏季每月测量一次,春秋冬季视情况安排煤场测温。4.5.2 按煤场长度每 100 米为一基准位置,每一基准位置在顶部和两侧取三个点。4.5.3 温度计的放置位置距煤堆表面不得少于 1 米,防置时间不得少于 1 小时。4.5.4 温度低于 60为合格,高于 60的煤层段,应立即组织优先燃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3.5 煤场煤的化验4.6.1 煤场存煤应定期化验,每 2 个月化验一次。4.6.2 煤场每取完一层,应化验一次。4.6.3 煤场的采样方法按现行国标(GB/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进行。4.6.4 发现有煤质下降很大的现象,应立即组织燃用。3.6 煤场的防洪4.7.1 煤场防洪物资准备齐全,并专人保管。4.7.2 保证煤场排水设施安全可靠投用。4.7.3 及时清理防洪沟,保持排水畅通。4.7.4 保证雨季有一定存量的干煤。4 检查与考核5.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厂部、燃料部主任负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与考核。5.2 考核结果与厂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