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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72675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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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它法家的重刑主义发展到极致。2、汉初:采取以儒、法、道相结合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它对于秦汉法律思想的转变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了过渡性作用。3、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等家主张的封建正统思想4、东汉时期:桓谭、王充、仲长统等对谶纬神学和“天刑” 、“天罚”思想的批判,表现了进步思想家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5、魏晋南北朝: A、曹操、孔明坚持礼法结合,更强调法的运用;B、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总结了立法原理和刑法理论,对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C

2、、玄学法律观使法律虚无主义高涨起来;D、鲍敬言的 “无君”论批判了“君权神授”和皇权至上的理论。6、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其主要标志是纳礼入律的基本完成和立法、司法理论的深入。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一、秦朝“事皆决于法” 的“ 法治” 思想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A、“事统上法”,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家思想成为秦的统治思想,但也利用了阴阳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B、强调法令由“一统”,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行全国。2、“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在政治、军事、经济、司法等方面 “皆有

3、法式”,充分体现了“事皆决于法” 的“法治” 思想。特别强调皇帝要“独制于天下”。3、严刑峻法, “深督轻罪”:A、秦始皇“以刑杀为威 ”;B、秦二世“法令诛罚,日益深刻”;C、李斯提出“ 深督轻罪 ”说,进一步发展了法家的重刑主义。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焚书坑儒”。考核要求(识记:1 、事皆决于法; 2、以法为教; 3、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领会: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汉初以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黄帝四经经法、十大经、称和道原是早期黄老学派的代表作。陆贾的新语为汉初统治者提供了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治国理论。刘安的

4、淮南子一书的发表标志着黄老学说发展到顶峰。1、无为而治, “与民休息”:2、文武并用, “德刑相济”: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文帝)A、废除连坐收孥法; B、废除诽谤妖言法;C、废除肉刑。4、“轻徭薄赋”, “以粟为赏罚”:考核要求(识记:1 、 黄老帛书;2 、与民休息说; 3、文武并用论;黄老思想的内容。领会:秦法治思想与黄老思想的比较)三、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白居易也承继荀子“隆礼”重法论、)贾谊著有新书1、以秦为鉴, “以民为本”:过秦论;“以民为本”的理论内容 A、人民是万世之本;B、国家的兴亡,决定于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C 、民多势重,不可欺侮;D、统治者必须爱民。2、“

5、立经陈纪”,刑不上大夫:建立封建等级制度; “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法律不平等原则。具体意见;A、大臣犯小罪者:听到谴责时,就穿上丧服表示认罪,而不当众捆绑;B、犯中罪者:自毁容貌表示认罪,而不砍头;C 、犯大罪者:朝北跪下表示认罪,煞有然后自杀,而不按住脑袋行刑。3、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贾谊是试力把礼法制度化并付诸实践的第一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4、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众建诸侯而少其力 ”进行“划大为小 ;“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考核要求(识记:1 、“黥劓之罪不及大夫”;2、“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内容。领会:贾谊礼法结合论的重要影响。)四

6、、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1、形成和发展 。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是其形成的标志。其过程:A、春秋末年: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B、战国中期:孟子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反对“杀人以致”,强调 “教以人伦”,重视道德教育,否定专恃刑罚。C、战国后期:荀子抛弃儒家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隆礼”(赋予礼以新内容)和重法(礼法结合)的思想主张。D、秦朝:在文化思想上实行统一,对儒家进行严厉打击,儒家一蹶不振。E、西汉初期:黄老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

7、想。F、在提倡黄老学说的同时,也兼采儒、法各家思想。贾谊在由黄老过渡到董仲舒新儒学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他主张“悉更秦之法”,用儒家思想改革汉初所“承秦制 ”。G、董仲舒(“汉代孔子” )的新儒学形成:以儒为主,儒法结合,吸收了道、阴阳家以及周时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2、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3)“三纲” 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考核要求(识记:1 、法自君出说; 2、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领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董仲舒的关系。应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对后世的重要影响。)五、董仲舒“大德而小刑”

8、 的法律思想1、维护皇权的 春秋法统说 :(1)春秋 “ 大一统”思想:“一统乎天子”(2)除秦弊政,实行 “更化”:修饰“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开办太学,设五经 博士,讲授儒家经典,使儒学大为流行,成为做官的阶梯。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1)“天人感应”论与天罚论:“天人合一”进化“天人感应”;君主要按照天意行事,就可以防民作乱,如果违反天间,就要受到天的惩罚。(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君主的言论即“名”,是天的意志,是区分是非的标准。3、“三纲五常”论:先秦时提出了“五伦”观念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董仲舒采用

9、阴阳学说给三纲添上一层神密色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进一步发挥了孔孟荀的“性” 说,创造了 “性三品” 说“圣人之性”,不待教而成;“ 斗筲之性”,为下等之性,贪欲重,虽教也不能为善;“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可好可坏,经过教化后可以为善。5、春秋 决狱,“ 原心论罪”:春秋决狱,是指以 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董仲舒系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原心论罪” ,是一种动机论,只看行为者动机,不论其行为后果。这样使狱吏可以随心所欲地以动机的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

10、依据,在客观上产生了恶果。考核要求(识记:1 、 春秋繁露;2 、罢黜百家的含义; 3、春秋决狱说。领会:罢黜百家与加强皇权的关系。)考核要求(识记:三纲五常的含义;2、大德而小刑论;3 、性三品说。领会:1、三纲五常论的意义及其对后世的影响;2 、德主刑辅论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六、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1、王充论衡 “谶纬”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谶” 是一种预言吉凶的宗教预言,“纬”是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化。东汉光武帝刘秀以皇帝名义“宣布国谶于天下”,把谶纬神学正式确立为官方的统治思想。A、对 “天刑”论的批判(1)批判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谴告”说;(2

11、)批判“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3)批判“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的祸福说B、批驳了 “天生圣人”、帝王受命等“君权神授”之说。C、从“政尚严切” 的情况出发,提出了 “文武张设” 、礼法兼用的主张。“王霸杂用”2、仲长统的变法改制论A、以 “人道为本,天道为末”说,否定天命神权;B、变法改制,变得好的就继续,变得不好的,就要恢复旧的办法:(1)秦废分封行郡县, “此变之遂”,应继续下去;(2)“井田之变”使贫富悬殊,这变得不好,应恢复;(3)“肉刑之废,轻重无品”,应恢复肉刑,作为治中罪的中刑。C、朝代更替规律是兴、盛、衰周而复始考核要求(识记:谶纬神学;2、文武张设论;3 、

12、“人道为本,天道为末“说;4、王充批判天刑论的主要内容。领会:王充批判天刑论的意义。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的三大思潮:1、律学思潮:(法律注释学)晋代律学集魏汉律学之大成,开唐代律疏学之先河。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玄学是士族的思想意识形态。以道释儒,宣扬“自然无为”。主张 “不事礼法 ”,从而激扬法律虚无主义,结出了无君、无国家、无政府、无法律的思想之果,鲍敬言的“无君论”便是代表。3、北方少数民族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因其社会制度相对落后而汉化。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汉化结果:带来了本民族的发展,推动了民族大融合,促进了封建制的发展,加速了封建法律

13、儒家化的步伐。一、晋代律学和刘颂的法律思想泰始律:晋王司马昭组织了以贾充为首包括杜预等十四人的修律班子,历经三年时间,于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修定新律,吏称。“张杜律 ”:张斐的 律表和杜预的律本经晋武帝的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视为一体,具有法律效力,后世称之为。永微律疏集汉唐律学之大成,则张杜律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晋代律学特点:A、抛弃了两汉正统的法律思想的神学色彩,依据经义原则研讨具体的法律问题;B、出现了专门的法律著作,表明已具有了从经学中分离出来的倾向;C、集中研究法典体例和刑法概念及原则,使古代法律理论向纵深发展。律学的产生:A、东汉时,以经义注解汉律,以郑玄为代表;B、曹魏时,规

14、定以郑玄的注释为准,律学已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倾向;C、晋是律学的鼎盛时期:晋代律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A、晋代律学集魏汉律学之大成,开唐代律疏学之先河。B、礼律融合;C、巩固了律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对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诠注等古代理论向纵深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1、杜预律本 中的法律观杜预在律学方面的贡献:参与修订泰始律、为泰始律作注解。(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远遵古礼,近同时制 ”。“网罗法意,格以名分”(名分名教、礼教),以名分为标准将法律纳入名分的规范之中。 “崇礼”又“变礼 ”“审名分者,必忍小理” 。(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

15、也”(区分了法与经义、律学与经学的界限)。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简直”,应当做到:法律文字要简明通俗(“文约”),条例要明白准确,直截了当(“例直”),法律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听省”),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禁简”)。提出了“法出一门” 的主张。(3)区分律、令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刑法;令各种规章制度。2、张斐律表 中的法律观(1)以礼率律: “礼乐抚于中”即礼乐是贯穿于晋律各篇的基本精神。(2)刑名 的性质和作用: “较举上下纲领”,相当现代刑法典的总则。(将刑名置于篇首的始于魏律)(3)“理直刑正”(只有理直才能刑正):理礼乐(即纲常名教);理直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

16、名教;刑正适用法律要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并要求:A、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这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条件);B、提出了 “随事取法”、“ 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实行类推定罪和以判例定罪(“以例求其名也” );C、提出了“刑” 、“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指依据刑法,以理为指导,分清犯罪动机、目的、原因、心理状态和犯罪事实。3、刘颂的重法主张(1)挽救末世的 “振领总纲”:主张“反汉之弊,修周旧迹”废郡县行分封制;主要内容“息役” 、“平籴” 、“著信”。(2)重法主张:A、复肉刑 “以刑止刑”和可以保存和生生息劳动力;B、纲举网疏严惩“大奸犯政”、“豪强

17、横肆”行为;对“贤人君子”的“小疵” 高抬贵手。C、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如何解决“法渐多门,令甚不一”:“君臣之分,各有所司”(君臣在立法、司法各司其职);“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 重新解释了“ 看人设教”、“ 随时之宜”等观念 是立法原则而非司法原则(区分了立法与司法)。提出一个明确的司法原则以律断罪(相当于罪刑法定原则):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即司法官员应当完全依照法律条文行事,在执法过程中决不能徇私枉法,必须以法律条文为准,若无正文,则依名例断之,正文名例均无时,就不能断罪。考核要求(识记:1 、律学; 2、张杜律

18、;3、秦始律;4、律本中的法律观点;5 、刘颂的重法主张的内容。领会:张斐以礼率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2、刘颂的罪行法定思想。)二、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和鲍敬言的无君论1、魏晋玄学产生的原因 :儒家名教产生危机(原因:A、统治阶级自毁名教;B、黄巾起义打击),援道入儒思想的兴起,玄学应运而生。总结汉代儒家名教之治的经验教训,寻找、论证并重建不废名教且能包容名教的新的统治思想形式,是当时的一个急需解决的历史课题,玄学的产生正是适应了这一根本需要。从政治、经济方面来说,政局多变,斗争残酷,名士自危,以发言高玄来逃避现实,过纵欲享乐、放荡不羁、醉生梦死的生活。从思想渊源方面说,因西汉经学的没落而转回先

19、秦诸子思想中寻求出路,而曹操的“名法之术” 行不通,故道家的无为主义、天道自然就受到崇敬。魏晋玄学正是以老庄学说解释和论证儒家礼法,以道为主,把儒道结合起来的一种新的统治思想。2、魏晋玄学的法律观点(1)魏晋玄学内部依据对“自然”“名教”关系的不同回答可大致分为三派:A、何晏、王弼认为,“名教”本于“自然”,出于“ 自然”;B、阮籍、嵇康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C、郭象认为,“名教” 即“ 自然” 。A、C 为正统玄学派;因 B 推崇“自然”,否定“名教”,故如右则激扬荒淫奢侈风气,如左则成为反搞现实政权的革命理论(鲍敬言的“无君”思想)。(2)法律观点: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的法哲学观:“

20、正始之音” (玄学的奠基阶段)。创立了“贵无”的宇宙本体论,认为世界“以无为本” ,具体事物以“有”为存在,而“ 有”皆始于“无 ”,“无”是“有” 的本源。A、( “自然”=“无”=“道”)提倡名教与自然并不矛盾,而是互为表里,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名教” 之治,确实出于无为的自然之“道”。B、无为而治的主张。批评先秦儒、墨、名、法各家认为其是有为而治,只有道家的“无为而治” 符合“自然” 。无为而治指a 、君主无为( “以无为为君,以不言为教”;以少治多,“ 以君御民”,“ 执一统众”); b、愚民政策:“上守其尊,下安其卑”;c、反对烦法酷刑(法律虚无主义)。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

21、法哲学观A、嵇康以 “任自然”为根本的法哲学观:a、名教是当权者 “造立”出来的,应当摆脱名教、礼法的束缚。“非汤武而薄周礼”;b、主张建立 “任自然”(无为而治)的理想法制,崇尚简易之教,“君无文之上,民无意于下”,舍弃仁义之说和礼法之文(法律虚无主义)。B、阮籍抨击礼法和礼法君子。其思想分为三个阶段:a 、遵循正统的德主刑辅论;b 、同王弼的名教出于自然;c、因司马诛杀曹爽集团而走上“越名教而任自然”。其观点:a、 “汝君子之礼法”,是天下乱危、死亡之术,统治者制定礼法是为了束缚下民;b 、恢复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 “无君而庶物定,无臣而万事理 ”。郭象“名教即自然” 的法哲学观。其维护统

22、治阶级的御用学说。他将“名教”与“自然”完全等同起来,将现实的礼法论证为合情合理的。鲍敬言的“无君论” :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A、否定 “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君权和法制的产生是暴力征服的结果;B、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C、建立“无君无臣” 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法律虚无主义)。考核要求(识记:1 、“名教出于自然”说的要点; 2、无君论地基本内容。领会:1、“越名教而任自然”论及其意义;2、无君论对抗君主专制的进步意义。)三、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1、“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强调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

23、对法律有根本性指导作用。严刑重罚不能安定社会,只会带来严重弊病。以礼的原则来审视立法、司法,决定法的兴废:A、主张加重不孝罪的刑罚:“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B、创制 “存留养亲”制度:对于身犯死罪者,因其父母、祖父母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其留在家中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C、严格区分斩、绞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刑”处斩的行刑方式。2、“法为治要”,慎刑恤刑。A、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亲自主持修律工作,运用法律武器以推进汉化改革。B、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以儒家慎刑恤刑思想相标榜,废除了一些野蛮残酷的狱刑制度。C、在统治方面上,改变一味重罚的方法,采取法刑兼用的传统方法。D、在狱

24、政方面,反对滥施刑讯和留狱。3、“教随时设,政因事改”。主张变法改革,“与之惟新”;要求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在整饬吏治方面,其行政主张有:颁布“班禄”制;亲自编制职员令21 卷;实行 “考绩之法”。考核要求(识记:汉化改革的主要内容。领会:汉化改革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隋文帝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政治上:废九品中正制,设三省(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制;经济上: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减轻赋税徭役;法律上:制定开皇律,体现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原则。1、抑制兼并, “轻徭薄赋”:推行均田制,遏制了土地兼并。

25、2、更定新律, “以轻代重”。“沿革随时”,制定新律 开皇律 立法、司法主张的内容:A、“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开皇律的刑名有五死刑(绞、斩)、流刑(1000 里、1500 里、2000 里)、徒刑(1 年、1.5 年、2 年、2.5 年、3年)、杖刑(60、70、80、90、100)、笞刑(10、20 、30、40、50 );B、慎断死罪:“三奏而后行刑”;C、行罚不避亲贵;D、皇贵享有特权:可减一等。3、喜怒无常, “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考核要求(识记:1 、开皇律; 2、立法、司法主张的内容。领会:立法、司法主张的影响。)二、唐太宗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1、以

26、隋为鉴, “安人宁国” 原因:政治形势和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也有思想基础即推崇儒学,并吸收法、道思想,礼法结合的思想路线确立起来。2、立法公平,务求简宽 : “安身立命,莫此为先” 加强法制建设,形成了一种以“宽简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立法方面)(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 ”;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2)立法必须公平: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3)“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4)法须稳定, “不可数变”:保持法律相对稳定性。3、慎狱恤刑,务求其 “实”:(司法方面)(1)慎狱恤刑:慎刑慎杀、依法断罪、或轻或重均依定

27、制。(2)创立九卿议刑制度:对大辟罪,要求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首创“九卿议刑” 制度,这对慎用死刑起到积极作用。(3)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三复奏变为五复奏。(4)反对严讯,务求其 “实”:禁止刑讯逼供,注重犯罪事实。4、明正赏罚, “一断以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5、纳谏与公平执法结合(1)求谏纳谏, “以成治道”(2)各尽其言,群策群力(3)纳谏与执法结合,君臣共同守法。考核要求(识记:1 、安人宁国; 2、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3、李世民法律的内容。领会:李世民法律思想的影响。)三、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命裴寂等人参照开皇律,制订武德律12 篇500 条

28、,充分体现了其 “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思想;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斟酌古今,去烦除弊”,经过十年努力,制成唐律即贞观律12 篇 500 条;唐律疏议:唐高宗李治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编篡成永微律12 篇 502 条;为阐明 永微律的精神实质,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其进行逐条逐句进行注解,称为“律疏”,经皇帝批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与律文具在同等法律效力。疏与律统称为永微律疏,后人称之唐律疏议。(成为宋元明清的法律蓝本)1、“德礼之本,刑罚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法律化已接近完成(礼法结合的过程A、董仲舒以经决狱,

29、奠定了礼法结合的基础;B、曹魏律中的“八议制”;C、晋律中“五服制罪刑”;D、北魏律中的“官当制” ;E 、北齐律中“重罪十条”。)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 A、“君为臣纲”在唐律中的反映:a、谋反(社稷)、谋大逆(宗庙、陵墓);b、危害皇帝安全; c、大不敬。B、“父为子纲”在唐律中的表现:不孝罪C、“夫为妻纲” 在唐律中的体现: “七出三不去”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A、良贱异法:良人(平民)与贱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不等:a、禁止良贱通婚;b、同罪异罚; c、奴婢不可告发主人等。B、贵族官吏有罪无刑:“议”、“请”、“ 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考核要求(识记:1 、

30、唐律疏仪; 2、“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说;3、唐律疏仪法律思想的中心内容。领会:唐律疏仪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四、韩愈的“道统论” 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1、君权至上 与“ 道统论”:反对佛、老,维护君权;提出了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一脉相承的“道统”谱系,并以继承中断的“道统”为已任。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2、圣人“制刑”说与“天刑”说:A、“刑”是“ 道 ”的体现,是由“ 圣人”创立的(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 继承和发展董仲舒的“性三品说:a、圣人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下人生来具有下品的恶性;中级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 ;

31、b、人不仅有性,而且有情,性是情的基础。性是人生来就有的,情是“接于物而生”,即后天具有的,它包括喜怒哀惧爱恶欲。情与性相对应,也有上中下三品;c、它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抽象人性论,并为统治阶级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又是服务于反佛斗争的。它为后来的宋儒提出的气质之性、天理人欲之辩开辟了道路。B、天有赏善罚恶的能力,违反“天意”则有“天刑”。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礼法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常产生矛盾,如复仇问题。“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处理。考核要求(识记:圣人制刑说;领会: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五、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说永贞革新:削藩

32、;治贪惩暴,任人唯贤;打击宦官势力;减轻剥削,释放宫女。1、“天人不相预”,赏罚须及时:天(自然)与人(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相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存在什么感应关系;不应“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而要及时(“ 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2、法律起源于 “势”:认为法律和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天(圣人、神)制造的,而是在一定物质条件下为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3、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刑礼的根本原则相同,而其用途迥异。刑在于惩罚犯罪,礼义在于表彰善行。考核要求(识记:对“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批判。领会:法律起源于势说及其对抗圣人制刑说的进步意义。)六、白居易的崇礼重

33、法论(旬子)1、刑、礼、道 “迭相为用”:刑、礼、道同为治国工具: “刑者可以禁人之恶”、“礼者可以防人之情” 、“道者可以率人之性” ,三者必须“迭相为用”。但其处理实际问题时则表现出崇儒尚法、援法附儒倾向。(儒、法、道)2、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 A、相对稳定性;B 、要一律“准法科罪”,不分亲疏贵贱;C、于下者必须禁于上”,皇帝也要身体力行,带头守法。3、正确运用法律,慎远司法官员(1)理大罪,赦小过 主张法网宽疏有别:对于藩镇、长吏的大罪决不放过,对于小吏的小过舍而不问。(2)消除犯罪,止狱措刑:贫穷是犯罪的根源说(3)肉刑可废不可复(4)慎远司法官吏:有使法治与人治统一起来的倾向。考

34、核要求(识记:理大罪,赦小过说。领会:崇礼重法的含义。)考核要求(应用:1 、唐太宗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地位;2 、唐律疏仪是礼法结合在律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总结。)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一章理学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理学的概念: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它以程朱(程颢、程颐、朱熹)理学和陆王(陆九渊、王守仁)心学为主流。它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并融合道教、佛教学说,成为强化礼教的学说。理学将“理”视为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与其相适应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一、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

35、建法律思想的影响1、理学的形成经过 :发萌于唐代中后期韩愈、李翱,中经北宋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大成者。(1)萌芽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韩愈:提出了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一脉相承的“道统”谱系,并以继承中断的“道统”为已任。他推崇孟子,表彰大学,主张道德修养从“诚意”开始,最后达到“治国” 、“平天下”。李翱:A 、推崇中庸,提出“性善情恶”说,使孟子的“性善”论得到全面论述。B、提出 “天命之性”和“ 气质之性”新概念,认为要恢复“天命之性”,必须不“不虑不思”,使 “情欲 ”不致发生。(2)初步成形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周敦颐: A、借道教的宇宙

36、生成的模式绘制了一幅太极图,断言“太极”是派生出阴阳、五行、男女和万物的本原。B、发挥 中庸的“诚”的修养方法,认为“无欲”才能“主静”,去恶从善。这是程、朱“存天理灭人欲” 思想的雏形。邵雍:A 、阐发孟子“万物皆备于我”的主观唯心主义命题,从“心”推衍出宇宙万物。(后被陆九渊和王守仁发展为主观唯心主义的“心学”)B、提出 “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思想,认为由“太极”到万物都是“一分为二”运动的结果。程颢、程颐:(是理学的奠基者)A、吸取了佛道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思辨哲学;B、提出了理气、道器、形而上形而下、格物致知、天理人欲等概念,建立了初具体系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3)形成 南宋的朱

37、熹:(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其继承了程氏兄弟的理学体系,在总结先秦以降各种唯心主义思想材料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并融合道教、佛教学说,建立了较为完备了客观唯心主义理学。2、理学兴起的意义:宋明理学,完全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钳制人民思想的需要。它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3、理学的基本内容 :理学将“理” 视为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将封建的伦理观念及等级制度说成是“理” 的体现。4、理学兴起的原因 :A、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必然结果;B、是意识形态领域中儒、道、佛三家既斗争又融合的产物。C、理学适应了统治阶级,统一思

38、想,统一学术,巩固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进面维护日渐腐朽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故被统治者奉为教条,一直统治着封建社会后期的学术思想而未曾动摇。5、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A、在 “理”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弥补了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点,具备了更系统、思辨、缜密的色彩,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 原则神圣化,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B、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既然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是“天理”,那么司法、立法就必须以它作为指导,德、礼、政、刑的目的都是为根除“人欲”而恢复“天理” 或“存天理、灭人欲”,但四者的地位

39、和作用又各不相同。由于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所以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连朱熹这样的人也主张恢复肉刑,借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严重桎梏着人们的精神活动:如从一而终、贞女、烈女、忠臣、孝子的产生。在以“灭人欲”为目的的“重义轻利” 思想下,严重制约了商品经济发展。考核要求(识记:理学的兴起。领会: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二、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宋)圣人君师“无人欲之私” 而具有了主宰人类社会的资格,最高统治者成了“理”在人间的代表,其职责是“代天而理物”,不听从则是违背“天理”的。四书章句集注被明

40、清指定为必读教科书,其注解被认为是正统观点的标准答案。1、“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A、“存天理,灭人欲”是其哲学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天理与人欲是完全对立而不可并存的“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B、“三纲五常”由 “天理”演化而成,是其具体体现。(“存天理,灭人欲” 说主要是针对当时思想斗争中以陈亮为代表的功利主义。)2、德、礼、政、刑关系论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本质、目的一致;以德为本,以礼为末。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政是统治工具,刑事是辅助统治的工具。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3、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但不等于可以“

41、滥刑”,也要“慎刑”。“ 宽”被破坏的原因有三:A、执法者被“祸福报应说”迷惑,以轻刑图报福;B、执法者被“钦恤之说”迷惑;C、执法者曲解“罪疑从无”,以为凡罪皆可从轻。主张恢复肉刑;限制赎刑:只适用轻刑而不适用重刑;严惩 “奸凶”4、恤民说: “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以口数占田” ;奖励农业生产;推行社仓制度(平籴)。 考核要求(识记:1 、 四书章句集注;2 、朱熹法律思想的内容。领会:“存天理灭人欲” 法律思想的意义。)三、丘濬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明)大学衍义补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专论“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上承孔孟,博引程朱,在理学的立场上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

42、总结和发挥。1、德礼政刑 “王道之治具”论第一,全面总结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德刑关系说:A、孔子:最早提出德礼政刑,但其认为政刑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式。故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B、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支重要支柱。C、朱熹:将其根植于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特别是 “理同气异”的人性论基础上,更缜密和富有思辨色彩。第二,提出德礼政刑关系:在上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下,丘浚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得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全面和系统:孔子分 “一分为二” ,是说明德礼与政刑的作

43、用和地位不同;朱熹“合二为一”是表明德礼与政刑的紧密联系和一致性。“德、礼、政、刑四政,王道之具也”:都是统治天下的工具和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德礼、政刑作用不同:德礼可使人们主动服从统治;政刑有威慑作用,迫使人们畏惧而不敢犯罪,但其只能禁于后,而未能防于未然。刑罚的目的是保障德礼的贯彻实行:“明刑以弼教”即现代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2、“以公理而灭私情”说:恪守法律的关键是秉公去私 “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秉公执法是“天理” 的要求,徇私枉法是“人欲” 的表现,因此执法上以公去私,也是“存天理灭人欲” 的具体步骤和措施。3、“应经合义”,顺情便民“应经合义 ”:礼法相

44、冲突时,以礼为准;以儒家的礼作为用立法的指导思想,以改变当时的刑罚严酷的局面。因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故在立法时要以“顺民”、“便民”为宗旨:A、省刑罚、薄税敛;B、维护土地私有,限制土地兼并;C、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国家经营商业是 “争商贾之利,夺庶民之有”的非“义”行为。(废除榷盐制度)4、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原情定罪 ”:审案不只依条文,还要看判例,犯罪的情节、动机和目的都要考察。主张“因情以求法” ,对情无宥者要“依律处断”,对“情在可原者”,则要宽免。反对“移情就法” ,搞客观归罪。注重证据:审案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要有证言、物证,反对刑

45、讯逼供。限制赎刑:“则犯法死者皆贫民,而富民不复死矣”。主张赎刑只能用于轻罪,而不能用于死刑,使“富者不以财而幸免,贫者不以匮而独死”。控制复仇:实行有限制性的复仇即 A、误杀、戏杀不得复仇;B、欲复仇者先告官,若官不理可复仇,仇杀当杀者,报仇者无罪;不告官而擅杀者,仇杀当杀者可免死流放。慎行赦宥:赦宥只用于社会动乱之时和案情可疑之际,否则会使罪犯改过自新且会助长犯罪。考核要求(识记:大学衍义补。领会:丘濬对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及其意义。)考核要求(应用:朱熹法律思想对封建社会后期的重大影响。)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一、北宋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庆历新政 ”)1、改革

46、官制, “革故鼎新”:朝政昏暗的原因是“官制之弊”A、赏罚不明,“贤愚同等,清浊一致”;B、官风不正,庸碌苟且,排拆良吏。措施:A 、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B、“开学校,设科学”,大力培养人才。2、限制君权, “君臣共理天下”:君主克服“独断” 、“偏听” ;君主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君主要“舍一心之私” ,执法公正。3、“审刑名” 的司法原则“审刑名 ”,谨慎适用罪名;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委派“按刑之司”;协调大理寺和刑部关系,派“辅臣兼判”。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考核要求(识记:庆历新政的内容。领会:革故鼎新法律思想的意义。)二、北宋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朴素辩证

47、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熙宁新法” :熙宁元年,神宗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政。先后颁行“均输法”、“ 青苗法”、 “市易法” 、“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设经义局,修诗、书、周礼三经义,号为“三经新义”或“新学”。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其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1)唯物主义思想 万物的根源是来自脱离人们意志的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2)朴素的辩证法思想 认为事物无不处于矛盾对立之中,这正是万物得以发展变化的本因。(3)社会进步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1、“三不足” 的变法理论天人了不相关,“天变不足畏”(天变可畏):不能将新法与天变牵强附会;贵乎

48、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祖宗之法不可变):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人言可恤):立法不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就行。“三不足” 表现了王安石变法的决心,也是对古代变法理論的发展。2、“大明法度,众建贤才”:法治和人治统一论大明法度:除旧法、弊法,兴新法、善法。众建贤才:A、立法离不开贤人;B、执法离不开贤才;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A、“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B、设 “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君主应当知法守法;执法应“刑平而公” :严惩权贵和对权贵进行监察;“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49、” :反对司法官在审判中不循法、任其私虑;加强司法监督。考核要求(识记:1 、三不足论的内容; 2、熙宁新法。领会:王安石变法理论的进步意义;2 、“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及其重要作用。)三、明代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一条鞭法” ,把各项徭役合并为一,按亩征银。1、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强其根本,振其纲纪 ”2、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以宜时便民为原则3、整饬吏治,慎用赏罚 :来考核之法以政绩为标准;在司法上提倡一种较为冷静的态度(慎刑思想)。4、“法在必行,奸无所赦”:宽缓的政策是以仁爱之心导致祸患,严明法制则能造成天下安定。(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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