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第三人保护问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范畴,对其关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要在民法典和物权法中建构起完善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确需要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在对涉及第三人保护的诸理论和制度范畴进行比较、做出选择时,笔者抛弃了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以物权的公示公信为原则基础,善意取得为制度基础建构中国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一、第三人保护制度概说与理论歧争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是物权法中的基本制度,但是在孙宪忠先生正式提出应正视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之前,我国法学界对第三人保护制度鲜有论述者。物权
2、法之所以应对第三人进行特别的保护源于第三人的利益实为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市场整体的整套常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如果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的交易安全就得不到有效地维护,良好有效的交易秩序也就无由形成。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所涉之第三人,一般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第三人的存在,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出现了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因为据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第三人与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时享有物权,因此,如何对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处理,以使交易能够安全快捷地完成,并使利益实现最大化便是摆在物权
3、法面前的现实问题,而因为第三人利益为交易秩序之化身,保护第三人便是其中的突出问题。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
4、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279、2280 条;意民 707 条;德民 932、933、935 条、1207 条;奥民367、368 条;瑞民 714、884 条 2 项,933 条;日民 192 条),并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出对物权变动中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的重要价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承认善意取得,而其在理论界中业已成为保护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理论。但在近些时期,对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的批评颇多,其中最具针对性观点的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以主观善意为条件来决定对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应予保护,这符合人们的法律情感,但是这也是这一制度的致命缺陷。在这里,很多学者是在“主观善意”与“客
5、观善意”上大做文章,“主观善意”的“模糊不清”和“缺乏可操作性”为其主要缺陷,而“客观善意”的标准确定、可操作性强为其强有力之处。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多数学者认为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而公示公信原则采用的是“客观善意”标准,二者存在差异。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善意取得制度,亦或是公示公信原则都有“主观善意”标准的存在。公示公信原则中,公示的公信力是以“善意”经三人的存在为前提的,而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的不知情,即不知或是不应知。“不知”、“不应知”本身亦是一种主观认定,反映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公示公信原则在此亦体现了一定的“主观标准性”。而与之相比,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如某些学者所言,是一种
6、纯粹的主观的东西,其中含有很大的客观成分,即在认定“善意”时,亦多从客观角度来考虑。如第三人可根据动产占有的公示,推定占有人为权利人,从而以此来证明自己是善意,至于真实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可不用多加考虑,而且其他人亦可以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亦体现了一定的“客观性”。不过,在此惟其注意两点: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944 条,德国民法 933 诸条明文确认。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
7、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进行抗辩,如不能举证,第三人便取得物之所有权。“推定善意”原则解除了第三人的举证之苦,对于第三人保护是极其有利的,只要自己对于公示的瑕疵不知情,便可心安理得的取得物权,因此使其可放心交易。二是对善意的认定。一般认为善意是不知或不应知,对于善意理解为“不知情”已成为共识,关键在于“过失”、“重大过失”、“明知”、“可得而知”、“一般可知”等字眼的认定。原权利人在证明第三人有过失(重大过失),而不知真实的权利状态时,是否可以抗辩第三人的善意呢?亦或“一般人可知”公示权利存在瑕疵,而第三人却不知,是否为善意呢?对于这些问题,在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中都是
8、存在的。笔者在此建议增强公示的公信力,即只要第三人不知公示权利存在瑕疵,便可得到法律保护,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失。这样的话,即可避免对上述模糊字眼的主观认定,真正实现善意标准的客观化,又可保证交易快捷的进行。同理,善意取得制度也应尽力避免此些问题,实现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一致。(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2 年末正
9、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无因性原则,这或许也是我国法学界主流思想的反映。于是,在物权法中,我们看到的第三人保护制度便是以物权公示公信和善意取得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原则-制度”的框架模式。如果从严格的逻辑关系的角度来讲,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这一点不仅是因为物权的公示的公信力和外观理论的支撑,也是符合原则统帅规则(制度)的法理原则的。但是,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性和高度适用性(民法典草案用了四个详细的条文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在第三人保护问题上,相对于较抽象的公示公信原则,它的优越性甚为明显。因此,在笔者看来,善意取得制度才是物权法第三人保护制度的重心。吕冰心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