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刑法分论笔记new.docx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35721 上传时间:2018-09-06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90.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分论笔记new.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刑法分论笔记new.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刑法分论笔记new.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刑法分论笔记new.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刑法分论笔记new.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刑法分论危害国家安全罪1、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注意: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3、另外注意几点:资敌罪:要求是“战时”; 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但单独定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叛逃罪:(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3)必须有叛逃行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5)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来源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 、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 、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2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

4、被炸死的。(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 、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 、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 、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

5、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B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C、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

6、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D、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A 、数罪并罚;该罪需与具体的恐怖活动 (杀人,放火) 并罚B 、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2)劫持航空器罪:A 、正在使用中的概念

7、: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 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B 、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C、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3D、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

8、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

9、1)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之王(133 条):A 、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 (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 、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 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 、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注意:司机有法

10、定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管理法)交通肇事罪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

11、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4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

12、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 30 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 酒后、吸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 明知车况不良;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严重超载;逃逸的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 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2)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 ,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 )区内

13、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为作为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后者为不作为犯(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 了解其他几个相关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例:以盐酸通马桶的下水道,

14、结果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方面注重各罪构成标准 (一个数额犯、一个行为5犯、三个危险犯,其它都是实害犯),另一方面是对第 149 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掌握,其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销售,从第 14l 条至第 148 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 140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中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额(

15、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注意: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罪是危险犯。 ,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其中假药指冒充的药和没有取得批号的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指足以造成轻伤害以上损害结果,例如假的急救药或有毒的假药,例:生产的假药如果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如果销售数额达到 5 万,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效销售劣药罪:此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

16、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此罪是危险犯。(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注意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例:投毒方法偷别人的羊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此罪是危险犯。2、走私犯罪(这里所说的走私,不包括走私毒品)(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第 151 条第 2 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

17、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 (注意:此处不是进口和出口)(2)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物品。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4)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5)间接走私:(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第一手购买者

18、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预备行为(6)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7)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无期、死刑,并没收财产)6(8)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按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同一行为触犯几个走私罪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

19、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货币犯罪: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 ,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 “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

20、关系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

21、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张明楷个人观点:画家画货币欣赏,伪造不存在面额的货币,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因为伪造货币罪不是目的犯,侵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 187 条) (体外循环)本罪构成,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是否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客户是否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即是否与客户沟通。金融机构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将没有记入单位法定账户的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无论是否与客户相沟通,都构成本罪。而金融机构的工

22、作人员只有与存款客户相沟通,没有将存款资金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才构成本罪。因为,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7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金融机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这种行为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3)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4)逃汇罪的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再限定为国有)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

23、罪;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5)洗钱罪 其上游犯罪是特定的(毒品、走私、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属于窝藏赃物罪的特殊法(6)其他:(了解)A 、高利转贷罪: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B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C、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包括伪造信用卡的D、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金融诈骗罪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 2000 元以上时,应认定

24、为普通诈骗罪。(1)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共性都是向不特定的人集资;但集资诈骗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想低息揽储,高息放贷(2)贷款诈骗罪: 单位不能构成,只能由个人构成;注意:此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3)金融票据诈骗罪:包含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冒用(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25、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4)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注意此罪只包含伪造、变造,如果是冒用构成诈骗罪;(5)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6)保险诈骗罪 :注意主体特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数罪并罚问题、单位可以构成此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国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骗8领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非

26、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7)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 196 条、 (第五修正案第 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受骗人没有遭受损害,受害人没有受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注意:这里的冒用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无论真信用卡来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盗窃、抢劫的除外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

27、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信用卡来源于美国,在美国信用卡风险是由银行承担,但在中国是持卡人承担;在刑法中“信用卡” 并不代表财产权,而是相当于一把电子钥匙。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 196 条 1、2 项) ;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

28、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处的恶意透支,和 196 条第四项的恶意透支不同,只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是一种广义的恶意透支行为仅以盗窃、抢劫、诈骗他人信用卡为目的,事后又没有使用的,如无其他情节,一般不构成罪,但是如果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信用卡罪或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罪实践中常常发生抢劫信用卡的案件。如果仅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

29、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6、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问题:(1)偷税罪的构成(1 万以上且占应缴税款 10%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 ;9(2)暴力抗税 的处理(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过失致人

30、死亡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只定抗税罪。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 ;注意:抗税罪不能由单位犯罪(3)第 204 条第 2 款的问题以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并罚,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情形属想象竞合犯但却并罚、因而是一立法上的特例。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4)发票犯罪:犯罪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

31、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其他发票犯罪行为:虚开、伪造、出售、购买(虚开和出售吸收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行为的定性:(第 210 条仍定盗窃罪或诈骗罪以发票的张数定罪)。(5)行为人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构成偷税的,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与偷税罪

32、实行并罚7、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相同:指完全一样、视觉上基本无差别)(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假充真行为,属于吸收犯从一重(3)假冒专利罪: 必须是他人已有的真实有效的专利,(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

33、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注意:如果连专利号都是是自己假造的,则不构成此罪(4)侵犯著作权罪 :此罪以营利为目的;了解罪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罪要件:违法所得 3W 以上、营业金额 5W 以上、书的印数 1000 份以上;(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注意:不是诈骗罪) 。韩的个人意见:如果假冒的“他人“已经死亡的,则构成诈骗,如假冒唐伯虎的画出10售(5)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企业工作人

34、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8、扰乱市场秩序罪

35、:了解些罪名(发布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串通投标罪)(1)合同诈骗罪: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强迫交易罪:本罪的法益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而抢劫罪的法益是财产与人身权利;本罪的法定刑低,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抢劫罪的法定刑高,且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这是区分本罪与抢劫罪所必须把握的两个关键点。首先,由于本

36、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即暴力的内容不得达到轻伤程度(否则与故意伤害罪不协调),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得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也只能略高于公开价格。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9、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问题(旧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 ”的变种)A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7、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B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1998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4 条) ;注意:必须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成立本罪,但单纯的购买行为 不成立本罪(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11根据 1998 年 12 月 11 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38、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出版物有关的两种情形,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是经营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即经营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罪) 、淫秽物品(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定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第二种情形:出版程序违法(资格违法) ,即未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定非法经

39、营罪(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修正案第 8 条) ;(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高法 2000 年 4 月 28 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5)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高法2001 年 3 月 29 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6)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 (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

40、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 年 8 月 16 日关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孵释第 1 条、第 2 条);(7)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 9 月 13 日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条):可能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想像竞合(8)违反国家在预防、控

41、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 5 月 15 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9)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232 条、234 条):(1)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权 ”;刑法不保护动物的生命权,之所以保护大熊猫,是因为这里所保护的是人类资源多样性的权

42、力,而不是大熊猫的生命权。(2)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人 ”的理解;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民事权利终于死亡: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注意:打伤胎儿的,胎儿出生后算故意伤害,打死胎儿的算对母亲的故意伤害。12(3)杀人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注意:不作为的杀人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4)自杀关联罪的问题: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

43、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第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处理。第三,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

44、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教唆或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我国刑法对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例之下,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如果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只是实行行为,那么,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

45、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次,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后,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

46、 ”进而使其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5)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法益:“健康权”指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注意:如果仅仅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而没有侵害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这时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如把别人的头发剪掉。又如偷抽他人的血,未损害健康的,定盗窃罪。(6)故意伤害中的故意;仅仅指追求轻伤故意和追求重伤故意,不包含轻微伤故意。仅具有殴打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故意。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13的认识,按照结果来认定(7)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

47、甲,结果造成乙的死亡,也可以构成加重结果对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虽然是过失,但也要承担共犯责任(8)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既遂余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间的区别;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致命力度、是否打击的是致命部位2、强奸罪:(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3)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

48、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

49、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7)刑事责任以及加重构成问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 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 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 B 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 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 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 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 岁的男子和一个 13 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 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刑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