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1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辅导中心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78168280 网址:http:/fdzx.cupl- 地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门政法大厦 107 室 报班热线:010-82095038 短信平台:15010099158 专家咨询 QQ:757983299 1012396393目 录辅导中心杨帆主任致辞 .3序言 .5博论刑法 20第一部分 命题老师预热训练 .282012 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 .28第二部分 命题老师核心笔记 .39第一部分 本体论 .39第一讲 刑法概述 39
2、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43第三讲 刑法的适用范围 .46第二部分 犯罪论 .51第一讲 犯罪构成理论 .51第二讲 犯罪客体 .56第三讲 犯罪客观方面 .58第四讲 犯罪主体 .63第五讲 犯罪主观方面 .69第六讲 正当化事由 .75第七讲 未完成罪 80第八讲 共同犯罪 .862 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120350184 网址:http:/www.cupl-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25 号 /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 27号订购热线:010-89700759 短信平台:
3、15810200258 客服咨询 QQ:894531186 879641871第九讲 罪数 .87第三部分 刑罚论 .94第一讲 刑罚概述 .94第二讲 刑罚的体系 .97第三讲 刑罚的裁量 104第四讲 刑罚的执行 118第四部分 刑法分论 .124第一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124第二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5第三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5第四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8第五讲 侵犯财产罪 .158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8第七讲 贪污贿赂罪 174第八讲 渎职罪 178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3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
4、大学考研辅导中心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78168280 网址:http:/fdzx.cupl- 地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门政法大厦 107 室 报班热线:010-82095038 短信平台:15010099158 专家咨询 QQ:757983299 1012396393第一部分 命题老师预热训练2012 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考试科目: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民诉、刑诉)各 50 分)考生须知:1、所有试题均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作答,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书写字迹清楚。2、将答题纸和试题一起交回,否则以零分记。一、单项选择题(
5、在机读卡上作答,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的无效。每题 1 分,共 30 分)1.王某将清代青花瓷赠送给李某,并且约定李某不得出售或者转赠他人,否则王某有权收回青花瓷,后来王某实施了交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无效,但是青花瓷应当归李某所有B.赠与合同无效,李某不能取得青花瓷的所有权C.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李某只有不出售或者转赠行为,才能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D.赠与合同有效,李某直接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2.下列哪个合同不可以行使留置权?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租赁合同3.宏宇房地产公司于 2009 年 5 月将办公楼卖给李某,并且约定一年后交付。李某于 2009
6、年 6 月申请办理预告登记。2009 年 10 月宏宇公司将办公楼抵押给银行贷款 500 万并且进行登记,宏宇公司没有将抵押事项告知李某。后来宏宇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B.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C.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 D.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4.甲承包草地进行畜牧饲养,并且雇用乙在牧场工作。某日丙在牧场经过,乙认为丙在牧场4 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120350184 网
7、址:http:/www.cupl-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25 号 /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 27号订购热线:010-89700759 短信平台: 15810200258 客服咨询 QQ:894531186 879641871盗窃,于是将丙打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乙应当赔偿丙的损失,然后向甲追偿C.只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D.只由甲承担赔偿责任5.下列哪个事项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第二部分 命题老师核心笔记第五讲 犯罪主观方面2012 年考点精要重点掌握:间接故意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解掌握:犯罪过失的类型了解掌握:无罪过事件 期待可能性(参考内部资料:201
8、2 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初试命题范围 )2012 年重点考点精析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不能缺少的构成要件, “无罪过即无责任,则无犯罪” 。故意和过失作为相对应的罪过形式,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充分体现我国采取“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的原则。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 希望发生间接故意 放任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可能会发生轻信不会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自己
9、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 拒绝发生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5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辅导中心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78168280 网址:http:/fdzx.cupl- 地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门政法大厦 107 室 报班热线:010-82095038 短信平台:15010099158 专家咨询 QQ:757983299 1012396393一、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认识因素认识到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10、意志因素 希望发生(积极追求)放任发生(不积极追求、不加以防止)犯罪构成 存在修正的犯罪构成 不存在修正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 相对比较大 相对比较小【2012 年重点考点预测】甲走私枪支弹药,驾驶汽车运输过程中遇到公安人员临检,公安人员乙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紧紧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了摆脱乙,在疾速行驶时突然急刹车,乙被甩了出去,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下列哪项是甲对乙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命题考点】罪过形式【命题解析和参考答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认识程度进行综合判断。甲的目的是为
11、了摆脱乙,而不是为了杀死乙,由此可见,甲不希望杀死乙,不属于直接故意。根据甲的认识程度,他必然知道急速行驶的汽车突然刹车后将人甩出去可能会导致死亡结果,甲明知如此还这样做,表明甲对于乙的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属于间接故意。参考答案:B。二、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符合,认识错误属于故意犯罪领域的问题,并且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一)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主要内容 处理方式6 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120350184 网址:ht
12、tp:/www.cupl-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25 号 /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 27号订购热线:010-89700759 短信平台: 15810200258 客服咨询 QQ:894531186 879641871假想无罪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按照其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假想有罪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不按照犯罪处理(不构成犯罪)假想罪刑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刑罚处罚的认识存在误解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按照其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二)事实认识错误(2012 年必考指数,客观题)“法定符
13、合说”是认定犯罪人主观罪责的标准。按照“法定符合说” ,只要行为人预想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法定犯罪构成范围内的,就认为属于法律性质相同,不阻碍行为人因为错误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相反,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定犯罪构成范围内,被认为法律性质不同,因此阻碍行为人因为错误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法定符合说”的具体适用问题将在不同事实错误中详细讲解:1对象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对象错误问题,包括同类对象错误和异类对象错误。所谓同类对象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错误认为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要件构成内,性质相同。例如,甲想杀妻子,黑夜错误地认为妻子的妹妹是自己的妻子并
14、且将其杀害,就属于同类对象认识错误。解决办法:按照“法定符合说” ,法律性质相同不阻碍行为人因为错误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确实造成人的死亡结果) 。异类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错误认为的对象不属于同一犯罪要件构成内,性质不相同。例如,行为人错误认为熊猫是人而将之杀害的行为,人和熊猫的性质不相同。解决办法:按照“法定符合说” ,法律性质不相同阻碍行为人因为错误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被害人没有死亡) 。2打击错误(行为误差) ,由于行为人的失误导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想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甲开枪射
15、击乙,由于失误将乙旁边的丙杀死。解决办法:按照“法定符合说” ,法律性质相同不阻碍行为人因为错误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直接构成故意杀人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7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辅导中心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78168280 网址:http:/fdzx.cupl- 地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门政法大厦 107 室 报班热线:010-82095038 短信平台:15010099158 专家咨询 QQ:757983299 1012396393罪既遂(因为确实造成人的死亡结果) ;再如,甲开枪射击乙,由于失误将乙旁边的狗熊
16、杀死。解决办法:按照“法定符合说” ,法律性质不相同阻碍行为人因为错误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被害人没有死亡) 。3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 ,行为人对于采取的危害方法发生认识错误。例如,甲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毒杀自己的妻子的行为。解决办法:行为人对于犯罪方法或者工具的错误认识导致犯罪没有既遂的,通常认为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直接按照故意犯罪未遂处理。值得指出的是,应当区别手段错误和“迷信犯” 。 “迷信犯”就是指利用迷信方法达到犯罪目的。例如,行为人用钢针刺写着某人名字的“小人”试图杀死某人,上述方法不属于手段错误,而是迷信犯。迷信犯即使存在犯罪目的,无论如何也不能
17、产生犯罪结果,对于迷信犯,不认为是犯罪。4因果关系的错误。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1)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并且发生了预期结果,但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与行为人事先预想的不一致。例如,甲计划将仇人乙绑架到异地再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在绑架过程中导致乙心脏病发作致使乙死亡。 (2)行为人的最初行为没有造成预期结果,但是行为人误认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结果,又实施后续行为,后续行为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例如,甲试图掐死仇人乙,导致乙昏迷不醒,甲认为乙已经死亡但是心中怒火未消,于是拿起石头向乙头部猛击数下,导致乙死亡。解决办法:因果关系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按照故意犯罪既遂处理。【画龙点睛】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
18、打击错误比较容易混淆,它们之间关键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加入主观认识(辨认) 。如果行为人经过辨认后实施危害行为导致实际侵害对象和预期对象不一致,属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问题;如果行为人没有经过辨认,由于危害行为的失误导致实际侵害对象和预期对象不一致,属于打击错误,属于客观问题。【2012 年重点考点预测】王某为了杀害仇人李某,在偏僻处埋伏,看见一个黑影走过来,王某以为是李某,于是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王某发现死者是陌生人章某。事后查明,王某的子弹并没有击中章某,因为章某患有严重心脏病,听到枪声后导致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
19、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王某对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择一重罪处罚8 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120350184 网址:http:/www.cupl-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25 号 /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 27号订购热线:010-89700759 短信平台: 15810200258 客服咨询 QQ:894531186 879641871【命题考点】认识错误【命题解析和参考答案】上述案例属于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应试者首先应该判断认识错误的性质,很明显“
20、王某认为黑影是李某” ,属于主观认识问题,属于(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因为没有击中黑影,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对于同类对象错误而言,处理结果就是故意犯罪既遂。参考答案:A。三、犯罪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2012 年简答题考点预测】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概念和特点?【命题考点】疏忽大意的过失【命题解析和参考答案】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认识) ;2行为人应当预见(必须同时具备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自己的行为
21、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没有预见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 行为人都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同点 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到发生犯罪结果的可能性比较低认识到发生犯罪结果的可能性比较高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采取既不追求也不避免的放任态度不同点主观责任比较重 主观责任比较轻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犯罪目的(1)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9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辅导中心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22、 78168280 网址:http:/fdzx.cupl- 地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门政法大厦 107 室 报班热线:010-82095038 短信平台:15010099158 专家咨询 QQ:757983299 1012396393(2)目的犯,就是指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犯罪。犯罪目的 代表犯罪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赌博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2.犯罪动机一般情况下,犯罪动机在前,犯罪
23、目的出现在后。【2012 年重点考点预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犯罪目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B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C受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D高利转贷罪必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命题考点】犯罪目的【参考答案】ABD。五、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可抗力”无罪过事件不能预见的原因“意外事件”【弦外之音】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就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履行守法义务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可能成为排除责任的事由,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癖马案” 。10 2012 年状元版法研秘籍-指定教材配套精析笔记 刑法宝典 北京法研教育科技集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 法大考研官方辅导 QQ 群: 120350184 网址:http:/www.cupl-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25 号 /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 27号订购热线:010-89700759 短信平台: 15810200258 客服咨询 QQ:894531186 87964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