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 评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 我市人才工作队伍建设的需要,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制度化,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所开展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人员所
2、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包括 “社会工作员”、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 社会工作 师”资格。第五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热爱社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相应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一)社会工作者1.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从事社会工作 2 年以上;(二)助理社会工作师1.大学专科毕业 3 年、大学本科毕业 1 年并从事社会工作 1 年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 4 年以上。2.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提供本人独立办理的 2 个以上较为典型的社会工作案例(经街道
3、办事处和旗县区民政局审核盖章);(2)从事社会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受到街道办事处以上级别的表彰奖励。(三)社会工作师1.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 4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撰写的有关社会工作的专业论文(经验材料)在盟市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或收入正式出版的专业书籍;(2)从事社会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受到旗县区以上级别的表彰奖励。3.取得硕士学位,见习期满 1 年,取得博士学位,可直接认定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第六条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 师以上职业资格,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447 号)的相 应
4、要求。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学历、资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及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一)从事社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家或自治区的表彰奖励;(二)本人工作成绩显著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社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介绍经验;(三)结合社会工作实践,作为第一作者(完成人),从事社会工作研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材料)3 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获得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第八条 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 200446 号)规定的权限,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建评委会,并组织评审
5、。第九条 从开展社会工作者 职业资格评价起的 4 年内,取得大学专科学历 7 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5 年以上,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社会工作师资格。第十条 在近 3 年年度考核中连续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第十一条 获综合 奖,如“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不注明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 “精神文明先进 个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可作 为破格条件; 获
6、单项奖,如 “人口普查先进个人”、“消夏文化 节优秀组织 者” 、“先进司法工作者”、 “爱国卫生先进个人” 、“体育工作先进个人”等等,只要属于社会工作范畴,即可视为工作业绩。在会议介绍、交流经验必须署申报人姓名,凡署某一组织或单位者,一律不作为个人的经验材料。第十二条 提交的业绩、论文时间限制在近 4 年以来。第十三条 经评审 通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鄂尔多斯市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按照本办法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
7、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予以聘任。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一)在申请报考或社会工作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二)因工作失误而严重损害服务对象利益;(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受到刑事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 试行后,各单位新聘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第十七条 本办法 试行后,属于事业性质的各级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都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且从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社会工作者。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