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调动广大专业 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 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事 业单位实行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某市人民医院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赣市医政字 201028 号)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实际,重新修订本管理 办法。一、组织领导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二、适应范围和对象(一)本办法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聘任条件、聘期考核等。(二)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编、正式聘用的 卫生(非卫生) 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务聘任。三、聘任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2、原则。(二)评聘分开、可上可下、动态管理原则。四、聘任形式和周期(一)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为平聘(包含内聘,同 级聘任)、待聘(等待聘任)、降聘(高 职低聘)、解聘(解除聘约)四种。(二)聘任周期:平聘(包括内聘)周期为三年、降聘周期 为一年。五、聘任办法(一)新聘人员取得高、中、初级资格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聘任条件,在各级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级聘用,若 现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打擂台)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若无岗位职数时,则在聘任周期内按照不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 30%(四舍五入)范围内实行内部聘用,若
3、现聘任周期内聘岗位职 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打擂台)的方式,在现聘任周期内聘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内聘,内聘 时间为三年,下一聘期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内聘,不合格者将取消内聘资格,取消相应的工资待遇。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 30%(四舍五入)范围 内聘职数的,不予聘用,不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一个聘期内有空 职数时,符合条件的人 员则 采取竞争上岗(打擂台)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在任现职(近三年)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晋升高一级职称聘用(内聘)资格:1.任现职(近三年)期间病、事假累 计超过六个月(180
4、天)或任一年度 门诊无故缺诊达五次及以上者。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工作能力、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达不到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的。3.近三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4.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5.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内待岗一次 1 个月(包含 1 个月)以上者。6.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医德医风考核为“一般”等级的。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 备以下条件:1.新晋
5、升正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 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3)申报聘任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可免计夜班,但必 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由 护理部审核)。2.新晋升副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 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3)聘任前必须经过合格的住院总 6 个月(可分次累加计算)锻炼(由医务科审核);(4)申报聘任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
6、班数条件:夜班部 门护 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 24 个夜班;非夜班部 门护 理人员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 8 年可免计夜班数;护士 长(包含科 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主管护师后 35 岁以下(含 35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 24 个;36 岁-44 岁 (含 44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 12 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主管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3.新晋升中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3)按照某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医务科轮科制度(赣市医办字20109 号
7、)规定,住院医师必须完成医务科的轮科不少于一个月(由医务科审核);(4)临床医师必须经过急诊科轮科不少于 6 个月,并且 经过 急诊科、医 务科考核合格。硕士以上学历的医师,在取得中 级职称资格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先予以聘任后补急诊轮科,但必须在高级职称晋升前完成,否 则将影响高级职称考试报 名资格(由医务科审核);(5)申报聘任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夜班部 门护 理人员任护师后每年不少于 36 个夜班;非夜班部 门 :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 护龄满 16 年者,顺延 4 年可免计夜班数;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未满 16 年者,在 补足 16 年差额年限的基 础上,再顺延 4 年可免
8、计夜班数;护士 长(包含科 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护师后 35 岁以下(含 35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 36 个;36 岁-40 岁(含 40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 24 个,41 岁-44 岁(含 44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 12 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4.新晋升初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3)申报聘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夜班部 门:每年要求不少于 48 个夜班;非夜班部 门 :从取得护师资格当年起顺延 3 年后可免计夜班
9、数;服从医院人事调配,返回夜班部门工作顺延一年后。每年夜班数达到要求,可予申聘。(二)降聘人员1.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 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基本称职的;(3)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4)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 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 员会鉴定为负有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5)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 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 恶劣影响的;(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 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7)受到医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
10、分的。2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 以及聘期不符合续聘条件未 续聘人员,在原聘 专业技术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聘任(低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最高级),降聘期限一年。3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聘任(包含内聘)。4.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 则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 职务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级工资待遇。(三)解聘人员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2.负刑事责任的。3.开除公职的。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5.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四)续聘人员各级专业技术
11、人员任现职称聘期内(近三年)考核合格且达到续聘条件的方可续聘,续聘(包含内聘)条件: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 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正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1)科研方面(5 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承担市局 级 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题第一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三完成人);省级 以上杂 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通过 医院或 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通过 科技成果 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三位完成人);发明 专利一 项(要求第一完成人)。(2
12、)主任护师职务可免计夜班,但必 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2.副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1)科研方面(5 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承担市局 级 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题第一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三完成人);省级 以上杂 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通过 医院或 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通过 科技成果 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三位完成人);发明 专利一 项(要求第一完成人)。(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 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3)续聘副
13、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夜班部 门护 理人员任副主任护师职称后要求每年不少于 12 个夜班;护士 长(包含科 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要求:任副主任护师后 35 岁以下(含 35 周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 12 个;36 岁-44 岁(含 44 周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 8 个。3.中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1)科研方面(5 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达到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承担市局 级 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前三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五完成人);省级 以上杂 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通过 医院或 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
14、一完成人);通过 科技成果 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五位完成人);发明 专利一 项(要求前三完成人)。(2)续聘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夜班部 门护 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 24 个夜班;护士 长(包含科 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主管护师后 35 岁以下(含 35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 24 个;36 岁-44 岁 (含 44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 12 个;4.初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续聘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要求每年不少于 48 个夜班。注:本聘任管理办法所指的护理人员夜班数:包括值班、行政值班,由科室考勤 员和科室负责人统计上报护理部审核,如
15、审核查出虚报或涂改排班表 则取消聘任或内聘资格,特殊科室夜班数由护理部酌情调整。夜班部 门护理人员因病无法完成夜班数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护理部签署意见,经医院疾病证明 鉴定小组论证认可的,按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的夜班要求执行。夜班部 门护理人员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 满 45 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 25 年可免计夜班,但必 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满 45 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 25 年期间的夜班数按夜班数规定执行。六、试行专项岗位管理办法对全院已内聘高(包括副高)级职称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符合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内聘条件的科室
16、主要负责人、博士、享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引进的留学回国硕士以及本专业第一个取得高(包括副高)级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项岗位管理,可不占医院内聘岗位职数。七、技术工人的聘用办法(一)申报人员申报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考核的人员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或破格条件,方可按允许申报的技术等级申报考核。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考:1.有违纪行为在处分期内或处分不满一年的。2.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不在工人技术岗位工作的。4.所报考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不对口的。5.离本人退休时间还不到一年的。(二)新聘人员1.聘任的对象: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的人员。2.聘任的职数:在
17、上级批准的职数范围以内聘用。3.聘任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与该工种岗位(等级)相适应的资格及履行本岗位职责 的能力(其中,应聘中级工以上技术工种岗位的工人,须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岗位等级证书);(4)技术考核合格者(但任现职三年期间每有一年技术考核不合格则相应推后一年聘任,以此类推);(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6)聘任岗位(等级)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7)聘任中级工、初级工,须有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8)根据技术工人量化评分标准,按得分高低,在岗位职数范围内,经人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医院批准后予以聘用, 办理聘任手续;因岗位
18、职数所限无法正式聘任的,不享受内聘待遇。4.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1)有违纪行为在处分期内或处分不满一年的;(2)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不在工人技术岗位工作的;(4)所持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证书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不符的;(5)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到外参加培 训和考试的;(6)近三年任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 万元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三)续聘人员续聘条件和不予续聘的情况与新聘人员相同。(四)降聘人员1.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在原聘工人技 术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聘用),降聘期限一年。(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 岗位职责
19、,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基本称职的;(3)技术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4)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5)近三年任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 万元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6)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 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 恶劣影响的;(7)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2.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 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聘期的聘任。3.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因年度考核不称 职 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 则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等级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 级工资待遇。(
20、五)解聘人员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2.负刑事责任的。3.开除公职的。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5.在聘任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6.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八、打擂竞聘计分办法。各岗位等级均采取如下计分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排名:(一)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包含内聘)的年限(周年)计分:一年 0.5 分。(二)工作年限(周年)计分:一年 0.25 分(中途学习不计工龄)。(三)学历计分:博士研究生 2.5 分, 硕士研究生 2 分,本科(含大学普通班)1.5 分,大专1 分,中专 0.5 分。其它学历不计分,学历必须与所竞聘岗位专业相符
21、。(四)聘期(近三年)内论文和科研计分如下:1.各类杂志上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增刊除外)按以下类别计分:杂志类别 论著、综述 普通论文(一页及以上) 译文、短篇或病例 报告(一页以下)核心期刊 2 1.5 1其他公开发行期刊(有ISSN 和 CN 刊号) 1 0.5 0.252.国家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主编 4 分,副主 编 3 分,编委 1 分。科普类出版物:主编 2分,副主编 1 分,编委 0.5 分。3.科技项目(课题)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按以下评价水平计分:负责人排序评价水平一 二 三国内领先 5 3 2国内先进 4 2 1省内领先 2 1 0.5省内先进(市内领先) 1 0.5 0.2
22、5市卫生局新技术项目验收第一负责人计 1 分4.科技项目获各类科技奖励按以下类别计分:负责人排序奖励类别 等级一 二 三 四 五一等 30 25 20 15 10国家级奖二等 20 15 10 8 6一等 10 8 6 5 4二等 9 7 5 4 3省部级奖三等 8 6 4 3 2一等 6 4 3 2 1二等 5 3 2 1 0.5市厅级奖三等 4 2 1 0.5 0.255.科技项目立项按以下类别计分:负责人排序类别一 二 三 四 五国家项目 20 15 10 5 1省部项目 10 8 6 2 0.5市级项目 4 2 16.科技专利按以下类别计分:负责人排序类别一 二 三专利 10 6 27
23、.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属同一 课题的以最高等级计分一次,不能重复计分。8.论文、著作、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必须与所竞聘岗位专业一致。(五)加分项目: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省级人选分别加 8 分、6 分;全省卫生系统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加 6 分;全省、全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分别加 5 分、 4 分。2.聘期(近三年)内获省级综合奖先进个人加 10 分/次, 获市级综合奖先进个人加 5 分/次。3.聘期(近三年)内获省级单项奖先进个人加 3 分/次, 获市级单项奖先进个人加 2 分/次。(六)扣分项目:1.
24、聘期(近三年)内发生各种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每次扣 10 分;轻微责任的责任人每次 5 分,同一事件取高不取低,不重复扣分。2.聘期(近三年)内医院“三基”理论操作等考试、考核不及格(60 分以下)每次扣 2 分。3.聘期(近三年)内由于服务或技术等不到位引起病人或家属投诉,经纪检部门调查属实的每次扣 3 分。4.聘期(近三年)内被全院通报批评(以医院或办公室文件为准)每次扣 2 分。5.聘期(近三年)内存在发生各种业务一般差错每次扣 1 分,严重差错每次扣 5 分。6.聘期(近三年)内出现乙级病例的每份扣 1 分,丙 级病例的每份扣 5 分。7.聘期(近三年)内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的每次扣 2 分。8.聘期(近三年)内考勤:除法定假外,每休病假 1 天扣 0.1 分; 每休事假 1 天扣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