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明确刑法各论的研究范围,并结合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了解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意义及建立、完善的概况,掌握其特点与组成;区别注意规范与法律拟制;明确具体罪刑规范的构成,包括罪状的概念、种类及各自的特点,罪名的概念、功能、种类和确定罪名的原则与方法,法定刑的概念、规定方式、刑法典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区别。重点难点 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特点;罪状的种类以及各自的特点;确定罪名的原则与方法;法定刑的规定方式。教学计划 四学时;采用讲授法、讨论法、比较分析法教学(第六节指导学生自学)。第一节
2、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本节讲述刑法各论的含义、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及其具体表现。一、刑法各论的含义刑法各论,又称刑法学各论、罪刑各论、刑法分论、罪刑分论,它以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2 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为主要研究内容,其主要研究对象为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反映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1总则和分则:刑法典的两大部分组成。总则主要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分则主要是罪刑规范,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罪名和法定刑。2刑法典
3、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二者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刑法学以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刑法总论以刑法典总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后者反映前者并且二者相互作用。三、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一)刑法总论指导刑法各论1犯罪论与犯罪观。刑法总论中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等基本理论,有助于法律职业者 1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指导他们科学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的危1 为适应法
4、律职业化建设的实际和需要,本教案以“法律职业者”取代以往的“法律工作者” ,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专职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以及其他以法律事务为业的人员。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3 害本质、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等。2刑罚论与刑罚观。刑法总论中关于刑罚的目的、功能、刑罚体系、量刑原则和情节、行刑制度等内容,有助于法律职业者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指导他们(特别是审判人员)正确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根据每一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适当的宣告刑和执行刑。(二)刑法各论丰富刑法总论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是从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和对各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刑法各论对各具体犯罪
5、的认定和处罚的研究,不断丰富和加深人们对刑法总论基本理论的认识,从而推动刑法总论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本节讲述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建立与完善、特点与组成。本节重点是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特点以及注意规范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首先是指刑法典分则的体系,是立法者在刑法典分则中对各种具体犯罪的分类及其排列次序。刑法分则体系其次也涉及刑法典分则与其他刑法分则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二)刑法分则体系的意义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有如下意义:1方便查阅罪刑规范。2突出罪与罪、刑与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便于准确定罪量刑。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4
6、 3有利于认识各类犯罪的共同本质、特征和确立打击重点。4为建立刑法各论的理论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二、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犯罪的分类标准和章节制的选择1分类标准。同类客体或者法益性质的共同点。2章节制的选择。对于刑法分则体系曾经有大章制与小章制的不同主张。立法者最终对大章制与小章制进行折衷,选择了章节制。 2即以涵盖面较大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所有犯罪分成 10 大类(章),在第三章和第六章这两个大章之下再以涵盖面较小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 2 级分类,每小类作为 1 节,其中,第三章分为 8 节,第六章分为 9 节;其他 8 章不分节。这种章节结合的刑法分则体制就是“章节制” 。(二)刑法分
7、则体系的建立1979 年刑法典建立的刑法分则体系采用大章制,共由八章构成:第一章反革命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第八章渎职罪。此外,一般认为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3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是1979 年刑法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三)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1997 年刑法典对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表现为“一改一并三分三增”8个方面。2 有学者认为,章节制实际上还是大章制。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P.472。3 1981 年 6 月 1
8、0 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 198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已被1997 年刑法典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废止。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5 1 “一改” 。指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 “一并” 。指“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三分” 。指对“投机倒把罪” 、 “流氓罪” 、 “渎职罪”这 3 大“口袋罪”进行了分解。4 “三增” 。指新增了危害国防利益罪、 4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1997 年刑法典分则体系如下: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0211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39)第三章 破坏社会
9、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0231)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50)第二节 走私罪(151157)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169)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191)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92200)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01212)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13220)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21231)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2262)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63276)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77367)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77304)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305317)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18323)第四节
10、 妨害文物管理罪(324329)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330337)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38346)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357)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8362)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3367)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68381)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382396)第九章 渎职罪(397420)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421451)4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5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同日公布施行。为配合本法的实施, “根据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军委法制局的意见” ,增设了 1
11、4 种危害国防利益罪。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第十三部分: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2),P.227。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6 三、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特点(一)主要依据同类客体(保护或侵害法益)分章分节,同时考虑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和章节之间的协调。后者如,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就考虑其主体的特殊性;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则主要由于该类犯罪的条文和种类较少。(二)主要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大到小排列次序,同时考虑某些犯罪的特殊性。后者如,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刑罚较轻的,第十章
12、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也有 11 个死刑,均由这些犯罪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三)对各章节具体犯罪的排列,也主要依据社会危害性从大到小排列次序,同时考虑某些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后者如,115-2 5规定的 5 个过失犯罪,均是相对较轻的,但由于它们与114、115-1 规定的 5 个故意犯罪有对应关系,因而被规定在一起;119-2 规定的 4 个过失犯罪与116、117、118、119-1规定的 4 个故意犯罪的关系也是如此。四、刑法分则体系的组成刑法分则由刑法分则规范组成,刑法分则规范是组成刑法分则的基本单位。主要有 4 种:(一)罪刑规范。5 为使行文简省,以“”表示“第条第款第()项” 。其中,引
13、用条的,作“” ;引用款的,作“-” ;引用项的,分两种情况,对条中不分款的项作“()” ,对条中分款的项作“-()” 。例如,3 表示第三条,6-2 表示第六条第二款,33(2)表示第三十三条第(二)项,39-1(2)表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连续引用条、款、项时,以“”表示。如35 表示第三条至第五条,224(1)(4)表示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下各章亦同。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7 刑法分则罪刑规范,是指规定犯罪和/或刑罚的规范,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刑法分则规范。有两种情况:一是,将犯罪与刑罚规定在同一条款中,这是最普遍的情况;二是,将犯罪与刑罚规定在不同条款中,例
14、如,382 与383,385 与386,389 与390 等少数情况。在罪刑规范中,有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之分。(二)解释或者定义规范。解释或者定义规范,是指对刑法概念、术语等含义加以解释或者定义的规范。例如,141-2 对“假药”和142-2 对“劣药”的解释,196-2 对“恶意透支”的定义,205-4 对“虚开”的解释,219-2、3对“商业秘密”和“权利人”的解释,357-1 对“毒品” 、367 对“淫秽物品”的定义,420 对类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450 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范围的定义,451 对“战时”的定义。(三)注意规范。又称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有规定的前提下,再作
15、提示、强调以免人们忽略或者误解的规范。例如,163-3、184-2、185-2、196-3、259-2、271-2、272-2、265、287 等,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不增减内容,只是将已有内容加以重申、强调,目的是引人注意,以便明确有关规范或者罪名之间的界限。(四)特别规范。是指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或增加新的内容,或减少原有内容。因此,它与注意性规定根本不同。此类规范数量众多,可分类5 种:1增加罪状,例如,277-4 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8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为妨害公务罪的罪状。2增减刑罚,例
16、如,113 增加死刑和附加刑,164-3 减轻法定刑。3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例如,120 之一-2、125-3、150、200 等。4规定数罪并罚,例如,157-2、198-2、244 之一-2、294-3 等。5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例如,236-2、269。前者将不符合强奸罪的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以强奸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事后行为原本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而后者却将它们作为抢劫罪处理。一般认为,法律拟制是与注意规范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有规定的前提下,提示人们注意的规定。但是,对于刑法中的一些规定,例如247 后段
17、、292-2、394、399-4,究竟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范,往往存在争议,因此,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6其他特别规定,例如,149 规定了规范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269 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犯,356 规定毒品累犯(再犯),449 规定了战时缓刑。在上述四大类规范中,罪刑规范是核心,在结构上由罪状、罪名、法定刑组成。以下分三节介绍。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9 第三节 罪状本节讲述罪状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基本罪状、加重或者减轻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的概念、形式和特点。本节重点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的特点。一、罪状的概念和总特征罪状是罪刑规范的基本内
18、容之一,是指罪刑规范对具体犯罪重点特征的描述或表述。 6其总的特征是:(一)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之中,与罪名、法定刑共同构成罪刑规范的基本内容。(二)罪状是对具体犯罪重点构成特征的描述或表述,与具体犯罪的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罪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罪状一般侧重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描述。二、罪状的种类和各自的特点(一)从罪状与定罪量刑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或者减轻罪状。1基本罪状。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是认定犯罪的具体的法律标准。例如,232 前段“故意杀人的”就是基本罪状。基本罪状影响定罪,一般不影响量刑。满足基本罪状的犯罪,称基本犯
19、。2加重或者减轻罪状。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在基本罪状基础上对加6 一说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参见何秉松:刑法教科书(2000 年修订):下,中国法制出版社,P.637;一说罪状是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 3 版,法律出版社,2007;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76。个人认为,前者失之片面,不能涵盖简单罪状,后者虽与通说相似,但失之过俗。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10 重或者减轻法定刑适用条件的描述。例如,104-2“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就是加重罪状,232 后段“情
20、节较轻的”就是减轻罪状。加重或者减轻罪状影响量刑。满足加重罪状或者减轻罪状的犯罪,称加重犯或者减轻犯。(二)从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及其繁简程度不同,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构成的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如305,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多数是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有:(1)叙明罪状着重对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进行描述。有时也涉及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但并非对所有构成要件都作出说明。(2)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多样性,叙明罪状中也有一些内涵和外延欠明确的用语,需要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如“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21、 、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其他方法”等。2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主要提示罪名、未作具体描述的罪状。简单罪状的特点有:(1)简单罪状有纯粹与不纯粹之分。前者如232、240、242 等,后者如260、264、266、267、274 等。(2)简单罪状揭示了具体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可以直接采用为罪名。当然,二者并非必须一字不差,如232 故意杀人罪、233 过失致人死亡罪、234 故意伤害罪、264 盗窃罪。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11 (3)简单罪状对部分犯罪的认定带来不便。如295 传授犯罪方法罪就不易同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和教唆犯区分。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典中的其他条
22、款来说明或者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引证罪状的形式有:(1)引证本条前款。如115-2 即引用本条第 1 款;(2)引证刑法典其他条款。如107 即引用了102、103、104、105。引证罪状的特点有:(1)使刑法分则的某些罪刑规范文字简洁,避免前后重复;(2)要根据所引用的条款来确定某种具体犯罪的重点构成特征。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指在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中规定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以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规章制度为前提。与之相似的概念是空白刑法,是指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法定刑,而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请其他法律或命令之情况。空白刑法是相对完备刑法而言的。后者是指刑法
23、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均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 7空白罪状的形式有:(1)“违反法的规定” 。如330“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337“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34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344、345-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2)“违反法律规定” 。仅有297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1 条。7 参见何泽宏、庄劲:论空白刑法补充规范的变更及其溯及力,河北法学,2001(6),P4749、85。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12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仅有405-1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 条。此外,原186 两
24、款都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改为“违反国家规定” 。(4)“违反国家规定”和“不符合国家规定” 。前者比较多,例如,137、163、184、186、190、222、225、253 之一-1、285、286、288、338、339、350、355、385、389、391、393、396、405-2 共 21 条 28 处;后者仅一例,即135。对于什么是“违反国家规定” ,96 作了解释:“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此外,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337-1
25、“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内容相对确定。(5)“违反法规” 。如340、342。(6)“违反管理法规” 。如133、139 及244 之一。244 强迫职工劳动罪曾属此类,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其空白罪状。(7)“违反管理(的)规定”或者“违反规定” 。前者如128、134-1、135 之一、136,后者如188-1、442。(8)“违反规章制度” 。仅 2 条,即131、132。此外,原134 曾规定“违反规章制度” ,刑法修正案(六)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归入前述第(7)种。此外,有学者认为,有些罪刑规范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对某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但实际上仍是空白罪状。例
26、如,151 至153 规定的各种走私罪。 8其实,将未做出规定的内容作为空白罪状,值得研究:一有违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13 罪状定义;二增加刑法适用的难度。此外,外国有学者将“非法”理解为空白罪状。 9空白罪状的特点有:(1)空白罪状不是单一的罪状形式,而是与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结合使用的“混合罪状” 。(2)适用空白罪状认定犯罪必须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规章制度相结合。混合罪状,指空白罪状与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结合使用的罪状形式。如前所述,凡空白罪状都是与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结合使用的。第四节 罪名本节讲述罪名的概念、功能、种类以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本节重点是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
27、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一)罪名的概念1罪名的定义。指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是刑法分则章、节的标题和具体罪刑规范的基本内容之一。 102狭义的罪名与广义的罪名。狭义的罪名是指刑法分则单个罪刑规范规定的具体罪名。广义的罪名是指除具体罪名外,还包括刑法分则中章、节的名称以及学理上概括的罪名。通常从狭义上使用罪名的概念。(二)罪名的功能8 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P.479。9 参见勃拉伊宁:刑事法律及其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P.73。转引自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下):2000 年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P.641。10 在未采用立法罪名的情
28、况下,从表面一看,罪名并不是罪刑规范的内容;但从实质上分析,罪名仍然是罪刑规范的基本内容。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14 罪名虽是犯罪的名称,但它不仅仅起一种称呼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功能。诸如:1对千姿百态的犯罪现象,罪名具有概括的功能;2各种罪名具有独特的含义,罪名具有个别化的功能,又称区别功能或者识别功能;3对各种犯罪的命名意味着命名者的某种评价,罪名具有对犯罪的评价功能;4罪名体现法律对犯罪的禁止,罪名具有威慑功能。二、罪名的种类(一)从罪名的涵盖范围或者层次可分为个罪名和类罪名1个罪名。即狭义罪名,又称具体罪名,是指由刑法分则单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具体罪名,也包括学理上概括的个罪名。2类罪名
29、。是指某一类犯罪的通称。既包括刑法分则的章罪名和节罪名,即刑法分则的章题和节题的名称,也包括学理上概括的类罪名。(二)从罪名的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1立法罪名。这是指由立法机关在刑法典或者立法解释中确定的罪名。除了刑法典分则的章节名称所列类罪名是立法罪名外,一般认为,具体的立法罪名目前共有 4 个:382 贪污罪、384 挪用公款罪、385 受贿罪和389 行贿罪。此外,157-2 将277 的罪名规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也应当作为立法罪名之一。 112司法罪名。这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有 7 个。11 个人认为,最
30、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277 规定为“妨害公务罪” ,是对立法罪名的违反。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15 (1)法释19979 号。即 1997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 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7 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该审判解释规定了 413 个罪名。(2)高检发释字19973 号。即 1997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该检察解释规定了 414 个罪名。 12(3)法释20027 号。即 2002 年 3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31、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并于 2002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该联合解释根据有关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取消 12 项旧罪名,补充、修改 25 项新罪名。13在法释19979 号的基础上实际净增 5 个罪名,使罪名数达到 418 个。(4)法释200312 号。即 2003 年 8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并于 2003 年 8 月 21 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该联合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取消 3 项旧罪名,补充、修改 7 项新罪名。 14在法释19979
32、号和法释20027 号的基础上实际净增 4 个司法罪名,使罪名达到 422 个。(5)法释200716 号。即 2007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并于自 2007 年 11 月 6 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12 该 414 个罪名中,绝大部分与法释19979 号规定的 413 个罪名相同,只有 4 处不同:397-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399-1 枉法追诉、裁判罪,399-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4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目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已被取消, “枉法追诉、裁判罪”统一为“徇私枉法罪” ,后两个罪名
33、分别取代法释19979 号中的“枉法裁判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而得以保留。13 此处“取消” 、 “补充” 、 “修改”均套用司法解释的用语。实际上,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1 个罪名,同时补充 5 个罪名,并将168 由 1 个罪名分为 2 个罪名,将336 由 2 个罪名合并为 1 个罪名,其他罪名均属于修改,实际净增 5 个司法罪名。14 此处“取消” 、 “补充” 、 “修改”均套用司法解释的用语。实际上,补充罪名 4 个,修改罪名 3 个,净增4 个司法罪名。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16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该联合解释确认刑法修正
34、案(五)增加 3 项新罪名, 15刑法修正案(六)增加 11 项新罪名,合并两个罪名,修改 7 项罪名,净增 10 项罪名, 16使罪名总数达 435 个。(6)法释200913 号。即 2009 年 10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该司法解释使刑法修正案(七)又净增 9 项罪名,并修改 4 个罪名, 17使罪名总数达 444 个。(7)法释201110 号。即 2011 年 4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该司法解释使刑法修正案(八)又净增 7 项罪名,并修改 4
35、 个罪名, 18使罪名总数达 451 个。15 刑法修正案(五)1(刑177 之一)新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3(刑369-2)在刑369-1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之后新增过失毁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 对刑196 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作了补充,实际净增 3 个罪名。16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 11 项罪名:1-2(刑134-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刑135 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4(刑139 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6(刑162 之二)虚假破产罪、9(刑169 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0(刑175 之
36、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2(刑185 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17(刑262 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18-2(刑303-2)开设赌场罪、20(刑399 之一)枉法仲裁罪。13(刑186)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原刑186 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两个罪名。实际净增 10 个罪名。此外,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 7 项罪名:5 将刑16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7 将刑16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 将刑16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1 将刑182 操纵证券、
37、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4 将刑187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5 将刑188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修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9 将刑312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此外,刑法修正案(六)1-1(刑134-1 重大责任事故罪)、2(刑13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6(刑191 洗钱罪)、18-1(刑303-1 赌博罪)对相关罪名的罪状进行了修改。17刑法修正案(七)新增 9 项罪名:2-2 在刑180-4 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4 增加刑224 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7-1 增加刑2
38、53 之一-1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7-2 增加刑253 之一-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8 增加刑262 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9-1 增加刑285-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9-2 增加刑285-3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2-2 增加刑375-3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13-1 增加刑388 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 4 项罪名:1 将刑151-3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3 将刑201 偷税罪改为逃税
39、罪,11 将刑337-1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12-1 将刑375-2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18刑法修正案(八)新增 7 项罪名:22 增加刑133 之一危险驾驶罪;29-2 增加刑164-2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3 增加刑205 之一虚开发票罪;35 增加刑210 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7 增加刑234 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41 增加刑276 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9 增加刑408 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 3 项罪名:24 将刑14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
40、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6 将刑244 强迫职工劳动罪改为强迫劳动罪,46 将刑33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17 3学理罪名。学理罪名是指学者根据刑法的罪刑规范所概括出来的罪名。有时,也指单纯的学理罪名,如学者作为立法建议的“恶意欠薪罪” 、 “诉讼诈骗罪” 、 “婚内强奸罪”等。学理罪名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确立立法罪名和司法罪名的重要参考。(三)从犯罪构成的单复分为单一罪名和复合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不可拆分的罪名。如强奸罪、抢劫罪。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名。2复合罪名。又称选择罪名或者选择犯,是指所包含
41、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对象,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拆分使用的罪名。有 3 种情况:(1)行为选择。如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可拆分为 4个单一罪名。(2)对象选择。既可以是危害对象的选择,也可以是作为犯罪工具、手段(作用对象)的选择。前者如12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后者如151 走私武器、弹药罪。二者均可拆分为 2 个单一罪名。(3)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如12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拆分为 15 个单一罪名。(四)从罪名是否确定不变可分为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1确定罪名。指在任何情况下都确定不变的罪名
42、,刑法典中绝大多数都是这样的罪名。2不确定罪名。指可以因不同的案件情况而有所变化的罪名。比如,114 和115 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可以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如果行为人驾驶汽车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18 在人群中横冲直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就可以定为“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确定罪名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确定罪名应当以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规定的罪名或者罪状为法律准则。1必须以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所规定的罪状为依据。2不能以类罪名作为具体罪名。即不同层次的罪名不能兼用。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347“走私、贩卖、运输、
43、制造毒品罪”出现“兼类”重复的不正常现象,是唯一例外;如果将该节题改为“妨害毒品管理罪” ,问题就解决了。3不能以犯罪形态作为罪名。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既遂、未遂与中止不能作为罪名。4罪名与刑法分则条文不是一回事。要注意刑法分则条文中,有的1 条规定 1 个罪名,如133;有的 1 条规定多个罪名,如114;有的几条规定 1 个罪名,如385 与388;还有的条文没有规定罪名,如212、220。(二)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指罪名既要反映某种犯罪的本质和主要特征,又要体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例如,对于399-1 确定枉法追诉、裁判罪,还是徇私枉法罪?399-2 确定枉法裁判罪,还是民事、行政枉法
44、裁判罪?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有不同的规定,法释20027 号最终从科学性原则出发,分别选择了后者。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19 顺便指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尚不够科学。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叫商品,而外延小的商品概念却被用在类罪名中,外延大的产品概念却被用在具体罪名中。如果将该二者对调是否可以?似乎可以,其实也不行。因为在市场条件下,产品也是商品。个人意见是最好将节题改为“妨害产品质量管理罪” 。科学性原则要求对相同的概念采用同一的表达形式。但现有的司法罪名中,个别情况下没有做到这一点。例如,将刑171
45、、172 中的“伪造的货币”称为“假币” ,却未将刑210 中“伪造的发票”概括为“假发票” 。(三)概括性原则概括性原则指罪名必须高度概括某种犯罪的所有表现形式,同时必须精炼、简明。例如,114、115-1 中,从投毒罪到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反映立法变化的同时,也反映了概括性原则的要求。不过,也不能过于“概括” ,例如,为了减少死刑罪名,有学者主张,将114、115-1概括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显得大而无当了。 18当然,即使将114、115-1 概括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尽合理,因为选择罪名仍可分解为多个单一罪名。个别司法罪名概括得不
46、好,例如,162 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实,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统称为“会计资料” ,本罪宜简称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又如,12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8 钊作俊: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刑法论丛,2002(1)。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20 不够简明,特别是其中的邮寄行为实际上从属于运输等其他行为,出现在罪名中没有必要。四、确定罪名的方法(一)根据刑法分则罪刑规范的规定确定罪名1凡罪刑规范直接规定罪名的,应当适用现成的罪名,不得另立罪名。如382 贪污罪、384 挪用公款罪、385 受贿罪和389 行贿罪。2凡
47、罪刑规范以简单罪状提示罪名的,以简单罪状为罪名。如232故意杀人罪、274 敲诈勒索罪。3凡罪刑规范以叙明罪状、混合罪状揭示犯罪本质和主要构成特征的,应当从犯罪本质和主要特征中概括罪名。例如,305 伪证罪、348 非法持有毒品罪,就是从叙明罪状中概括出来的,126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则是从混合罪状中概括出来的。4凡罪刑规范规定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的,应当结合所引证的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罪名。比如,115-2 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等 5 个罪名就是从本条第 1 款和114 确定的;又如,225 非法经营罪、228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40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体现其“非法”性质。(二)选择确定罪名例如,根据114 确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115-2 确定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根据习惯确定罪名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21 例如,133 交通肇事罪、191 洗钱罪、247 刑讯逼供罪、254报复陷害罪、274 敲诈勒索罪、279 招摇撞骗罪、310 窝藏、包庇罪、399 徇私枉法罪,都是根据习惯确定的。其中,有的罪名主词,如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