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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54426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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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第一章 绪论一、 概述1 诉讼的含义说文解字:“诉,告也;讼,争也。 ”清朝学者的观点:“诉者,谓有冤抑之事而陈告也;”“讼者,谓有争论之事而陈告也;”周礼秋官大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元朝“诉讼”开始用于大元通志 ,但诉讼篇只规定了控告犯罪方面的问题,与现代意义上诉讼含义不同。诉讼:法院基于当事人的控告而依法解决当事人间纷争的机制。2诉讼的特征1)源于社会冲突;2)是一种“三方组合” ;3)是一套法定程序:A、诉讼请求必须依法;B、依法进行诉讼;C、依法裁判;4)是一种动态过程;5)属于“公力救济”3刑事诉讼概念及特征31 概念: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

2、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32 特征:1)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主动性:国家主动发动;普遍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渗透了国家强制力;深刻性:国家强制力的使用:警棍、警车及剃光头。3)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4)依法定程序进行。33 注意的问题:(刑事诉讼的狭、广义之分)狭义:专指起诉至审判的阶段:审判阶段;广义: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41 概念:国家制订的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下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活动的法律规范。411 调整对象:1)司法机关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2)诉讼参与人参加刑

3、事诉讼活动。42 内容:1)侦查程序;2)起诉程序;3)审判程序:普通程序(一审、二审) ;特殊程序(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程序;5)证据法等。43 注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狭、广义之分)狭义:刑事诉讼法典;- 2 -广义:法典类:刑诉法典;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警察法;监狱法等解释类:立法解释:全国人大的决定、决议、解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国务院、公安部、司法部等的行政解释等。学理解释:学者的理论解释。5刑事程序的意义:制约国家刑事追诉权力的行使;实现刑事程序的价值:A 、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NO1 包括: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

4、关及职权分工;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惩治犯罪;规定证据运用规则,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设计各种程序,尽量保证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公正处理;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期限、简易程序等) 。B、目的价值(也称:独立价值-程序正义)刑诉法本身体现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邪教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实体法的实施(自诉或不起诉案件) 。二、刑事诉讼史1、奴隶制刑事诉讼特征:实行弹劾式或控告式诉讼形式。1)实行私人告诉制;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3)实行言词、辩论、公开审判原则;4)法官基本处于被动地位;5)司法、行政合一;6)实行神示证据制度。审判苏格拉底。1215 年欧洲

5、的拉特兰教会率先提出废除神明裁判,随后,所有欧洲国家逐渐废除此裁判方式。2、封建制刑事诉讼特征:实行纠问式诉讼形式。1) 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 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3) 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系追诉客体,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 审理不允许辩论,也不公开进行;5) 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注意:法定证据制度主要盛行于西欧,通常把证据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 “坦白” 、“与案无关证人之证言”等为完全的证据。几个不完全证据合在一起可以成为完全的证据。证据数目制: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简单的数学式相加。比较典型的纠问式诉讼:英国的“星法院”国王、枢密大臣组成审判庭;纳粹法

6、院;宗教异端裁判所;文革时期法院。3、现代刑事诉讼特征1) 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2)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 -3) 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4) 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5) 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31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 又称对抗制或辩论主义诉讼1) 侦查活动强调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 2) 起诉机关拥有较大的起诉酌处权辩诉交易等;3)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4) 庭审程序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推进,法官居中裁判;5)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6)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诉讼技巧32 职权主义诉讼结

7、构1) 侦查、起诉活动实行职权主义;2) 实行案卷移送制度;3) 审判法官依职权主动审理;4) 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5) 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33 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意大利模式(以日本为例)1) 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的权利;2) 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3) 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包括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 ,不实行陪审制。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P4144。三、研究对象:1)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2) 刑事诉讼诉讼实务;3) 刑事诉讼理论;4) 古、今、中、外的刑事诉

8、讼制度、实务与理论。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一、刑事诉讼的目的与结构(一)目的: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目的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刑诉的目的是刑事程序的灵魂,决定着整个程序的结构和重心。在人类社会早期,刑事诉讼实行“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认为犯罪仅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因此,诉讼目的只在于保护或补偿被害人的权益;在封建社会,目的在于保护封建主阶级的利益,以惩罚为核心的纠问式诉讼应运而生;资本主义时期对整个社会的理论认识发生了质的变化,逐步确立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即改变了过去一味惩罚犯罪的目的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

9、重的双重目的。1惩罚犯罪的理论根据:1)国家保障公众利益的需要;2)程序法定的必然结果。- 4 -11 实现的措施:1)赋予侦诉机关必要的侦诉能力;2)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权力;3)确立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2保障人权的理论根据:1)现代民主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2)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观念。21 保障人权的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22 保障人权的内容:1)实体权利;2)程序性权利。23 保障人权的含义: 1)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3)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刑罚处罚。24 保障人权在刑诉中的体现

10、:1)确认被追诉者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 ;2)对国家追诉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司法令状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3)限制审判权的启动(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一是不再理等原则)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从根本上讲,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恢复遭受侵害的社会权益,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具体体现;但两者有时会有所冲突。4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上坚持了(或者说,在字面上有这种表示)两者相统一,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重在于惩罚犯罪。(二)诉讼结构1含义:(构造、模式、形式等

11、)是指控、辩、审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结构受制于目的,目的不同,所体现出的结构也就不同。侧重于惩罚犯罪的目的支配下,结构上必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限制较少,追诉机关的权力较大;而侧重于保障人权的目的支配下,其结构必然是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限制,而强化对国民基本权利的保障。2国外结构的理论:美国刑诉模式简介上世纪六十年代,帕卡创立了“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与与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七十年代,格里费斯提出了“争斗模式(battle model) (“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和“家庭模式(family

12、 model) ”;后来,戈德斯坦提出了“纠问模式(inquisitorial model) ”与“弹劾模式” (accusatorial model) ;随后,达马斯卡提出了“职权纠问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 。3我国诉讼结构理论:“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31 三角结构(当事人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三角形状结构)特征为:1)审判中立(裁判者与当事人分离;裁判者保持中立) ;2)控、辩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 5 -3)控、辩对抗性。311 三角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1) 贯彻诉、审分离原则(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对象受控诉限制) ;2) 实行审判本位主

13、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312 理论基础或形成原因:1)诉讼机制发展的必然;2)发现案件真相的需要;3)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32 线性结构(司法机关为一方、被告人为一方)特征为:1)司法一体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主体单一化,侦、诉、审权由一主体实施;二是侦、诉、审权由三主体实施,但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协共对付被告人。表现为:1)检、警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协作化;2)司法活动积极主动(表现为:侦查机关的权力较大;法官职权活动积极广泛) ;3)被告方权利受限。321 线性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1) 侦查中心主义;2) 审判采法官职权主义;3) 被告人地位客体化。322 成因:1

14、)诉讼目的侧重于惩罚犯罪;2)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需要。33 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的评价(标准为公正与效率)1) 从公正角度而言,三角结构比线性结构更多地体现出公正价值;2) 从效率角度而言,三角结构远不如线性结构效率高(但它是以牺牲公正而获取效率) 。4诉讼模式历史类型的结构分析:1) 弹劾式模式:属于三角结构;2) 纠问式模式:线性结构;3) 当事人主义模式:三角结构;4) 职权主义模式:线性结构;5) 中国模式:超(强)职权主义超(强)线性结构。二、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1诉讼主体1)概念:构成审判所不可缺少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范围:公诉(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

15、院。2诉讼职能1)概念:刑事诉讼主体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发挥的特定作用。2)职能的内涵: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课以刑罚的职能。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6 -辩护职能:反驳指控,说明指控不存在或不成立,要求宣布被告人罪轻、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职能。辩护职能的承担者:被告人(注意: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仅仅是诉讼参与人而已) 。3)审判职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的承担者:法院。三、诉讼状态与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

16、而言的,在大陆法国家诉讼理论经历了诉讼法律关系说与诉讼状态说的过程。1诉讼法律关系说由德国学者比洛在 1886 年提出,是指诉讼是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三者相互之间发生的、随诉讼进程向前发展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在于:提出了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诉讼法律状态说由德国学者哥尔德斯密特于 1925 年提出,从动态角度考察诉讼,认为诉讼是以既判力为终点的浮动的法律状态;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期待(Aussicht)与负担(Last)关系(“期待”法院作出有利或不利裁判;并为免受不利裁判而“负担”进行各种诉讼行为) 。理由在于:一切诉讼事项都必须与诉讼结局的既判力发生某种内在联系,诉讼中的权利

17、义务只有在法院的判决确定后,才产生明确的法律关系,在此之前并不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有取得有利既判力的希望或接受不利裁判的负担之间的关系而已。另外,证人作证义务仅仅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即国民对国家所负的法律义务,而不是诉讼法上的义务(实质上也是诉讼法律义务,因规定在诉讼法中且是实现诉讼目的的手段) 。(诉讼法律状态说实质上全盘否定了诉讼法律关系说,因此也有失偏颇。现代学者主张将两学说进行折衷,吸收两者的合理因素)3查瓦尔进一步发展了哥氏的理论,把诉讼状态分为实体形成过程、诉讼追行过程和程序过程三方面。实体形成过程是指作为诉讼对象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侵害行为的发生、嫌疑人的特定化及最后法

18、院判定) ;诉讼追行过程是指以具体的实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原告方的起诉、举证等活动) ;程序过程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现实地进行追诉行为的过程(法院的审理活动) 。4日本学者团藤博士在批判哥氏和查瓦尔学说基础提出自己的观点:诉讼实体的形成与程序过程是同一诉讼整体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即实体面与程序面。实体面属于法律状态,即实体法律关系在程序中由侦查机关侦查时的嫌疑到提起公诉时的特定化,再到审判后的确定化,即浮动的或变动的状态。程序面属于法律关系,纯粹的程序方面。5中国理论:持法律关系说,且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即:刑事诉讼法规定、调整刑诉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

19、系。四、诉讼行为与诉讼条件(一)诉讼行为1概念:诉讼主体或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且能产生特定诉讼效果的行为。12 分类:1)依行为主体分:法院行为、当事人行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为。法院行为:审理、裁判、庭外调查、强制措施行为等;当事人行为:自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行为等;- 7 -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为:证人、鉴定人、见证人行为等。2)依是否受意志约束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公诉、自诉、判决、上诉、撤诉等;事实行为:讯问被告人、调查证据、辩论等。3)依诉讼行为与诉讼整体的关系分:实体形成行为与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法官对案件实体问题形成认识或心证的行为:证据调查、辩论、评议

20、等;程序形成行为:推动程序进行、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消灭的诉讼行为:自诉、上诉、抗诉、撤诉等。2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场所等。21 主体:公诉主体检察机关;自诉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审判主体法院;作证主体自然人,不受年龄限制,但须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22 内容:主要针对意思表示而言(嘉陵厂案件:背影好象是他) ;23 方式、时间、场所1)方式一般分为:书面、口头及法定语言(指涉外案件必须用汉语) ;2)时间分为两种:期间与期日。期间: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诉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期日: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a 区别:期日是一个

21、特定的单位时间,即时间点;期间是一定期限内的时间;期日是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日由司法机关指定,可以变更;而期间是法定的,不得任意变更;期日只规定开始时间,不规定终止时间;而期间则有始期与终期。b 期间的计算:、计算单位:时、日、月;、方法: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被告人、罪犯的在押期间例外) 。C 期间的恢复、概念:当事人因某种特殊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进行该诉讼活动。、条件 主体条件

22、:只有当事人才可以提出恢复申请; 理由条件: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 时间条件:在障碍消除后 5 日内提出; 许可主体:经人民法院裁定允许。C、场所:无具体规定,一般为本辖区、法庭等。3诉讼行为的价值判断:指成立与否、有效与否、合法与否及有理与否。(二)诉讼条件- 8 -1、概念:即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必备前提(换句话说,产生法院对起诉的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关系所必要的条件) 。11 应注意的问题:诉讼条件不同于起诉条件等(衡量的基点不同) 。2、诉讼条件的分类一般诉讼条件与特殊诉讼条件一般诉讼条件:一般刑事案件的审理所共同具备的条件;如管辖权等;特殊诉讼条件:指特殊

23、刑事案件所必备条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诉讼条件与相对诉讼条件积极诉讼条件与消极诉讼条件形式诉讼条件与实体诉讼条件五、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一)诉讼客体1含义: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的犯罪事实。11 注意:犯罪事实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如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其中一罪或几提起诉讼,对其余罪行则可以放弃公诉) 。2案件的单一性和同一性21 单一性:是指从静态来考察刑事诉讼是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实质上涉及刑法中的一罪问题) 。单纯一罪(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质一罪(包括继续犯或持续犯、想象竟合

24、犯、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211 构成条件(同时具备):1)被告人的单一性;2)公诉事实的单一性。212 单一性的法律效果:1)公诉不可分原则:即起诉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2)一事不再理:即判决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牵连犯:入室盗窃,判盗窃罪后不得对非法侵入住宅罪再行起诉;吸收犯:盗窃枪支后并隐藏,检以盗窃枪支罪起诉后,不得再起诉私藏枪支罪;连续犯:383 条 2 款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153 条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税额处罚) 。22 同一性: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的同一。注意:在同一诉讼中,案件的单一也就等于案件同

25、一。221 案件同一性的判断标准:1) 案件在诉讼前后的对比(是否为同一) ;2) 不同诉讼中是否涉及同一案件问题。222 法律效果:1)从判决与起诉关系看,法院的判决仅限于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范围,但可变更检方所援引的法条;2)对同一案件提起双重起诉的,对后一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3)同一案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后,对该案的重新起诉应予以驳回。(二)裁判及其效力1裁判:裁定与判决的合称。11 裁定: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某些重大程问题序问题和部分实体所作的一种决定。- 9 -111 裁定的分类:1)程序性裁定: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等裁定;2)实体性裁定:驳回上

26、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裁定、核准死刑裁定等。12 判决: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13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1)内容上: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而作;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或只针对诉讼行为(包括起诉、上诉、抗诉、申诉)而作;2)时间上: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则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3)形式上: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既可书面,也可口头作出;4)次数上: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而裁定则有多个;5)上抗诉期限:判决上、抗诉期限为 10 天;裁定则为 5 天。14 决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141 对象:1)

27、庭审中的程序问题: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2)人民法院自己行使权力的问题:159 条(法庭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42 决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口头应记录在案备考) 。2裁判的效力含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确定力。21 分类:211 形式上的确定力:裁判在诉讼程序方面的效力(如终结程序、重开程序) 。2111 形式上的确定力的形成:1)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的裁判,裁判一经宣告则其形式上的确定力即形成(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其他法院的终审裁判等) ;2)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的裁判,其形式上的确定力的形成取决于:在法定不服声明期限内,当事人都没

28、有提出不服声明的; 不服声明提出后又放弃或撤回声明的;不服声明遭法院驳回的。 212 内容上的确定力:裁判确定诉讼主张或请求的内涵,即实体确定力。2121 实体确定力的表现:对内:使裁判成为执行的依据,而具有执行力;对外: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第三章 基本原则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1含义:1)立法方面明确规定刑事程序;2)执法、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具体要求:1)国家保证刑事程序法治化;2)司法机关严格执法;3)确立违法制裁;- 10 -4)诉讼监督。(二)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11 理解:1)规定了对任

29、何人定罪的程序条件:A、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B、以生效判决确定其有罪;C、确定有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实;D、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等。2)规定了受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待遇:不应被视为罪犯、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我国的规定:12 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1 含义:1)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法院定罪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3)在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以前,不得将任何人作为罪犯对待。22 要求:1)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2)疑罪从无。3我国规定是否无罪推定?1)强势表达: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

30、为罪犯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2)弱势表达:意大利、中国等。3)评析第 12 条。(三)司法独立原则(judicial independence)1含义:主要指法院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在中国也包括检察权) 。11 实质: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及独立行使性。12 分类(主体):官员独立和官厅独立2内容:1)实质独立( substantive independence):法官履行审判职能及制作判决时只服从法律与良心的要求。德国称为“职能独立” ,美国称为“裁判独立” (decisional independence) 。2)身份独立(personal independence):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任期和

31、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3)集体独立(collective independence):审判机关作为一个整体而独立。如人事、财务、基建等独立。4)内部独立(internal independence):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他同事及上级法院的法官。法官终身制,过失行为不受弹劾(严重不称职、行为不端)专门调查委员会、高薪(四)辩护原则 要求:1)法律必须确认辩护权;2)应当保证律师辩护权;3)司法机关应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4)提供辩护权的行使条件。(五)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主义 含义:1)不得以证据以外的其他手段认定案件事实;- 11 -2)不得仅凭法

32、官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认定事实;3)认定事实以证据存在为前提,无证据即无自由判断。 (六)诉讼经济原则了解(七)权利保障原则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含义:1)保障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2)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八)利益规避原则实质是指“回避原则”1回避的含义: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司法机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2回避的理由、对象21 理由: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当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

33、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二审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判人员应当回避。22 对象: 1)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正、副庭长、正、副院长、审委会成员) ;2)检察人员(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员、正、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 ;3)侦查人员(公、检侦查人员、正、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侦、诉、审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侦、诉、审阶段的翻译人员) ;6)鉴定人(侦、诉、审阶段的鉴定人) 。3.回避的程序:31 回避的分类:1)自行回避:符合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主动退出案件的处理;2)申请回避:有回避申请权的主体提出回避申请而退出案件的处理;3)

34、指令回避: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依职权决定或者指令回避对象退出案件的处理。32 提出方式:口头或者书面;口头提出的,应记录在案。33 回避的决定权:1)审、检、侦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由审委会决定;3)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委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依各类人员所处的阶段确定34 复议:回避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复议一次。35 回避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4处理1)当庭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回避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2)不属于 A28

35、、29 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3)被决定回避的人有异议,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 12 -5法条:P198 A27、31、(九)及时性原则体现:1)限定诉讼日期;2)审判方式和审判节奏(集中审理) ;3)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4)办案人员尽量缩短办案时间。二、特有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了解(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含义:分工负责:公、检、法按各自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替代或推诿;互相配合: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互相制约;三机关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互相约束,互相制约。2关

36、系:分工是配合、制约的前提和基础;配合、制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3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1)分工负责的体现:职能的分工: 公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检负责批捕、 (检察)侦查、公诉;法负责审判。管辖上的分工: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检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公安负责除法院直接受理和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2)互相配合的体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为检察院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做好准备;检察院提起公诉为法院的审判做好准备。3)互相制约的体现: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要提请检察院批准;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检察院对公安机

37、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4问题:1)法院可以制约公安机关吗?反之行吗?2)法院要配合检察机关吗?为什么?3)为何规定该原则?4)评析该原则。(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了解1体现:立案监督:87 条;侦查监督:批捕、137 条第 5 项审查起诉时;审判监督:169 条执行监督:212 条(死刑监督) 、215 条(监外执行监督) 、222 条(减刑监督) 、224 条(监督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 。- 13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1范围:公、检、法、国安、军保、监狱2公安机关1)性质:A国家政治保卫机关;B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

38、量和刑事司法力量;C政府的组成部分。2)任务: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3)职权:A立案权;B侦查权;C执行权(强制措施、刑罚) 。4)组织体系:公安部、公安厅(局) 、公安处(局)公安局(缉私警察:海关总署与公安部共同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序列,设在海关总署,实行双重领导) 。5)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3检察机关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任务: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职权:A监督权(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 ;B侦查权;C公诉权;4)组织体系:最高、省检、市检(地区:省检或直辖市检的分院) 、县检;(军检、铁检)5)领导关系

39、:双重领导:受同级人大监督;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4人民法院1)性质:国家审判机关;2)任务:行使国家审判权;3)职权:A审判权;B强制措施权(逮捕、拘传、取保、监视居住) ;C庭外调查权4)组织体系: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军法、铁法) ;5)关系: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受同级人大监督;5国安、军保、监狱职权同于公安机关,其侦查权分别于 1983 年、1993 年 1994 年经全国人大决定授予。二、诉讼参与人1概念:在刑诉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11 范围:(8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2 分类

40、:以与结局有无利害关系可分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2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14 -21 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嫌、被告人、附带民诉原告、被告。1)被害人: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权利:直接起诉权;申请回避权;提起附带民诉;委托代理人;出庭权;对检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申诉;抗诉请求权。义务:如实陈述、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等。2)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的人(通常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地位:诉讼主体;权利:自诉;委托代理人;提起附带民诉;撤

41、诉、和解;申请回避;接受法院调解;出庭;上诉。义务了解。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前的被追诉者称为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实为同一人) 。A地位:是诉讼主体;B权利:可以分为三类:即一为防御性权利;二为救济性权利;三为推定性权利;防御性权利:知悉权;辩护权;沉默权(拒答权) ;收到起诉书副本权;出庭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辩论权;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上诉权;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推定性权利:无罪推定权;公开审判权;获公正审判权;不受强迫讯问权;上诉

42、不加刑权等。4)附带民诉原告、被告A原告: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被害人死亡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等可以成为附带民诉的原告。C被告:一般是被告人,有时被告人的监护人或其他法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31 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见证人等。1)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范围: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2)诉讼代理人:委托或

43、指定。3)辩护人: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其单位推荐的人、近亲属、监护人。4)证人;5)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6)翻译人员: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第五章 管辖与立案一、管辖概述1含义:即司法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和法院内部在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或权限的划分。 2分类: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15 -(注意: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有先后之分,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管辖)(一)立案管辖 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1含义:公、检、法直接受理案件上的分工。2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包括:1)国安;2)军队保卫部门

44、;3)监狱;4)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注意:P53:公安部规定* A14-2 对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由公受理并移交的,公应当受理。*A15 刑案由犯罪地公管辖;如由嫌疑人居住地公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居住地公管辖。*A16 几个公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管辖。*A18 县级公负责本辖区内的刑案的侦查;地(市)级以上公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案。P41:伪证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P54:A213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罪;2)渎职罪;3)国家机关

45、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4)其他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注意:最高检解释:P110112;A819.* A13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侦查制度:1) 最高检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2) 省级检侦查全省性的重大犯罪案件;3) 地级检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4) 基层检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A1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检管辖;如果由其他检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检管辖。*A17 几个检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检管辖;必要

46、时可由主要犯罪地检管辖。注意: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主罪属于谁管辖就由其为主侦查,其他为配合。- 16 -4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案件(包括公或检不立案或撤案的和检不起诉的案件) 。条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公、检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二)审判管辖(法院系统内在

47、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解决刑事案件由哪一级、哪一个、哪一类法院管辖的问题1分类: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2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的分工):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高级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的案件;中级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基层法院: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3其他情形 P4 A23、P195 A15、A164地区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1)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注意:犯罪地、居

48、住地的理解 P194)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5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2)上级法院以指定方式改变管辖权。6专门管辖(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P196,A20-21;7特殊案件的管辖(高法解释 P194 A7-14) 。二、立案1含义: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11 注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没有立案意味着诉讼活动不合法2立案的条件21 侦查机关的立案条件:1)事实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法律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管辖要件:属于本机关管辖。22 法院的立案条件:自诉案件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本院管辖;- 17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代为告诉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第六章 强制措施与侦查一、强制措施1含义:公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1 特点:1) 适用机关的特定性;2)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对人犯嫌、被告人;对物则我国不属于;3)目的的非惩罚性;4)依法适用12 作用:1)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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