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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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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南師範大學学 生 毕 业 论 文准考证号:_学生姓名:_专业:_论文题目:_论文成绩:通迅地址:_邮 编:_电话:_手机:_评语:指导教师签名:_目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及作用。p1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p1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刑事诉讼代理人。p11、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始终不从属于委托人,p12、辩护律师参与诉讼除被告人的聘请外,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p13、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提起上诉,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p1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明确规定,p1对此,我认为,为

2、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p2第一,刑事诉讼是公诉、辩护、审判的三方结构。p2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人。p2第三,确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扩大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促进其辩护职能的发挥。p2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p2我认为控辩双方是职能应该要相对均衡,这才能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p2我认为影响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原因有三种。p3第一、传统思想作用下,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还不完全理解,持有偏见。p3第

3、二、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有的检察部门认为律师使案件顺利审理受阻,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p3第三、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又是最弱的一个环节。p31、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p42、关于律师阅卷权。p4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p44、律师队伍仍有待不断提高素质,加强建设。p45、律师执业保护制度不完善。p4摘要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及作用。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用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刑事诉讼代理人。为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我认为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会比较合适;控辩双方间职能应该要相对均衡,这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与保护社会主义人权的统一。所

4、以必须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我认为影响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原因有三种。关键词 诉讼主体 相对均衡 强化作用Abstract The lawyer possesses the special position and functions 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The right that vindicates the lawyer to enjoy use of 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activity differs from other pertaining to

5、 crime litigation agents.For adapting modern democracy and the request of the rule of laws, I think to position in excuse of lawyer as the litigation corpus and will compare the accommodation;Controling to argue a working talent of both parties should want the opposite well balanced, this then can p

6、unish the crime and protect the socialism human rights to unify availably.So must enhance the lawyer 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activity of function.I think to affect the lawyer the reason produce result in participate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activity have three kinds of.Keywor

7、d The opposite well balanced of the litigation corpus enhances the function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及作用。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而其他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则不具体备这些便利条件,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才能做到;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意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形成的,不受被告人左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与公诉人行使公诉职能,诉讼地位平等。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向被告

8、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辩护律师经审判许可,也可以询问证人,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双方可以展开辩论。辩护律师在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能够有效地克服被告人自己在辩护上的局限性,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实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还能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起到教育被告人的作用。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不同于其它刑事诉讼代理人:1、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始终不从属于委托人,而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实事求是地、独立地进行辩护,不为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他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被告人的代理人。2、

9、辩护律师参与诉讼除被告人的聘请外,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3、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提起上诉,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则不能。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还享有就自己承办的案件有权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有权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或通信,有权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公民进行调查访问等权利。其它刑事诉讼代理人若要行使上述权利,法律规定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人法院的许可才能做到。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

10、系中所处的位置。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在我国,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因此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不同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能决定刑事诉讼的进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

11、能代表国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对利益的无关性,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因而从根本上看,辩护律师是被动辅助被控告人执行辩护职能的。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符合诉讼主体的特征,不成为诉讼主体,但辩护律师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对此,我认为,为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第一,刑事诉讼是公诉、辩护、审判的三方结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是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辩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

12、,或者因被羁押不能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不能完全成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控、辩、审三结构中的辩方。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能成为完整的辩方。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或者参与了但没有完整的权利,该刑事诉讼必然是不完整的、不公平的刑事诉讼。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但是,一旦辩护律师参加了刑事诉讼,他就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开展辩护活动并不是根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并非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第三,确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扩大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促进其辩护职能的发挥。另外

13、,从目前开展的诉讼机制改革和创新上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实现控辩双方平衡,如果辩护律师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就无法实现平衡。所以,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当然,虽然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律师也不得违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进行辩护。当被告人的意见与辩护律师不一致时,律师不应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如果律师要违背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则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学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

14、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我国刑诉法的任务其中可以概括为惩罚犯罪与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的统一,这是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关键所在。根据这一法的要求,惩罚犯罪是指公、检、法职能部门,必须在严格依照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是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要想达到这一点,心须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惩罚犯罪和保护社会主义人权这两大任务贯穿于刑事诉讼全部过程中,因此控辩双方

15、职能的积极实现,是完成上述两大任务的重要环节,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控、辩、审三者职能分立,控、辩双方是既对抗又统一的关系,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控诉犯罪、证明犯罪的犯罪行为应得到定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从而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而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和作用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罪轻的人不致重判,通过律师的工作也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因此,这种公诉与辩护两者职能的对抗,使案件事实清楚,正确确定责任,从而帮助审判人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

16、主义人权的统一。如果想达到这种统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心须强调保持公诉与辩护双方间职能的相对均衡,反之将会影响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影响到实体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影响到惩罚犯罪与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的统一,最终损害国家意志的体现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增加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原则“,体现了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也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主义的人权,采用了抗辩式的审判方式,强化了律师的作用,保持控辩双方间职能相对均衡,这些都对人权的保障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间的

17、职能还没有达到相对均衡。公、检、法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他们的工作是在实现法律亦为公众之共识,而律师的工作同样在实现法律,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人们却知之甚少,甚至在法律部门中有些人也有此种看法。于是导致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依法执业权屡受侵犯,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质证难等问题。这些影响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第一、传统思想作用下,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还不完全理解,持有偏见。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吏治国家,国家的行政权力大,司法权力隶属于行政权力。一般情况下,老百姓在遇到纠纷时总是期望由一个“政府“来主持公道,

18、因此,主持公道就成了官吏们说了算的事。吏治的最大的特点是重实体而轻程序,“政府“按照自己的意图来审理案件,并没有程序上的限制以监督司法的公正。另外,古代讼师本身的价值在于纯粹的经济效益“。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传统观念上,律师行业在我国从来是不受重视的。第二、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有的检察部门认为律师使案件顺利审理受阻,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法律的公正包括结果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司法过程中,特别是诉讼过程中,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根本谈不上结果的公正。在有的时候,结果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是一对矛盾。程序的公正对法律而言是宏观上的公正;而结果的公正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微观的公正,因而程序上的公正远

19、重要于结果的公正。如果能实现程序上的公正,则结果的公正才有保障,而且程序的公正将进一步促使政府公务人员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这也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律师业务中“程序“更为重要的意义所在。基于上述理由,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帮助当事人在结果中讨个公道外,其更主要的作用和工作是在司法程序上起一个制衡的作用。尤其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通过辩护可以找出证据的疑点,可以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之处,这种种行为均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修订刑事审判中的一些原则,诸如“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立有罪“、“证据须经质证后认定“等等,这些原则均是律师工作的重点

20、。当然,较之于旧的刑事审判原则,这些方面对检察部门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工作难度。由于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律师与检察部门的角度不同,往往律师依法提出异议时,就被检控方认为是有针对地设置障碍,甚至认为是与被告人同流合污。正是这一原因,律师的执业权益被侵犯,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程序过程中。因此,正确理解程序公正的意义,对协调检察部门与律师工作有很大的作用。控、辩、审各方在案件审理中虽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使检察部门排除不必要的怀疑与误解,从而有效减少侵权案件的产生。第三、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又是最弱的一个环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用与

21、权利作了修改与增加,但在均衡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方面尚有不足。1、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确立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 ,这是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获得足够的时间和手段准备他们的辩护。但是刑诉法在作出这一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情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部门无论是否案情情况需要,滥用这权利,甚至还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这使得律师与公诉方在这一诉讼权利上极不均衡。2、关于律师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

22、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我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实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式,加重了律师与公诉方间对抗性职能,但由于律师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对材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利显然与公诉方所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护取决于对全部材料的根据之上的。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这权利在刑事侦查阶段是没有的,同时律师这权利的行使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请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这在司法

23、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根据我国现今的刑事审判方式,这加重了律师的责任,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力度,主要取决于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律师在提前介入时,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难以达到与公诉方的相对均衡,更难以在法庭上与公诉方形成有力的对抗。 4、律师队伍仍有待不断提高素质,加强建设。虽然律师队伍的整体已经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但是由于发展速度很快,且发展并不平衡,造成律师队伍的素质高低不齐。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唯利是图,违背了职业道德、违反了法律规定,帮助不法分子颠倒黑白,伪造证据,甚至直接参与了违法活动。这样的律师也是造成整个律师队伍被误解的原因之一。对于这

24、类极少数的律师,当然不在律师维权工作保护的范围之内,但从这类律师身上可以看到,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是防止侵害律师权利案件发生的重要方面。 5、律师执业保护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有一些的规定,但是大都很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缺乏针对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而对律师进行保护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要与某些方面发生对抗,而保护措施不完善给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律师的作用和工作是协助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轨道进行活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这项权利是宪法赋予的。由于被告人对法律的不了解,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充分地维护被告人

25、的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轻罪不致重判,这些其实都是法律的要求,是现代法律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作用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依照法律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维护法律,而不是践踏或利用法律。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社会各界误解的影响,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的空子,为坏人说话、开脱的。这些思想和误解使得群众轻视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限制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可能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我认为应该要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8-47。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99-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84-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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