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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 上海理工大学人事处.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226289 上传时间:2018-09-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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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和市教委资源,提高我校教师科研学术水平,进一步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推动科研队伍和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校内人才培养专项科研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用于管理上海市教委“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及相应的配套经费,以及其他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 一、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 (一)资助对象参加工作未满 2 年,年龄在 35 岁以下,目前未承担科研项目,具有讲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青年教师。(二)资助额度项目所需经费由上海市教委专项经费支出。资助额

2、度和立项数目等按当年市教委文件确定。(三)资助条件1着重资助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研究性课题。申请项目必须与本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带有明确的、可实现后续发展的目标。2所申请的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其内容必须在相应学科的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提出新的创新点。3申请项目应有 2 人以上的参加成员,参加成员必须为在岗教师。4各学院须为申请者配备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该指导教师应为课题的第二负责人。(四)申请审批办法每年 11 月,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新进教师,个人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拟题目,提出申请,经学院(部)批准,上报人事处,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评审结果,报上海市教委备批。二、校配套

3、基金(一)资助对象获得上海市教委“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的在岗教师。(二)资助额度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配套所需经费从学校已下达的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中支出;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由学校按一定额度予以配套,所需经费由学校支出。(三)审批办法学院(部)每年 10 月上报获得基金资助的教师名单,并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及检查结果,报人事处和科技处备案,对考核合格者人事处下拨相关经费。三、项目执行过程及验收管理(一)该专项基金实行学校、学院(部)二级管理机制,以学院管理为主。(二)基金项目所在学院(部)要在工作安排、实验仪器等方面予以支持,负责检查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协

4、助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将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已经取得成果上报人事处和科技处。对于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完成情况很差的项目,人事处有权中止项目的进行,并停止划拨剩余经费。(三)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一般中途不得退出,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变化,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承担项目时,项目将由指导教师负责完成,学院应确保项目的按期完成。(四)项目在申请时必须明确成果提交方式。结题时要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成果,由科技处组织专家按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进行验收、评审或鉴定,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评定出优、良、中

5、和差。完成优秀的人员,在申请校外其他基金项目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对完成情况差的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优。(五)上海市教委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科技处提供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财务处提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人事处提供学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四、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人才培养基金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经费的管理按上海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二)人事处负责将批准项目和相关经费额度通知财务处立项拨款,并报科技处备案。每个项目建立一个项目账号和一个经费使用本,经费采取分阶段划拨原则,首次下拨

6、 70%的项目经费,待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下拨其余 30%项目经费。经费下拨比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申请调整。(三)该专项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项目经费采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的管理由学院负责,经费的报销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领导两人签字认可。该基金项目不收取管理费,不提取任何形式的劳务酬金,不能报销诸如餐费、通讯费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四)该专项基金项目结题后,须及时进行经费结算,提交财务处签字的经费结算表。对不合理的支出一经发现,将追回所支出款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五)对于项目管理不善,未按申请书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研究的项目所在学院,在次年的项目申请时,学校将减少该学院的基金资助名额。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经 2007 年 4 月 11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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