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第五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谈判,根据供应商响应情况和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
3、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人客观上不可预计或者非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专利、专有技术、艺术品采购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九条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谈判方式采购。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制定谈判文件;3(二)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三)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四)依法成立谈判小组;(五)公开报价;(六)开展谈判;(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八)发布成交公告及发出成交通知
4、书。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响应文件只有 2 家的,第十四条 谈判
5、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4(一)审查响应文件。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及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全部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应当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 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文件、供应商签字的书面材料、评审报告等报同级
6、财政部门核准;只有 1 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二)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应当按照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情况及谈判的进程,要求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分别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轮,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提交最终报价,并对谈判的承诺和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5(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按照质
7、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候选成交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的,一般是指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货物采购中所称的“唯一供应商 ”
8、,是指唯一生产制造商或者唯一品牌。6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程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批准。潜在供应商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财政部门和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潜在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论证意见书面报财政部门。采购人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成立单一来源采
9、购小组;(二)开展谈判;(三)确定成交事项。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与供应商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谈判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供应商。货物项目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唯一生产制造商处采购或者采购唯一品牌,但是有多个代理商的,应当邀请 27家以上代理商参加谈判,以报价最低的代理商为成交供应商。第四章 询价第二十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供应商响应情况和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
10、购:采购的通用类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制定询价文件;(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三)发出询价文件; (四)成立询价小组;(五)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六)发出成交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采用 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8向其发出询价文件。从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询价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
11、则:(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实质性要求、条件做出响应;(三)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第二十八条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询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操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考核。9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 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735 号)同时废止。